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委激励技能人才创新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在全河营造激励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广大技术工人围绕生产需要主动创新、勇于创新的工作热情,积极投身到创新活动中去,建立科学有效的技能人才技术职务晋升机制,结合黄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属各单位获得委创新成果奖的在岗技术工人。
第三条 对获得委创新成果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其创新成果属于治黄工作范围(下同),未取得高级工资格的,可直接晋升为高级工;已取得高级工资格的,可提前一年申报技师考评,并在技师评审赋分标准总分中加3分。
对获得委创新成果三等奖的第二和第三完成人,申报技师考评时,在技师评审赋分标准总分中分别加2分、1分。
第四条 对获得委创新成果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未取得高级工资格的,可直接晋升为高级工;已取得高级工资格的,可直接晋升为技师。
对获得委创新成果二等奖的第二至第四完成人,可直接晋升上一级技术等级(限高级工及以下);已取得高级工资格的,可提前一年申报技师考评,并在技师评审赋分标准总分中分别加5分、4分、3分。
第五条 对获得委重大创新成果奖、创新成果一等奖及创新成果特别奖的第一完成人,未取得技师资格的,可直接晋升为技师。
对获得委重大创新成果奖、创新成果一等奖及创新成果特别奖的
第二至第五完成人, 未取得高级工资格的,可直接晋升为高级工;已取得高级工资格的,可破格申报技师考评,并在技师评审赋分标准总分中分别加7分、6分、5分、4分。
第六条 对获得委应用技术创新成果推广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按上述“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凡获奖人员中已取得技师资格并被聘任的,可提前一年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第八条 对获得多项委创新成果奖的,在技师评审赋分标准总分中可累计加分。
第九条 委下发创新成果表彰文件后,由所属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技术工人填写申报材料报委人劳局。申报材料包括:《创新成果奖申报表》、表彰文件、荣誉证书及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各一份;《黄委技术工人破格晋升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表)。
第十条 凡申报并经审查符合本规定晋升技术职务的人员将公示十天。公示后,由委人劳局发文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对以前获得委创新成果奖的人员,符合本规定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委人劳局负责解释。
附表
黄委技术工人破格晋升审批表
黄委激励技能人才创新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在全河营造激励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广大技术工人围绕生产需要主动创新、勇于创新的工作热情,积极投身到创新活动中去,建立科学有效的技能人才技术职务晋升机制,结合黄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属各单位获得委创新成果奖的在岗技术工人。
第三条 对获得委创新成果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其创新成果属于治黄工作范围(下同),未取得高级工资格的,可直接晋升为高级工;已取得高级工资格的,可提前一年申报技师考评,并在技师评审赋分标准总分中加3分。
对获得委创新成果三等奖的第二和第三完成人,申报技师考评时,在技师评审赋分标准总分中分别加2分、1分。
第四条 对获得委创新成果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未取得高级工资格的,可直接晋升为高级工;已取得高级工资格的,可直接晋升为技师。
对获得委创新成果二等奖的第二至第四完成人,可直接晋升上一级技术等级(限高级工及以下);已取得高级工资格的,可提前一年申报技师考评,并在技师评审赋分标准总分中分别加5分、4分、3分。
第五条 对获得委重大创新成果奖、创新成果一等奖及创新成果特别奖的第一完成人,未取得技师资格的,可直接晋升为技师。
对获得委重大创新成果奖、创新成果一等奖及创新成果特别奖的
第二至第五完成人, 未取得高级工资格的,可直接晋升为高级工;已取得高级工资格的,可破格申报技师考评,并在技师评审赋分标准总分中分别加7分、6分、5分、4分。
第六条 对获得委应用技术创新成果推广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按上述“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凡获奖人员中已取得技师资格并被聘任的,可提前一年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第八条 对获得多项委创新成果奖的,在技师评审赋分标准总分中可累计加分。
第九条 委下发创新成果表彰文件后,由所属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技术工人填写申报材料报委人劳局。申报材料包括:《创新成果奖申报表》、表彰文件、荣誉证书及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各一份;《黄委技术工人破格晋升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表)。
第十条 凡申报并经审查符合本规定晋升技术职务的人员将公示十天。公示后,由委人劳局发文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对以前获得委创新成果奖的人员,符合本规定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委人劳局负责解释。
附表
黄委技术工人破格晋升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