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登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

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3-7-12

版本及修订说明

第一章 概述.................................................... - 4 -

第二章 结算保证金账户管理...................................... - 5 -

1.1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 ........................................ - 5 -

1.2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计息 ...................................... - 7 -

1.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查询和函证 ................................ - 7 -

1.3.1通过PROP 综合业务终端查询 ............................. - 7 -

1.3.2通过电话语音系统查询 .................................. - 8 -

1.3.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函证 .................................. - 8 -

第三章 结算保证金的筹集、补缴及退出............................ - 9 -

2.1结算保证金的筹集 .......................................... - 9 -

2.1.1新增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缴纳 ........................ - 9 -

2.1.2结算保证金应缴纳额度的计算 ............................ - 9 -

2.1.3结算保证金的调整 ..................................... - 11 -

2.2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 - 12 -

2.2.1 非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 - 12 -

2.2.2. 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追偿 ....................... - 12 -

2.3 结算保证金的退出 . ........................................ - 12 -

第四章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 - 13 -

3.1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原则 . .................................... - 13 -

3.2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方法 . .................................... - 13 -

3.3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顺序 . .................................... - 14 -

第五章 数据接口................................................ - 16 -

第一章 概述

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由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类金融产品(不含人民币特种股票交易、开放式基金等产品场外申购赎回)的交易结算业务。参与上述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应按照《办法》的规定缴纳结算保证金。本公司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二章 结算保证金账户管理

1.1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

本公司在根据结算参与人申请为其开通结算业务时,按其名下开展的各类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其开立对应的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和客户结算保证金账户。没有自营资金交收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为其单独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存放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

本公司分别根据以下原则(见表1)为各结算参与人开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

表1 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原则

对于参与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基金托管银行、QFII 托管银行和仅开展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开立客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并缴纳客户结算保证金以外,还需单独开立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并以自有资金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20万元。对于同时开展上述多项结算业务的银行,需分别开立多个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并分别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自营结算保证金。

对于参与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类结算参与人,按照自营交易结算业务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存在多个结算备付金户等特殊情况的,根据业务类型参照证券公司类和银行类机构执行。

对于虽参与多边净额结算业务、但不从事买入交易的结算参与人(例如仅从事承销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公司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等),如果其已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关闭纳入多边

净额结算的买入交易权限,则在向本公司出具确认函后无需开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如果其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尚未关闭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买入交易权限,则由本公司按照自营交易结算业务为其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和计算保证金。

对于结算参与人不涉及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例如结算参与人在上海市场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无需开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

1.2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计息

本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与结算银行的协商利率,对结算保证金账户计付利息,结算保证金账户的结息方式同结算备付金结息方式一致。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对于客户和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应计利息在结息日次日计入保证金账户后分别自动转入对应的客户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对于互保类结算保证金账户,应计利息于结息日次日计入保证金账户后自动转入该结算参与人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遇利率调整,统一按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分段计息。

1.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查询和函证

1.3.1通过PROP 综合业务终端查询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 系统中的资金存管模块进行结算保证金账户总账查询和明细账查询。

总账查询可实时查询到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账户余额、可用余额、透支金额及存款积数;明细账查询可按任何指定的时间段和金额范围查询明细往来账目,并随时打印查询结果。

1.3.2通过电话语音系统查询

结算参与人除了通过PROP 综合业务终端查询账务外,还可通过客服电话(4008-058-058)进行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账务查询,具体包括:

(1)随时查询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2)传真最近一个自然月的账户变动清单;

(3)按照语音提示信息修改账户密码。

1.3.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函证

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提供结算保证金的函证服务。函证形式为由会计师事务所起草的统一格式的询证函。询证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正确填写本公司的名称;

(2)正确填写函证项目;

(3)申请单位已加盖公章。

如上述要素均符合要求,本公司将核查结果记录于询证函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寄回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章 结算保证金的筹集、补缴及退出

2.1结算保证金的筹集

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保证金,包括自营结算保证金和客户结算保证金两部分。自营结算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为自营交易结算业务缴纳的结算保证金。客户结算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为客户交易结算业务缴纳的结算保证金(信用交易结算保证金属于客户结算保证金性质)。

结算参与人应以自有资金按其开立的每个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分别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20万元,并可全部用来互保。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最高互保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结算参与人缴纳的客户结算保证金不具有互保功能。

2.1.1新增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缴纳

新申请加入本公司结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在完成与中国结算签订有关结算业务协议后,应在其资金交收业务正式开通之前完成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20万元初始结算保证金的缴纳,并在汇款凭证备注栏注明结算保证金账号和资金用途。本公司在确认结算保证金到账后,为相关结算参与人开通结算业务。

2.1.2结算保证金应缴纳额度的计算

本公司每月以结算参与人的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为单位,根

据其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担保交收净额为计算基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度=MAX(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度计算值,结算保证金最低限额)

