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缴纳义务人识别号:
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扣除项目金额。为上期本表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七)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义务人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扣
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4栏“本期扣除额”:反映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九)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反映本期期末尚未扣除项目金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与“本月(期)”数相同。
(十)第6栏“计费销售额”:反映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一)第8栏“应缴费额”:反映本期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金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二)第9栏“期初未缴费额”:反映本期期初欠缴费额、应缴未缴上期费额等合计数。等同于上期本表第14栏“期末未缴费额”。
(十三)第10栏“本期已缴费额”:反映本期已缴上期费额、
已缴欠缴费额、已预缴本期费额等合计数。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其中,“本期预缴费额”填写本期已预缴的本期应缴费额;“本期缴纳上期费额”填写本期缴纳的上期应缴未缴费额;“本期缴纳欠费额”填写本期缴纳的以前各期形成的欠费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四)第14栏“期末未缴费额”:反映本期期末应缴未缴费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其中,“欠缴费额”反映已形成的欠费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与“本月(期)数”相同。
(十五)第16栏“本期应补(退)费额”:反映本期应纳费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
(十六)第17栏“本期检查已补缴费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已补缴的费额。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四、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留存一份,退缴纳义务人一份。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缴纳义务人识别号:
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扣除项目金额。为上期本表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七)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义务人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扣
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4栏“本期扣除额”:反映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九)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反映本期期末尚未扣除项目金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与“本月(期)”数相同。
(十)第6栏“计费销售额”:反映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一)第8栏“应缴费额”:反映本期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金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二)第9栏“期初未缴费额”:反映本期期初欠缴费额、应缴未缴上期费额等合计数。等同于上期本表第14栏“期末未缴费额”。
(十三)第10栏“本期已缴费额”:反映本期已缴上期费额、
已缴欠缴费额、已预缴本期费额等合计数。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其中,“本期预缴费额”填写本期已预缴的本期应缴费额;“本期缴纳上期费额”填写本期缴纳的上期应缴未缴费额;“本期缴纳欠费额”填写本期缴纳的以前各期形成的欠费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四)第14栏“期末未缴费额”:反映本期期末应缴未缴费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其中,“欠缴费额”反映已形成的欠费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与“本月(期)数”相同。
(十五)第16栏“本期应补(退)费额”:反映本期应纳费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
(十六)第17栏“本期检查已补缴费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已补缴的费额。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四、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留存一份,退缴纳义务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