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4-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重〔20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经费来源为“985工程”等计划及国家引智专项经费,项目分为学校学科国际化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化建设、队伍国际化建设、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和海外合作平台和外事工作信息平台建设5个类别。

第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总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资助分为5个类别18项具体计划。

第五条 针对学校学科国际化建设,设立“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包括教育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和北京理工大学学科创新引智计划(校内“111”计划))、“一流学科建设对接计划”、“全英语授课专业建设辅助支撑计划”和“全英语教学课程体系建设辅助支撑计划”。资助经费用于“111”基地聘请本领域海外一流专家来校工作产生的国际旅费、酬金;基地教师和学生出国费用;我校重点学科教师和学生到海外重点参照院系访问、进修与交流产生的出国费用和对方人员来我校进行交流、讲学、合作研究所产生的国际旅费、授课酬金或生活补贴;全英语授课专业聘请海外教师授课酬金、专业教师参加海外培训出国费用以及专业建设所产生的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等业务费。

第六条 针对学校人才培养国际化建设,设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辅助支撑计划”、“优秀海外学生交流计划”、“外国来华留学生支持计划”、“毕业生国际化就业计划”。资助经费用于我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出国(境)进行长短期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产生的国际旅费、学费、

注册费及在外生活费等,以及学生项目管理人员出国费用;对等项目的海外合作院校来我校学习与交流的学生的国际旅费、学费或生活费,留学生奖学金;为推动毕业生国际化就业产生的海外调研费用、国际资格认证和管理费用、授课酬金、培训费等业务费。

第七条 针对学校队伍国际化建设,设立“徐特立特聘和讲座教授计划配套资金”项目、“中长期外籍教师或访问学者聘用计划”和“管理干部及学科骨干教师国际化海外培训计划”。资助经费用于人事处“徐特立特聘和讲座教授计划”聘请的海外一流专家国际旅费与生活的补贴和办理来华手续等人员经费;在我校工作的中长期外籍教师(包括语言教师和专业外籍教师)、国外访问学者的国际旅费、住房和工资或生活补贴以及办理来华手续、医疗保险等费用以及我校管理干部及学科骨干教师海外培训所产生的费用等。

第八条 针对学校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设立“国际学术交流计划”、“高层次论坛和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支持计划”和“涉外及涉港澳台联合学术机构建设项目”。资助经费用于支持我校教师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所产生的国际旅费、会议注册费和在外生活费(重点支持到我校校际合作院校开展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我校主承办的高层次论坛或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受邀知名学者、学术大师、高校校长的国际旅费、会议注册费和食宿交通费补助;我校涉外及涉港澳台联合学术机构邀请海外知名学者和专家来校交流、合作研究产生的国际旅费、食宿交通费补助以及教师或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的出国费用、举办学术会议经费和联合学术机构建设所需的办公经费、交通费、资料费和印刷费等业务费。

第九条 针对我校海外合作平台和外事工作信息平台建设,设立“国际化宣传项目”、“孔子学院建设项目”、“外事工作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和“外事队伍建设项目”。资助经费用于组织对外宣传、校园网英文版的改版和维护所产生的印刷费、邮费、活动经费、劳务费;孔子学院发展与运行经费;建设外事工作信息平台网络设备及软件开发费用、维护经费以及学校专兼职外事队伍建设所产生的差旅费、培训费、资料费、劳务费等业务费。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条 “学科创新引智计划”支持的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111”基地和校内审批建立的“111”基地上一年度报送预算,国际交流合作处提

出经费支持建议,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直接拨款。校内“111”基地的遴选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申报和评审,报校领导批准后立项执行,其管理办法同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管理办法》(教技〔2006〕4号)和《北京理工大学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校人发〔2007〕16号))。

第十一条 “一流学科建设对接计划”采取单项单报,以学科为单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具体交流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立项执行。

第十二条 “全英语授课专业辅助支撑计划”和“全英语教学课程体系建设辅助支撑计划” 分别为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在组织专业建设和课程体系建设中提出的具体项目以及项目中对于外聘教师等的需求计划,递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并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立项支持。

