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延伸工程质量缺陷及
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提高本项目工程管理水平,增强工程质量意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包括设计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施工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和工程监理缺陷及责任事故。
本办法仅适用于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延伸工程。
第二章 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分类
一、设计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
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技术有关文件要求,文件图表粗糙,工程技术参数与工程实际严重不符,工程交工后由于设计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的,属于设计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
二、施工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
凡因施工而引起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违反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致使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影响结构安全和降低使用能力,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中, 及其它不符合施工规范而造成的返工、加固、处理等均属于施工质量责任事故。
三、工程监理缺陷及责任事故
已明确工程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不到位,处置不公正,经监理人员签证认定的工程由于检查不严或失职而发生的质量问题,未按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协议执行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工程监理缺陷及责任事故。
第三章 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
一、设计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
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及设计文件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部现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规定及其它有关要求。质量不合格的,不支付勘察设计费。
设计文件图表装订不整齐,表面质量粗糙不符合要求的扣除勘察设计费总额5%--10%。
设计文件与工程实际不符,设计变更较多,造成施工困难较大,影响了工程进度,扣除勘察设计费总额的5%--10%。因设计代表不能及时解决有关问题致使造成工程延期和损失的扣除该部分相应设计费。
勘察设计文件与工程实际严惩不符,设计过于保守造成工程投资极大浪费,或因设计有误致使工程达不到设计年限,工程无法按设计文件施工,除限期补报设计文件资料图表外,扣除勘察设计费总额的20%--30%。
由于设计失误,工程竣工后出现质量问题,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设计部门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施工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
因施工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造成道路中线偏位,路基压实不够、坍塌;构造物断面尺寸不足,强度不合格、基础下沉、倾斜;桥梁墩台偏离设计位置,桥涵孔径超出允许误差等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不可挽回的工程缺陷,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返工,加固处理,其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此外,及时填报质量责任事故报告,报请项目公司研究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记录档案,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内的质量责任事故,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填写质量责任事故报告单。
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质量责任事故,对施工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扣除10000元以内的违约金。
经济损失在50000—100000元的质量责任事故,责令限期整改并扣除50000元以下违约金。
经济损失在100000—200000元的质量责任事故,施工单位要向项目公司写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施工单位扣除100000元以下违约金。
经济损失在200000元以上的质量责任事故,施工单位要向项目公司写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施工单位扣除损失相同数额的违约金,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加倍扣除违约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工程监理缺陷及事故责任处理
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未对工程所需原材料进行检验,致使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用于工程中,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对责任者予以劝退,并赔偿由监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工程监理人员未严格履行监理工作程序,擅自脱岗,在职不在岗,在岗不尽责,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未能及时纠正和处理的,扣除监理费用5%以下的违约金。
监理人员不到位,监理人员配置不合理,导致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总监理工程师写书面检查,解除委托合同,并赔偿由监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施工过程中,未按监理有关规定实行独立检验或检验项目不全,数据不准,频度不够,盲目信任或使用施工单位提供的数据,隐蔽工程未严格按要求进行检查,致使已签证的工程出现较大质量问题的,总监理工程师要向项目公司写书面检查,并扣除予监理费用10%以下的违约金。
由于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较大质量责任事故或不可挽回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事故责任大小,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者和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经济处理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责任事故报告
一、本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采用“零报告”制度,施工单位、监理办均须在每月报表中填写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报告单,有无事故发生均要填写工程质量问题及责任事故月报单。
二、 施工质量责任事故,直接损失在100000万元以上的要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项目公司。
三、报告单要写明事故现场部位,发生时间、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处置情况。
四、迟报、漏报、隐瞒不报的一经项目公司和上级检查发现的,对单位负责人与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与部、省、市有关办法条款相抵触或不尽全面的,按部、省、市有关办法条款执行。
本办法由温州瓯江通道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温州瓯江通道建设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延伸工程质量缺陷及
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提高本项目工程管理水平,增强工程质量意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包括设计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施工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和工程监理缺陷及责任事故。
本办法仅适用于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延伸工程。
第二章 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分类
一、设计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
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技术有关文件要求,文件图表粗糙,工程技术参数与工程实际严重不符,工程交工后由于设计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的,属于设计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
二、施工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
凡因施工而引起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违反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致使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影响结构安全和降低使用能力,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中, 及其它不符合施工规范而造成的返工、加固、处理等均属于施工质量责任事故。
三、工程监理缺陷及责任事故
已明确工程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不到位,处置不公正,经监理人员签证认定的工程由于检查不严或失职而发生的质量问题,未按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协议执行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工程监理缺陷及责任事故。
第三章 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
一、设计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
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及设计文件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部现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规定及其它有关要求。质量不合格的,不支付勘察设计费。
设计文件图表装订不整齐,表面质量粗糙不符合要求的扣除勘察设计费总额5%--10%。
设计文件与工程实际不符,设计变更较多,造成施工困难较大,影响了工程进度,扣除勘察设计费总额的5%--10%。因设计代表不能及时解决有关问题致使造成工程延期和损失的扣除该部分相应设计费。
勘察设计文件与工程实际严惩不符,设计过于保守造成工程投资极大浪费,或因设计有误致使工程达不到设计年限,工程无法按设计文件施工,除限期补报设计文件资料图表外,扣除勘察设计费总额的20%--30%。
由于设计失误,工程竣工后出现质量问题,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设计部门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施工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
因施工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造成道路中线偏位,路基压实不够、坍塌;构造物断面尺寸不足,强度不合格、基础下沉、倾斜;桥梁墩台偏离设计位置,桥涵孔径超出允许误差等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不可挽回的工程缺陷,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返工,加固处理,其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此外,及时填报质量责任事故报告,报请项目公司研究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记录档案,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内的质量责任事故,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填写质量责任事故报告单。
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质量责任事故,对施工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扣除10000元以内的违约金。
经济损失在50000—100000元的质量责任事故,责令限期整改并扣除50000元以下违约金。
经济损失在100000—200000元的质量责任事故,施工单位要向项目公司写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施工单位扣除100000元以下违约金。
经济损失在200000元以上的质量责任事故,施工单位要向项目公司写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施工单位扣除损失相同数额的违约金,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加倍扣除违约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工程监理缺陷及事故责任处理
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未对工程所需原材料进行检验,致使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用于工程中,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对责任者予以劝退,并赔偿由监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工程监理人员未严格履行监理工作程序,擅自脱岗,在职不在岗,在岗不尽责,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未能及时纠正和处理的,扣除监理费用5%以下的违约金。
监理人员不到位,监理人员配置不合理,导致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总监理工程师写书面检查,解除委托合同,并赔偿由监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施工过程中,未按监理有关规定实行独立检验或检验项目不全,数据不准,频度不够,盲目信任或使用施工单位提供的数据,隐蔽工程未严格按要求进行检查,致使已签证的工程出现较大质量问题的,总监理工程师要向项目公司写书面检查,并扣除予监理费用10%以下的违约金。
由于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较大质量责任事故或不可挽回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事故责任大小,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者和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经济处理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责任事故报告
一、本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采用“零报告”制度,施工单位、监理办均须在每月报表中填写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报告单,有无事故发生均要填写工程质量问题及责任事故月报单。
二、 施工质量责任事故,直接损失在100000万元以上的要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项目公司。
三、报告单要写明事故现场部位,发生时间、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处置情况。
四、迟报、漏报、隐瞒不报的一经项目公司和上级检查发现的,对单位负责人与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与部、省、市有关办法条款相抵触或不尽全面的,按部、省、市有关办法条款执行。
本办法由温州瓯江通道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温州瓯江通道建设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