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在- 设立公司,特订立本合同,规定各方权利义务,以资共同恪守:
第一条 出资方式以及出资额
甲:现金出资,占投资总额%;
乙:以固定资产的形式出资,经评估其出资为 ,占投资总额%;
丙:以股权的形式出资,经专业机构验证其股权价值为,占投资总额%。 合同签订后内甲方将现金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乙方应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丙方在日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应保证该部分股权的合法性、无瑕疵性以及保证此上不存在第三方的权利等等。
第二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三方按各自的出资额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及损失,若三方对利润分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四条权利
1、依照其所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出资人大会,依照其持有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依照规定转让、赠与其持有的股权。
5、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6、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比例和入股方式缴纳出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资。
3、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出资人退股,应提前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书面同意。但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出资人资格自动丧失:
1、出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出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出资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4、丧失出资人资格的其他情行。
第七条出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书面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2、所持公司股东权益份额的一部分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
3、有意违背章程的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的;
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其它事宜,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作出决定。
第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八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第十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若三方不愿继续经营的,则甲乙丙三方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三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一条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本合同的变更需经三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修改。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本合同在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期满后,经三方同意,可以续签。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份, 合同各方各执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股东出资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在- 设立公司,特订立本合同,规定各方权利义务,以资共同恪守:
第一条 出资方式以及出资额
甲:现金出资,占投资总额%;
乙:以固定资产的形式出资,经评估其出资为 ,占投资总额%;
丙:以股权的形式出资,经专业机构验证其股权价值为,占投资总额%。 合同签订后内甲方将现金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乙方应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丙方在日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应保证该部分股权的合法性、无瑕疵性以及保证此上不存在第三方的权利等等。
第二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三方按各自的出资额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及损失,若三方对利润分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四条权利
1、依照其所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出资人大会,依照其持有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依照规定转让、赠与其持有的股权。
5、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6、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比例和入股方式缴纳出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资。
3、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出资人退股,应提前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书面同意。但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出资人资格自动丧失:
1、出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出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出资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4、丧失出资人资格的其他情行。
第七条出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书面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2、所持公司股东权益份额的一部分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
3、有意违背章程的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的;
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其它事宜,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作出决定。
第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八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第十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若三方不愿继续经营的,则甲乙丙三方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三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一条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本合同的变更需经三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修改。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本合同在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期满后,经三方同意,可以续签。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份, 合同各方各执份。
甲方: 乙方:
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