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死刑的价值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年第10卷第10期

有关死刑的价值分析

□刘

【摘

要】死刑作为一种形式简单的刑罚,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并未产生较大的发展变化,只是随着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出现

了不同的执行方式和执行标准。近代自从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便出现了死刑的存废之争,成为刑法学界的一个

从而也带动了很多国家死刑制度的演变。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完全废除死热点问题,刑,有的部分废除死刑,有的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我国是至今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是世界上规定死刑

效益性和人道性的三大价值标准,简述我国死刑的价值分析。罪名数量最多的国家。笔者从公正性、

【关键词】死刑;价值分析;公正性【作者简介】刘峥(1980.3~),男,河北定州人,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研究方向:经济法

杜平(1980.11~),女,河北魏县人,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国是至今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是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

数量最多的国家。在日前国内犯罪率继续走高,民众对犯罪嫉恶如仇的心理状态下,死刑的威信与作用被夸大,人们希望对罪行较大的犯罪人判处死刑,司法机关为了迎合公众的报应心理也遵循了人们的意志,导致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应用。但死刑是否需要长久保留下去,死刑长期存在是否有需要从死刑的价值来分析。死刑的价值之争归根其必要性,

2.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不同。主要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不同。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内资企业由行业财务制度规定;外资企业由税法规定。再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留存的残值比例,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在原价5%以内的,由企业自行确定,情况特殊需调整比例的,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外资企业固定资产

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残值比例应不低于原价的10%,

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总之,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上,税

法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更多的灵活性,由此造成同一收入水平的内外资企业税负相差悬殊,不利于企业平等竞争和统一市场机制的形成。税收优惠没有很好地体现国区域性优惠导向有家的政策导向。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

余,产业性优惠导向不甚明显。

三、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在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即在通货紧缩趋势下,只有合理的税收政策才能发挥税收的功能。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和宏观经济调控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调节器。

税收植根于经济,经济是税收的基础。只有经济不断增长,经济活动的总量不断扩大,才能扩大税源,增加税收收入。税收的作用还在于它能调节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的平衡,调节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新颁布的实施条例中的两税并轨政策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率,并给予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以低税率的政策是采取了减税的手段,但这一手段旨在,优化引资结构,消除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保证内外资

到底无外乎三个方面,即死刑是否公正,是否可收到预防犯

罪之功效与是否人道。换句话说,也就是死刑是否符合刑罚的公正性、效益性和人道性的三大价值标准。

一、死刑的首选价值:公正性

死刑的公正性,指的是死刑对于犯罪是不是一种应得的报应,以及用死刑来惩罚犯罪是不是公平;或者说,用剥夺生是否公平。任何刑命的死刑来对待已经犯罪的人是否正当,

企业拥有公平的竞争环境。我们从近些年的企业发展中发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差异严重影响了内资企业的经营发展,一些国企为了摆脱税负包袱,享受针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常常不惜以巨大的代价换取与外商的合资,结果往往被外商控股,导致多年奋斗出来的优质资产拱手相让,转制期间也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对外资相反,外资如果超过一定一般没有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

的规模反而会受到限制。发达国家不是靠优惠政策来促进发展,而是靠提供更好的制度和环境。另外,两税并轨的政策是为了更好准备中国加入WTO进入后过渡期的工作。当然,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尤其是两税并轨的政策对于外

但这并不会造成外资企业资企业来讲的确增加了税收负担,

的撤资行为。两税合并后实行的统一税率在24%~27%之

比国际平均水平还低,而且两税并轨同增值税的转型改间,

革一道构成了一增一减的合力效应,使外资企业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与此同时,为了保证中央扩大内需,促进增长的政府还加强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决策得到贯彻落实,继续拉动出口需求,这就为内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平台。

【参考文献】

1.金人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J].求是,努力促进经济增长[2000

2.童程鹏.中国税制中的自动稳定功能有待加强[J].大众科2008学(科学研究与实践),

·56·

Industrial&ScienceTribune2011.(10).10

罚方法,如果不具有公正性,都是不应该存在的。死刑以剥

夺人的生命为内容,

杀人罪也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生命与生命在价值上是对等的,因此死刑与杀人罪具有等价性

