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分类

交通事故的分类

对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目的在于对其进行分析、研究与处理;便于确定交通事故处理标准、进行案卷管理与事故统计工作,对研究交通事故的发生规律,制定针对性的、有效的预防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工作中,依据交通事故分析研究的角度和方法不同,分类也有不同。通常,交通事故的分类有如下几种方法:

一、按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分类

根据公安部1991年《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或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1、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

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上述分类中的财产损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物品等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其中,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中的死亡,是指因交通事故致伤而当场死亡或者受伤后7天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重伤,主要是指下列情况: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损毁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具体重伤的确定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

轻伤指表皮挫裂、皮下溢血、轻度脑震荡等情况,具体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执行。

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的数额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二、按交通事故责任分类

在统计工作中,根据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方涉及的车辆种类和人员,常将交通事故分为四类。

1、 机动车事故

机动车事故是指事故当事方中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

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视为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相对为交通强者,而非机动车或行人则属于交通弱者。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而发生的事故主要包括:违法超车、会车;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路口闯红灯;通过交叉路口不减速;不按规定让行;违反停车或临时停车规定;与前车不保持安全车距;装载不适当;机械故障;疲劳驾驶等。

2、非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是指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残废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等按非机动车管理的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在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的应视为非机动车事故。因为非机动车与行人相比,非机动车属于交通强者,而行人则属于交通弱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有:走机动车道;逆行;路口闯红灯;双手或一只手离开车把;扶肩并行;车辆性能失效;雨天骑车打伞;骑车带人;在人行道上骑车以及载物不当等。

3、行人事故

行人事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主要有:无视交通信号;不走人行道;横穿道路不走人行横道;

儿童在道路上玩耍等。

4、其他事故

其他事故是指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事故有关活动的人员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如因违章占用道路造成的事故等。

三、按交通事故原因进行分类

任何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其原因。因此,从原因上可以把交通事故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造成的两大类。

1、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因素,如主观过失或有意违法,主要表现为违反规定、疏忽大意和操作不当等。

(1) 违反规定:是指当事人由于思想方面的原因,不按交通法律规定行驶或行走,致使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混乱而发生交通事故。如因酒后驾驶、非驾驶人开车、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违法超车、违法会车、违法装载、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行人不走人行道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2) 疏忽大意:是指当事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地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的失误。如心里烦躁、身体疲劳等都可能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采取措施不当或不及时;也有的当事人仅凭主观想象判断事物,或过高地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引起驾驶行为

不当而造成事故。

(3) 操作不当:是指驾驶人技术生疏、经验不足,对车辆和道路情况不熟悉,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引起操作错误。如有的驾驶人制动时误踩加速踏板;有的骑自行车人遇到紧急情况不知停车等而造成的交通事故。

2、客观原因

客观原因是指车辆、环境、道路方面的不利因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客观原因在某些情况下往往诱发交通事故,特别是道路、交通环境和气候方面的因素。

任何一起交通事故都有其促成事故发生的主要情节和造成事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因为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客观原因占的比重相对较少。

四、按交通事故对象分类

1、 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

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是指因车辆之间发生刮擦、碰撞而引起的事故。根据车辆不同的类型,又可以分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其中,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可分为汽车与汽车、汽车与摩托车、汽车与拖拉机、摩托车与拖拉机之间的事故等。

2、 车辆与行人的交通事故

车辆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对行人的碰撞、碾压和刮擦等事故。这类事故主要包括机动车闯上人行道以及行

人横穿道路时发生的交通事故。

3、 车辆自身事故

车辆自身事故是指车辆没有发生碰撞、刮擦等形态的翻车或坠落事故。例如,车辆由于行驶速度太快,或车辆左右转弯、掉头时所发生的翻车事故,以及在山区或桥上因大雾天气或因机件失灵而发生的机动车坠落事故等。

4、 车辆碰撞固定物的事故

车辆碰撞固定物的事故是指车辆与道路两侧固定物体相撞或刮擦的事故。其中,固定物体主要包括道路上的作业结构物、护栏、路肩上的水泥杆(灯杆、交通标志杆等)、建筑物以及道旁树等。

五、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分类

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一般是指道路的行政级别、道路的技术等级以及道路的平面线行或路面结构等。

我国按行政级别将道路划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村道路四个级别,因此交通事故也可划分为在上述哪级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按道路的技术等级,将道路分为公路和城市街道,其中公路分为高速公路、一、二、三、四级和等外公路6个等级;城市街道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4个等级。

另外,还可按在道路交叉口、弯路、坡路、平直路段等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来分类。

六、其他分类

交通事故的其他分类方法还有:按伤亡人员年龄、职业类型分类;按肇事这所属行业分类;按发生事故时的气候分类;按交通事故车辆使用性质分类;按车辆所属单位分类;按肇事驾驶人所持有驾驶证种类、驾龄分类等。

