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苏明茂,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7日,身份证号:[***********],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新桥乡苏寨村2组,联系方式:[1**********](系川X29009货车实际车主)
申请人:苏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2日,准驾车型:B2,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桂兴镇新建村4组10号,(系川X29009货车驾驶员,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在广安区看守所)
代理人:阳圣凤,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9日,身份证号:[***********],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桂兴镇新建村4组10号,联系方式:[1**********](系苏平的妻子)
被申请人: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
复核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广公交认字【2015】第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重新划分事故责任,依法认定由当事人陈小平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3、请求对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瞬间车速进行鉴定;
4、请求对无牌摩托车驾驶员陈小平的尸体重新鉴定,主要鉴定其开车时吸食了毒品(应当抽血及提取胃内容物等,该项鉴定建议由公安缉毒大队共同参与,可能涉嫌重大贩毒交易)。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广公交认字
【2015】第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陈小平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陈小平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并且在驾驶时超员(搭载两人),未戴安全帽(驾驶员与乘坐人员均未戴安全帽),另行驶过程中未与前车保持有效安全距离,未在正常行驶道路上行驶(事发时摩托车在超车道上行驶),同时还涉嫌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陈小平驾驶摩托车,事发时没有踩刹车没有变方向且在超车道上加速行驶。陈小平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在遇紧急情况时没有操作刹车制动,或许根本不会驾驶摩托车辆,不会踩刹车,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 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同时,陈小平所驾驶的两轮无号牌摩托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既然是无号牌摩托车,说明该摩托车不具有上路的资格,以上两项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 如果陈小平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或不得驾驶不具有上路资格的机动车的规定,则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 因此陈小平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本次交通事故是一次追尾事故,事发时系中午12点07分,天气:晴,能见度良好,驾驶机动车视野开阔,该路段为平坦、干燥的沥青路面,如果陈小平作为正常人员,如果按规定持证驾驶有号牌无安全隐患的摩托车,本次事故完全能够避免。
4、陈小平所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涉嫌超速行驶,根据其撞车的力度,加之视频资料,足以精确测算出其摩托车事发时的即时车速。故请求公安机关对其车速予以鉴定。
5、陈小平所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在道路超车道上行驶,其行为存在违法。
6、陈小平所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严重超载,事故发生时没有踩脚刹和捏手刹等,其行为严重违法。
7、申请人也知道同时前锋周边众所周知(公安机关有档案),陈小平系吸毒人员,本次事故的发生,不排除陈小平刚刚吸食了毒品,同时与所载人员共同吸毒贩毒,或许正在进行一起毒品交易,需对其车上及摩托车所有三人均进行搜查,包括体内藏毒等,建议该项由专业的缉毒警察进行侦查。
8、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川X29009号货车已大部分迈过可以转
弯掉头的道路隔离带,车的尾部仅仅剩余1米左右在超车道上。陈小平所驾摩托车如果正常行驶在道路的行驶车道上,则完全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1、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苏平因掉头时妨碍其它车辆通行且事前无预防,其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防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为由,就认定申请人苏平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申请人在可以调头的路段按规定正常调头,且车身已大部分越过道路中心隔离带,车尾也早已越过摩托车正常行驶车道,只剩小部分尾箱在超车道上,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陈小平确系根本不会开车或其意识受到毒品控制激情开车,遇险情时不会踩刹车不会变方向等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该路段没有禁止机动车调头标志,申请人苏平驾驶的机动车川X29009号货车在事发路段按规定调头转弯,调头前与陈小平所驾驶的无号牌机动摩托车保持相当远的安全距离,所以申请人苏平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则其不应当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前锋区明林搅拌站的视频显示复核申请人的车辆川X29009与陈小平所驾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是陈小平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瞬间车速过快,在超车道上追尾撞击川X29009车造成的。同时陈小平是众所周知的吸食毒品人员。事发时不排除其刚吸食完毒品。加之陈小平无摩托车驾驶证还驾驶不符合上路规定的无号牌摩托车,且还违规搭上黎建国和胡继权在没有戴安全帽的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陈小平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证 据 展 示:
已查明证据:1陈小平无驾驶证且所驾摩托车无号牌;2、陈小平及乘坐人员黎建国胡继权三人均未戴安全头盔;3当天事发时天气晴朗,4事发时为白天,路段平坦、干燥的沥青路面。
需要查明的证据:1车速鉴定;2对陈小平及乘坐人员进行吸毒鉴定及调查;3摩托车在超车道行驶;4追尾 5、事故发生时摩托车驾驶员陈小平没有采取任何应急措施,没有踩刹车,在加大油门闭着眼睛跑;6货车大部分迈过可以转弯掉头的隔离带;5、现场视频录像。
此 致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
(代理人: )
年 月 日
附:1、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广公交认字【2015】第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2、苏明茂、阳圣凤的身份证(复印件);
3、苏平、阳圣凤的户口本(复印件);
