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标准)

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甲方(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邮 编:

电子邮箱:

乙方(保证人):

身 份 证:

住 所: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寄地址:

邮 编:

电子邮箱:

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1. 为担保《主债权合同》(定义见下文)的履行,乙方愿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为主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和项下对甲方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双方签署的编号为xx04的《XX 供应链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及对该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主债权合同》:指主债务人与贷款机构签署的编号为的《委托贷款借

款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以及甲方与主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签署的编号为xx01的《投资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上述合同/协议名称和编号以实际签署为准。

1.3

1.4 主债务人:XX 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省。

1.5

1.6

1.7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法律:指中国任何立法机关、国家机构或监管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

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指令等规范性文件。

1.8 元:如无特别约定指人民币元。

第2条 被担保债务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担保的债务(即“被担保债务”)范围包括:

(1) 主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项下应向甲方履行的所有义务、责任。

(2) 主债务人未履行其在《主债权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责任而给甲方

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3) 主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项下的所有因主债务人的义务、责任产生

的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它

应付费用。

(4) 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由于主债务人违反《主债权合同》而

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

费(如适用)、评估费、翻译费等。

第3条 保证方式

3.1

3.2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如主债务人未按《主债权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甲方有权直接要

求乙方在被担保债务的范围内履行清偿上述相关款项的义务而无须先追偿主债务人。

3.3 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相关款项

支付至甲方届时指定的银行账户。

3.4 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无配偶证明。

第4条 进一步约定

4.1 本合同独立于《主债权合同》。《主债权合同》的任何条款成为无效、非法或不

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

4.2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独立并累加于甲方现已取得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且该

保证不会因甲方已取得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而以任何方式受到减损或影响。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得以实现之前行使任何其它担保。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也不以行使任何其它担保为条件。乙方同意,甲方

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在本保证或其他担保项下的与其相关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请求权、担保权和救济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视为甲方放弃该等权利,亦不会影响甲方全面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第5条 保证期间

乙方对被担保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6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主债权合同》项下针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并有权采

取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挂号信、传真或在公共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乙方相关债权转让事宜,无须取得乙方同意,乙方应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6.2 主债务人未按《主债权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6.3 甲方与主债务人经协商变更《主债权合同》的,应通知乙方但无须取得乙方同

意,乙方不因此免除其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若《主债权合同》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的,乙方仍在变更后《主债权合同》规定的期限及债务金额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7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出现如下第(2)和第(4)种情形的,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前至少5个工作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出现下述其他情形的,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或已通知甲方,但未按甲方要求增加或更换担保条件的,甲方有权停止向主债务人划款并要求主债务人立即偿还全部投资资金本息,并有权追究乙方和主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1) 乙方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2) 乙方为第三人利益或为保护第三方免遭损失而提供贷款或提供保证担

保或以自有财产(或权利)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且提供的累计

贷款金额或担保金额超过乙方个人资产的50%的。

(3) 乙方发生对其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

行政处罚的。

(4) 乙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等事项的且影响甲方权利实现的。

(5)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或出具保证书时隐瞒了自身承担保证责任的实际能

力,或未获得有关机关或机构的授权。

(6) 乙方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其

他不适当的方式处理其自有财产、提供服务,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或其他不适当的方式收购第三方资产或接受服务。

(7) 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7.2 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担保义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第8条 陈述与保证

8.1 甲方就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 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拥有与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相应的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

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法律

约束力。

(3) 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对双方之间的有

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

有条款均无异议。

(4)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需要由甲方获得相关政府

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甲方保证已获得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

且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持续具有完全的效力。

(5) 甲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

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 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

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8.2 乙方就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 乙方拥有与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本人,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

束力。

(3) 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对双方之间的有

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

有条款均无异议。

(4)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需要由乙方获得相关政府

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乙方保证已获得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

且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持续具有完全的效力。

(5) 乙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

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 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

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6) 乙方自愿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

实的。

(7) 乙方为确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特向甲方公示乙方及家庭财产(见

附表),乙方及家庭所有的一切财产均作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表内所列财产;表内所列财产如发生转让、抵押、

质押、出租等事宜,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8.3 本合同中所述的各项陈述与保证,均被视为由双方在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

合同被解除或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基于届时存续的事实和情形重新作出。

第9条 税费条款

9.1 现时或将来政府有任何针对本合同或本合同所载交易征收税赋,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代为支付该税赋,乙方应立即补偿给甲方。

9.2 双方因缔结和履行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公证或见证费、担保登记

费、评估费、变卖或拍卖的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10条 保密事项

10.1 双方对于本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合同的文件资料和相对方的

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1) 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 因履行本合同之需要。

(3) 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 合同相对方同意披露。

(5) 法律的要求。

10.2 双方一致同意,进一步采取所有合理的努力和防范措施,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

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员以及雇用的中介机构和企业未经授权获得或/和使用或/和披露上述任何保密信息。

10.3 双方一致同意,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双方一

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另一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第11条 通知和送达

