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宣传资料1

反家庭暴力知识问答

一、问:什么行为称为“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问:发生“家庭暴力”可请求哪些部门予以救助?

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三、问:家庭暴力实施者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1)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3)刑事责任。当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当这种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属性时,就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四、问:什么行为构成“虐待”?虐待应受何种制裁?

答: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损害,虐待可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疗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应根据情节和后果作不同的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告诉的才处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无过错方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五、问: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

答;婚姻法第43条和第45条专门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指出了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调解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而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六、问: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保存哪些证据?

答:家庭暴力以加害行为人连续性以及损伤的隐蔽性为主要特征。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民事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为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在验伤鉴定后应保存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如果是通过多次的验伤或鉴定,应将每一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保存好,无论是轻微伤还是重伤,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门处理此事。如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铁棍或其他危险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迹如血迹、指纹等,可以作为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七、问:什么是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鉴定的最佳时机?

答:家庭暴力的受伤害者在伤后应先去医院进行必要的诊断和治疗。一般软组织挫擦伤、鼓

膜穿孔等在伤后数日内进行检验鉴定为好;裂伤在拆线后;一般骨折在医院处理后;神经和颅脑及内脏损伤在确诊或手术后即可进行检验鉴定;面部损伤的伤残鉴定或评定一般在伤后3个月方可进行。

八、问:受到或发现家庭暴力怎么办?

答: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不是家务事,一定要对家庭暴力说“不”!遭到家庭暴力要积极求助。可拨打“110”报警,各地妇联“12338”妇女维权热线可以在第一时间提供帮助,也可通过法律服务专线“12348”寻求法律援助。漠视等于纵容!发现他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该通过报警等方式积极伸出援手。 九、问:怎样报警求助?

答:遭受或发现家庭暴力后,可以拨打“110”报警求助。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已明确属于 “110”报警范围,若遇拒绝出警或拖延,受害人有权向上级公安部门投诉。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均有义务予以制止。 十、问:怎样自我保护?

答:熟记报警电话、妇女热线、地方救助机构以及可靠朋友的电话号码,一旦发生暴力,随时求助。如果家里有孩子,应教会孩子使用求助电话号码;暴力发生时,尽力让孩子离开暴力现场。发现施暴者经常使用的工具,应尽量放到家外或隐蔽处;平常准备一个便携包,尽可能把现金、身份证、图章、房契、结婚证书、存折等重要文件和重要电话号码簿放在里面,以备发生暴力时可以携包离开,以求自保。 十一、问:怎样获得庇护?

答:当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缺少安全的居住场所时,应尽快寻求庇护。现在许多地方都建立了家庭暴力庇护所,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 可以为受害人提供应急居住场所。

十二、问:怎样保存证据 ?

答:处理家暴案件,证据是关键!公安机关接警到现场后,家庭暴力受害人应要求其做好接处警记录并及时组织伤情鉴定,这些是正确处理案件的直接证据。

受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应要求医院进行及时救治并做好诊疗记录,保存相关证据。接到过受害人投诉的妇联和社区自治组织等机构,在有必要时应该为其出示投诉证明。受害人可以通过给伤痕拍照、录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 十三、问:怎样做伤情鉴定?

答: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其出具委托函,指定专门的鉴定机构对自己所遭受的伤害做出伤情鉴定。公安机关不能拒绝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申请。 十四、问:怎样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答:很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民事诉讼属于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符合当地经济困难标准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获得法律援助,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减交免或缓交诉讼费。法律援助机构设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有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妇联设有妇女法律援助站点。

十五、问:怎样处罚施暴者?

答: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对施暴者给予拘留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施暴人刑事责任。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案件,受害人可直接起诉,法院应该予以受理并依法予以施暴人刑事处罚。

十六、问:怎样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答:家庭暴力是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暴力受害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准许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无论受害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因家庭暴力而获得离婚损害赔偿,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失、治疗费用,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湖南等地法院,受害人可在离婚诉讼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反家庭暴力知识问答

一、问:什么行为称为“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问:发生“家庭暴力”可请求哪些部门予以救助?