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度计算值=该结算参与人前六个月权益类日均结算净额×(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该结算参与人前六个月固定收益类日均结算净额(不含质押式回购)×(固定收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

其中,权益类日均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为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A 股、封闭式基金、ETF 、LOF 、权证、代办股份转让等产品,对于配股等一级市场多边净额担保产品,不包括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作为承销商时的资金应收额。固定收益类日均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为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等产品,不包括质押式回购业务。上述两类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均不包括交易及非交易业务产生的各项税费、派发现金权益类资金和债券兑付兑息资金等。本公司按计算期内每个交易日结算净额绝对值之和除以计算期全部交易日天数来计算日均结算净额。

其中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为13%,处置成本取1%。固定收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分别为3.5%,处置成本取0.5%。

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最低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

本公司可以根据结算参与人的类别和风险状况、中国证监会分类监管评价结果、结算参与人结算业务表现、交收违约情况等因素对部分或个别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结算保证金数额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结算保证金的收取时间、最低限额、计算公式及相关参数进行临时调整。

2.1.3结算保证金的调整

对于客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和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本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根据《办法》明确的结算保证金计算公式计算其当月应缴纳额度,并将该结算保证金账户应缴纳额度与结算保证金账户余额的差额并入当天的结算明细文件,于次一交易日通过多边净额交收完成当月结算保证金差额的收取和返还。其中,收取是指差额从备付金账户进入保证金账户,返还是指差额从保证金账户进入备付金账户。

对于互保类结算保证金账户,调整数据将通过通知信息文件发送结算参与人,保证金的收取需结算参与人主动划入,返还需结算参与人通过预留收款账户的方式划出。

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对保证金账户余额(扣除司法冻结金额)与应缴纳额度进行核查,对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的结算保证金差额进行收取或返还。如因缴纳结算保证金导致当天最低备付不足或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则按相关自律办法及业务规则处理。

2.2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2.2.1 非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如发生因动用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导致非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的,本公司在动用结算保证金后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该结算参与人发送补缴信息,并在发出补缴数据后的下一个交易日从结算参与人相关备付金账户中收取。

2.2.2. 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追偿

违约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保证金不能弥补其造成的价差损失的,本公司向该结算参与人就不足部分进行追偿。

向结算参与人的追偿所得,在扣除相关费用以及弥补结算参与人未足额分担的价差损失后,先按相同比例归还原分担损失的结算参与人;有剩余的,归还本公司划拨的结算保证金;仍有剩余的,归还所批准动用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2.3 结算保证金的退出

结算参与人不再参与相关结算业务并申请办理结算业务终止手续的,在结清与本公司相关债权债务并确定销户日期后,本公司于销户日当天对结算保证金账户进行结息处理,并将结息后的结算保证金账户余额结转至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四章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

3.1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原则

对于所有结算保证金账户,本公司通过最低限额的方式冻结其应缴纳额度,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公司可以动用结算保证金:

(1)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的流动性垫付;

(2)结算参与人由于交收违约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弥补。

3.2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方法

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本公司可动用结算保证金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其待交收资金不足以用于补购证券的,本公司可动用结算保证金完成违约交收证券的补购。

结算参与人发生交收违约,本公司采取以下措施后,仍不足以弥补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的,不足部分确认为结算参与人的交收违约损失。

(1)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处置其待处分证券,或动用其待处分资金;

(2)动用结算参与人缴纳的交收价差担保物;

(3)向违约结算参与人发出追偿通知,要求违约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足交收违约造成的损失。

本公司将发出追偿通知后的第五个交易日作为违约损失确定日。

3.3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顺序

在违约损失确定日,本公司按照下列顺序动用违约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保证金弥补其交收违约损失,记减其结算保证金账户余额。

(1)违约结算参与人缴纳的自营结算保证金。没有自营交易结算业务的违约结算参与人,动用其缴纳的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

(2)违约结算参与人缴纳的客户结算保证金(仅限于违约结算参与人的客户交易结算业务产生的交收违约损失)。

动用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仍不能弥补其交收违约损失的,本公司将视不足部分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不足部分未达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最低支付限额或达到最低支付限额但未获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该不足部分首先由本公司划拨的结算保证金进行弥补;仍不足的,作为待摊违约损失,由《办法》确定的参与分担待摊违约损失的结算参与人分担;

(2)不足部分达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最低支付限额,经本公司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申请动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且获得批准的,该不足部分首先由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弥补;不足部分,

由本公司划拨的结算保证金弥补;仍不足的,作为待摊违约损失,由《办法》确定的参与分担待摊违约损失的结算参与人分担。

第五章 数据接口

结算保证金相关数据接口可参见www.chinaclear.cn 技术专区-上海市场-技术接口规范栏目下更新后的登记结算数据接口(结算参与人版)。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

