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六章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主要内容:

1了解国内外工伤保险基金筹集、费率的确定;

2了解国内外工伤保险基金筹集、费率的调整及资金平衡办法;

3掌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知识。

本章重点:

3掌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知识。

本章难点:(无)

第一节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概念

1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

当一个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发展还不太完善:工伤保险基金仅仅满足待遇的发放时,工伤保险基金是指劳动者因工作而受伤、患病、残疾乃至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经济补偿所需要的资金。

当一个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发展较完善,以实现补偿、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三者结合为目标,或当工伤保险和劳动安全统一由一个机构来管理时,其基金的用途不仅包括上述的医疗救治康复和经济保障,而且还涵盖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以及社会康复和职业康复。

2工伤保险基金定义:

为实现工伤保险,国家强制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的、专用于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以及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后的治疗及康复,和对于职工在工作岗位或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伤残、死亡或职业病的补偿基金。

总之,工伤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这是实施工伤保险的基础。

3工伤保险基金的特征:

1)具有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同的强制性的特征

2)还具有补偿性和风险关联性特征。(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3)基金全部由雇主缴纳,劳动者不担负缴费义务。

4)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也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险项基金的支出。(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不仅用于待遇的发放,而且还涵盖工伤保险补偿、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所需费用。)

稳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是工伤保险基金制度顺利实施的保证。所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是实行

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科学、合理地建立起来的工伤保险基金,能够最有效地促使“分散企业风险负担、补偿劳动者灾害损失、保障其基本权益”这一重要的社会保险原则的实现,而使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和职业病时,不致因赔偿给付不足而陷入困境,能及时获得社会的充分帮助。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是指由专门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按照工伤保险制度所规定的计征对象和方法,定期向劳动者所在单位征收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

工伤保险基金筹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

基金的筹集额、

基金的构成、

工伤保险费征收的比率、

缴费基数的确定和调整、

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等。

(一) 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

1)国外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

大多数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缴纳的保险费,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在欧洲国家中只有爱尔兰和英国的现金补偿来源于税收。英国自1969年起,又增加了雇主责任制,实行" 双重保险" 。至于对工伤雇员提供的补偿性的医疗服务分为两种情况,对工伤人员提供的普通的医疗服务一般都是通过医疗保险来提供的,其经费主要来源于税收,而其他的医疗费用支出必须来源于工伤保险基金。

2)我国工伤保险基金:

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二) 工伤保险基金筹集模式

1国外工伤保险基金筹集模式

世界上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大都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基金筹集模式,这种模式是按照一个较短的时期内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筹集工伤保险基金,即将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当然,为了避免费率调整过于频繁,防止短期内突发的重大工伤事故所带来的收支波动,一般保留有一定数额的风险储备基金,即所谓“以支定收,略有结余”。

2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筹集模式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采取的模式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即以一个周期内的工伤保险基金

的支付额度,确定征缴的额度。

3特殊的工伤保险基金筹集模式

目前,一些国家正在考虑改革工伤保险制度,并使其民营化,对这种改革兴趣最大的是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哥伦比亚和墨西哥等国,它们己对工伤保险制度采取改革措施,并使之民营化。如果实行民营化,意味着筹资模式不得不改变,现收现付制将为基金制所替代,这会导致很大的转制成本。

4工伤保险基金筹集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自保办法

政府立法规定,企业对职工负责工伤赔偿的责任,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做出原则规定,但对待遇的标准并无统一规定,而是由用人单位在政府原则指导下,根据自身的经济赔付能力,自行确定待遇给付标准。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监督,如发生争议,可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做出调解或裁决,所需经费全部由企业负担。

2)由企业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办法

政府立法规定企业强制开办工伤事故赔偿保险,并由雇主担负全部费用开支,要求其必须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而且由政府指定某些有较高信誉的保险公司承办工伤保险业务。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范围,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了保障能力。

3)由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的办法

由政府立法规定企业必须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工伤保险统筹费用,并由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进行工伤待遇的给付。企业应缴的统筹费用全部由企业或雇主负担,个人无须缴费。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时,一般采取“现收现付”的方式,根据大数法则,在一定的范围内,预测各行业或地区综合性的工伤保险费用需求,在所有参加保险的企业之间实行合理分担,费用横向平衡调剂,当年提取、当年支付完毕。

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各州交替或混合采用了三种基金筹集方式,有的建立了基金,也有的通过向私营保险公司投保或实行单位自保。

基金筹集方式也可先划分为雇主责任制和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两大类型:

在雇主责任制 下,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有三种:企业自保、企业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和由政府征收工伤赔偿准备基金。政府征收工伤赔偿准备基金指由政府立法规定企业必须开办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并指定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再保险业务。在此基础上,政府强制性地向企业和承保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征集工伤赔偿责任准备金,以备企业或商业保险公司破产时,能够确保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下的基金筹集模式是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4)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筹集的方式

在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的工伤保险基金采取综合基金的模式,由企业按一定比例向主管部门上缴包含各项社会保险费的" 总基金" ,用于各项社会保险之间的调剂,而工伤保险支付仍由企业直接负责。

后来工伤保险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直接支付保险待遇,实行的是“企业保险” (类似于雇主责任制) 的方式。

在当前改革中,工伤保险基金向社会统筹模式转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比例,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列入企业成本,并强制定期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国家为支持工伤保险事业,规定工伤保险费一律在企业税前提取,并且筹集的工伤保险基金免征税款,银行还提供优惠存储利率。

(三)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依据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每年工伤保险基金筹集额都会不同,且是依据当年支出多少而定。 1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构成

世界各国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有很大不同,总的来说主要由工伤现金补偿、事故预防、医疗和职业康复费用等部分组成。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用于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事故预防费、医疗和职业康复费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

德国行业公会的开支主要用于: 事故预防、医疗和职业康复、养老金和其他现金补偿、安全返还费、管理费。

2支出构成比例

世界各国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构成比例差异很大,通过对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历史最悠久的德国和与我国工伤保险发展进程相近的波兰两国的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结构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两国基金支出的构成差别很大。

