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推广合作协议书
(CPS )
协议号:
甲方:天津XX 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法定住所:
联系人:XX
联系地址: XXX
邮编:XXX
联系电话:XXX
电子邮件:XXX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中可单独称为“一方”或合称为“双方”。
甲乙双方在诚实互信、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基础上,发挥甲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手机游戏产品及其相应的服务等)优势和乙方在产品、服务商务信息上的推广优势,达成如下合作条款。
第一条 定义
1.1 合作产品:指甲方拥有独立、完整著作权,有权授权乙方推广的手机游戏
产品,或指甲方拥有运营权并有权转授权给乙方推广的手机游戏产品,合作产品见本协议第二条约定。
1.2 乙方平台:指乙方自有的或拥有合法权益使用的网站、电子市场等合法渠
道,在本协议中指乙方的
1.3 推广:是指在乙方平台的相关页面或界面上展示、发布合作产品信息,从
而使访问乙方平台的用户访问合作产品的一种服务。
1.4 合作产品收入:指用户通过乙方平台在合作产品中进行消费所产生的实际
总流水,以各支付通道实际同步给甲方的金额为准。
1.5 电信运营商支付通道(支付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信运营商(中
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提供的可用于游戏业务的合法计费通道(包括但不限于短信代码与手机充值卡等)。
1.6 第三方支付通道(支付渠道):合作产品用户在合作产品中进行消费时除
电信运营商支付通道外其它可用的付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银联,财付通等)。
1.7 可分成收入:指合作产品收入在扣除支付通道费用、税点等费用之后的部
分。
1.8 关联公司:指现在或将来与一方构成“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
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多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关系的企业”。
1.9 其他:
第二条 合作模式
2.1 双方合作推广的产品为: 《火影忍者-忍者大师》《 新仙剑奇侠传》《决
战沙城》《三国威力加强版》《呵呵江。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后续追加合作产品或变更合作条件的,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或通过指定邮箱邮件确认补充或变更合作产品的完整信息。
2.2 甲乙双方采用CPS 合作模式,使甲方产品在乙方平台中推广,合作分成,
达成共赢。
合作模式是指:双方以用户通过乙方平台使用合作产品产生的合作产品收入为基础,对可分成收入进行分成的合作模式。
2.3 合作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推广行为进行监督,应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乙方有义
务配合解释、说明或提供证明材料。
甲方提供合作产品基础运营所需的服务器、带宽等运营环境及IDC 资源,负责合作产品上传乙方平台,并提供技术网络支持和承担合作产品客服工作。 3.2
3.3 甲方负责合作产品的研发、改进、升级、技术维护、线上管理、版本更新
等。甲方需及时向乙方提供合作产品的升级、改进版本或补丁程序。
甲方负责提供合作产品在乙方平台进行推广的相关素材(包括但不限于更新版本);如在乙方推广过程中,甲方需要更换推广素材的,甲方应至少提前3日通知乙方并提供更换后的素材。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在乙方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分成收入。
甲方有义务提供真实的结算数据。甲方为乙方提供数据查询后台,或真实的数据截图及数据表,根据实际产生数据与乙方结算。
甲方保证对所提供的合作产品及推广使用的素材(包括技术、文字、图片、数字或字母组合及视音频内容等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容)享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或经合法授权,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电信运营商政策以及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甲方提供的合作产品的收费信息应当有明确的提示,符合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对消费者恶意欺诈或未经用户同意自行扣费等行为,不存在任何消费陷阱问题。 甲方保证合作产品的合法合规性。甲方将合作产品提供给乙方后,若遇到不可抗拒情况(例如火灾、水灾、国家政策等)或者甲方需对合作产品进行更新、修改或调整时,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停止推广。自甲方通知乙方停止推广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需配合甲方将合作产品进行暂时下线或停止推广处理,甲方向乙方通知停止推广5个自然日后不再付费。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4 3.5 3.6 3.7 3.8 3.9 第四条