第十三条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辅助支撑计划”的项目设立和评议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根据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中有关本科生国际化项目管理规定和研究生海外培养及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实施,派出计划和预算上一年度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优秀海外学生交流计划”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留学生中心根据我校学生交流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资助计划和年度预算,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毕业生国际化就业计划”建设内容和预算由招生就业工作处上一年度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立项执行。

第十六条 “徐特立特聘和讲座教授计划配套资金”项目根据“徐特立特聘和讲座教授计划”聘用情况,由人事处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结合聘用情况确立具体资助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中长期外籍教师或访问学者聘用计划”中长期专业教师聘请配套经费由人事处具体管理和实施,其他中长期外籍教师和访问学者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十八条 “管理干部及学科骨干教师国际化海外培训计划”由组织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实施。派出计划和预算上一年度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立项执行。

第十九条 “国际学术交流计划” 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学校评审、适当资助”的原则,以学院为单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送,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审议,审议结果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立项执行。

第二十条 “高层次论坛和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支持计划”和“涉外及涉港澳台联合学术机构建设项目”采取单项单报,以学院为单位报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评议,评议结果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立项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际化宣传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宣传部管理和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孔子学院建设项目”由孔子学院管理和具体实施,上一年度报计划项目和预算,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外事工作信息平台建设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外事队伍建设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具体提出,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总结评估

第二十五条 “一流学科建设对接计划”、“国际学术交流计划”、“高层次论坛和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支持计划”和“涉外及涉港澳台联合学术机构建设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向国际交流合作处递交验收总结报告。其他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及其他负责具体项目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和上级部委的要求对项目进行总结并提交经费使用报告、统计数据和项目实施总结,经国际交流合作处、“985工程”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一个周期建设结束时,各个项目负责人(或单位)

提交验收总结报告,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总后分别提交学校“985工程”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学校和教育部、财政部以及专家引智专项计划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4-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重〔20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经费来源为“985工程”等计划及国家引智专项经费,项目分为学校学科国际化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化建设、队伍国际化建设、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和海外合作平台和外事工作信息平台建设5个类别。

第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总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资助分为5个类别18项具体计划。

第五条 针对学校学科国际化建设,设立“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包括教育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和北京理工大学学科创新引智计划(校内“111”计划))、“一流学科建设对接计划”、“全英语授课专业建设辅助支撑计划”和“全英语教学课程体系建设辅助支撑计划”。资助经费用于“111”基地聘请本领域海外一流专家来校工作产生的国际旅费、酬金;基地教师和学生出国费用;我校重点学科教师和学生到海外重点参照院系访问、进修与交流产生的出国费用和对方人员来我校进行交流、讲学、合作研究所产生的国际旅费、授课酬金或生活补贴;全英语授课专业聘请海外教师授课酬金、专业教师参加海外培训出国费用以及专业建设所产生的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等业务费。

第六条 针对学校人才培养国际化建设,设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辅助支撑计划”、“优秀海外学生交流计划”、“外国来华留学生支持计划”、“毕业生国际化就业计划”。资助经费用于我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出国(境)进行长短期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产生的国际旅费、学费、

注册费及在外生活费等,以及学生项目管理人员出国费用;对等项目的海外合作院校来我校学习与交流的学生的国际旅费、学费或生活费,留学生奖学金;为推动毕业生国际化就业产生的海外调研费用、国际资格认证和管理费用、授课酬金、培训费等业务费。

第七条 针对学校队伍国际化建设,设立“徐特立特聘和讲座教授计划配套资金”项目、“中长期外籍教师或访问学者聘用计划”和“管理干部及学科骨干教师国际化海外培训计划”。资助经费用于人事处“徐特立特聘和讲座教授计划”聘请的海外一流专家国际旅费与生活的补贴和办理来华手续等人员经费;在我校工作的中长期外籍教师(包括语言教师和专业外籍教师)、国外访问学者的国际旅费、住房和工资或生活补贴以及办理来华手续、医疗保险等费用以及我校管理干部及学科骨干教师海外培训所产生的费用等。

