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堡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忠堡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咸财农发[2008]42号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财政安排的资金,县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扶贫开发套资金。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生态家园建设,帮助群众致富项目,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等问题。适当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优良品种、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职业

技术培训等。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地,重点修建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及开垦小流域综合治理,适当用于异地扶贫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第六条 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纳入县财政统一在国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所统一在国库清算。

第七条 严格公示制度。上级批复的年度扶贫项目、建设地点、扶持资金必须在收到文件后15日内在同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乡、村两级在组织实施扶贫项目时应在乡(镇)、村政务公开栏中公示,一个月内将启动资金预拨到项目建设单位,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较大、需要结转的财政扶贫资金,应报上级批准后结转。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严格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财政所的专项资金管理员必须参与项目的申报、实施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办主要负责项目筛选、申报、实施和质量管理、检查验收、建档立卡、移交使用手续的办理。。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管理按照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和省财政厅《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报账程序:

1、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时,必须以正式批准文件为依据,报账总

额以批准的该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为限,不得超额报账。拨付资金时对10万元以上的扶贫项目资金预留扶贫资金总额10%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

2、镇财经所配备专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核算)人员。报账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审核凭证,对违规票据予以纠正,办理资金结算时,不得超范围支付,核实项目工程进度,在各项施工进度报告上据实签署意见。

3、报账人申请预拨资金或报账请拨资金时,发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凭证和工程进度证明。

4、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镇财经所逐一审核后集中向县级财政部门报账。由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实施内容落实到扶持的乡、村、组,报账时应提供项目建设所在地证明材料,并经镇财经所和经济开发办审核。不得用财政扶贫资金抵扣村、组应交税费及各项欠款。

5、项目竣工一年后拨付质量保证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拨付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工程质量鉴定证明。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还应同时提供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及处置措施等相关材料。

6、实行财政报账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镇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镇财经所应切实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滞留、占压、抵扣扶贫资金,不得计提业务费、手续费。扶贫资金拨付程序:

1、镇经济开发办填制“财政资金付款通知”,由分管领导审批签

字、财经所领导审核签字后,财政扶贫资金专管员凭“付款通知”拨付工程款。

2、业主请求拨款时必须带齐工程合同书、项目预算表、项目用款计划等文件,扶贫资金专管员根据合同、项目预算、项目用款计划按工程进度拨款。

3、所有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国库统一支付的程序一律实行直接支付。

第十条 建立项目竣工验收责任制度。镇财经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汇审财务决算、监督资金使用。财政、经济开发办等有关部门对以工代赈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财政扶贫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等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根据验收结果,财经所监督项目单位和农村经济组织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建设预决算制度。每一个项目的实施,镇经济开发办必须与承建商签定承包合同,有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货币工程量、竣工后有工程决算。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执行完毕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编制项目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镇财经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汇总。

第十二条 资金的使用实行公示制度。镇财经所、经济开发办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财政扶贫资金审计,并对审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镇财经所应在每年上半年对上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的拨

付、报账制度的执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财经所应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经常性自查和检查,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忠堡镇财经所

忠堡镇经济开发办公室

2009年3月20日

忠堡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咸财农发[2008]42号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财政安排的资金,县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扶贫开发套资金。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生态家园建设,帮助群众致富项目,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等问题。适当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优良品种、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职业

技术培训等。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地,重点修建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及开垦小流域综合治理,适当用于异地扶贫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第六条 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纳入县财政统一在国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所统一在国库清算。

第七条 严格公示制度。上级批复的年度扶贫项目、建设地点、扶持资金必须在收到文件后15日内在同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乡、村两级在组织实施扶贫项目时应在乡(镇)、村政务公开栏中公示,一个月内将启动资金预拨到项目建设单位,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较大、需要结转的财政扶贫资金,应报上级批准后结转。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严格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财政所的专项资金管理员必须参与项目的申报、实施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办主要负责项目筛选、申报、实施和质量管理、检查验收、建档立卡、移交使用手续的办理。。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管理按照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和省财政厅《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报账程序:

1、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时,必须以正式批准文件为依据,报账总

额以批准的该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为限,不得超额报账。拨付资金时对10万元以上的扶贫项目资金预留扶贫资金总额10%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

2、镇财经所配备专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核算)人员。报账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审核凭证,对违规票据予以纠正,办理资金结算时,不得超范围支付,核实项目工程进度,在各项施工进度报告上据实签署意见。

3、报账人申请预拨资金或报账请拨资金时,发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凭证和工程进度证明。

4、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镇财经所逐一审核后集中向县级财政部门报账。由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实施内容落实到扶持的乡、村、组,报账时应提供项目建设所在地证明材料,并经镇财经所和经济开发办审核。不得用财政扶贫资金抵扣村、组应交税费及各项欠款。

5、项目竣工一年后拨付质量保证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拨付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工程质量鉴定证明。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还应同时提供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及处置措施等相关材料。

6、实行财政报账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镇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镇财经所应切实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滞留、占压、抵扣扶贫资金,不得计提业务费、手续费。扶贫资金拨付程序:

1、镇经济开发办填制“财政资金付款通知”,由分管领导审批签

字、财经所领导审核签字后,财政扶贫资金专管员凭“付款通知”拨付工程款。

2、业主请求拨款时必须带齐工程合同书、项目预算表、项目用款计划等文件,扶贫资金专管员根据合同、项目预算、项目用款计划按工程进度拨款。

3、所有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国库统一支付的程序一律实行直接支付。

第十条 建立项目竣工验收责任制度。镇财经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汇审财务决算、监督资金使用。财政、经济开发办等有关部门对以工代赈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财政扶贫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等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根据验收结果,财经所监督项目单位和农村经济组织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建设预决算制度。每一个项目的实施,镇经济开发办必须与承建商签定承包合同,有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货币工程量、竣工后有工程决算。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执行完毕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编制项目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镇财经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汇总。

第十二条 资金的使用实行公示制度。镇财经所、经济开发办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财政扶贫资金审计,并对审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镇财经所应在每年上半年对上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的拨

付、报账制度的执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财经所应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经常性自查和检查,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忠堡镇财经所

忠堡镇经济开发办公室

200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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