1.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示: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0
11.原始宪法:又叫生成宪法,是指在本国的革命运动或者宪政运动中产生的宪法。
12.派生宪法:又称合成宪法,是指从国外移植进来或模仿外国的宪法。
13.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14.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指特定机关对已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审查的结果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
15.附带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划分,又称为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区别于抽象审查。具体是指司法机关或宪法法院等宪法监督机关在审理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行为。美国实行这一制度,凡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法律,不仅最高法院不再引用,而且下级法院也不再引用。'
16.宪法控诉: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宪法法院审查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和行为是否合宪的一种制度。* h$ a9 I0 b& Y8 e
第2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人权宣言:《人权宣言》是世界上著名的人权文件和权利宣言。1789年法国爆发了革命,资产阶级取得了反对封建势力的重大胜利。制宪会议通过了《人权宣言》。该宣言确立了资产阶级人权、民主和法治等一系列原则。后《人权宣言》作为法国1791年宪法的序言,臵于宪法之首。独立宣言:《独立宣言》是世界上著名的权利宣言和文件。1775年北美爆发了反对英国殖民统治者的战争。独立战争期间,1776年7月,北美13州殖民地的代表召开了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宣布了美国的独立。该宣言提出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原则和人的权利,推动了独立战争和欧洲各国特别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发展。
3.权利法案:是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1688,英国“光荣革命”后推翻了象征专制统治的斯图亚特王朝。在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妥协并分享政权的基础上,国会于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表明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政体的英国最终确立。
4.美国宪法:是独立战争胜利后的1787年,美国13州的代表在费城召来的制宪会议上通过的确立美国建立联邦制国家的文件。后经各州批准,成为美国宪法。这部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28.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指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组织和个人,对公民的身体强行进行搜查。第6章 中央国家机关
1.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机构的本
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其在实质上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其统治的工具。西方国家一般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种。社会主义国家则按照权力统一的原则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 E' W; f3 k9 a. i: ]
2.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根本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也与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最基本的组织和活动一致。其内容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既包括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内部横向之间关系的处理,也包括纵向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的处理。在前者,民主体现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集中则表现在各种国家机关必须对最高国家权利机关负责。在后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民主表现在地方有一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集中则表现为必须坚持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3.集体负责制:集体负责制是指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在重大问题的决定上,由全体组成人员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即是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的机关。" O& o5 c$ n7 @
4.个人负责制:个人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适用于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我国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实行这一领导体制。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权利的最高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最高机关。它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利益和意志,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也不能和它相提并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6.质询权:质询权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是对受监督的机关提出问题、进行质问,令其就采取的政策、措施及其后果回答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制度。对所提出的问题和质问,受监督的机关必须进行回答。我国现行宪法第7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人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在开会其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7.罢免权:罢免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根我国法律规定,对国务院总理、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按照规定,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8.审计:是指审核会计的全部业务活动。我国的审计工作就是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活动,对我国国家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等进行审核和检验,以维护政策的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政经济法纪,从而保障正常的财政活动,并为树立廉洁的政治风尚奠定良好的基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9.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利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机构。它对内领导国家政权,制定法律、法令,规定施政方针,决定战争与和平等国家重大问题,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以,它同时又是建国初期的集体国家元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长组成。
10.政务院:建国初期,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政务院。政务院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它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作秘书长组成。政务院有权根据《共同纲领》、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施政方针发布决议和命令,提出议案,领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政务院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制。1
11.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权力的一种。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12.基本法律:是以宪法为根据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设立特别行政区及特别行政区内管理制度的法律。这些法律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调整国家政治生活,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13.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专门委员会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14.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9
15.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简称,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在全国行政机关系统中居最高地位。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第7章 地方制度6
1.地方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指有关如何划分行政区域,如何建立地方机关,地方国家机关行使什么职权,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以及它们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等原则的总和。( U6 ~' a( L h6 Z- c% c
2.行政区划:又称行政区域划分,是指有关单一制国家内部或者联邦制国家成员单位内部疆界的划分的原则和制度。国家为了便于实现行政管理,把自己的领土依据政治、经济、民族状况及地理历史条件的不同,并根据一定程序划分成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建立相应的政权机关。行政区域的划分是人为的,而不是自然的,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反映着国家的阶级本质。.
