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实施办法

【阅读全文】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实施办法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1〕39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实施办法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和》(新民发〔2011〕89号)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农业和非农业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人)可以享受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待遇。 基本标准为80周岁(含80周岁)—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高龄津贴的实施、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龄津贴实施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龄津贴实施的初审工作。 社区居(村)委会承担本辖区内高龄津贴申请受理、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老龄、财政、发改、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高龄津贴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按照自愿申请原则,高龄老人年满80周岁的前一个月,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人基本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本市户籍、在外地居住的申请人,可委托近亲属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申请人现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并附申请人当月生活照一张(要求正面拍摄,设置拍摄日期)。委托近亲属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申请人的委托书。 本市户籍、在本地居住的申请人,因出行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到社区申请的,也可委托近亲属办理申请,或由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办理。 集中供养在社会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人员,由福利机构委托专人,持单位介绍信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向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统一办理。 第五条 高龄津贴审批发放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社区居(村)委会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对并派专人入户调查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盖章,将申请人其它申请材料一同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抽查。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盖章,报区(县)老龄办。 (三)区(县)老龄办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于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在有关媒体或社区专栏公示3天。每月25日前将审核批准花名册报市级民政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 (四)市级民政部门对区(县)上报花名册审核汇总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报送数据,分级配套,拨付到指定银行,按月发放。 由财政部门协调指定银行对符合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办理个人银行账户。经批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自批准当月起计发高龄津贴。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核实、审批以及高龄津贴发放的统计、汇总工作,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高龄津贴发放统计表报送市民政部门。 第六条 高龄津贴经费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市、区(县)三级财政按照20%、40%、40%比例共同承担。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高龄老人人数及资金测算,列入年度预算。 市、区(县)两级财政根据享受高龄津贴人数测算安排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1页[第2页]

【阅读全文】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实施办法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1〕39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实施办法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和》(新民发〔2011〕89号)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农业和非农业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人)可以享受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待遇。 基本标准为80周岁(含80周岁)—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高龄津贴的实施、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龄津贴实施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龄津贴实施的初审工作。 社区居(村)委会承担本辖区内高龄津贴申请受理、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老龄、财政、发改、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高龄津贴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按照自愿申请原则,高龄老人年满80周岁的前一个月,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人基本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本市户籍、在外地居住的申请人,可委托近亲属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申请人现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并附申请人当月生活照一张(要求正面拍摄,设置拍摄日期)。委托近亲属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申请人的委托书。 本市户籍、在本地居住的申请人,因出行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到社区申请的,也可委托近亲属办理申请,或由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办理。 集中供养在社会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人员,由福利机构委托专人,持单位介绍信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向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统一办理。 第五条 高龄津贴审批发放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社区居(村)委会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对并派专人入户调查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盖章,将申请人其它申请材料一同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抽查。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盖章,报区(县)老龄办。 (三)区(县)老龄办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于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在有关媒体或社区专栏公示3天。每月25日前将审核批准花名册报市级民政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 (四)市级民政部门对区(县)上报花名册审核汇总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报送数据,分级配套,拨付到指定银行,按月发放。 由财政部门协调指定银行对符合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办理个人银行账户。经批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自批准当月起计发高龄津贴。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核实、审批以及高龄津贴发放的统计、汇总工作,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高龄津贴发放统计表报送市民政部门。 第六条 高龄津贴经费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市、区(县)三级财政按照20%、40%、40%比例共同承担。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高龄老人人数及资金测算,列入年度预算。 市、区(县)两级财政根据享受高龄津贴人数测算安排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1页[第2页]


相关文章

  • 社会保险发展历程
  • 社会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于一九八六年的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至今已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二十多年来,北京市社会保险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已经全部实施.为促进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发 ...查看


  • 金成县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实施方案
  • 金城县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实施方案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解决我县80岁以上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完善我县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0周岁以 ...查看


  • [每日一法][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每日一法]<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重点对家庭赡养.社会保 ...查看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单位) 20101123(颁布时间) 20100901(实施时间) 吉政办明电[2010]148号(文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查看


  • 201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课考试题库(社会保险法)
  • <社会保险法>考试题库 <社会保险法>考试题库 判断题(正确打√,错误打×) 一.判断题 1.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 ...查看


  • 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 内容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 ...查看


  • [社会保险]课件
  • 第二章 社会保险的概念.特征与原则 第一节 社会保险的概念 一.社会风险与保险 风险通常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归纳起来,影响劳动者经济保障和收入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老年风险.(二)生育风险.(三)疾病风险.(四)死 ...查看


  • 北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及申请资料流程
  • 发布时间:2016-11-23 17:17来源:首都之窗 分享到: [导语]: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 ...查看


  • 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程序的通知
  • 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程序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02-13 各区老龄办.民政局: 按照<关于扩面发放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通知>(哈民政发[2011]1号)规定,我市高龄津贴扩面发放的申报工作已经开始,为规范管理,现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