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总   政   治    部(通知)

总   后   勤    部

政干[2015]32号

关于调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属

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

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规定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后财[2014]1484号)精神,确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孀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离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享受同等工资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2300元,师职2400元,军职2500元。在此基础上,已故离休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发1800元;为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发1000元;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发800元。

离休干部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相应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

二、离休干部遗属中,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仍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以及经批准投靠离休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

三、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是指建国前入伍、1953年7月10日至1956年12月31日期间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且无固定收入的女同志,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伍的每人每月230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入伍的2400元;1942年底以前入伍的2500元。配偶去世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改按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执行。

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其配偶去世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原享受的1955年前后复原女同志生活补助费停止执行,改发随军遗孀生活补助费,并在执行相应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发1800元。

四、退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离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五、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遗属的生活补助参照退休干部遗属的规定执行。

六、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可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这次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所需增加的经费,2014年的由军队和武警部队经费解决,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解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上一篇文章:关于调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离退休费和生活补贴标准以及地区生活津贴实施范围的通知

下一篇文章: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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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属

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

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规定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后财[2014]1484号)精神,确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孀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离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享受同等工资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2300元,师职2400元,军职2500元。在此基础上,已故离休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发1800元;为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发1000元;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发800元。

离休干部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相应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

二、离休干部遗属中,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仍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以及经批准投靠离休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

三、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是指建国前入伍、1953年7月10日至1956年12月31日期间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且无固定收入的女同志,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伍的每人每月230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入伍的2400元;1942年底以前入伍的2500元。配偶去世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改按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执行。

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其配偶去世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原享受的1955年前后复原女同志生活补助费停止执行,改发随军遗孀生活补助费,并在执行相应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发1800元。

四、退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离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五、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遗属的生活补助参照退休干部遗属的规定执行。

六、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可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这次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所需增加的经费,2014年的由军队和武警部队经费解决,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解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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