上表反映了德国把事故预防看做是德国法定事故保险制度的核心和基本方针,重视工伤康复,将预防一康复一补偿结合起来。

3特殊支出情形下的基金筹集问题

在基金筹集过程中,各国都考虑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费用分担方法,如美国各个州都设立了

二次伤害基金。

二次伤害基金有多种融资渠道。有的从州财政获得拨款;有的通过向那些无被抚养人而在工作中死亡的工人的雇主或保险人收取一定费用来获得资金;有的州通过向保险人或自保人征收年费来筹措资金。

德国的行业公会对三种特殊情形采取三种特殊的资金筹集测算方法:根据单个企业的安全事故率和工伤索赔记录而进行的附加费和(或) 费率的调整、负担平衡法和因企业破产终止缴纳保险费导致的费用分担。

4. 运转基金和储备金

1)设立运转基金和储备金的原因:

工伤保险基金是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征缴比例,即以上一个缴费周期保险费的支出额为标准,确定下一个缴费周期保险费的征缴数额,由于工伤事故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点,为保障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工伤保险要建立适当的储备金。所以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由运转基金和储备金两部分组成。

2)两者的作用:

运转基金:主要负担正常进行中的支出以及收入与支出波动的平衡。

储备金:如果在统筹地区发生重大的工伤事故时,可能会出现收不抵支的现象。这时就提取风险储备金用于工伤保险的支付。储备金是当收入与支出波动过大,仅用运转基金已不能平衡时,为了保证工伤保险承办机构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提供补偿 服务而设立的。

3)两者的特点:

运转基金具有短期特点,

备基金则具有长期保险费平衡,保证支付能力的特点。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3条确立了储备金制度,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确定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及其使用办法。

第二节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

一、工伤保险费率测算的基本原理

工伤保险费率测算时依据的原理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 共济原理

采用共济原理测算出的保险费称为一致保费或共济保费(solidarity pre miums) ,在这种保费制度下,被保险人缴付的保险费与他们实际的风险水平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异,即保险费的确定与被保险人的风险因素相关性不强, 例如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对处于同一风险共生体中的所有企业都收取同样的保费。

(二) 平衡原理

采用平衡原理测算出的保险费称为风险保费(risk preri ur) ,在这种保费制度下,被保险人缴付的保险费与他(们) 的实际风险水平成正相关关系,即在整个保险期限内各类风险共生体的总保险费应分别与其工伤补偿支出总额成正比。利用这一原则测算保险费时,要估测各类被保险人群真实风险的大小,即根据风险水平的不同将被保险人分类后测算保险费。平衡原理是工伤保险费测算中的主要原理。

在制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实践中,两种原理经常混用,如采用共济原理制定一致保费,对同一风险共生体中的所有企业都收取同样的保费,显示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原则;但也将不同企业按照其风险大小划分为不同的大类,分别征收不同等级的保险费,体现公平原则以及对事故预防的激励原则。

二、费率测算的基数

1工伤保险费征缴基数模式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基数直接影响工伤保险费的多少。目前国际上存在两种征缴基数模式: 第一种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征缴,

第二种是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征缴。

保险费一般多以占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即对每位雇员的每百元工资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征缴体现了社会共济的思想。 但工资总额的范围大小因各国情况而异,有的仅包括净工资,有的则包括一切工资性开支。在工资总额的确定方面,一般是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照。

在我国,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三类)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

因为每年支付的工资总额的数额都在变化,所以用人单位需要每年将工资总额证明呈送工伤保险机构。

2工伤保险费征收基数的上限和下限的确定:

保险费在什么标准内征收,收入低于下限标准,就须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收入达到一定上限,超过部分就不再征收保险费。所以征收的上限和下限,关系到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实际利益,更关系到工伤保险的社会公平效能的发挥。如德国的法定事故保险在保险费测算方面有最高工资限制,其年收入上限为100 800马克。就是说 当工资超过一定范围,就不再直接用真实收入,而是可以用最高工资来代替,进行保险费测算。

三、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工伤保险基金筹集方式不同,其确定工伤保险费的方法就不同。

如欧盟国家中,由私营资本管理工伤保险的国家如葡萄牙,其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是利用市场原则,借助于一些" 主观" 标准如企业经济状况、行业竞争来确定。

丹麦在保险公会中通过竞争来标定费率。企业一般会寻找既能提供优质服务、收取的保费又低廉的保险公司。丹麦保险制度鼓励雇主改善企业劳动 安全状况以获得有利的保险条件,丹麦费率额由雇主与保险承办机构之间商定。

芬兰是通过工伤保险制度来确定费率的,由雇主来决定是否依据行业平均成本或基于相关企业事故成本来确定费率。

而在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来管理工伤保险的国家如法国、西班牙、德国、意大利和瑞士,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工伤保险统筹费用,形成工伤社会保险基金,费率测算内容主要是基准风险费率、附加费和(或) 费率的调整。 通常社会保险基金的收与支是根据职工工资单或报表进行的,而且每月 按期进行。因此,对职工工资进行审核并扣除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机构主要的日常工作。

有几个国家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缴费比率不固定。例如:印尼和日本根据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缴费比率。

泰国是根据" 经验比例" ,即雇主根据前几年事故发生情况,制定一个适当的保险比例。这两种做法都很复杂。采用工资等级制度缴费的办法则使工作程序大为简化。在大多数社会保险部门中,保费的收缴与管理是其最主要的工作。有些企业总会找出种种借口不按期缴纳或少缴纳保险费,这个问题十分严重。有些国家己采取了一些特别的法律程序,例如加收滞纳金、法律诉讼等

来解决这一问题。

归纳起来,确定缴费的办法大致有三大类。

(一) 个别(单独) 确定法

个别(单独) 确定法,又称为功过确定法或经历确定法。这种方法与雇主责任制中的义务性保险缴费额的确定办法最为接近。基本缴费额可以用预测的方式确定,然后再根据雇主的经历进行调整。付款具有追溯效力。个别工伤事故的有关数据和账目要求只针对每一个企业。单独确定法会使保险计划受到来自雇主方面的压力,这些雇主当然是希望自己被确定缴纳最低的保费费用额了。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大约占全部企业10%-15%的大型企业是按职业风险单独确定费率,但这些企业的职工数己占全部参保企业职工数的90%。