交通事故的分类

对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目的在于对其进行分析、研究与处理;便于确定交通事故处理标准、进行案卷管理与事故统计工作,对研究交通事故的发生规律,制定针对性的、有效的预防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工作中,依据交通事故分析研究的角度和方法不同,分类也有不同。通常,交通事故的分类有如下几种方法:

一、按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分类

根据公安部1991年《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或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1、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

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上述分类中的财产损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物品等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其中,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中的死亡,是指因交通事故致伤而当场死亡或者受伤后7天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重伤,主要是指下列情况: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损毁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具体重伤的确定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

轻伤指表皮挫裂、皮下溢血、轻度脑震荡等情况,具体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执行。

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的数额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二、按交通事故责任分类

在统计工作中,根据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方涉及的车辆种类和人员,常将交通事故分为四类。

1、 机动车事故

机动车事故是指事故当事方中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

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视为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相对为交通强者,而非机动车或行人则属于交通弱者。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而发生的事故主要包括:违法超车、会车;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路口闯红灯;通过交叉路口不减速;不按规定让行;违反停车或临时停车规定;与前车不保持安全车距;装载不适当;机械故障;疲劳驾驶等。

2、非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是指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残废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等按非机动车管理的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在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的应视为非机动车事故。因为非机动车与行人相比,非机动车属于交通强者,而行人则属于交通弱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有:走机动车道;逆行;路口闯红灯;双手或一只手离开车把;扶肩并行;车辆性能失效;雨天骑车打伞;骑车带人;在人行道上骑车以及载物不当等。

3、行人事故

行人事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主要有:无视交通信号;不走人行道;横穿道路不走人行横道;

儿童在道路上玩耍等。

4、其他事故

其他事故是指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事故有关活动的人员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如因违章占用道路造成的事故等。

三、按交通事故原因进行分类

任何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其原因。因此,从原因上可以把交通事故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造成的两大类。

1、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因素,如主观过失或有意违法,主要表现为违反规定、疏忽大意和操作不当等。

(1) 违反规定:是指当事人由于思想方面的原因,不按交通法律规定行驶或行走,致使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混乱而发生交通事故。如因酒后驾驶、非驾驶人开车、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违法超车、违法会车、违法装载、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行人不走人行道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2) 疏忽大意:是指当事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地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的失误。如心里烦躁、身体疲劳等都可能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采取措施不当或不及时;也有的当事人仅凭主观想象判断事物,或过高地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引起驾驶行为

不当而造成事故。

(3) 操作不当:是指驾驶人技术生疏、经验不足,对车辆和道路情况不熟悉,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引起操作错误。如有的驾驶人制动时误踩加速踏板;有的骑自行车人遇到紧急情况不知停车等而造成的交通事故。

2、客观原因

客观原因是指车辆、环境、道路方面的不利因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客观原因在某些情况下往往诱发交通事故,特别是道路、交通环境和气候方面的因素。

任何一起交通事故都有其促成事故发生的主要情节和造成事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因为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客观原因占的比重相对较少。

四、按交通事故对象分类

1、 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

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是指因车辆之间发生刮擦、碰撞而引起的事故。根据车辆不同的类型,又可以分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其中,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可分为汽车与汽车、汽车与摩托车、汽车与拖拉机、摩托车与拖拉机之间的事故等。

2、 车辆与行人的交通事故

车辆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对行人的碰撞、碾压和刮擦等事故。这类事故主要包括机动车闯上人行道以及行

人横穿道路时发生的交通事故。

3、 车辆自身事故

车辆自身事故是指车辆没有发生碰撞、刮擦等形态的翻车或坠落事故。例如,车辆由于行驶速度太快,或车辆左右转弯、掉头时所发生的翻车事故,以及在山区或桥上因大雾天气或因机件失灵而发生的机动车坠落事故等。

4、 车辆碰撞固定物的事故

车辆碰撞固定物的事故是指车辆与道路两侧固定物体相撞或刮擦的事故。其中,固定物体主要包括道路上的作业结构物、护栏、路肩上的水泥杆(灯杆、交通标志杆等)、建筑物以及道旁树等。

五、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分类

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一般是指道路的行政级别、道路的技术等级以及道路的平面线行或路面结构等。

我国按行政级别将道路划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村道路四个级别,因此交通事故也可划分为在上述哪级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按道路的技术等级,将道路分为公路和城市街道,其中公路分为高速公路、一、二、三、四级和等外公路6个等级;城市街道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4个等级。

另外,还可按在道路交叉口、弯路、坡路、平直路段等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来分类。

六、其他分类

交通事故的其他分类方法还有:按伤亡人员年龄、职业类型分类;按肇事这所属行业分类;按发生事故时的气候分类;按交通事故车辆使用性质分类;按车辆所属单位分类;按肇事驾驶人所持有驾驶证种类、驾龄分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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