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总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公司聘任,在公司内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管理工作的公司内部专业人员。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公司法律顾问进行业务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单位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法律顾问

第五条 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根据《总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公司应当为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技能和岗位技能方面的培训,提高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下列工作原则:

(一)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 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 依法维护公司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 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八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 负责处理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 对损害公司合法权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法律意见和措施建议;

(三) 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询问公司有关人员;

(四) 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 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 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 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 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实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评审为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 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

(四) 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评审为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 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

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

(四) 本科学历及本科以上学历,被聘任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满5年;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或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五) 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评审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 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公司一个部门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 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被聘任为企业二级法律顾问满5年;或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或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五) 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四条 在公司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以评审为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岗位由各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按照组织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三章 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 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公司聘任,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总法律顾问由公司任命,对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

公司可以设立专职总法律顾问,也可以由公司分管领导兼任总法律顾问。

第十七条 专职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 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

组织协调能力;

(三) 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 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第十八条 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 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 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 负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四) 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工作机构;

(五) 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六) 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七) 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八) 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总法律顾问要积极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出具相应法律意见,进行法律审核把关。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包括:

(一) 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二) 企业重组改制;

(三) 企业重大投资、融资计划和项目;

(四) 企业产权(股权)变动;

(五)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六) 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七) 重大经营范围变更;

(八) 需要进行法律论证和支撑的新业务、重大营销方案、新的商务模式的确定;

(九) 重要的知识产权事项;

(十) 其他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

第二十条 总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制度。公司应当在聘任总法律顾问后的十五日内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司要通过相关制度安排、规范工作流程等措施,保障总法律顾问职责履行。

第四章 法律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法律工作机构,并为法律工作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律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 协助企业总法律顾问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三) 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四) 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五) 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监督企业合同的履行;

(六) 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七) 办理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八) 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和公司管理有关的法律论证与支撑;

(九) 归口处理公司各类法律纠纷案件,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十) 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十一) 负责外部法律服务机构的选聘和管理,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二) 办理公司领导及总法律顾问交办的其他法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律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支持法律工作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保障及工作条件。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考核机制,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对法律工作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进行业绩考核。

第二十七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的,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表彰或奖励:

(一) 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或避免公司商誉的重大损失;

(二) 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三) 其他应当予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的人员,依照本办法享有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履行企业法律顾问的义务。

公司应当积极鼓励上述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后,参加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总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公司聘任,在公司内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管理工作的公司内部专业人员。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公司法律顾问进行业务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单位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法律顾问

第五条 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根据《总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公司应当为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技能和岗位技能方面的培训,提高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下列工作原则:

(一)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 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 依法维护公司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 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八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 负责处理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 对损害公司合法权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法律意见和措施建议;

(三) 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询问公司有关人员;

(四) 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 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 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 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 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实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评审为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 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

(四) 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评审为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 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

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

(四) 本科学历及本科以上学历,被聘任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满5年;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或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五) 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评审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 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公司一个部门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 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被聘任为企业二级法律顾问满5年;或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或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五) 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四条 在公司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以评审为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岗位由各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按照组织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三章 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 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公司聘任,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总法律顾问由公司任命,对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

公司可以设立专职总法律顾问,也可以由公司分管领导兼任总法律顾问。

第十七条 专职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 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

组织协调能力;

(三) 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 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第十八条 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 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 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 负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四) 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工作机构;

(五) 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六) 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七) 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八) 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总法律顾问要积极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出具相应法律意见,进行法律审核把关。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包括:

(一) 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二) 企业重组改制;

(三) 企业重大投资、融资计划和项目;

(四) 企业产权(股权)变动;

(五)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六) 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七) 重大经营范围变更;

(八) 需要进行法律论证和支撑的新业务、重大营销方案、新的商务模式的确定;

(九) 重要的知识产权事项;

(十) 其他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

第二十条 总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制度。公司应当在聘任总法律顾问后的十五日内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司要通过相关制度安排、规范工作流程等措施,保障总法律顾问职责履行。

第四章 法律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法律工作机构,并为法律工作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律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 协助企业总法律顾问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三) 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四) 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五) 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监督企业合同的履行;

(六) 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七) 办理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八) 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和公司管理有关的法律论证与支撑;

(九) 归口处理公司各类法律纠纷案件,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十) 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十一) 负责外部法律服务机构的选聘和管理,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二) 办理公司领导及总法律顾问交办的其他法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律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支持法律工作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保障及工作条件。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考核机制,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对法律工作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进行业绩考核。

第二十七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的,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表彰或奖励:

(一) 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或避免公司商誉的重大损失;

(二) 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三) 其他应当予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的人员,依照本办法享有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履行企业法律顾问的义务。

公司应当积极鼓励上述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后,参加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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