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界流传的段子这样说:如果你要做法律工作,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最近,四川两位律师因妨害作证罪被受审的案子生动的验证了此言非虚。
案件是这样的: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詹肇成、刘勋两位律师被指控的事实为两位律师对詹肇成律师所辩护的一个案件的证人取证形成笔录提交法院,证言内容与公安部门侦查取证时不同,此后公安部门再找到这些证人,这些证人则再次变更证言,并称两位律师及家属要求他们改变证言。两位律师因涉嫌妨碍作证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詹、刘二人涉嫌引诱证人改变证言。
1
两位律师到底有没有妨害作证?
孟子君律师——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此案最关键的是因为这两位律师执业经验不足,在取证时不符合中华律协所规定的职业规范,只是一个违规问题,检方却把它作为犯罪进行追究,这在律师界是不予认可的。
2
为什么会接连发生这样的事情?
纵观律师执业史,北海案、李庄案硝烟未尽,成都詹刘案枪声又起,涉案律师皆是因为“妨害作证罪”被审判,为何会接二连三发生这样的事情呢?
耿军律师——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
案件的根本症结在于公权力太大,律师属于弱势群体。根源在于刑法306条,伪证罪,这个条款就像一个利剑一样悬在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的头上。一旦证人改变证言,马上公权力机关就会算在律师的头上,这个首先是因为法律条文设计的不科学不合理。这种情况下,只要律师没有故意的去诱导去胁迫,证人改变证言是很正常的事情。证人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去改变,不一定是律师的教唆。
郭雄伟律师——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
个人认为是司法的公信力缺失。就是说在目前中国司法的大环境之下,律师作为辩方的力量很容易受到控方的打压,而人民法院往往难以坚守住最后的底线,导致和控方作战的律师很容易被控方以妨碍作证罪进行打击。
这实际上给了律师一个两难的选择,如果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不进行调查取证,那么就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如果调查取证那么就会将自己置于不利的境地。
3
252名律师联合声明力挺同行,
这是抱团取暖还是干预司法?
2016年8月20日,252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联名发表《关于两名四川律师被控妨害作证案的声明》。这份声明,能给当事者画上一道金身不坏的护身符吗?200多位律师联合声明,是抱团取暖还是干预司法呢?
甘定中律师——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
这个事件的关键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任何案件都有调查取证权。如果说律师去调查取证之后,公安机关又去调查取证,很有可能证人或者当事人面临公安或者公权力从而受到威胁、诱导、迫于压力等原因,导致与律师的证言是不同的。
本案的处理对刑辩律师的执业有重大的意义。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没有真正的法律上的保护?律师能不能正常行使调查取证权?刑法第306条妨碍作证罪会不会被滥用?这是我们联名的真正意义。
李宗发律师
不是公安机关没有抓的就没犯罪,不是公安机关抓了的就是犯罪。我们不责难公安机关是完人,因此在法治国家,前者靠检察官去纠察,后者靠律师的无罪化辩护去匡正。律师在法治国家不是洪水猛兽,而是去匡正法治与正义防止洪水猛兽。律师同行关注声言两位律师避免出现冤假错案,避免律师对法治与正义的匡正被削弱,联名发声实属应该。
4
应该如何避免发生这样的事情?
这起事件在律师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不禁让人感慨律师的江湖也有腥风血雨!如果该案律师被定罪,为了不在腥风血雨的江湖中招惹“杀身之祸”,律师们尤其是刑辩律师们应该掌握哪些江湖规矩呢?
孙兴爱律师——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要学会保护自己,也应该保护自己,尤其是在刑事辩护中,特别是在调查取证中,要严格按照律师法,哪些证人可以接触,在什么时间接触,律师要严格把握。特别是绝对不能为了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的要求去做一些违规的事情,这个一定要注意。
翁益刚律师——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
要想把风险降到最低的程度,
第一、要有两个律师一起取证;
第二、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最好要有当地基层组织的人员见证这个事实。
孟子君律师——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一般不主张调查取证,而是从检方提供的材料中寻找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实在万不得已需要调查取证的话,要严格按照律协的规范去调查取证。
5
306条的存与废?
据公开的统计数字显示,自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的八年时间内,有200多名执业律师因为“律师伪证罪”而身陷囹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其中23个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错案率50%以上。
此外,还有学者统计,从1997年开始,被指控触犯《刑法》第306条的律师,最后有90%以上被法院宣判无罪。
面对权力的无约束导致如此高的错案率,高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呢?
国丰华律师——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
如果他们被定罪,对全国的刑辩律师是一个打击。
对律师量刑的时候应该设定一些底线或者说定罪量刑的程度,不能仅仅因为有这种行为就定罪量刑。
窦龙斌律师——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
本人对于刑法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这一条是非常反感的。这个让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去取得对当事人有利的证人证言的时候如履薄冰,在我们入行的时候,前辈律师就反复叮嘱我们不要轻易的在刑事辩护中调查取证,尤其是证人证言,一旦取得跟侦查机关相反的证言就可能被匡进刑法的306条。这样的话就会导致律师倾向于少取证、不取证。希望这一条的制定者和施行者明白:如果有一天你身陷囹圄的时候,如果你某些被定案的证人证言没有得到你的律师的全力反击,我只能为你感到遗憾。
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极为重要的权利,更是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一环。透过这起案件,中国法治进程之艰难,中国律师法治道路之遥远可见一斑。如何切实保障广大律师的执业权利,如何真正发挥律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要力量的作用,这是每一个法律人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律师界流传的段子这样说:如果你要做法律工作,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最近,四川两位律师因妨害作证罪被受审的案子生动的验证了此言非虚。
案件是这样的: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詹肇成、刘勋两位律师被指控的事实为两位律师对詹肇成律师所辩护的一个案件的证人取证形成笔录提交法院,证言内容与公安部门侦查取证时不同,此后公安部门再找到这些证人,这些证人则再次变更证言,并称两位律师及家属要求他们改变证言。两位律师因涉嫌妨碍作证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詹、刘二人涉嫌引诱证人改变证言。
1
两位律师到底有没有妨害作证?