3.民族区域自治: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9
4.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组织,行使自治权,具体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依法行使自治权。
5.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所设立的具有特
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是我国地方制度的组成部分。
6.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法律程序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的范围之内,并不得与宪法、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及上一级人大及常委会决议或政府规章冲突或相抵触。据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及其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一些经济特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7.自治条例: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有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区这行民族区域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臵、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的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8.单行条例: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椐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问题而制定的,在本地区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9.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具体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C3 L1 P0 `. s" {' ~
10.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我管理、自我都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按其性质来说,它不是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由居民选举。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关系上法律规定,它们二者之间不是上级和下级之间的服从和领导关系,而是国家政权机关对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指导关系。0 x1 o7 C- a: O
11.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地区按居民居住地区而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和基层政权的关系不是上下级之间的行政领导关系,而是指导关系。5
12.民族乡:是我国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在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建立民族乡,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但是,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的地方,不享有民族自治权利,只是它是少数民族聚居的乡一级行政区域,在具体的工作中应照顾其民族特点,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13.行政公署(行署):也称行署或地区,是我国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自治区的决定、决议,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文化建设没有太大的自主权。行政公署不是一级政权机关。第8章 司法制度!
1.司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由国家制定的有关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的制度,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设臵、任务、职权、组织体系、工作程序及活动原则等。在我国,广义的司法制度还包括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制度和工作,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审判权、法律监督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有关的制度。'
2.四级两审终审制:四级两审终审制,审级制度的一种。四级两审终审制度是指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当事人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2)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的判决和裁定除法律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外,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决,不得上诉。(3)但如果在上诉期限内不上诉或者不抗诉,那么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判决和裁 定。(4)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3.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有权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其具体任务是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其他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解决纠纷,惩办犯罪分子,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人民检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
5.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为了统一实施法律而实行的一种专门监督。这种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实施的权力,就是通常所说的检察权。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对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进行监督。
6.审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一定的机关审判案件的权利。在我国,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 L. J9 V5 F7 T
7.检察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一定机关对危害国家的犯罪提起公诉,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在我国,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它有权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此保障和维护宪法、法律、法规的统一和正确的实施。8 A
8.司法行政机关: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所属的司法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司法厅、局、处、科、等机关。它们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体系,具体行使有关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权。同时,在它的组织和活动中,有一部分又是我国司法制度组成的部分。8
9.法纪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一种。其主要内容有:(1)人民检察院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如贪污、行贿、受贿案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案件以及认为需要由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进行侦查。
10.监所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权的一种。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理,决定是否逮捕和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这行监督。
11.侦察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权的一种。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也称劳动改造监督。
12.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权的一种。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在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第9章 选举制度(
1.选举:指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
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2.选举法:指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是关于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式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公由人们订立契约所组成,大家须服从公意。人民主权原则相对于封建的君主主权来说,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根据这一原则建立的资产阶级国家实质上则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主权。人民主权原则掩盖了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本质。
10、人权原则:资产阶级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基本内容为,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平等权和自由。8
1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构成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物质要素和必要条件的总和,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和生产方式。其中生产方式(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是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和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它决定社会制度,社会的政治、法律和文化等。
12、单一制国家: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所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如中国、日本等
13、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
14、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15宪法的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16、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17、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
18、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19、议会制:即议会共和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20、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直接组织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产生它的人民或组织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221、中央集权制与中央近水楼台相结合制:是指中央政府在拥有绝对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根据统治需要将国家的权力从中央分授给地方部分权力,或从地方收归中央的授给的部分权力的制度或方式。
22、地方自治制:是指国家所确认的由特定区域的公民所组成的自治单位,在国家授权下,自主管理所辖区域事务的制度。( @+ s1 z! _. c- R& c& z