而有明显的公正性。这就如同在我国杀人偿命一样,历来是天经地义之事,实际上便是对死刑因可让杀人者偿命而具有

公正性的一种共识。其次,

死刑具有公正性,无论从历史的角度还是现实的角度来看,都应该是一个不争的命题。从历史

渊源看,死刑作为最原始的刑罚方法,它的产生是原始的、本能的、公正要求的结果,在原始的同态复仇的背后潜在着一种本能的朴素的公正观念,这也是刑罚公正性的原始形态。从现实看,剥夺生命的杀人罪普遍存在,而与杀人罪等价的刑罚方法,非死刑莫属。

二、死刑的效益性

死刑的效益性主要指死刑对于预防犯罪是不是一种必要的手段;换言之,是指死刑的存在与运用是否有相应的效果来证明其是正当的。

首先,死刑有没有预防犯罪的作用。死刑的个别预防功能是显而易见的,死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而生命是人类活动的前提,也是犯罪人在犯罪的前提,死人是不可能再犯罪的。死刑的一般预防功能是指死刑对于预防犯罪人以外的一般人的犯罪的作用。一是死刑对受害人及亲属而言,主要是安抚慰藉作用。因国家以刑罚惩罚处死犯罪人,以公平形式满足被害人及亲属的报复愿望,使其不致再采取私力报复行动而犯罪;二是对普通守法者而言主要是平息民愤。主要反映在国家对严重犯罪者处死刑,满足守法者要求惩罚犯罪人的愿望,使守法者认识到对犯罪的否定与对法律的肯定,使其守法意识加强;三是死刑对潜在犯罪人的强大威慑作用。基于本能的求生欲望,潜在犯罪人在意欲犯罪的同时,必然对作为犯罪结果的死刑产生畏惧心理,并为避免丧失生命而不敢犯罪,故死刑的这种一般预防之功能亦是顺理成章。

其次,运用死刑来惩罚犯罪是否必要,可否用其他刑罚代替。对于死刑而言,其所具有剥夺罪犯再犯罪能力的彻底性,是其他任何刑罚无可比拟的。简单来说,财产刑、资格刑

剥夺的仅是犯罪人再利用财产、

资格犯罪的能力,有期徒刑则是只构成对其再犯罪能力的相对限制,无期徒刑则只构成对犯罪人再犯能力的终身限制,

况且犯罪人有逃脱的或对同案犯实施犯罪的可能。所以仅从个别预防的角度来看,死刑

的作用确非其他刑罚可代替。

关于其他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与死刑相比较,其差别

是明显的。对潜在犯罪人而言,

死刑因其无比严厉的裁判而具最强大威慑力,也自然就构成了对犯罪的最有效的遏

制;对受害人而言,死刑是可以满足报复欲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并且在客观上消除了私力报复的可能性故其防止私力报复再犯罪的功效同样为其他刑罚所不及;对一般人而言,惟有以剥夺生命为实现方式的死刑才能彻底平息杀人等极其严重犯罪所造成的强大的民愤,最大限度避免了私刑现象。

所以,如果仅从效益性角度而言,死刑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Industrial&ScienceTribune2011.(10).10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年第10卷第10期

三、死刑的人道性

死刑是否人道,实际上指死刑是否符合刑罚的人道性要求,即是否符合人道理念。所谓人道理念,其基本蕴含是爱护人、关怀人、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既然刑罚之人道性要求刑罚必须尊重犯罪人的人格,而人格又是人与动物根本区别的标志。这一根本标志在于人具有理性即自由意志。因此刑罚是否人道,关键在于刑罚惩罚的是否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的犯罪。对死刑而言,如果惩罚的是重大的犯罪人自由意志体现的犯罪,而且死刑给受刑者的痛苦只以致其死亡为限,而不附加额外的痛苦和折磨,

则是人道的和正当的。况且,刑罚的人道对象应该是犯罪人以外的社会成员。这是由于刑罚是社会自身的防卫手段,

其保护对象是作为社会全体成员之多数的普通人,而不是危害社会权益的犯罪人;而对犯罪人的人道,是对其他成员的不人道,这道理便如同认为死刑剥夺了犯罪人生命为由而主张死刑不人道,实际上则等于承认犯罪人的杀人行为是人道的。

