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是一个弱势群体,容易被人们忽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看见一些精神病人衣衫不整游荡在大街小巷或者蜷缩在垃圾堆旁,他们生活在社会的底层、贫困的边缘,虽然人数不多,但危害不小,在社会上行凶、伤害他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同时也受到歧视、虐待,甚至被人追打,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生活秩序,与和谐社会的环境格格不入。要构建和谐社会,政府如何加强对精神残疾人的管护工作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精神病人管理现状分析 经广陈镇残联统计数据表明,辖区内共有精神病患者145名,其中有残疾证的83名,贫困精神病患者65名。20xx年,共发生精神病患者实施危害社会行为6起,造成 2名群众受伤,毁坏公私财物3万多元,其中威胁他人人身和公共安全2起,上路拦截车辆10余次。精神病患者危害社会问题,不但威胁着辖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严重影响了安全文明的对外形象,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严重隐患之一。 二、精神病患者产生社会问题的原因 1、法定监护人监管责任未尽。按道理、按法律精神病人都应由其直接亲属监护,但事实上,他们的监护人不懂法,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在有多个亲属的情况下,职责也不明确,造成互相推诿,同时有时候家庭成员往往由于长期无法根治而感到绝望,有的干脆将其看作是社会上多余的人,对他们缺乏最起码的人性关怀,以至于精神病患者到处漂泊,在无法自控的精神世界越陷越深,最后做出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而一旦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害,因经济困难又不能及时让受害者得到补偿,由此给社会增添了一些不稳定因素,这就带来了精神病患者往往无人管理,造成社会潜在威胁的存在,给周围人群带来了不安全因素,同时也给和谐社会的创造带来了隐患。 2、法律规定不完善,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应当说,法律对处理精神病患者危害社会问题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刑法》第18条也作了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在实践中,执法和管理部门遇到的问题是非常复杂和棘手的,如精神病有轻重程度,由什么机构来认定?认定经费由谁来承担?现有的相关规定有许多不够完善之处,操作性不强。
3、社会救助机构机制不健全。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要减少其社会危害性,唯一的办法就是治疗。他们有时是正常的,有时又突然发病,对他们又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谁也说不清他们何时犯病,因此只能对其治疗。那么,谁为精神病人的治疗费买单就成为一个大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对精神病人进行医治,在现实当中,政府民政部门因为缺乏经费,而不能将精神病人及时送到医院强行医治,使这一特殊群体在社会上得以继续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管理失控现象严重。特别是在农村的精神病人,沉重的治疗费用往往使得精神病患者家属失去治疗的信心。在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这个问题更应引起大家的思考,特别还要引起政府的重视和立法机关的思考。 4、对精神病人违法行为和后果的认识偏差。没有发病但有发病可能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社会上为数不少,并且随着社会各种压力的增大,像这样随时可能引爆的“炸弹”数量有增长的趋势,可以想象这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多么的危险。多数人以为精神病人属残疾人,是弱势群体,对这些人平时的反常行为不予制止,以致其行为危害程度不断扩大和蔓延,但在发生了严重危害社会后果时,往往只责备政府和执法部门管理失职。鉴于此,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统计和管理这些精神病人很有必要。 三、精神病人管理办法探究 (一)齐抓共管,建立并形成社会化的精神病防治康复体系 1精神病治疗费用社会化。精神病人不仅自身痛苦,而且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国家正通过各种渠道来解决精神病治疗费用问题。如:《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特困精神病患者精神康复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正是鉴于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支付渠道狭窄,但财力毕竟有限,只能针对特困群众,因此,在政府统筹精神病患者医疗费的时候,可以借助慈善捐助、建立精神病防治基金会等形式,扩大精神病支付渠道,确保
其得到有效的治疗,并由管理精神病人的专门机构监督治疗费用的使用。 2精神病人管理社会化。为了提高精神病人的社会生存功能,精神病人走出医院后,进行社会化生活,应得到社会大众化的合理接纳,社会成员应对其容纳、包容、理解、热诚、合理接纳,给予具有人性化的待遇,病人参加的社会职业应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避免复杂、紧张、嘈杂的生活环境和氛围。
