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 保 保 证 书
(适用于自然人提供担保)
编号: 致:【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债权人”)
【编号】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在【贷款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实现,本担保人同意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特做出如下保证: 一、担保人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 【贷款金额大写】)、利息及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修改、补充的其他文件中约定的义务及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金、违约赔偿金、其他费用(如债权人追讨债权本息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为财产保全支付的担保费、调查费、交通费,下同)]。
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本担保人保证对债务人的上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修改、补充的其他文件中约定的义务及有关费用负有法律上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若债务人未能按它与债权人签署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规定如期归还借款、利息及其他业务,本担保人保证在逾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代为清偿借款本金、利息、罚金、违约赔偿金、其他费用等欠款,并不得有任何异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保证书特别说明如下:
本保证书独立于上述协议和合同,上述协议和合同无效时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效力,担保人对债务人因合同无效所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担保保证期间为上述《借款合同》所述借款期间届满再另加两年。
四、担保人的陈述和保证:
1. 担保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保证书的
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担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 担保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借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
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 本担保人愿以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家庭财产)承担保证责任;未经债权人同
意,本担保人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其他方式处分资产清单上所列的全
部或大部分财产;
5. 本担保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全部资产清单,如借款人认为有必要,可对清单中
所列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本担保人承担;
6. 本担保人保证对清单中所列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自本保证书签订之日起,
本担保人非征得债权人同意,不再自行处分以上财产(包括设定抵押、质押、转
让等)。如债权人认为有必要,可对其中部分财产进行保险、设定抵押、质押,
本担保人保证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如设定抵押、质押,则另行签订的抵押、
质押,本保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如以上全部资产尚不足以承担债权人的费用,则本担保人保证对不足部分继续
承担清偿责任,直到本保证书第一条所述费用全部还清为止。
五、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担保人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未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的,担保人仅按本保证书约定的金额、币种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六、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是本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债务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担保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完全的自愿行为,是不可撤销、无任何抗辩权的。
七、如因本保证书发生争议,按以下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由 人民法院管辖。
2、向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本保证书经担保人签字后生效。债权人收下本保证书后三个工作日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本保证书。
九、本保证书正本一式贰份,债权人和担保人各执壹份。副本按需制备。
十、担保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个人财产清单作为本保证书的附件,个人财产清单是本保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十一、担保人就履行本保证书所预留联系方式如下,如有变更,须书面通知债权人。
十二、其他事项:
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通讯地址:
担保人(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担 保 保 证 书
(适用于自然人提供担保)
编号: 致:【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债权人”)
【编号】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在【贷款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实现,本担保人同意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特做出如下保证: 一、担保人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 【贷款金额大写】)、利息及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修改、补充的其他文件中约定的义务及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金、违约赔偿金、其他费用(如债权人追讨债权本息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为财产保全支付的担保费、调查费、交通费,下同)]。
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本担保人保证对债务人的上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修改、补充的其他文件中约定的义务及有关费用负有法律上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若债务人未能按它与债权人签署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规定如期归还借款、利息及其他业务,本担保人保证在逾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代为清偿借款本金、利息、罚金、违约赔偿金、其他费用等欠款,并不得有任何异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保证书特别说明如下:
本保证书独立于上述协议和合同,上述协议和合同无效时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效力,担保人对债务人因合同无效所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担保保证期间为上述《借款合同》所述借款期间届满再另加两年。
四、担保人的陈述和保证:
1. 担保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保证书的
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担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 担保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借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
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 本担保人愿以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家庭财产)承担保证责任;未经债权人同
意,本担保人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其他方式处分资产清单上所列的全
部或大部分财产;
5. 本担保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全部资产清单,如借款人认为有必要,可对清单中
所列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本担保人承担;
6. 本担保人保证对清单中所列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自本保证书签订之日起,
本担保人非征得债权人同意,不再自行处分以上财产(包括设定抵押、质押、转
让等)。如债权人认为有必要,可对其中部分财产进行保险、设定抵押、质押,
本担保人保证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如设定抵押、质押,则另行签订的抵押、
质押,本保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如以上全部资产尚不足以承担债权人的费用,则本担保人保证对不足部分继续
承担清偿责任,直到本保证书第一条所述费用全部还清为止。
五、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担保人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未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的,担保人仅按本保证书约定的金额、币种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六、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是本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债务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担保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完全的自愿行为,是不可撤销、无任何抗辩权的。
七、如因本保证书发生争议,按以下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由 人民法院管辖。
2、向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本保证书经担保人签字后生效。债权人收下本保证书后三个工作日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本保证书。
九、本保证书正本一式贰份,债权人和担保人各执壹份。副本按需制备。
十、担保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个人财产清单作为本保证书的附件,个人财产清单是本保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十一、担保人就履行本保证书所预留联系方式如下,如有变更,须书面通知债权人。
十二、其他事项:
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通讯地址:
担保人(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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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