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三、问:家庭暴力实施者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1)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3)刑事责任。当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当这种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属性时,就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四、问:什么行为构成“虐待”?虐待应受何种制裁?

答: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损害,虐待可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疗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应根据情节和后果作不同的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告诉的才处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无过错方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五、问: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

答;婚姻法第43条和第45条专门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指出了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调解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而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六、问: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保存哪些证据?

答:家庭暴力以加害行为人连续性以及损伤的隐蔽性为主要特征。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民事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为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在验伤鉴定后应保存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如果是通过多次的验伤或鉴定,应将每一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保存好,无论是轻微伤还是重伤,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门处理此事。如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铁棍或其他危险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迹如血迹、指纹等,可以作为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七、问:什么是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鉴定的最佳时机?

答:家庭暴力的受伤害者在伤后应先去医院进行必要的诊断和治疗。一般软组织挫擦伤、鼓

膜穿孔等在伤后数日内进行检验鉴定为好;裂伤在拆线后;一般骨折在医院处理后;神经和颅脑及内脏损伤在确诊或手术后即可进行检验鉴定;面部损伤的伤残鉴定或评定一般在伤后3个月方可进行。

八、问:受到或发现家庭暴力怎么办?

答: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不是家务事,一定要对家庭暴力说“不”!遭到家庭暴力要积极求助。可拨打“110”报警,各地妇联“12338”妇女维权热线可以在第一时间提供帮助,也可通过法律服务专线“12348”寻求法律援助。漠视等于纵容!发现他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该通过报警等方式积极伸出援手。 九、问:怎样报警求助?

答:遭受或发现家庭暴力后,可以拨打“110”报警求助。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已明确属于 “110”报警范围,若遇拒绝出警或拖延,受害人有权向上级公安部门投诉。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均有义务予以制止。 十、问:怎样自我保护?

答:熟记报警电话、妇女热线、地方救助机构以及可靠朋友的电话号码,一旦发生暴力,随时求助。如果家里有孩子,应教会孩子使用求助电话号码;暴力发生时,尽力让孩子离开暴力现场。发现施暴者经常使用的工具,应尽量放到家外或隐蔽处;平常准备一个便携包,尽可能把现金、身份证、图章、房契、结婚证书、存折等重要文件和重要电话号码簿放在里面,以备发生暴力时可以携包离开,以求自保。 十一、问:怎样获得庇护?

答:当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缺少安全的居住场所时,应尽快寻求庇护。现在许多地方都建立了家庭暴力庇护所,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 可以为受害人提供应急居住场所。

十二、问:怎样保存证据 ?

答:处理家暴案件,证据是关键!公安机关接警到现场后,家庭暴力受害人应要求其做好接处警记录并及时组织伤情鉴定,这些是正确处理案件的直接证据。

受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应要求医院进行及时救治并做好诊疗记录,保存相关证据。接到过受害人投诉的妇联和社区自治组织等机构,在有必要时应该为其出示投诉证明。受害人可以通过给伤痕拍照、录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 十三、问:怎样做伤情鉴定?

答: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其出具委托函,指定专门的鉴定机构对自己所遭受的伤害做出伤情鉴定。公安机关不能拒绝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申请。 十四、问:怎样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答:很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民事诉讼属于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符合当地经济困难标准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获得法律援助,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减交免或缓交诉讼费。法律援助机构设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有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妇联设有妇女法律援助站点。

十五、问:怎样处罚施暴者?

答: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对施暴者给予拘留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施暴人刑事责任。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案件,受害人可直接起诉,法院应该予以受理并依法予以施暴人刑事处罚。

十六、问:怎样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答:家庭暴力是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暴力受害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准许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无论受害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因家庭暴力而获得离婚损害赔偿,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失、治疗费用,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湖南等地法院,受害人可在离婚诉讼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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