由此,笔者认为,死刑是一种人道性的刑罚。生命对于每个人都是神圣的,而生命的神圣性需要法律的保证,这就要求那些侵犯无辜者生命的人丧失生命,

实际上也就是以死刑的适用来保证绝大多数普通人的生命。正因为死刑的人道性指尊重人格的自由意志,所以死刑惩罚的是作为犯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的犯罪,便是人道的;正因为刑罚人道是指对犯罪人以外的社会成员人道,所以死刑是为保护社会成员免受侵害所必需的,便是人道的。综上所述,死刑完全符合三大价值的要求,而保留死刑也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但是,笔者却并不认为死刑可以长久存在的,这不仅是由对死刑的世界性现状得出的大势所趋之结果,而且随人类历史的发展、物质文明的提高,死刑的废除只是时间问题而已。因为死刑的副面作用正在逐渐显

露,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血族复仇)的文明形式,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与弊害。”况且,死

刑是否真正具有必然的强大威慑作用尚未有确凿的证据,仅是从理论上分析具有应然的作用而已;而且有的学者认为,死刑的这种剥夺人最宝贵之生命的刑罚方法,不断的接收来自各个方面的抨击与拷问,因为(对杀人罪而言)即使你剥夺

了犯罪人的生命,

但依然不能使被伤害的生命得到恢复,更何况肉体刑罚是不人道之刑为刑法学界的公论,那么剥夺比

健康权更重要的生命权的死刑难道就是人道之刑吗?参考文献】

1.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成光海.论我国刑法中的死刑[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

社,

20003.贾宇.鲍遂献.废除死刑的理性思考和现实选择[J].刑法学研究新视野,

19954.高铭暄.李文峰.从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论我国死刑的立法完善[

J].刑法论丛,20025.杨春洗.张庆方.论世界范围内死刑存废现状和中国死刑问题[

J].刑法论丛,2002.·57·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年第10卷第10期

有关死刑的价值分析

□刘

【摘

要】死刑作为一种形式简单的刑罚,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并未产生较大的发展变化,只是随着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出现

了不同的执行方式和执行标准。近代自从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便出现了死刑的存废之争,成为刑法学界的一个

从而也带动了很多国家死刑制度的演变。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完全废除死热点问题,刑,有的部分废除死刑,有的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我国是至今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是世界上规定死刑

效益性和人道性的三大价值标准,简述我国死刑的价值分析。罪名数量最多的国家。笔者从公正性、

【关键词】死刑;价值分析;公正性【作者简介】刘峥(1980.3~),男,河北定州人,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研究方向:经济法

杜平(1980.11~),女,河北魏县人,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国是至今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是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

数量最多的国家。在日前国内犯罪率继续走高,民众对犯罪嫉恶如仇的心理状态下,死刑的威信与作用被夸大,人们希望对罪行较大的犯罪人判处死刑,司法机关为了迎合公众的报应心理也遵循了人们的意志,导致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应用。但死刑是否需要长久保留下去,死刑长期存在是否有需要从死刑的价值来分析。死刑的价值之争归根其必要性,

2.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不同。主要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不同。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内资企业由行业财务制度规定;外资企业由税法规定。再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留存的残值比例,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在原价5%以内的,由企业自行确定,情况特殊需调整比例的,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外资企业固定资产

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残值比例应不低于原价的10%,

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总之,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上,税

法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更多的灵活性,由此造成同一收入水平的内外资企业税负相差悬殊,不利于企业平等竞争和统一市场机制的形成。税收优惠没有很好地体现国区域性优惠导向有家的政策导向。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

余,产业性优惠导向不甚明显。

三、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在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即在通货紧缩趋势下,只有合理的税收政策才能发挥税收的功能。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和宏观经济调控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调节器。