孟子君律师——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此案最关键的是因为这两位律师执业经验不足,在取证时不符合中华律协所规定的职业规范,只是一个违规问题,检方却把它作为犯罪进行追究,这在律师界是不予认可的。
2
为什么会接连发生这样的事情?
纵观律师执业史,北海案、李庄案硝烟未尽,成都詹刘案枪声又起,涉案律师皆是因为“妨害作证罪”被审判,为何会接二连三发生这样的事情呢?
耿军律师——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
案件的根本症结在于公权力太大,律师属于弱势群体。根源在于刑法306条,伪证罪,这个条款就像一个利剑一样悬在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的头上。一旦证人改变证言,马上公权力机关就会算在律师的头上,这个首先是因为法律条文设计的不科学不合理。这种情况下,只要律师没有故意的去诱导去胁迫,证人改变证言是很正常的事情。证人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去改变,不一定是律师的教唆。
郭雄伟律师——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
个人认为是司法的公信力缺失。就是说在目前中国司法的大环境之下,律师作为辩方的力量很容易受到控方的打压,而人民法院往往难以坚守住最后的底线,导致和控方作战的律师很容易被控方以妨碍作证罪进行打击。
这实际上给了律师一个两难的选择,如果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不进行调查取证,那么就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如果调查取证那么就会将自己置于不利的境地。
3
252名律师联合声明力挺同行,
这是抱团取暖还是干预司法?
2016年8月20日,252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联名发表《关于两名四川律师被控妨害作证案的声明》。这份声明,能给当事者画上一道金身不坏的护身符吗?200多位律师联合声明,是抱团取暖还是干预司法呢?
甘定中律师——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
这个事件的关键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任何案件都有调查取证权。如果说律师去调查取证之后,公安机关又去调查取证,很有可能证人或者当事人面临公安或者公权力从而受到威胁、诱导、迫于压力等原因,导致与律师的证言是不同的。
本案的处理对刑辩律师的执业有重大的意义。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没有真正的法律上的保护?律师能不能正常行使调查取证权?刑法第306条妨碍作证罪会不会被滥用?这是我们联名的真正意义。
李宗发律师
不是公安机关没有抓的就没犯罪,不是公安机关抓了的就是犯罪。我们不责难公安机关是完人,因此在法治国家,前者靠检察官去纠察,后者靠律师的无罪化辩护去匡正。律师在法治国家不是洪水猛兽,而是去匡正法治与正义防止洪水猛兽。律师同行关注声言两位律师避免出现冤假错案,避免律师对法治与正义的匡正被削弱,联名发声实属应该。
4
应该如何避免发生这样的事情?
这起事件在律师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不禁让人感慨律师的江湖也有腥风血雨!如果该案律师被定罪,为了不在腥风血雨的江湖中招惹“杀身之祸”,律师们尤其是刑辩律师们应该掌握哪些江湖规矩呢?
孙兴爱律师——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要学会保护自己,也应该保护自己,尤其是在刑事辩护中,特别是在调查取证中,要严格按照律师法,哪些证人可以接触,在什么时间接触,律师要严格把握。特别是绝对不能为了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的要求去做一些违规的事情,这个一定要注意。
翁益刚律师——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
要想把风险降到最低的程度,
第一、要有两个律师一起取证;
第二、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最好要有当地基层组织的人员见证这个事实。
孟子君律师——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一般不主张调查取证,而是从检方提供的材料中寻找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实在万不得已需要调查取证的话,要严格按照律协的规范去调查取证。
5
306条的存与废?
据公开的统计数字显示,自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的八年时间内,有200多名执业律师因为“律师伪证罪”而身陷囹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其中23个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错案率50%以上。
此外,还有学者统计,从1997年开始,被指控触犯《刑法》第306条的律师,最后有90%以上被法院宣判无罪。
面对权力的无约束导致如此高的错案率,高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呢?
国丰华律师——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
如果他们被定罪,对全国的刑辩律师是一个打击。
对律师量刑的时候应该设定一些底线或者说定罪量刑的程度,不能仅仅因为有这种行为就定罪量刑。
窦龙斌律师——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
本人对于刑法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这一条是非常反感的。这个让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去取得对当事人有利的证人证言的时候如履薄冰,在我们入行的时候,前辈律师就反复叮嘱我们不要轻易的在刑事辩护中调查取证,尤其是证人证言,一旦取得跟侦查机关相反的证言就可能被匡进刑法的306条。这样的话就会导致律师倾向于少取证、不取证。希望这一条的制定者和施行者明白:如果有一天你身陷囹圄的时候,如果你某些被定案的证人证言没有得到你的律师的全力反击,我只能为你感到遗憾。
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极为重要的权利,更是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一环。透过这起案件,中国法治进程之艰难,中国律师法治道路之遥远可见一斑。如何切实保障广大律师的执业权利,如何真正发挥律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要力量的作用,这是每一个法律人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