在单独确定法中,由于雇主的缴费额与其企业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密切相关,所以雇主会采取积极的措施以减少工伤事故;

(二) 集体确定法

作为确定基本费用缴纳金额的方法,集体确定法与单独确定法较为相似。不同之处在于,确定缴费额时,根据的是相同经济活动中所有企业的经历。

(三) 统一确定法

在统一确定法中,共担风险的原则得到最全面的应用,所有的雇主都缴纳相同数目的保险金额。数据和账目也是针对整个制度而设计的。这种方法是所有方法中最简单的一种,它不仅可以减少行政管理费用,而且还可以与其他统一的社会保障抚恤费用一起征集。此方法还是公正地处理和调解事故的唯一方法。

在集体确定法和统一确定法中,这种影响对雇主就要小得多。

因此,社会保险部门有时被授权,如果雇主不遵循所规定的保护防范要求,将对这些雇主收取额外费用,以示惩罚;如果雇主采取的防护措施很有效,或者其企业事故发生率低于其他同类型、同规模的企业,那么,社会保险部门也可适当降低该企业的保险费缴纳额。

工伤保险确定费率步骤有:

第一,初步确定统筹范围内平均费率水平。

工伤保险费用由直接风险费用和管理性费用构成,衡量这一水平高低的指标是用其费用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即平均费率水平来表示。统筹范围内工伤风险损失与工资总额的比例,即为直接工伤风险损失率;为保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正常运转,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费用与工资总额的比例,即管理性费率。两者之和为平均费率水平。

第二,确定行业差别费率。

当平均费率水平确定后,就要分行业确定" 行业差别费率" ,即在统筹范围内确定不同行业的费率水平,行业差别费率,也称行业标准费率,表示每一类型企业的单位工资总额平均工伤损失

和管理性费用的比例,一般由国家统一制定。由于待遇水平不同,职业风险不同,不同行业职业风险费率差别较大。某些高风险的职业实际风险率可能为最低的上百倍,但是为了合理分担职业风险,确定最高最低费率相差不宜太大。

第三,确定各个企业的费率。

当行业差别费率确定后,企业费率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风险情况进行调整。价格确定方式(或费率确定方式) ,由于管理方式和国情不同,不同的国家操作上差别较大。

目前,相当多的国家都采用了行业差别费率制。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行业差别费率、各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以及套用办法明确后,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费率,只需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每个用人单位上一轮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指标在同类行业各单位平均指标中的水平,对照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办法,直接套用即可得出。

在套用差别费率确定办法时,世界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按照单位所属行业的性质,将该单位的全部职工都按照这一行业的费率档次进行缴费。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简单、易统一,但缺点是对同一行业的不同单位可能有所不公,譬如同一行业有的单位风险低,而有的单位则风险高,不同单位都用一个行业的标准有失公允。

另一种是将同一单位的不同岗位职工,分别按照不同的行业进行计算,然后各种岗位的数额相加得出该单位应当缴费的总额。这种做法更为准确、公正,但实际操作很烦琐,并且需要单位的配合,如实提供各种岗位的人员数字。

就我国目前实践中的监管水平而言,采取第一种方式更可行。 从发展的眼光看,行业差别费率不是一个固定的费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生产设施的改造,以及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各行业的工伤风险会发生变化。因此,行业间的差别费率也要适时调整。一般调整的周期以五年为宜。

还有不少国家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即对各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决定该行业或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上浮或下浮。一般不能突破最高保险费和最低保险费的限制。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对工伤保险费的缴纳采用的也是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办法。行业差别费率和费率浮动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意义

主要有四点:

一是可以保证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正常稳定运行;

二是有助于减轻政府的社会保险费用负担;

三是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四是保证基金能按规定支付各项工伤保险费用,保障工伤者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内涵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是为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常稳定运行,对基金的运行条件、管理模式、投资运营进行全面规划和系统管理。具体内容包括:工伤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模式选择、工伤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和保值增值、社会保险稽核等。

三、维持工伤保险基金平衡

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必须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在基金筹集过程中,除了工伤保险正常的开支外,各国都考虑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费用分担方法,也就是说通过差别费率确定的费率只是总费率的一部分。

如美国各个州都设立了二次伤害基金,

德国的行业公会对三种特殊情形采取三种特殊的资金筹集测算方法:根据单个企业的安全事故率和工伤索赔记录而进行的附加费和(或) 费率的调整(即类似于浮动费率) 、负担平衡法和因企业破产终止缴纳保险费导致的费用分担。

(一) 工伤保险总费率相关因素及水平

一般来说,工伤保险费率由下列因素的总和构成:

1差别费率

由差别费率确定的是平均基准费率水平,从几个欧洲国家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平均水平来看,基本在1.4%-3%的范围内波动。一些欧洲国家工伤保险费率(平均值) 如图6-1所示。

我国的基准费率水平规定在工资总额的0.5%-1.5%。

2. 浮动费率

我国的浮动费率一般按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40%的幅度进行调整确定。

3. 上下班交通事故费率

在一些国家,其差别费率所分散的企业工伤补偿损失风险并不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开支,上下班交通事故费率需要另行测算,部分原因是因为它与企业安全生产关系不大,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是从促进安全生产角度来考虑的。上下班交通事故风险费用包括:医疗照顾、住院期间的工伤津贴及伤残抚恤金等。据国外统计,该费率水平多年来一直保持在 0.57%,其间虽有所调整,但变化不大。我国上下班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较低,因此可能会低于这一水平。

4. 调剂费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企业破产终止缴纳保险费的情况并不少见,由此带来了工伤保险费用分担问题。另外,由于矿业和建筑业等行业风险过高, 如果完全由该行业的所有企业承担,缴费费率会很高,因此需要其他行业分摊部分费率。分摊费率的大小,要由确定的行业最高费率限额所决定。

5. 管理附加费率

按上述前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支付:卫生和社会宣传费用;身体检查费用;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预防费用;管理费用。另外,还可用于上年工伤事故账户的赤字平衡、直接风险费率的不足和长期待遇计算的低估。