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3-7-12

版本及修订说明

第一章 概述.................................................... - 4 -

第二章 结算保证金账户管理...................................... - 5 -

1.1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 ........................................ - 5 -

1.2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计息 ...................................... - 7 -

1.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查询和函证 ................................ - 7 -

1.3.1通过PROP 综合业务终端查询 ............................. - 7 -

1.3.2通过电话语音系统查询 .................................. - 8 -

1.3.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函证 .................................. - 8 -

第三章 结算保证金的筹集、补缴及退出............................ - 9 -

2.1结算保证金的筹集 .......................................... - 9 -

2.1.1新增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缴纳 ........................ - 9 -

2.1.2结算保证金应缴纳额度的计算 ............................ - 9 -

2.1.3结算保证金的调整 ..................................... - 11 -

2.2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 - 12 -

2.2.1 非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 - 12 -

2.2.2. 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追偿 ....................... - 12 -

2.3 结算保证金的退出 . ........................................ - 12 -

第四章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 - 13 -

3.1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原则 . .................................... - 13 -

3.2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方法 . .................................... - 13 -

3.3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顺序 . .................................... - 14 -

第五章 数据接口................................................ - 16 -

第一章 概述

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由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类金融产品(不含人民币特种股票交易、开放式基金等产品场外申购赎回)的交易结算业务。参与上述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应按照《办法》的规定缴纳结算保证金。本公司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二章 结算保证金账户管理

1.1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

本公司在根据结算参与人申请为其开通结算业务时,按其名下开展的各类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其开立对应的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和客户结算保证金账户。没有自营资金交收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为其单独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存放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

本公司分别根据以下原则(见表1)为各结算参与人开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

表1 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原则

对于参与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基金托管银行、QFII 托管银行和仅开展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开立客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并缴纳客户结算保证金以外,还需单独开立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并以自有资金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20万元。对于同时开展上述多项结算业务的银行,需分别开立多个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并分别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自营结算保证金。

对于参与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类结算参与人,按照自营交易结算业务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存在多个结算备付金户等特殊情况的,根据业务类型参照证券公司类和银行类机构执行。

对于虽参与多边净额结算业务、但不从事买入交易的结算参与人(例如仅从事承销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公司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等),如果其已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关闭纳入多边

净额结算的买入交易权限,则在向本公司出具确认函后无需开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如果其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尚未关闭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买入交易权限,则由本公司按照自营交易结算业务为其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和计算保证金。

对于结算参与人不涉及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例如结算参与人在上海市场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无需开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

1.2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计息

本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与结算银行的协商利率,对结算保证金账户计付利息,结算保证金账户的结息方式同结算备付金结息方式一致。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对于客户和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应计利息在结息日次日计入保证金账户后分别自动转入对应的客户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对于互保类结算保证金账户,应计利息于结息日次日计入保证金账户后自动转入该结算参与人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遇利率调整,统一按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分段计息。

1.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查询和函证

1.3.1通过PROP 综合业务终端查询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 系统中的资金存管模块进行结算保证金账户总账查询和明细账查询。

总账查询可实时查询到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账户余额、可用余额、透支金额及存款积数;明细账查询可按任何指定的时间段和金额范围查询明细往来账目,并随时打印查询结果。

1.3.2通过电话语音系统查询

结算参与人除了通过PROP 综合业务终端查询账务外,还可通过客服电话(4008-058-058)进行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账务查询,具体包括:

(1)随时查询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2)传真最近一个自然月的账户变动清单;

(3)按照语音提示信息修改账户密码。

1.3.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函证

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提供结算保证金的函证服务。函证形式为由会计师事务所起草的统一格式的询证函。询证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正确填写本公司的名称;

(2)正确填写函证项目;

(3)申请单位已加盖公章。

如上述要素均符合要求,本公司将核查结果记录于询证函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寄回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章 结算保证金的筹集、补缴及退出

2.1结算保证金的筹集

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保证金,包括自营结算保证金和客户结算保证金两部分。自营结算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为自营交易结算业务缴纳的结算保证金。客户结算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为客户交易结算业务缴纳的结算保证金(信用交易结算保证金属于客户结算保证金性质)。

结算参与人应以自有资金按其开立的每个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分别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20万元,并可全部用来互保。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最高互保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结算参与人缴纳的客户结算保证金不具有互保功能。

2.1.1新增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缴纳

新申请加入本公司结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在完成与中国结算签订有关结算业务协议后,应在其资金交收业务正式开通之前完成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20万元初始结算保证金的缴纳,并在汇款凭证备注栏注明结算保证金账号和资金用途。本公司在确认结算保证金到账后,为相关结算参与人开通结算业务。

2.1.2结算保证金应缴纳额度的计算

本公司每月以结算参与人的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为单位,根

据其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担保交收净额为计算基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度=MAX(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度计算值,结算保证金最低限额)