精神病人是一个弱势群体,容易被人们忽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看见一些精神病人衣衫不整游荡在大街小巷或者蜷缩在垃圾堆旁,他们生活在社会的底层、贫困的边缘,虽然人数不多,但危害不小,在社会上行凶、伤害他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同时也受到歧视、虐待,甚至被人追打,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生活秩序,与和谐社会的环境格格不入。要构建和谐社会,政府如何加强对精神残疾人的管护工作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精神病人管理现状分析 经广陈镇残联统计数据表明,辖区内共有精神病患者145名,其中有残疾证的83名,贫困精神病患者65名。20xx年,共发生精神病患者实施危害社会行为6起,造成 2名群众受伤,毁坏公私财物3万多元,其中威胁他人人身和公共安全2起,上路拦截车辆10余次。精神病患者危害社会问题,不但威胁着辖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严重影响了安全文明的对外形象,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严重隐患之一。 二、精神病患者产生社会问题的原因 1、法定监护人监管责任未尽。按道理、按法律精神病人都应由其直接亲属监护,但事实上,他们的监护人不懂法,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在有多个亲属的情况下,职责也不明确,造成互相推诿,同时有时候家庭成员往往由于长期无法根治而感到绝望,有的干脆将其看作是社会上多余的人,对他们缺乏最起码的人性关怀,以至于精神病患者到处漂泊,在无法自控的精神世界越陷越深,最后做出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而一旦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害,因经济困难又不能及时让受害者得到补偿,由此给社会增添了一些不稳定因素,这就带来了精神病患者往往无人管理,造成社会潜在威胁的存在,给周围人群带来了不安全因素,同时也给和谐社会的创造带来了隐患。 2、法律规定不完善,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应当说,法律对处理精神病患者危害社会问题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刑法》第18条也作了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在实践中,执法和管理部门遇到的问题是非常复杂和棘手的,如精神病有轻重程度,由什么机构来认定?认定经费由谁来承担?现有的相关规定有许多不够完善之处,操作性不强。
3、社会救助机构机制不健全。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要减少其社会危害性,唯一的办法就是治疗。他们有时是正常的,有时又突然发病,对他们又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谁也说不清他们何时犯病,因此只能对其治疗。那么,谁为精神病人的治疗费买单就成为一个大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对精神病人进行医治,在现实当中,政府民政部门因为缺乏经费,而不能将精神病人及时送到医院强行医治,使这一特殊群体在社会上得以继续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管理失控现象严重。特别是在农村的精神病人,沉重的治疗费用往往使得精神病患者家属失去治疗的信心。在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这个问题更应引起大家的思考,特别还要引起政府的重视和立法机关的思考。 4、对精神病人违法行为和后果的认识偏差。没有发病但有发病可能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社会上为数不少,并且随着社会各种压力的增大,像这样随时可能引爆的“炸弹”数量有增长的趋势,可以想象这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多么的危险。多数人以为精神病人属残疾人,是弱势群体,对这些人平时的反常行为不予制止,以致其行为危害程度不断扩大和蔓延,但在发生了严重危害社会后果时,往往只责备政府和执法部门管理失职。鉴于此,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统计和管理这些精神病人很有必要。 三、精神病人管理办法探究 (一)齐抓共管,建立并形成社会化的精神病防治康复体系 1精神病治疗费用社会化。精神病人不仅自身痛苦,而且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国家正通过各种渠道来解决精神病治疗费用问题。如:《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特困精神病患者精神康复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正是鉴于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支付渠道狭窄,但财力毕竟有限,只能针对特困群众,因此,在政府统筹精神病患者医疗费的时候,可以借助慈善捐助、建立精神病防治基金会等形式,扩大精神病支付渠道,确保
其得到有效的治疗,并由管理精神病人的专门机构监督治疗费用的使用。 2精神病人管理社会化。为了提高精神病人的社会生存功能,精神病人走出医院后,进行社会化生活,应得到社会大众化的合理接纳,社会成员应对其容纳、包容、理解、热诚、合理接纳,给予具有人性化的待遇,病人参加的社会职业应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避免复杂、紧张、嘈杂的生活环境和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