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管理办法

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县湘龙街道辖区内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造、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其它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倾倒由政府统一规划消纳场所,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受纳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它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水塘、基坑洼地等场地。

第四条 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消纳场的指导工作,由建筑垃圾消纳场承包方负责主要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统一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二)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四)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弃土场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先由街道办事处党政会议负责初步审批,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城管局参与共同审批,在规划区内依法规划设置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明确其位置、标高。

第六条 严禁非法设置弃土场。在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内所辖村、社区、组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出租集体土地设置弃土场,不得以土壤改良、修建道路及基础设施等为名自行设置弃土场。对非法设置弃土场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当事人清除弃土、恢复土地原貌外,还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它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地进出口必须硬化、设置沉泥沙池和具备冲洗施工车辆的胶管、高压水枪等临时环卫设施,并安排作业人员洗净车体,净车出场。 第十条 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所或临时消纳场地。禁止在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河道、生活垃圾堆放场地以及其它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堆放筑垃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县湘龙街道辖区内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造、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其它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倾倒由政府统一规划消纳场所,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受纳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它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水塘、基坑洼地等场地。

第四条 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消纳场的指导工作,由建筑垃圾消纳场承包方负责主要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统一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二)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四)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弃土场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先由街道办事处党政会议负责初步审批,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城管局参与共同审批,在规划区内依法规划设置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明确其位置、标高。

第六条 严禁非法设置弃土场。在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内所辖村、社区、组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出租集体土地设置弃土场,不得以土壤改良、修建道路及基础设施等为名自行设置弃土场。对非法设置弃土场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当事人清除弃土、恢复土地原貌外,还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它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地进出口必须硬化、设置沉泥沙池和具备冲洗施工车辆的胶管、高压水枪等临时环卫设施,并安排作业人员洗净车体,净车出场。 第十条 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所或临时消纳场地。禁止在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河道、生活垃圾堆放场地以及其它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堆放筑垃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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