23、休息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养的权利。
24、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的制度。
25、行政长官:是指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其执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26、事前审查:在法律、法规颁之前或尚处于立法起草过程中时,由专门的机
关对其进行审查,或者由负责起草的部门自查,审查其有无与宪法相抵触之处。
27、职业代表制:按职业团体为单位选举产生一定数额代表的制度。
28、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者按照一定原则组织政权,实现其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
29、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按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 a8 H9 {' K n$ Z; k4 T
30、地域代表制: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者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单位,并根据区域的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制度。5 A4 M( ^6 \6 ~# w
31、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后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2、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
1.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示: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0
11.原始宪法:又叫生成宪法,是指在本国的革命运动或者宪政运动中产生的宪法。
12.派生宪法:又称合成宪法,是指从国外移植进来或模仿外国的宪法。
13.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14.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指特定机关对已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审查的结果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
15.附带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划分,又称为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区别于抽象审查。具体是指司法机关或宪法法院等宪法监督机关在审理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行为。美国实行这一制度,凡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法律,不仅最高法院不再引用,而且下级法院也不再引用。'
16.宪法控诉: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宪法法院审查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和行为是否合宪的一种制度。* h$ a9 I0 b& Y8 e
第2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人权宣言:《人权宣言》是世界上著名的人权文件和权利宣言。1789年法国爆发了革命,资产阶级取得了反对封建势力的重大胜利。制宪会议通过了《人权宣言》。该宣言确立了资产阶级人权、民主和法治等一系列原则。后《人权宣言》作为法国1791年宪法的序言,臵于宪法之首。独立宣言:《独立宣言》是世界上著名的权利宣言和文件。1775年北美爆发了反对英国殖民统治者的战争。独立战争期间,1776年7月,北美13州殖民地的代表召开了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宣布了美国的独立。该宣言提出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原则和人的权利,推动了独立战争和欧洲各国特别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发展。
3.权利法案:是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1688,英国“光荣革命”后推翻了象征专制统治的斯图亚特王朝。在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妥协并分享政权的基础上,国会于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表明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政体的英国最终确立。
4.美国宪法:是独立战争胜利后的1787年,美国13州的代表在费城召来的制宪会议上通过的确立美国建立联邦制国家的文件。后经各州批准,成为美国宪法。这部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28.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指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组织和个人,对公民的身体强行进行搜查。第6章 中央国家机关
1.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机构的本
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其在实质上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其统治的工具。西方国家一般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种。社会主义国家则按照权力统一的原则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 E' W; f3 k9 a. i: ]
2.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根本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也与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最基本的组织和活动一致。其内容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既包括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内部横向之间关系的处理,也包括纵向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的处理。在前者,民主体现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集中则表现在各种国家机关必须对最高国家权利机关负责。在后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民主表现在地方有一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集中则表现为必须坚持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3.集体负责制:集体负责制是指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在重大问题的决定上,由全体组成人员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即是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的机关。" O& o5 c$ n7 @
4.个人负责制:个人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适用于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我国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实行这一领导体制。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权利的最高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最高机关。它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利益和意志,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也不能和它相提并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6.质询权:质询权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是对受监督的机关提出问题、进行质问,令其就采取的政策、措施及其后果回答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制度。对所提出的问题和质问,受监督的机关必须进行回答。我国现行宪法第7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人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在开会其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7.罢免权:罢免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根我国法律规定,对国务院总理、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按照规定,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8.审计:是指审核会计的全部业务活动。我国的审计工作就是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活动,对我国国家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等进行审核和检验,以维护政策的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政经济法纪,从而保障正常的财政活动,并为树立廉洁的政治风尚奠定良好的基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9.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利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机构。它对内领导国家政权,制定法律、法令,规定施政方针,决定战争与和平等国家重大问题,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以,它同时又是建国初期的集体国家元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长组成。
10.政务院:建国初期,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政务院。政务院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它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作秘书长组成。政务院有权根据《共同纲领》、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施政方针发布决议和命令,提出议案,领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政务院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制。1
11.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权力的一种。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12.基本法律:是以宪法为根据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设立特别行政区及特别行政区内管理制度的法律。这些法律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调整国家政治生活,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13.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专门委员会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14.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9
15.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简称,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在全国行政机关系统中居最高地位。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第7章 地方制度6
1.地方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指有关如何划分行政区域,如何建立地方机关,地方国家机关行使什么职权,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以及它们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等原则的总和。( U6 ~' a( L h6 Z- c% c
2.行政区划:又称行政区域划分,是指有关单一制国家内部或者联邦制国家成员单位内部疆界的划分的原则和制度。国家为了便于实现行政管理,把自己的领土依据政治、经济、民族状况及地理历史条件的不同,并根据一定程序划分成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建立相应的政权机关。行政区域的划分是人为的,而不是自然的,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反映着国家的阶级本质。.