产品推广合作协议书
(CPS )
协议号:
甲方:天津XX 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法定住所:
联系人:XX
联系地址: XXX
邮编:XXX
联系电话:XXX
电子邮件:XXX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中可单独称为“一方”或合称为“双方”。
甲乙双方在诚实互信、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基础上,发挥甲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手机游戏产品及其相应的服务等)优势和乙方在产品、服务商务信息上的推广优势,达成如下合作条款。
第一条 定义
1.1 合作产品:指甲方拥有独立、完整著作权,有权授权乙方推广的手机游戏
产品,或指甲方拥有运营权并有权转授权给乙方推广的手机游戏产品,合作产品见本协议第二条约定。
1.2 乙方平台:指乙方自有的或拥有合法权益使用的网站、电子市场等合法渠
道,在本协议中指乙方的
1.3 推广:是指在乙方平台的相关页面或界面上展示、发布合作产品信息,从
而使访问乙方平台的用户访问合作产品的一种服务。
1.4 合作产品收入:指用户通过乙方平台在合作产品中进行消费所产生的实际
总流水,以各支付通道实际同步给甲方的金额为准。
1.5 电信运营商支付通道(支付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信运营商(中
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提供的可用于游戏业务的合法计费通道(包括但不限于短信代码与手机充值卡等)。
1.6 第三方支付通道(支付渠道):合作产品用户在合作产品中进行消费时除
电信运营商支付通道外其它可用的付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银联,财付通等)。
1.7 可分成收入:指合作产品收入在扣除支付通道费用、税点等费用之后的部
分。
1.8 关联公司:指现在或将来与一方构成“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
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多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关系的企业”。
1.9 其他:
第二条 合作模式
2.1 双方合作推广的产品为: 《火影忍者-忍者大师》《 新仙剑奇侠传》《决
战沙城》《三国威力加强版》《呵呵江。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后续追加合作产品或变更合作条件的,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或通过指定邮箱邮件确认补充或变更合作产品的完整信息。
2.2 甲乙双方采用CPS 合作模式,使甲方产品在乙方平台中推广,合作分成,
达成共赢。
合作模式是指:双方以用户通过乙方平台使用合作产品产生的合作产品收入为基础,对可分成收入进行分成的合作模式。
2.3 合作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推广行为进行监督,应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乙方有义
务配合解释、说明或提供证明材料。
甲方提供合作产品基础运营所需的服务器、带宽等运营环境及IDC 资源,负责合作产品上传乙方平台,并提供技术网络支持和承担合作产品客服工作。 3.2
3.3 甲方负责合作产品的研发、改进、升级、技术维护、线上管理、版本更新
等。甲方需及时向乙方提供合作产品的升级、改进版本或补丁程序。
甲方负责提供合作产品在乙方平台进行推广的相关素材(包括但不限于更新版本);如在乙方推广过程中,甲方需要更换推广素材的,甲方应至少提前3日通知乙方并提供更换后的素材。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在乙方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分成收入。
甲方有义务提供真实的结算数据。甲方为乙方提供数据查询后台,或真实的数据截图及数据表,根据实际产生数据与乙方结算。
甲方保证对所提供的合作产品及推广使用的素材(包括技术、文字、图片、数字或字母组合及视音频内容等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容)享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或经合法授权,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电信运营商政策以及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甲方提供的合作产品的收费信息应当有明确的提示,符合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对消费者恶意欺诈或未经用户同意自行扣费等行为,不存在任何消费陷阱问题。 甲方保证合作产品的合法合规性。甲方将合作产品提供给乙方后,若遇到不可抗拒情况(例如火灾、水灾、国家政策等)或者甲方需对合作产品进行更新、修改或调整时,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停止推广。自甲方通知乙方停止推广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需配合甲方将合作产品进行暂时下线或停止推广处理,甲方向乙方通知停止推广5个自然日后不再付费。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4 3.5 3.6 3.7 3.8 3.9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