11.1 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往来文件(以下统称为“往来文件”),应按

照本合同记载的另一方的联系方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传真方式发出,并在下述条件下送达生效:

(1) 以专人递送的,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视为送达;

(2) 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

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收到传真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4) 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11.2 本合同项下的经办人或经办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

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所发出的往来文件视为有效。

第12条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

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2.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

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12.3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13条 违约责任

13.1 一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13.2 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或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同,应对另一

方承担违约责任。

13.3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

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

造成的损失。

13.4 乙方未按期承担保证责任的,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未偿还债务按每日0.5‰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

13.5 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相对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对方为

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第14条 合同的解除

14.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可解除:

(1) 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

(2) 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而使合同履行丧失订立

时的基础或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

本合同。

(3)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双方或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 双方均可以

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4) 因情况发生变化,双方经过协商同意解除。

(5) 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14.2 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日期为合同正式解除之日。以协

商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以双方达成协议之日为本合同正式解除之日。

14.3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一方向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15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5.1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现行法律。 15.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

本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3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对于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合同当事人仍须履行。

第16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期限

16.1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乙方签字后成立。 16.2 本合同在成立时生效。

16.3 本合同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及被担保债务被

清偿完毕之日止。 第17条 合同的解释

17.1 本合同由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而订立的。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

虑任何对起草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

17.2 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

分,也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第18条 条款的独立

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国家法律、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但该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条款严重损害了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的除外。 第19条 权利的保留

19.1 本合同任何一方没有行使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

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它权利或任何其它过失的追究。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

19.2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它条

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第20条 期间的顺延和账户的变更

20.1 本合同项下一方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

20.2 本合同项下一方如需变更银行账户(如有),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另一方发出

书面通知;账户变更方怠于发出上述通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账户变更方承担。 第21条 合同的完整

21.1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需变更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2 本合同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3 基于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告知、说明等;下同)

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2条 强制执行公证

22.1 本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中顺易资管和保证人应到公证机关对本合同进

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中顺易资管和保证人在此确认:本合同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对所约定的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当保证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保证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本条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规定优先于本合同第十五条执行。 第23条 其他事项

23.1 约束力。本合同对双方及其各自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同样适用并具有约束

力。

23.2 计量单位。本合同项下一切金额的核算以四舍五入的方式精确到小数点后两

位。

23.3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持贰份,其余贰份作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或强制执行公证手续之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编号编号:xx04《XX 供应链委托贷款之保证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章):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章):

签署日期及地点:年 月

日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附表:

财产清单

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甲方(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邮 编:

电子邮箱:

乙方(保证人):

身 份 证:

住 所: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寄地址:

邮 编:

电子邮箱:

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1. 为担保《主债权合同》(定义见下文)的履行,乙方愿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为主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和项下对甲方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双方签署的编号为xx04的《XX 供应链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及对该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主债权合同》:指主债务人与贷款机构签署的编号为的《委托贷款借

款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以及甲方与主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签署的编号为xx01的《投资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上述合同/协议名称和编号以实际签署为准。

1.3

1.4 主债务人:XX 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省。

1.5

1.6

1.7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法律:指中国任何立法机关、国家机构或监管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

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指令等规范性文件。

1.8 元:如无特别约定指人民币元。

第2条 被担保债务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担保的债务(即“被担保债务”)范围包括:

(1) 主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项下应向甲方履行的所有义务、责任。

(2) 主债务人未履行其在《主债权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责任而给甲方

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3) 主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项下的所有因主债务人的义务、责任产生

的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它

应付费用。

(4) 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由于主债务人违反《主债权合同》而

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

费(如适用)、评估费、翻译费等。

第3条 保证方式

3.1

3.2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如主债务人未按《主债权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甲方有权直接要

求乙方在被担保债务的范围内履行清偿上述相关款项的义务而无须先追偿主债务人。

3.3 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相关款项

支付至甲方届时指定的银行账户。

3.4 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无配偶证明。

第4条 进一步约定

4.1 本合同独立于《主债权合同》。《主债权合同》的任何条款成为无效、非法或不

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

4.2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独立并累加于甲方现已取得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且该

保证不会因甲方已取得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而以任何方式受到减损或影响。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得以实现之前行使任何其它担保。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也不以行使任何其它担保为条件。乙方同意,甲方

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在本保证或其他担保项下的与其相关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请求权、担保权和救济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视为甲方放弃该等权利,亦不会影响甲方全面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第5条 保证期间

乙方对被担保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6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主债权合同》项下针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并有权采

取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挂号信、传真或在公共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乙方相关债权转让事宜,无须取得乙方同意,乙方应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6.2 主债务人未按《主债权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6.3 甲方与主债务人经协商变更《主债权合同》的,应通知乙方但无须取得乙方同