税收植根于经济,经济是税收的基础。只有经济不断增长,经济活动的总量不断扩大,才能扩大税源,增加税收收入。税收的作用还在于它能调节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的平衡,调节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新颁布的实施条例中的两税并轨政策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率,并给予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以低税率的政策是采取了减税的手段,但这一手段旨在,优化引资结构,消除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保证内外资

到底无外乎三个方面,即死刑是否公正,是否可收到预防犯

罪之功效与是否人道。换句话说,也就是死刑是否符合刑罚的公正性、效益性和人道性的三大价值标准。

一、死刑的首选价值:公正性

死刑的公正性,指的是死刑对于犯罪是不是一种应得的报应,以及用死刑来惩罚犯罪是不是公平;或者说,用剥夺生是否公平。任何刑命的死刑来对待已经犯罪的人是否正当,

企业拥有公平的竞争环境。我们从近些年的企业发展中发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差异严重影响了内资企业的经营发展,一些国企为了摆脱税负包袱,享受针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常常不惜以巨大的代价换取与外商的合资,结果往往被外商控股,导致多年奋斗出来的优质资产拱手相让,转制期间也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对外资相反,外资如果超过一定一般没有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

的规模反而会受到限制。发达国家不是靠优惠政策来促进发展,而是靠提供更好的制度和环境。另外,两税并轨的政策是为了更好准备中国加入WTO进入后过渡期的工作。当然,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尤其是两税并轨的政策对于外

但这并不会造成外资企业资企业来讲的确增加了税收负担,

的撤资行为。两税合并后实行的统一税率在24%~27%之

比国际平均水平还低,而且两税并轨同增值税的转型改间,

革一道构成了一增一减的合力效应,使外资企业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与此同时,为了保证中央扩大内需,促进增长的政府还加强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决策得到贯彻落实,继续拉动出口需求,这就为内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平台。

【参考文献】

1.金人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J].求是,努力促进经济增长[2000

2.童程鹏.中国税制中的自动稳定功能有待加强[J].大众科2008学(科学研究与实践),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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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方法,如果不具有公正性,都是不应该存在的。死刑以剥

夺人的生命为内容,

杀人罪也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生命与生命在价值上是对等的,因此死刑与杀人罪具有等价性

而有明显的公正性。这就如同在我国杀人偿命一样,历来是天经地义之事,实际上便是对死刑因可让杀人者偿命而具有

公正性的一种共识。其次,

死刑具有公正性,无论从历史的角度还是现实的角度来看,都应该是一个不争的命题。从历史

渊源看,死刑作为最原始的刑罚方法,它的产生是原始的、本能的、公正要求的结果,在原始的同态复仇的背后潜在着一种本能的朴素的公正观念,这也是刑罚公正性的原始形态。从现实看,剥夺生命的杀人罪普遍存在,而与杀人罪等价的刑罚方法,非死刑莫属。

二、死刑的效益性

死刑的效益性主要指死刑对于预防犯罪是不是一种必要的手段;换言之,是指死刑的存在与运用是否有相应的效果来证明其是正当的。

首先,死刑有没有预防犯罪的作用。死刑的个别预防功能是显而易见的,死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而生命是人类活动的前提,也是犯罪人在犯罪的前提,死人是不可能再犯罪的。死刑的一般预防功能是指死刑对于预防犯罪人以外的一般人的犯罪的作用。一是死刑对受害人及亲属而言,主要是安抚慰藉作用。因国家以刑罚惩罚处死犯罪人,以公平形式满足被害人及亲属的报复愿望,使其不致再采取私力报复行动而犯罪;二是对普通守法者而言主要是平息民愤。主要反映在国家对严重犯罪者处死刑,满足守法者要求惩罚犯罪人的愿望,使守法者认识到对犯罪的否定与对法律的肯定,使其守法意识加强;三是死刑对潜在犯罪人的强大威慑作用。基于本能的求生欲望,潜在犯罪人在意欲犯罪的同时,必然对作为犯罪结果的死刑产生畏惧心理,并为避免丧失生命而不敢犯罪,故死刑的这种一般预防之功能亦是顺理成章。