6. 其他费率

如美国各个州都设立了二次伤害基金,增加的成本将在所有的雇主之间分摊。由于与一个原来没有受过伤的雇员相比,二次工伤会使雇主支付更多的补偿。应用二次伤害基金,从而增加了雇主雇佣这种员工的动力。

(二) 基金负担平衡的观察时间

对工伤人员的补偿是长期支付的过程,选取的观察时间不同,其负担额就不同,工伤事故风险和损失的预测是在经验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的。对某行业下一年的负担额是基于过去若干年的经验数据统计推导出的期望值。 那么,究竟要在多长时间内观察的数据更为可取呢? 德国采用5年观察期,有些国家取3年,即如果要预测第n 年的负担额就需要统计n-4, n-3,n-2年的数据,计算在这段时间内暂时性的伤残的费用、长期年金待遇、死亡待遇等。

(三) 工伤保险基金征收与管理的原则

工伤保险基金的建立,必须一方面考虑对给付待遇的需要,一方面考虑建立所需资金的可能,也是需要与可能平衡的结果。 从工伤保险需要给付的金额出发,要求逐一考虑下列职业伤害和康复的给付需要:

1劳动者因工负伤或因患职业病需给付的医药、体检、诊治,手术、住院、休养、疗养等费用。

2因工负伤或因患职业病者必须赴外地接受诊断、手术、治疗、休息、疗养而需要支付的往返旅费。

3. 因工负伤或因患职业病者住院接受治疗、休养、疗养的护理费支出和膳食补助。

4. 因工负伤或因患职业病者在接受治疗期间必须享有的生活费。

5. 劳动者因工伤残或因患职业病,而需要享有的一次性赔偿和定期补助。

6. 劳动者伤残后的康复费用。

7. 职业伤害致死后的善后费用。

总结以上需要,设计出下列项目并予以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费、医疗期间赴外地费用、医疗期间生活费、暂时负伤一次性补偿、永久性残障定期补助和一次性补偿、康复费用、丧葬费、一次性遗属抚恤金、遗属定期补助。

1工伤保险基金征收原则:

从工伤保险可能征集到的资金方面考虑,

首先,在确定资金来源时,必须遵从以下两项原则:

第一项原则-一" 补偿不究过失" 原则。也即职业伤害社会保险只向企业征集,不向职工筹措。 第二项原则一一" 按风险程度征收" 原则。不同的企业、行业,作业的操作过程具有不同的危险程度。对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应当采取不同比例的征集办法,对于正伤风险大、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容易发生的多征收;对工伤风险小、工伤事故少和职业病少的少征收。

2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原则:

也就是在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时,也要贯彻两项原则:

第一项原则——机动原则。工伤事故难以准确预测,带有很大的偶然性、突发性。因而,工伤保险基金的运用要留有余地,留足储备金,以备突发性、恶性事故发生后对资金的需要。

第二项原则一一全面原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仅要考虑工伤保险补偿金、抚恤金给付,也要考虑预防、康复所需要的费用。

四、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一) 我国工伤保险的缴费管理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 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包括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和申报工作,确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确定和调整缴费费率。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和社会提供

工伤保险的物质基础主要是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缴费管理在缴费主体等方面又有其特点。

1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确认

《征缴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是法定缴费义务人,亦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在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法定缴费义务也不尽相同,有的项目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但工伤保险规定,用人单位有缴费的义务,职工个人不缴费。

2.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机构

《征缴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要集中统一征收,以减轻企业事务负担,降低征收成本。在征收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分账管理。

3. 工伤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征缴条例》规定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和缴费申报制度。社会保险费必须实行全额征缴,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禁止任何形式的协议性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减免社会保险费。

(二)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方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行使管理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委托具体负责基金的管理业务,包括基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基金的征缴和发放、基金的会计核算、基金结余额的安排等项工作。

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对基金行使监督职责,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结余基金的安排,审核、汇总基金预算和决算,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必须实行单独管理,分别核算,自求平衡,专款 专用。任何部门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我国的工伤保险管理费用由财政拨款,而不是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三)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费率体系的原则

工伤保险费率体系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费率机制是工伤保险管理的核心,因此完善费率体系,是关系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之一。完善费率体系的原则主要有:

1强调公平和效能

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原则是" 防止过高、避免不足、公平合理" 。

具体含义包括:

第一,保费收入必须满足工伤医疗支出和待遇赔偿的需要。

第二,企业缴纳的保费能够准确地反映其风险费用的支出情况。

第三,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应满足经办机构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运行费用。

2. 制定全国统一行业差别费率

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全国统一的差别费率标准,是中央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之一。当前的工作主要有:

一是统一划分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

二是按照行业费率,进行工伤保险费用统计,以确定各类行业的风险;

三是对各类别行业进行风险分析,调整、修改行业类别划分,并择时颁布行业差别费率。

3. 建立再保险机制

为了保证工伤保险价格确定体系顺利实施,防止出现收不抵支、损害职工权益的情况,需要建立再保险保障机制。在部分地区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参保企业发生工伤后,也要保证待遇支付。通过对收不抵支赤字进行统计,按全部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分摊,设立再保险基金,并直接由法定机构管理。

五、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

(一) 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的内涵

工伤保险基金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监管机构、专职监督部门等为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运营机构或其他有关中介机构的管理过程及结果进行的评审、认证和鉴定。

为了对工伤保险基金实施动态管理和社会监督,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并根据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行业费率档次的建议。

(二) 基金监管的原则

基金监管的原则是独立原则、公正原则、审慎原则、科学原则。

(三) 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和监督的内容

基金监管体系包括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基金监督的内容主要有:

基金经办的监管,包括基金征缴的监管、基金支付的监管、结余基金支付的监管;

基金运营的监管,主要方法是:建立严格的基金运营准入制度、实施动态的基金运营风险监

管、执行规范的退出程序。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

另外,为便于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还应该做好工伤保险基金统计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收缴程度、基金收支和结余变动等相关指标的统计分析。

本章小结

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是指国家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这是实施工伤保险的基础。工伤保险基金除了具有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同的强制性特征外,还具有补偿性和风险关联性特征。本章简要介绍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与构成,国内外基金的筹集模式、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以及国内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模式与原则。