4、苏平、阳圣凤的结婚证(复印件)。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苏明茂,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7日,身份证号:[***********],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新桥乡苏寨村2组,联系方式:[1**********](系川X29009货车实际车主)
申请人:苏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2日,准驾车型:B2,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桂兴镇新建村4组10号,(系川X29009货车驾驶员,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在广安区看守所)
代理人:阳圣凤,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9日,身份证号:[***********],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桂兴镇新建村4组10号,联系方式:[1**********](系苏平的妻子)
被申请人: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
复核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广公交认字【2015】第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重新划分事故责任,依法认定由当事人陈小平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3、请求对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瞬间车速进行鉴定;
4、请求对无牌摩托车驾驶员陈小平的尸体重新鉴定,主要鉴定其开车时吸食了毒品(应当抽血及提取胃内容物等,该项鉴定建议由公安缉毒大队共同参与,可能涉嫌重大贩毒交易)。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广公交认字
【2015】第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陈小平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陈小平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并且在驾驶时超员(搭载两人),未戴安全帽(驾驶员与乘坐人员均未戴安全帽),另行驶过程中未与前车保持有效安全距离,未在正常行驶道路上行驶(事发时摩托车在超车道上行驶),同时还涉嫌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陈小平驾驶摩托车,事发时没有踩刹车没有变方向且在超车道上加速行驶。陈小平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在遇紧急情况时没有操作刹车制动,或许根本不会驾驶摩托车辆,不会踩刹车,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 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同时,陈小平所驾驶的两轮无号牌摩托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既然是无号牌摩托车,说明该摩托车不具有上路的资格,以上两项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 如果陈小平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或不得驾驶不具有上路资格的机动车的规定,则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 因此陈小平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本次交通事故是一次追尾事故,事发时系中午12点07分,天气:晴,能见度良好,驾驶机动车视野开阔,该路段为平坦、干燥的沥青路面,如果陈小平作为正常人员,如果按规定持证驾驶有号牌无安全隐患的摩托车,本次事故完全能够避免。
4、陈小平所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涉嫌超速行驶,根据其撞车的力度,加之视频资料,足以精确测算出其摩托车事发时的即时车速。故请求公安机关对其车速予以鉴定。
5、陈小平所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在道路超车道上行驶,其行为存在违法。
6、陈小平所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严重超载,事故发生时没有踩脚刹和捏手刹等,其行为严重违法。
7、申请人也知道同时前锋周边众所周知(公安机关有档案),陈小平系吸毒人员,本次事故的发生,不排除陈小平刚刚吸食了毒品,同时与所载人员共同吸毒贩毒,或许正在进行一起毒品交易,需对其车上及摩托车所有三人均进行搜查,包括体内藏毒等,建议该项由专业的缉毒警察进行侦查。
8、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川X29009号货车已大部分迈过可以转
弯掉头的道路隔离带,车的尾部仅仅剩余1米左右在超车道上。陈小平所驾摩托车如果正常行驶在道路的行驶车道上,则完全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1、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苏平因掉头时妨碍其它车辆通行且事前无预防,其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防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为由,就认定申请人苏平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申请人在可以调头的路段按规定正常调头,且车身已大部分越过道路中心隔离带,车尾也早已越过摩托车正常行驶车道,只剩小部分尾箱在超车道上,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陈小平确系根本不会开车或其意识受到毒品控制激情开车,遇险情时不会踩刹车不会变方向等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该路段没有禁止机动车调头标志,申请人苏平驾驶的机动车川X29009号货车在事发路段按规定调头转弯,调头前与陈小平所驾驶的无号牌机动摩托车保持相当远的安全距离,所以申请人苏平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则其不应当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前锋区明林搅拌站的视频显示复核申请人的车辆川X29009与陈小平所驾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是陈小平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瞬间车速过快,在超车道上追尾撞击川X29009车造成的。同时陈小平是众所周知的吸食毒品人员。事发时不排除其刚吸食完毒品。加之陈小平无摩托车驾驶证还驾驶不符合上路规定的无号牌摩托车,且还违规搭上黎建国和胡继权在没有戴安全帽的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陈小平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证 据 展 示:
已查明证据:1陈小平无驾驶证且所驾摩托车无号牌;2、陈小平及乘坐人员黎建国胡继权三人均未戴安全头盔;3当天事发时天气晴朗,4事发时为白天,路段平坦、干燥的沥青路面。
需要查明的证据:1车速鉴定;2对陈小平及乘坐人员进行吸毒鉴定及调查;3摩托车在超车道行驶;4追尾 5、事故发生时摩托车驾驶员陈小平没有采取任何应急措施,没有踩刹车,在加大油门闭着眼睛跑;6货车大部分迈过可以转弯掉头的隔离带;5、现场视频录像。
此 致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
(代理人: )
年 月 日
附:1、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广公交认字【2015】第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2、苏明茂、阳圣凤的身份证(复印件);
3、苏平、阳圣凤的户口本(复印件);
4、苏平、阳圣凤的结婚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