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

卫生部、公安部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

卫通[2001]12号

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患者及家属要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医务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改善服务态度,讲究医德、医风,提高诊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四、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要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医患关系。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及家属介绍有关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并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不得寻衅滋事。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四)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的;

(五)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财物的;

(六)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七)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六、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严禁非法使用。对违反者,依据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严厉惩处。

七、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增加收费透明度,禁止向患者乱收费;认真执行急诊首诊负责制,对急危重患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出院通知后,住院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八、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必须及时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内其他场所。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时,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要求进行尸检。患者家属或单位应及时将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尸体移至社会法定停尸场所或火化。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河北省邢台市、陕西省西安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相继发生了在医疗机构内伤害医生和患者的恶性刑事案件,造成2人死亡15人受伤,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损害了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日前,公安部下发有关涉医恶性案件的情况通报,对落实医疗机构及其周边治安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提出要求。医疗机构作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好内部治安保卫职责,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得到保护。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医疗机构内部治安防控措施,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医疗机构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针对医疗机构治安防范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落实安全保卫措施;要落实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特别要对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部位,落实人防、技防,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要合理调配保安力量,做到关键岗位有人值守,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和秩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综治、公安、司法、宣传等部门协调配合,大力推动以人民调解为重点的医疗纠纷调处工作机制,为依法解决医疗纠

纷提供高效、便捷的途径。要推动落实医疗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进一步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加强医患沟通,积极协调配合化解矛盾纠纷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与患方的沟通的能力。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特别是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的苗头、隐患,要及时向上级主管、医疗机构领导报告,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升级。对可能引发治安案(事)件的,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做好治安案(事)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的预防工作。

三、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增强应急事件处置能力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制度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从严要求安全防范制度的落实。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公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开展医疗机构保卫人员的培训,指导医疗机构加强保卫队伍建设,建立正规的保卫人员队伍。要指导医疗机构完善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演练,增强医疗机构应对治安突发事件的能力,将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三好一满意”、“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的要求,以病人为中心,加强

依法执业的理念,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的核心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要开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全员培训,针对不同工作岗位的特点,将医德医风建设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规范服务流程,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向本地卫生系统转发,抓好落实工作。要将落实本通知的工作情况汇总后,于2012年4月15日前报卫生部。各地对发生的重大涉医案(事)件要及时逐级报告至卫生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卫生部、公安部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

卫通[2001]12号

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患者及家属要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医务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改善服务态度,讲究医德、医风,提高诊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四、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要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医患关系。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及家属介绍有关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并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不得寻衅滋事。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四)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的;

(五)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财物的;

(六)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七)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六、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严禁非法使用。对违反者,依据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严厉惩处。

七、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增加收费透明度,禁止向患者乱收费;认真执行急诊首诊负责制,对急危重患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出院通知后,住院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八、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必须及时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内其他场所。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时,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要求进行尸检。患者家属或单位应及时将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尸体移至社会法定停尸场所或火化。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河北省邢台市、陕西省西安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相继发生了在医疗机构内伤害医生和患者的恶性刑事案件,造成2人死亡15人受伤,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损害了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日前,公安部下发有关涉医恶性案件的情况通报,对落实医疗机构及其周边治安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提出要求。医疗机构作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好内部治安保卫职责,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得到保护。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医疗机构内部治安防控措施,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医疗机构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针对医疗机构治安防范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落实安全保卫措施;要落实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特别要对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部位,落实人防、技防,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要合理调配保安力量,做到关键岗位有人值守,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和秩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综治、公安、司法、宣传等部门协调配合,大力推动以人民调解为重点的医疗纠纷调处工作机制,为依法解决医疗纠

纷提供高效、便捷的途径。要推动落实医疗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进一步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加强医患沟通,积极协调配合化解矛盾纠纷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与患方的沟通的能力。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特别是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的苗头、隐患,要及时向上级主管、医疗机构领导报告,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升级。对可能引发治安案(事)件的,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做好治安案(事)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的预防工作。

三、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增强应急事件处置能力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制度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从严要求安全防范制度的落实。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公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开展医疗机构保卫人员的培训,指导医疗机构加强保卫队伍建设,建立正规的保卫人员队伍。要指导医疗机构完善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演练,增强医疗机构应对治安突发事件的能力,将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三好一满意”、“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的要求,以病人为中心,加强

依法执业的理念,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的核心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要开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全员培训,针对不同工作岗位的特点,将医德医风建设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规范服务流程,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向本地卫生系统转发,抓好落实工作。要将落实本通知的工作情况汇总后,于2012年4月15日前报卫生部。各地对发生的重大涉医案(事)件要及时逐级报告至卫生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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