第六章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主要内容:

1了解国内外工伤保险基金筹集、费率的确定;

2了解国内外工伤保险基金筹集、费率的调整及资金平衡办法;

3掌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知识。

本章重点:

3掌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知识。

本章难点:(无)

第一节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概念

1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

当一个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发展还不太完善:工伤保险基金仅仅满足待遇的发放时,工伤保险基金是指劳动者因工作而受伤、患病、残疾乃至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经济补偿所需要的资金。

当一个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发展较完善,以实现补偿、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三者结合为目标,或当工伤保险和劳动安全统一由一个机构来管理时,其基金的用途不仅包括上述的医疗救治康复和经济保障,而且还涵盖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以及社会康复和职业康复。

2工伤保险基金定义:

为实现工伤保险,国家强制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的、专用于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以及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后的治疗及康复,和对于职工在工作岗位或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伤残、死亡或职业病的补偿基金。

总之,工伤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这是实施工伤保险的基础。

3工伤保险基金的特征:

1)具有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同的强制性的特征

2)还具有补偿性和风险关联性特征。(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3)基金全部由雇主缴纳,劳动者不担负缴费义务。

4)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也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险项基金的支出。(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不仅用于待遇的发放,而且还涵盖工伤保险补偿、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所需费用。)

稳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是工伤保险基金制度顺利实施的保证。所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是实行

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科学、合理地建立起来的工伤保险基金,能够最有效地促使“分散企业风险负担、补偿劳动者灾害损失、保障其基本权益”这一重要的社会保险原则的实现,而使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和职业病时,不致因赔偿给付不足而陷入困境,能及时获得社会的充分帮助。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是指由专门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按照工伤保险制度所规定的计征对象和方法,定期向劳动者所在单位征收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

工伤保险基金筹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

基金的筹集额、

基金的构成、

工伤保险费征收的比率、

缴费基数的确定和调整、

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等。

(一) 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

1)国外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

大多数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缴纳的保险费,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在欧洲国家中只有爱尔兰和英国的现金补偿来源于税收。英国自1969年起,又增加了雇主责任制,实行" 双重保险" 。至于对工伤雇员提供的补偿性的医疗服务分为两种情况,对工伤人员提供的普通的医疗服务一般都是通过医疗保险来提供的,其经费主要来源于税收,而其他的医疗费用支出必须来源于工伤保险基金。

2)我国工伤保险基金:

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二) 工伤保险基金筹集模式

1国外工伤保险基金筹集模式

世界上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大都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基金筹集模式,这种模式是按照一个较短的时期内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筹集工伤保险基金,即将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当然,为了避免费率调整过于频繁,防止短期内突发的重大工伤事故所带来的收支波动,一般保留有一定数额的风险储备基金,即所谓“以支定收,略有结余”。

2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筹集模式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采取的模式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即以一个周期内的工伤保险基金

的支付额度,确定征缴的额度。

3特殊的工伤保险基金筹集模式

目前,一些国家正在考虑改革工伤保险制度,并使其民营化,对这种改革兴趣最大的是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哥伦比亚和墨西哥等国,它们己对工伤保险制度采取改革措施,并使之民营化。如果实行民营化,意味着筹资模式不得不改变,现收现付制将为基金制所替代,这会导致很大的转制成本。

4工伤保险基金筹集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自保办法

政府立法规定,企业对职工负责工伤赔偿的责任,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做出原则规定,但对待遇的标准并无统一规定,而是由用人单位在政府原则指导下,根据自身的经济赔付能力,自行确定待遇给付标准。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监督,如发生争议,可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做出调解或裁决,所需经费全部由企业负担。

2)由企业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办法

政府立法规定企业强制开办工伤事故赔偿保险,并由雇主担负全部费用开支,要求其必须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而且由政府指定某些有较高信誉的保险公司承办工伤保险业务。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范围,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了保障能力。

3)由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的办法

由政府立法规定企业必须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工伤保险统筹费用,并由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进行工伤待遇的给付。企业应缴的统筹费用全部由企业或雇主负担,个人无须缴费。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时,一般采取“现收现付”的方式,根据大数法则,在一定的范围内,预测各行业或地区综合性的工伤保险费用需求,在所有参加保险的企业之间实行合理分担,费用横向平衡调剂,当年提取、当年支付完毕。

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各州交替或混合采用了三种基金筹集方式,有的建立了基金,也有的通过向私营保险公司投保或实行单位自保。

基金筹集方式也可先划分为雇主责任制和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两大类型:

在雇主责任制 下,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有三种:企业自保、企业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和由政府征收工伤赔偿准备基金。政府征收工伤赔偿准备基金指由政府立法规定企业必须开办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并指定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再保险业务。在此基础上,政府强制性地向企业和承保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征集工伤赔偿责任准备金,以备企业或商业保险公司破产时,能够确保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下的基金筹集模式是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4)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筹集的方式

在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的工伤保险基金采取综合基金的模式,由企业按一定比例向主管部门上缴包含各项社会保险费的" 总基金" ,用于各项社会保险之间的调剂,而工伤保险支付仍由企业直接负责。

后来工伤保险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直接支付保险待遇,实行的是“企业保险” (类似于雇主责任制) 的方式。

在当前改革中,工伤保险基金向社会统筹模式转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比例,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列入企业成本,并强制定期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国家为支持工伤保险事业,规定工伤保险费一律在企业税前提取,并且筹集的工伤保险基金免征税款,银行还提供优惠存储利率。

(三)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依据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每年工伤保险基金筹集额都会不同,且是依据当年支出多少而定。 1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构成

世界各国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有很大不同,总的来说主要由工伤现金补偿、事故预防、医疗和职业康复费用等部分组成。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用于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事故预防费、医疗和职业康复费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

德国行业公会的开支主要用于: 事故预防、医疗和职业康复、养老金和其他现金补偿、安全返还费、管理费。

2支出构成比例

世界各国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构成比例差异很大,通过对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历史最悠久的德国和与我国工伤保险发展进程相近的波兰两国的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结构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两国基金支出的构成差别很大。