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度计算值=该结算参与人前六个月权益类日均结算净额×(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该结算参与人前六个月固定收益类日均结算净额(不含质押式回购)×(固定收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

其中,权益类日均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为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A 股、封闭式基金、ETF 、LOF 、权证、代办股份转让等产品,对于配股等一级市场多边净额担保产品,不包括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作为承销商时的资金应收额。固定收益类日均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为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等产品,不包括质押式回购业务。上述两类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均不包括交易及非交易业务产生的各项税费、派发现金权益类资金和债券兑付兑息资金等。本公司按计算期内每个交易日结算净额绝对值之和除以计算期全部交易日天数来计算日均结算净额。

其中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为13%,处置成本取1%。固定收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分别为3.5%,处置成本取0.5%。

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最低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

本公司可以根据结算参与人的类别和风险状况、中国证监会分类监管评价结果、结算参与人结算业务表现、交收违约情况等因素对部分或个别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结算保证金数额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结算保证金的收取时间、最低限额、计算公式及相关参数进行临时调整。

2.1.3结算保证金的调整

对于客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和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本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根据《办法》明确的结算保证金计算公式计算其当月应缴纳额度,并将该结算保证金账户应缴纳额度与结算保证金账户余额的差额并入当天的结算明细文件,于次一交易日通过多边净额交收完成当月结算保证金差额的收取和返还。其中,收取是指差额从备付金账户进入保证金账户,返还是指差额从保证金账户进入备付金账户。

对于互保类结算保证金账户,调整数据将通过通知信息文件发送结算参与人,保证金的收取需结算参与人主动划入,返还需结算参与人通过预留收款账户的方式划出。

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对保证金账户余额(扣除司法冻结金额)与应缴纳额度进行核查,对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的结算保证金差额进行收取或返还。如因缴纳结算保证金导致当天最低备付不足或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则按相关自律办法及业务规则处理。

2.2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2.2.1 非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如发生因动用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导致非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的,本公司在动用结算保证金后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该结算参与人发送补缴信息,并在发出补缴数据后的下一个交易日从结算参与人相关备付金账户中收取。

2.2.2. 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追偿

违约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保证金不能弥补其造成的价差损失的,本公司向该结算参与人就不足部分进行追偿。

向结算参与人的追偿所得,在扣除相关费用以及弥补结算参与人未足额分担的价差损失后,先按相同比例归还原分担损失的结算参与人;有剩余的,归还本公司划拨的结算保证金;仍有剩余的,归还所批准动用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2.3 结算保证金的退出

结算参与人不再参与相关结算业务并申请办理结算业务终止手续的,在结清与本公司相关债权债务并确定销户日期后,本公司于销户日当天对结算保证金账户进行结息处理,并将结息后的结算保证金账户余额结转至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四章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

3.1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原则

对于所有结算保证金账户,本公司通过最低限额的方式冻结其应缴纳额度,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公司可以动用结算保证金:

(1)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的流动性垫付;

(2)结算参与人由于交收违约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弥补。

3.2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方法

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本公司可动用结算保证金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其待交收资金不足以用于补购证券的,本公司可动用结算保证金完成违约交收证券的补购。

结算参与人发生交收违约,本公司采取以下措施后,仍不足以弥补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的,不足部分确认为结算参与人的交收违约损失。

(1)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处置其待处分证券,或动用其待处分资金;

(2)动用结算参与人缴纳的交收价差担保物;

(3)向违约结算参与人发出追偿通知,要求违约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足交收违约造成的损失。

本公司将发出追偿通知后的第五个交易日作为违约损失确定日。

3.3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顺序

在违约损失确定日,本公司按照下列顺序动用违约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保证金弥补其交收违约损失,记减其结算保证金账户余额。

(1)违约结算参与人缴纳的自营结算保证金。没有自营交易结算业务的违约结算参与人,动用其缴纳的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

(2)违约结算参与人缴纳的客户结算保证金(仅限于违约结算参与人的客户交易结算业务产生的交收违约损失)。

动用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仍不能弥补其交收违约损失的,本公司将视不足部分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不足部分未达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最低支付限额或达到最低支付限额但未获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该不足部分首先由本公司划拨的结算保证金进行弥补;仍不足的,作为待摊违约损失,由《办法》确定的参与分担待摊违约损失的结算参与人分担;

(2)不足部分达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最低支付限额,经本公司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申请动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且获得批准的,该不足部分首先由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弥补;不足部分,

由本公司划拨的结算保证金弥补;仍不足的,作为待摊违约损失,由《办法》确定的参与分担待摊违约损失的结算参与人分担。

第五章 数据接口

结算保证金相关数据接口可参见www.chinaclear.cn 技术专区-上海市场-技术接口规范栏目下更新后的登记结算数据接口(结算参与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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