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和下属4家重要子公司(上海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丰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无锡金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金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82%,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5%;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层面控制的治理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业务层面控制的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表、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和税务管理;重点关
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宏观调控政策、担保业务、重大投资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的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该等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占本企业净资产额1%、销售收入1%或税前利润5%以上,且绝对额超过1000万元的,为重大缺陷;
(2)重要缺陷:该等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占本企业净资产额0.5%、销售收入0.5%或税前利润2.5%以上,且绝对额超过500万元,但小于重大缺陷定量标准的,为重要缺陷;
(3)一般缺陷:低于重要缺陷定量标准的,为一般缺陷。
2)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均可认定为重大缺陷:
(1)该缺陷可能导致对已经签发的财务报告进行重大更正和追溯;
(2)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3)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职能无效;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的严重舞弊行为;
(5)风险管理职能无效;
(6)控制环境无效;
(7)重大缺陷未及时在合理期间得到整改。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如下:
按照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认定。
2)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均可认定为重大缺陷:
(1)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2)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未走民主决策程序;
(3)公司决策不慎重,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4)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严重环境污染等;
(5)媒体负面新闻不断,对公司形象造成重大影响;
(6)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董事长:王文杰
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0日
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和下属4家重要子公司(上海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丰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无锡金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金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82%,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5%;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层面控制的治理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业务层面控制的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表、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和税务管理;重点关
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宏观调控政策、担保业务、重大投资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的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该等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占本企业净资产额1%、销售收入1%或税前利润5%以上,且绝对额超过1000万元的,为重大缺陷;
(2)重要缺陷:该等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占本企业净资产额0.5%、销售收入0.5%或税前利润2.5%以上,且绝对额超过500万元,但小于重大缺陷定量标准的,为重要缺陷;
(3)一般缺陷:低于重要缺陷定量标准的,为一般缺陷。
2)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均可认定为重大缺陷:
(1)该缺陷可能导致对已经签发的财务报告进行重大更正和追溯;
(2)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3)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职能无效;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的严重舞弊行为;
(5)风险管理职能无效;
(6)控制环境无效;
(7)重大缺陷未及时在合理期间得到整改。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如下:
按照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认定。
2)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均可认定为重大缺陷:
(1)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2)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未走民主决策程序;
(3)公司决策不慎重,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4)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严重环境污染等;
(5)媒体负面新闻不断,对公司形象造成重大影响;
(6)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董事长:王文杰
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