上表反映了德国把事故预防看做是德国法定事故保险制度的核心和基本方针,重视工伤康复,将预防一康复一补偿结合起来。

3特殊支出情形下的基金筹集问题

在基金筹集过程中,各国都考虑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费用分担方法,如美国各个州都设立了

二次伤害基金。

二次伤害基金有多种融资渠道。有的从州财政获得拨款;有的通过向那些无被抚养人而在工作中死亡的工人的雇主或保险人收取一定费用来获得资金;有的州通过向保险人或自保人征收年费来筹措资金。

德国的行业公会对三种特殊情形采取三种特殊的资金筹集测算方法:根据单个企业的安全事故率和工伤索赔记录而进行的附加费和(或) 费率的调整、负担平衡法和因企业破产终止缴纳保险费导致的费用分担。

4. 运转基金和储备金

1)设立运转基金和储备金的原因:

工伤保险基金是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征缴比例,即以上一个缴费周期保险费的支出额为标准,确定下一个缴费周期保险费的征缴数额,由于工伤事故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点,为保障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工伤保险要建立适当的储备金。所以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由运转基金和储备金两部分组成。

2)两者的作用:

运转基金:主要负担正常进行中的支出以及收入与支出波动的平衡。

储备金:如果在统筹地区发生重大的工伤事故时,可能会出现收不抵支的现象。这时就提取风险储备金用于工伤保险的支付。储备金是当收入与支出波动过大,仅用运转基金已不能平衡时,为了保证工伤保险承办机构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提供补偿 服务而设立的。

3)两者的特点:

运转基金具有短期特点,

备基金则具有长期保险费平衡,保证支付能力的特点。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3条确立了储备金制度,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确定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及其使用办法。

第二节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

一、工伤保险费率测算的基本原理

工伤保险费率测算时依据的原理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 共济原理

采用共济原理测算出的保险费称为一致保费或共济保费(solidarity pre miums) ,在这种保费制度下,被保险人缴付的保险费与他们实际的风险水平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异,即保险费的确定与被保险人的风险因素相关性不强, 例如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对处于同一风险共生体中的所有企业都收取同样的保费。

(二) 平衡原理

采用平衡原理测算出的保险费称为风险保费(risk preri ur) ,在这种保费制度下,被保险人缴付的保险费与他(们) 的实际风险水平成正相关关系,即在整个保险期限内各类风险共生体的总保险费应分别与其工伤补偿支出总额成正比。利用这一原则测算保险费时,要估测各类被保险人群真实风险的大小,即根据风险水平的不同将被保险人分类后测算保险费。平衡原理是工伤保险费测算中的主要原理。

在制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实践中,两种原理经常混用,如采用共济原理制定一致保费,对同一风险共生体中的所有企业都收取同样的保费,显示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原则;但也将不同企业按照其风险大小划分为不同的大类,分别征收不同等级的保险费,体现公平原则以及对事故预防的激励原则。

二、费率测算的基数

1工伤保险费征缴基数模式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基数直接影响工伤保险费的多少。目前国际上存在两种征缴基数模式: 第一种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征缴,

第二种是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征缴。

保险费一般多以占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即对每位雇员的每百元工资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征缴体现了社会共济的思想。 但工资总额的范围大小因各国情况而异,有的仅包括净工资,有的则包括一切工资性开支。在工资总额的确定方面,一般是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照。

在我国,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三类)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

因为每年支付的工资总额的数额都在变化,所以用人单位需要每年将工资总额证明呈送工伤保险机构。

2工伤保险费征收基数的上限和下限的确定:

保险费在什么标准内征收,收入低于下限标准,就须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收入达到一定上限,超过部分就不再征收保险费。所以征收的上限和下限,关系到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实际利益,更关系到工伤保险的社会公平效能的发挥。如德国的法定事故保险在保险费测算方面有最高工资限制,其年收入上限为100 800马克。就是说 当工资超过一定范围,就不再直接用真实收入,而是可以用最高工资来代替,进行保险费测算。

三、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工伤保险基金筹集方式不同,其确定工伤保险费的方法就不同。

如欧盟国家中,由私营资本管理工伤保险的国家如葡萄牙,其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是利用市场原则,借助于一些" 主观" 标准如企业经济状况、行业竞争来确定。

丹麦在保险公会中通过竞争来标定费率。企业一般会寻找既能提供优质服务、收取的保费又低廉的保险公司。丹麦保险制度鼓励雇主改善企业劳动 安全状况以获得有利的保险条件,丹麦费率额由雇主与保险承办机构之间商定。

芬兰是通过工伤保险制度来确定费率的,由雇主来决定是否依据行业平均成本或基于相关企业事故成本来确定费率。

而在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来管理工伤保险的国家如法国、西班牙、德国、意大利和瑞士,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工伤保险统筹费用,形成工伤社会保险基金,费率测算内容主要是基准风险费率、附加费和(或) 费率的调整。 通常社会保险基金的收与支是根据职工工资单或报表进行的,而且每月 按期进行。因此,对职工工资进行审核并扣除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机构主要的日常工作。

有几个国家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缴费比率不固定。例如:印尼和日本根据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缴费比率。

泰国是根据" 经验比例" ,即雇主根据前几年事故发生情况,制定一个适当的保险比例。这两种做法都很复杂。采用工资等级制度缴费的办法则使工作程序大为简化。在大多数社会保险部门中,保费的收缴与管理是其最主要的工作。有些企业总会找出种种借口不按期缴纳或少缴纳保险费,这个问题十分严重。有些国家己采取了一些特别的法律程序,例如加收滞纳金、法律诉讼等

来解决这一问题。

归纳起来,确定缴费的办法大致有三大类。

(一) 个别(单独) 确定法

个别(单独) 确定法,又称为功过确定法或经历确定法。这种方法与雇主责任制中的义务性保险缴费额的确定办法最为接近。基本缴费额可以用预测的方式确定,然后再根据雇主的经历进行调整。付款具有追溯效力。个别工伤事故的有关数据和账目要求只针对每一个企业。单独确定法会使保险计划受到来自雇主方面的压力,这些雇主当然是希望自己被确定缴纳最低的保费费用额了。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大约占全部企业10%-15%的大型企业是按职业风险单独确定费率,但这些企业的职工数己占全部参保企业职工数的90%。