意,乙方不因此免除其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若《主债权合同》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的,乙方仍在变更后《主债权合同》规定的期限及债务金额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7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出现如下第(2)和第(4)种情形的,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前至少5个工作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出现下述其他情形的,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或已通知甲方,但未按甲方要求增加或更换担保条件的,甲方有权停止向主债务人划款并要求主债务人立即偿还全部投资资金本息,并有权追究乙方和主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1) 乙方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2) 乙方为第三人利益或为保护第三方免遭损失而提供贷款或提供保证担

保或以自有财产(或权利)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且提供的累计

贷款金额或担保金额超过乙方个人资产的50%的。

(3) 乙方发生对其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

行政处罚的。

(4) 乙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等事项的且影响甲方权利实现的。

(5)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或出具保证书时隐瞒了自身承担保证责任的实际能

力,或未获得有关机关或机构的授权。

(6) 乙方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其

他不适当的方式处理其自有财产、提供服务,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或其他不适当的方式收购第三方资产或接受服务。

(7) 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7.2 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担保义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第8条 陈述与保证

8.1 甲方就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 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拥有与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相应的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

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法律

约束力。

(3) 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对双方之间的有

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

有条款均无异议。

(4)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需要由甲方获得相关政府

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甲方保证已获得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

且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持续具有完全的效力。

(5) 甲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

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 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

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8.2 乙方就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 乙方拥有与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本人,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

束力。

(3) 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对双方之间的有

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

有条款均无异议。

(4)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需要由乙方获得相关政府

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乙方保证已获得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

且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持续具有完全的效力。

(5) 乙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

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 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

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6) 乙方自愿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

实的。

(7) 乙方为确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特向甲方公示乙方及家庭财产(见

附表),乙方及家庭所有的一切财产均作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表内所列财产;表内所列财产如发生转让、抵押、

质押、出租等事宜,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8.3 本合同中所述的各项陈述与保证,均被视为由双方在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

合同被解除或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基于届时存续的事实和情形重新作出。

第9条 税费条款

9.1 现时或将来政府有任何针对本合同或本合同所载交易征收税赋,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代为支付该税赋,乙方应立即补偿给甲方。

9.2 双方因缔结和履行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公证或见证费、担保登记

费、评估费、变卖或拍卖的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10条 保密事项

10.1 双方对于本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合同的文件资料和相对方的

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1) 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 因履行本合同之需要。

(3) 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 合同相对方同意披露。

(5) 法律的要求。

10.2 双方一致同意,进一步采取所有合理的努力和防范措施,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

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员以及雇用的中介机构和企业未经授权获得或/和使用或/和披露上述任何保密信息。

10.3 双方一致同意,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双方一

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另一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第11条 通知和送达

11.1 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往来文件(以下统称为“往来文件”),应按

照本合同记载的另一方的联系方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传真方式发出,并在下述条件下送达生效:

(1) 以专人递送的,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视为送达;

(2) 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

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收到传真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4) 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11.2 本合同项下的经办人或经办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

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所发出的往来文件视为有效。

第12条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

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2.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

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12.3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13条 违约责任

13.1 一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13.2 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或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同,应对另一

方承担违约责任。

13.3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

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

造成的损失。

13.4 乙方未按期承担保证责任的,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未偿还债务按每日0.5‰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

13.5 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相对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对方为

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第14条 合同的解除

14.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可解除:

(1) 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

(2) 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而使合同履行丧失订立

时的基础或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

本合同。

(3)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双方或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 双方均可以

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4) 因情况发生变化,双方经过协商同意解除。

(5) 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14.2 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日期为合同正式解除之日。以协

商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以双方达成协议之日为本合同正式解除之日。

14.3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一方向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15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5.1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现行法律。 15.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

本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3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对于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合同当事人仍须履行。

第16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期限

16.1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乙方签字后成立。 16.2 本合同在成立时生效。

16.3 本合同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及被担保债务被

清偿完毕之日止。 第17条 合同的解释

17.1 本合同由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而订立的。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

虑任何对起草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

17.2 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

分,也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第18条 条款的独立

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国家法律、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但该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条款严重损害了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的除外。 第19条 权利的保留

19.1 本合同任何一方没有行使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

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它权利或任何其它过失的追究。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

19.2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它条

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第20条 期间的顺延和账户的变更

20.1 本合同项下一方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

20.2 本合同项下一方如需变更银行账户(如有),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另一方发出

书面通知;账户变更方怠于发出上述通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账户变更方承担。 第21条 合同的完整

21.1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需变更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2 本合同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3 基于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告知、说明等;下同)

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2条 强制执行公证

22.1 本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中顺易资管和保证人应到公证机关对本合同进

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中顺易资管和保证人在此确认:本合同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对所约定的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当保证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保证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本条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规定优先于本合同第十五条执行。 第23条 其他事项

23.1 约束力。本合同对双方及其各自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同样适用并具有约束

力。

23.2 计量单位。本合同项下一切金额的核算以四舍五入的方式精确到小数点后两

位。

23.3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持贰份,其余贰份作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或强制执行公证手续之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编号编号:xx04《XX 供应链委托贷款之保证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章):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章):

签署日期及地点:年 月

日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附表:

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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