第八条 针对学校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设立“国际学术交流计划”、“高层次论坛和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支持计划”和“涉外及涉港澳台联合学术机构建设项目”。资助经费用于支持我校教师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所产生的国际旅费、会议注册费和在外生活费(重点支持到我校校际合作院校开展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我校主承办的高层次论坛或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受邀知名学者、学术大师、高校校长的国际旅费、会议注册费和食宿交通费补助;我校涉外及涉港澳台联合学术机构邀请海外知名学者和专家来校交流、合作研究产生的国际旅费、食宿交通费补助以及教师或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的出国费用、举办学术会议经费和联合学术机构建设所需的办公经费、交通费、资料费和印刷费等业务费。

第九条 针对我校海外合作平台和外事工作信息平台建设,设立“国际化宣传项目”、“孔子学院建设项目”、“外事工作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和“外事队伍建设项目”。资助经费用于组织对外宣传、校园网英文版的改版和维护所产生的印刷费、邮费、活动经费、劳务费;孔子学院发展与运行经费;建设外事工作信息平台网络设备及软件开发费用、维护经费以及学校专兼职外事队伍建设所产生的差旅费、培训费、资料费、劳务费等业务费。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条 “学科创新引智计划”支持的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111”基地和校内审批建立的“111”基地上一年度报送预算,国际交流合作处提

出经费支持建议,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直接拨款。校内“111”基地的遴选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申报和评审,报校领导批准后立项执行,其管理办法同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管理办法》(教技〔2006〕4号)和《北京理工大学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校人发〔2007〕16号))。

第十一条 “一流学科建设对接计划”采取单项单报,以学科为单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具体交流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立项执行。

第十二条 “全英语授课专业辅助支撑计划”和“全英语教学课程体系建设辅助支撑计划” 分别为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在组织专业建设和课程体系建设中提出的具体项目以及项目中对于外聘教师等的需求计划,递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并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立项支持。

第十三条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辅助支撑计划”的项目设立和评议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根据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中有关本科生国际化项目管理规定和研究生海外培养及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实施,派出计划和预算上一年度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优秀海外学生交流计划”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留学生中心根据我校学生交流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资助计划和年度预算,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毕业生国际化就业计划”建设内容和预算由招生就业工作处上一年度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立项执行。

第十六条 “徐特立特聘和讲座教授计划配套资金”项目根据“徐特立特聘和讲座教授计划”聘用情况,由人事处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结合聘用情况确立具体资助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中长期外籍教师或访问学者聘用计划”中长期专业教师聘请配套经费由人事处具体管理和实施,其他中长期外籍教师和访问学者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十八条 “管理干部及学科骨干教师国际化海外培训计划”由组织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实施。派出计划和预算上一年度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立项执行。

第十九条 “国际学术交流计划” 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学校评审、适当资助”的原则,以学院为单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送,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审议,审议结果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立项执行。

第二十条 “高层次论坛和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支持计划”和“涉外及涉港澳台联合学术机构建设项目”采取单项单报,以学院为单位报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评议,评议结果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立项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际化宣传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宣传部管理和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孔子学院建设项目”由孔子学院管理和具体实施,上一年度报计划项目和预算,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外事工作信息平台建设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外事队伍建设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具体提出,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总结评估

第二十五条 “一流学科建设对接计划”、“国际学术交流计划”、“高层次论坛和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支持计划”和“涉外及涉港澳台联合学术机构建设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向国际交流合作处递交验收总结报告。其他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及其他负责具体项目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和上级部委的要求对项目进行总结并提交经费使用报告、统计数据和项目实施总结,经国际交流合作处、“985工程”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一个周期建设结束时,各个项目负责人(或单位)

提交验收总结报告,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总后分别提交学校“985工程”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学校和教育部、财政部以及专家引智专项计划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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