其次,运用死刑来惩罚犯罪是否必要,可否用其他刑罚代替。对于死刑而言,其所具有剥夺罪犯再犯罪能力的彻底性,是其他任何刑罚无可比拟的。简单来说,财产刑、资格刑

剥夺的仅是犯罪人再利用财产、

资格犯罪的能力,有期徒刑则是只构成对其再犯罪能力的相对限制,无期徒刑则只构成对犯罪人再犯能力的终身限制,

况且犯罪人有逃脱的或对同案犯实施犯罪的可能。所以仅从个别预防的角度来看,死刑

的作用确非其他刑罚可代替。

关于其他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与死刑相比较,其差别

是明显的。对潜在犯罪人而言,

死刑因其无比严厉的裁判而具最强大威慑力,也自然就构成了对犯罪的最有效的遏

制;对受害人而言,死刑是可以满足报复欲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并且在客观上消除了私力报复的可能性故其防止私力报复再犯罪的功效同样为其他刑罚所不及;对一般人而言,惟有以剥夺生命为实现方式的死刑才能彻底平息杀人等极其严重犯罪所造成的强大的民愤,最大限度避免了私刑现象。

所以,如果仅从效益性角度而言,死刑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Industrial&ScienceTribune2011.(10).10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年第10卷第10期

三、死刑的人道性

死刑是否人道,实际上指死刑是否符合刑罚的人道性要求,即是否符合人道理念。所谓人道理念,其基本蕴含是爱护人、关怀人、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既然刑罚之人道性要求刑罚必须尊重犯罪人的人格,而人格又是人与动物根本区别的标志。这一根本标志在于人具有理性即自由意志。因此刑罚是否人道,关键在于刑罚惩罚的是否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的犯罪。对死刑而言,如果惩罚的是重大的犯罪人自由意志体现的犯罪,而且死刑给受刑者的痛苦只以致其死亡为限,而不附加额外的痛苦和折磨,

则是人道的和正当的。况且,刑罚的人道对象应该是犯罪人以外的社会成员。这是由于刑罚是社会自身的防卫手段,

其保护对象是作为社会全体成员之多数的普通人,而不是危害社会权益的犯罪人;而对犯罪人的人道,是对其他成员的不人道,这道理便如同认为死刑剥夺了犯罪人生命为由而主张死刑不人道,实际上则等于承认犯罪人的杀人行为是人道的。

由此,笔者认为,死刑是一种人道性的刑罚。生命对于每个人都是神圣的,而生命的神圣性需要法律的保证,这就要求那些侵犯无辜者生命的人丧失生命,

实际上也就是以死刑的适用来保证绝大多数普通人的生命。正因为死刑的人道性指尊重人格的自由意志,所以死刑惩罚的是作为犯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的犯罪,便是人道的;正因为刑罚人道是指对犯罪人以外的社会成员人道,所以死刑是为保护社会成员免受侵害所必需的,便是人道的。综上所述,死刑完全符合三大价值的要求,而保留死刑也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但是,笔者却并不认为死刑可以长久存在的,这不仅是由对死刑的世界性现状得出的大势所趋之结果,而且随人类历史的发展、物质文明的提高,死刑的废除只是时间问题而已。因为死刑的副面作用正在逐渐显

露,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血族复仇)的文明形式,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与弊害。”况且,死

刑是否真正具有必然的强大威慑作用尚未有确凿的证据,仅是从理论上分析具有应然的作用而已;而且有的学者认为,死刑的这种剥夺人最宝贵之生命的刑罚方法,不断的接收来自各个方面的抨击与拷问,因为(对杀人罪而言)即使你剥夺

了犯罪人的生命,

但依然不能使被伤害的生命得到恢复,更何况肉体刑罚是不人道之刑为刑法学界的公论,那么剥夺比

健康权更重要的生命权的死刑难道就是人道之刑吗?参考文献】

1.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成光海.论我国刑法中的死刑[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

社,

20003.贾宇.鲍遂献.废除死刑的理性思考和现实选择[J].刑法学研究新视野,

19954.高铭暄.李文峰.从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论我国死刑的立法完善[

J].刑法论丛,20025.杨春洗.张庆方.论世界范围内死刑存废现状和中国死刑问题[

J].刑法论丛,20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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