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事项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服务分类: 资质认证 - 其他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0号令)

4.《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有关工作的函》(商合函〔2012〕644号)

5.《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6.《北京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暂行管理办法(修订)》(京商务经字〔2014〕498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提交材料: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需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进入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填写、打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3.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情况下),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符合《条例》规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条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6.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履历及相关专业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7.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预案;

8.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

9.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

10.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上述提交的企业申请、相关复印件及材料真实性声明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受理程序:

1.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

2.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持《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登记。

4.申请人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的规定,在北京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由指定银行出具受益人为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的不可撤销保函,保证在发生《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使用情形时履行担保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在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存续期间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两年。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延长保函的有效期。保函正本由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保存。

有关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的管理,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条例》及《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执行。

5.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并将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通过本部门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办理机构: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

办理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横道沟西街2号院6号楼 市商务委417室(邮编:100164) 办理电话: 87211767 (核准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关于执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第2号

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4年10月08日 11:54 来源:对外经济合作处

各有关单位:

2014年7月18日,《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已发布(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8月17日开始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现将北京市贯彻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我市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将本企业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指定的中国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2.企业缴存备用金后,将与指定缴存银行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送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备案并办理《办法》执行前所缴存的备用金退款手续后退款。

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备用金的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缴存标准暂为20万元人民币,缴存和使用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及《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的,将银行出具受益人为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的不可撤销保函正本(保函有效期至少为两年)缴存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

5.《办法》施行前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企业,如不再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应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申请退回备用金;如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应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缴存备用金。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未及时缴存备用金的,分别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6.自2014年8月17日始,2001年11月27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二〇〇一年第7号令)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市商务委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联系人:李 恩,联系电话:87211761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联系人:郝晓星,联系电话:87211771

市财政局 联系人:任金芳,联系电话:88549066

中国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联系人:李晨辉,联系电话:[1**********]、64065259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8日

关于执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第2号》有关事宜的

通知

2014年10月08日 11:54 来源:对外经济合作处

各有关单位:

2014年7月18日,《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已发布(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8月17日开始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现将北京市贯彻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我市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将本企业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指定的中国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2.企业缴存备用金后,将与指定缴存银行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送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备案并办理《办法》执行前所缴存的备用金退款手续后退款。

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备用金的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缴存标准暂为20万元人民币,缴存和使用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及《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的,将银行出具受益人为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的不可撤销保函正本(保函有效期至少为两年)缴存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

5.《办法》施行前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企业,如不再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应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申请退回备用金;如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应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缴存备用金。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未及时缴存备用金的,分别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6.自2014年8月17日始,2001年11月27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二〇〇一年第7号令)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市商务委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联系人:李 恩,联系电话:87211761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联系人:郝晓星,联系电话:87211771

市财政局 联系人:任金芳,联系电话:88549066

中国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联系人:李晨辉,联系电话:[1**********]、64065259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8日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事项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服务分类: 资质认证 - 其他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0号令)

4.《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有关工作的函》(商合函〔2012〕644号)

5.《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6.《北京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暂行管理办法(修订)》(京商务经字〔2014〕498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提交材料: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需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进入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填写、打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3.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情况下),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符合《条例》规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条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6.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履历及相关专业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7.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预案;

8.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

9.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

10.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上述提交的企业申请、相关复印件及材料真实性声明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受理程序:

1.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

2.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持《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登记。

4.申请人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的规定,在北京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由指定银行出具受益人为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的不可撤销保函,保证在发生《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使用情形时履行担保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在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存续期间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两年。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延长保函的有效期。保函正本由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保存。

有关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的管理,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条例》及《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执行。

5.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并将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通过本部门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办理机构: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

办理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横道沟西街2号院6号楼 市商务委417室(邮编:100164) 办理电话: 87211767 (核准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关于执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第2号

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4年10月08日 11:54 来源:对外经济合作处

各有关单位:

2014年7月18日,《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已发布(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8月17日开始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现将北京市贯彻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我市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将本企业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指定的中国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2.企业缴存备用金后,将与指定缴存银行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送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备案并办理《办法》执行前所缴存的备用金退款手续后退款。

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备用金的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缴存标准暂为20万元人民币,缴存和使用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及《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的,将银行出具受益人为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的不可撤销保函正本(保函有效期至少为两年)缴存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

5.《办法》施行前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企业,如不再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应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申请退回备用金;如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应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缴存备用金。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未及时缴存备用金的,分别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6.自2014年8月17日始,2001年11月27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二〇〇一年第7号令)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市商务委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联系人:李 恩,联系电话:87211761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联系人:郝晓星,联系电话:87211771

市财政局 联系人:任金芳,联系电话:88549066

中国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联系人:李晨辉,联系电话:[1**********]、64065259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8日

关于执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第2号》有关事宜的

通知

2014年10月08日 11:54 来源:对外经济合作处

各有关单位:

2014年7月18日,《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已发布(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8月17日开始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现将北京市贯彻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我市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将本企业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指定的中国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2.企业缴存备用金后,将与指定缴存银行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送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备案并办理《办法》执行前所缴存的备用金退款手续后退款。

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备用金的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缴存标准暂为20万元人民币,缴存和使用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及《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的,将银行出具受益人为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的不可撤销保函正本(保函有效期至少为两年)缴存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

5.《办法》施行前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企业,如不再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应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申请退回备用金;如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应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缴存备用金。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未及时缴存备用金的,分别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6.自2014年8月17日始,2001年11月27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二〇〇一年第7号令)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市商务委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联系人:李 恩,联系电话:87211761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联系人:郝晓星,联系电话:87211771

市财政局 联系人:任金芳,联系电话:88549066

中国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联系人:李晨辉,联系电话:[1**********]、64065259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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