在单独确定法中,由于雇主的缴费额与其企业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密切相关,所以雇主会采取积极的措施以减少工伤事故;

(二) 集体确定法

作为确定基本费用缴纳金额的方法,集体确定法与单独确定法较为相似。不同之处在于,确定缴费额时,根据的是相同经济活动中所有企业的经历。

(三) 统一确定法

在统一确定法中,共担风险的原则得到最全面的应用,所有的雇主都缴纳相同数目的保险金额。数据和账目也是针对整个制度而设计的。这种方法是所有方法中最简单的一种,它不仅可以减少行政管理费用,而且还可以与其他统一的社会保障抚恤费用一起征集。此方法还是公正地处理和调解事故的唯一方法。

在集体确定法和统一确定法中,这种影响对雇主就要小得多。

因此,社会保险部门有时被授权,如果雇主不遵循所规定的保护防范要求,将对这些雇主收取额外费用,以示惩罚;如果雇主采取的防护措施很有效,或者其企业事故发生率低于其他同类型、同规模的企业,那么,社会保险部门也可适当降低该企业的保险费缴纳额。

工伤保险确定费率步骤有:

第一,初步确定统筹范围内平均费率水平。

工伤保险费用由直接风险费用和管理性费用构成,衡量这一水平高低的指标是用其费用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即平均费率水平来表示。统筹范围内工伤风险损失与工资总额的比例,即为直接工伤风险损失率;为保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正常运转,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费用与工资总额的比例,即管理性费率。两者之和为平均费率水平。

第二,确定行业差别费率。

当平均费率水平确定后,就要分行业确定" 行业差别费率" ,即在统筹范围内确定不同行业的费率水平,行业差别费率,也称行业标准费率,表示每一类型企业的单位工资总额平均工伤损失

和管理性费用的比例,一般由国家统一制定。由于待遇水平不同,职业风险不同,不同行业职业风险费率差别较大。某些高风险的职业实际风险率可能为最低的上百倍,但是为了合理分担职业风险,确定最高最低费率相差不宜太大。

第三,确定各个企业的费率。

当行业差别费率确定后,企业费率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风险情况进行调整。价格确定方式(或费率确定方式) ,由于管理方式和国情不同,不同的国家操作上差别较大。

目前,相当多的国家都采用了行业差别费率制。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行业差别费率、各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以及套用办法明确后,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费率,只需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每个用人单位上一轮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指标在同类行业各单位平均指标中的水平,对照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办法,直接套用即可得出。

在套用差别费率确定办法时,世界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按照单位所属行业的性质,将该单位的全部职工都按照这一行业的费率档次进行缴费。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简单、易统一,但缺点是对同一行业的不同单位可能有所不公,譬如同一行业有的单位风险低,而有的单位则风险高,不同单位都用一个行业的标准有失公允。

另一种是将同一单位的不同岗位职工,分别按照不同的行业进行计算,然后各种岗位的数额相加得出该单位应当缴费的总额。这种做法更为准确、公正,但实际操作很烦琐,并且需要单位的配合,如实提供各种岗位的人员数字。

就我国目前实践中的监管水平而言,采取第一种方式更可行。 从发展的眼光看,行业差别费率不是一个固定的费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生产设施的改造,以及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各行业的工伤风险会发生变化。因此,行业间的差别费率也要适时调整。一般调整的周期以五年为宜。

还有不少国家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即对各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决定该行业或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上浮或下浮。一般不能突破最高保险费和最低保险费的限制。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对工伤保险费的缴纳采用的也是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办法。行业差别费率和费率浮动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意义

主要有四点:

一是可以保证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正常稳定运行;

二是有助于减轻政府的社会保险费用负担;

三是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四是保证基金能按规定支付各项工伤保险费用,保障工伤者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内涵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是为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常稳定运行,对基金的运行条件、管理模式、投资运营进行全面规划和系统管理。具体内容包括:工伤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模式选择、工伤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和保值增值、社会保险稽核等。

三、维持工伤保险基金平衡

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必须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在基金筹集过程中,除了工伤保险正常的开支外,各国都考虑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费用分担方法,也就是说通过差别费率确定的费率只是总费率的一部分。

如美国各个州都设立了二次伤害基金,

德国的行业公会对三种特殊情形采取三种特殊的资金筹集测算方法:根据单个企业的安全事故率和工伤索赔记录而进行的附加费和(或) 费率的调整(即类似于浮动费率) 、负担平衡法和因企业破产终止缴纳保险费导致的费用分担。

(一) 工伤保险总费率相关因素及水平

一般来说,工伤保险费率由下列因素的总和构成:

1差别费率

由差别费率确定的是平均基准费率水平,从几个欧洲国家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平均水平来看,基本在1.4%-3%的范围内波动。一些欧洲国家工伤保险费率(平均值) 如图6-1所示。

我国的基准费率水平规定在工资总额的0.5%-1.5%。

2. 浮动费率

我国的浮动费率一般按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40%的幅度进行调整确定。

3. 上下班交通事故费率

在一些国家,其差别费率所分散的企业工伤补偿损失风险并不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开支,上下班交通事故费率需要另行测算,部分原因是因为它与企业安全生产关系不大,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是从促进安全生产角度来考虑的。上下班交通事故风险费用包括:医疗照顾、住院期间的工伤津贴及伤残抚恤金等。据国外统计,该费率水平多年来一直保持在 0.57%,其间虽有所调整,但变化不大。我国上下班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较低,因此可能会低于这一水平。

4. 调剂费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企业破产终止缴纳保险费的情况并不少见,由此带来了工伤保险费用分担问题。另外,由于矿业和建筑业等行业风险过高, 如果完全由该行业的所有企业承担,缴费费率会很高,因此需要其他行业分摊部分费率。分摊费率的大小,要由确定的行业最高费率限额所决定。

5. 管理附加费率

按上述前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支付:卫生和社会宣传费用;身体检查费用;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预防费用;管理费用。另外,还可用于上年工伤事故账户的赤字平衡、直接风险费率的不足和长期待遇计算的低估。

