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请假管理制度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部门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部门的请假制度,
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门所有员工,包括协力员工、合同制员工以
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分 则
第三条 部门员工请假,需向部门经理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
假申请表》,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部门销假,否则做矿工处理。
第四条 部门经理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
第五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申请表》,因身
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经理,并安排亲属或同事代写《请假申请表》,返岗后需签字确认。
第六条 员工请假2天以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同意;请假3天以上部
门经理同意后,需经副总经理批准;请假7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申请表》到人力资源部(合同制员工)或部门(协力员工)备案,否则请假不
做生效。
第七条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假2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
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八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出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做旷工处理,
旷工1天,扣发工资50元/天。累积旷工达3天,做辞退处理。
第九条 为统筹生产计划,部门不允许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超过15天
(如工伤假等特殊原因除外),对于请假超过15天的员工,部门将按实际超出天数扣发15元/天工资。
附则
第十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设备部所有。
第十二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设备保障部 2011年6月5日
部门请假管理制度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部门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部门的请假制度,
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门所有员工,包括协力员工、合同制员工以
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分 则
第三条 部门员工请假,需向部门经理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
假申请表》,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部门销假,否则做矿工处理。
第四条 部门经理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
第五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申请表》,因身
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经理,并安排亲属或同事代写《请假申请表》,返岗后需签字确认。
第六条 员工请假2天以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同意;请假3天以上部
门经理同意后,需经副总经理批准;请假7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申请表》到人力资源部(合同制员工)或部门(协力员工)备案,否则请假不
做生效。
第七条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假2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
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八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出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做旷工处理,
旷工1天,扣发工资50元/天。累积旷工达3天,做辞退处理。
第九条 为统筹生产计划,部门不允许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超过15天
(如工伤假等特殊原因除外),对于请假超过15天的员工,部门将按实际超出天数扣发15元/天工资。
附则
第十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设备部所有。
第十二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设备保障部 201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