3.民族区域自治: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9
4.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组织,行使自治权,具体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依法行使自治权。
5.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所设立的具有特
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是我国地方制度的组成部分。
6.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法律程序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的范围之内,并不得与宪法、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及上一级人大及常委会决议或政府规章冲突或相抵触。据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及其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一些经济特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7.自治条例: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有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区这行民族区域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臵、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的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8.单行条例: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椐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问题而制定的,在本地区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9.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具体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C3 L1 P0 `. s" {' ~
10.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我管理、自我都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按其性质来说,它不是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由居民选举。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关系上法律规定,它们二者之间不是上级和下级之间的服从和领导关系,而是国家政权机关对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指导关系。0 x1 o7 C- a: O
11.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地区按居民居住地区而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和基层政权的关系不是上下级之间的行政领导关系,而是指导关系。5
12.民族乡:是我国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在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建立民族乡,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但是,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的地方,不享有民族自治权利,只是它是少数民族聚居的乡一级行政区域,在具体的工作中应照顾其民族特点,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13.行政公署(行署):也称行署或地区,是我国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自治区的决定、决议,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文化建设没有太大的自主权。行政公署不是一级政权机关。第8章 司法制度!
1.司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由国家制定的有关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的制度,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设臵、任务、职权、组织体系、工作程序及活动原则等。在我国,广义的司法制度还包括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制度和工作,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审判权、法律监督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有关的制度。'
2.四级两审终审制:四级两审终审制,审级制度的一种。四级两审终审制度是指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当事人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2)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的判决和裁定除法律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外,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决,不得上诉。(3)但如果在上诉期限内不上诉或者不抗诉,那么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判决和裁 定。(4)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3.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有权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其具体任务是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其他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解决纠纷,惩办犯罪分子,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人民检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
5.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为了统一实施法律而实行的一种专门监督。这种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实施的权力,就是通常所说的检察权。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对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进行监督。
6.审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一定的机关审判案件的权利。在我国,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 L. J9 V5 F7 T
7.检察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一定机关对危害国家的犯罪提起公诉,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在我国,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它有权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此保障和维护宪法、法律、法规的统一和正确的实施。8 A
8.司法行政机关: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所属的司法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司法厅、局、处、科、等机关。它们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体系,具体行使有关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权。同时,在它的组织和活动中,有一部分又是我国司法制度组成的部分。8
9.法纪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一种。其主要内容有:(1)人民检察院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如贪污、行贿、受贿案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案件以及认为需要由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进行侦查。
10.监所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权的一种。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理,决定是否逮捕和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这行监督。
11.侦察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权的一种。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也称劳动改造监督。
12.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权的一种。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在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第9章 选举制度(
1.选举:指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
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2.选举法:指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是关于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式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公由人们订立契约所组成,大家须服从公意。人民主权原则相对于封建的君主主权来说,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根据这一原则建立的资产阶级国家实质上则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主权。人民主权原则掩盖了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本质。
10、人权原则:资产阶级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基本内容为,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平等权和自由。8
1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构成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物质要素和必要条件的总和,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和生产方式。其中生产方式(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是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和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它决定社会制度,社会的政治、法律和文化等。
12、单一制国家: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所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如中国、日本等
13、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
14、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15宪法的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16、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17、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
18、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19、议会制:即议会共和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20、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直接组织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产生它的人民或组织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221、中央集权制与中央近水楼台相结合制:是指中央政府在拥有绝对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根据统治需要将国家的权力从中央分授给地方部分权力,或从地方收归中央的授给的部分权力的制度或方式。
22、地方自治制:是指国家所确认的由特定区域的公民所组成的自治单位,在国家授权下,自主管理所辖区域事务的制度。( @+ s1 z! _. c- R& c& z
23、休息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养的权利。
24、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的制度。
25、行政长官:是指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其执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26、事前审查:在法律、法规颁之前或尚处于立法起草过程中时,由专门的机
关对其进行审查,或者由负责起草的部门自查,审查其有无与宪法相抵触之处。
27、职业代表制:按职业团体为单位选举产生一定数额代表的制度。
28、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者按照一定原则组织政权,实现其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
29、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按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 a8 H9 {' K n$ Z; k4 T
30、地域代表制: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者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单位,并根据区域的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制度。5 A4 M( ^6 \6 ~# w
31、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后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2、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