6. 其他费率

如美国各个州都设立了二次伤害基金,增加的成本将在所有的雇主之间分摊。由于与一个原来没有受过伤的雇员相比,二次工伤会使雇主支付更多的补偿。应用二次伤害基金,从而增加了雇主雇佣这种员工的动力。

(二) 基金负担平衡的观察时间

对工伤人员的补偿是长期支付的过程,选取的观察时间不同,其负担额就不同,工伤事故风险和损失的预测是在经验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的。对某行业下一年的负担额是基于过去若干年的经验数据统计推导出的期望值。 那么,究竟要在多长时间内观察的数据更为可取呢? 德国采用5年观察期,有些国家取3年,即如果要预测第n 年的负担额就需要统计n-4, n-3,n-2年的数据,计算在这段时间内暂时性的伤残的费用、长期年金待遇、死亡待遇等。

(三) 工伤保险基金征收与管理的原则

工伤保险基金的建立,必须一方面考虑对给付待遇的需要,一方面考虑建立所需资金的可能,也是需要与可能平衡的结果。 从工伤保险需要给付的金额出发,要求逐一考虑下列职业伤害和康复的给付需要:

1劳动者因工负伤或因患职业病需给付的医药、体检、诊治,手术、住院、休养、疗养等费用。

2因工负伤或因患职业病者必须赴外地接受诊断、手术、治疗、休息、疗养而需要支付的往返旅费。

3. 因工负伤或因患职业病者住院接受治疗、休养、疗养的护理费支出和膳食补助。

4. 因工负伤或因患职业病者在接受治疗期间必须享有的生活费。

5. 劳动者因工伤残或因患职业病,而需要享有的一次性赔偿和定期补助。

6. 劳动者伤残后的康复费用。

7. 职业伤害致死后的善后费用。

总结以上需要,设计出下列项目并予以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费、医疗期间赴外地费用、医疗期间生活费、暂时负伤一次性补偿、永久性残障定期补助和一次性补偿、康复费用、丧葬费、一次性遗属抚恤金、遗属定期补助。

1工伤保险基金征收原则:

从工伤保险可能征集到的资金方面考虑,

首先,在确定资金来源时,必须遵从以下两项原则:

第一项原则-一" 补偿不究过失" 原则。也即职业伤害社会保险只向企业征集,不向职工筹措。 第二项原则一一" 按风险程度征收" 原则。不同的企业、行业,作业的操作过程具有不同的危险程度。对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应当采取不同比例的征集办法,对于正伤风险大、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容易发生的多征收;对工伤风险小、工伤事故少和职业病少的少征收。

2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原则:

也就是在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时,也要贯彻两项原则:

第一项原则——机动原则。工伤事故难以准确预测,带有很大的偶然性、突发性。因而,工伤保险基金的运用要留有余地,留足储备金,以备突发性、恶性事故发生后对资金的需要。

第二项原则一一全面原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仅要考虑工伤保险补偿金、抚恤金给付,也要考虑预防、康复所需要的费用。

四、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一) 我国工伤保险的缴费管理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 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包括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和申报工作,确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确定和调整缴费费率。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和社会提供

工伤保险的物质基础主要是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缴费管理在缴费主体等方面又有其特点。

1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确认

《征缴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是法定缴费义务人,亦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在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法定缴费义务也不尽相同,有的项目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但工伤保险规定,用人单位有缴费的义务,职工个人不缴费。

2.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机构

《征缴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要集中统一征收,以减轻企业事务负担,降低征收成本。在征收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分账管理。

3. 工伤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征缴条例》规定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和缴费申报制度。社会保险费必须实行全额征缴,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禁止任何形式的协议性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减免社会保险费。

(二)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方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行使管理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委托具体负责基金的管理业务,包括基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基金的征缴和发放、基金的会计核算、基金结余额的安排等项工作。

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对基金行使监督职责,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结余基金的安排,审核、汇总基金预算和决算,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必须实行单独管理,分别核算,自求平衡,专款 专用。任何部门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我国的工伤保险管理费用由财政拨款,而不是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三)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费率体系的原则

工伤保险费率体系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费率机制是工伤保险管理的核心,因此完善费率体系,是关系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之一。完善费率体系的原则主要有:

1强调公平和效能

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原则是" 防止过高、避免不足、公平合理" 。

具体含义包括:

第一,保费收入必须满足工伤医疗支出和待遇赔偿的需要。

第二,企业缴纳的保费能够准确地反映其风险费用的支出情况。

第三,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应满足经办机构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运行费用。

2. 制定全国统一行业差别费率

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全国统一的差别费率标准,是中央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之一。当前的工作主要有:

一是统一划分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

二是按照行业费率,进行工伤保险费用统计,以确定各类行业的风险;

三是对各类别行业进行风险分析,调整、修改行业类别划分,并择时颁布行业差别费率。

3. 建立再保险机制

为了保证工伤保险价格确定体系顺利实施,防止出现收不抵支、损害职工权益的情况,需要建立再保险保障机制。在部分地区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参保企业发生工伤后,也要保证待遇支付。通过对收不抵支赤字进行统计,按全部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分摊,设立再保险基金,并直接由法定机构管理。

五、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

(一) 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的内涵

工伤保险基金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监管机构、专职监督部门等为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运营机构或其他有关中介机构的管理过程及结果进行的评审、认证和鉴定。

为了对工伤保险基金实施动态管理和社会监督,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并根据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行业费率档次的建议。

(二) 基金监管的原则

基金监管的原则是独立原则、公正原则、审慎原则、科学原则。

(三) 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和监督的内容

基金监管体系包括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基金监督的内容主要有:

基金经办的监管,包括基金征缴的监管、基金支付的监管、结余基金支付的监管;

基金运营的监管,主要方法是:建立严格的基金运营准入制度、实施动态的基金运营风险监

管、执行规范的退出程序。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

另外,为便于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还应该做好工伤保险基金统计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收缴程度、基金收支和结余变动等相关指标的统计分析。

本章小结

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是指国家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这是实施工伤保险的基础。工伤保险基金除了具有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同的强制性特征外,还具有补偿性和风险关联性特征。本章简要介绍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与构成,国内外基金的筹集模式、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以及国内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模式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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