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

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

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

(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

(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

1.新开发区、旧城改造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内配套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用地面积),其中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单位权属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和超过《条例》规定指标的,以单位总面积计算建设用地总面积;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条例》规定指标的,按本款第1目规定计算。

3.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如该规划绿地参与计算容积率指标但不计算绿地率指标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第 六 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

(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

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2.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规划绿地(以下简称规划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规划绿地。规划绿地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无关的项目。且不得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3.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4.旧城改造建设项目需进行集中绿化建设的实际可配套绿地面积以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查意见为准,不得自行降低。

5.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6.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7.城市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内部道路绿地应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8.建设项目内配套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独核算配套绿地指标。

(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

1.配套绿地面积:距多层及以下建构筑物外墙1米起算,距高层建筑物外墙1.5米起算。如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内部绿化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自架空底层建筑物外墙基起算绿地面积。

2.建设用地内集中(公共)绿地中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小于集中(公共)绿地面积的80%,小于80%的按实际种植物面积计算。

3.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记入配套绿地,其面积不得大于配套绿地面积的10%。

4.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内部道路的行道树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

5.植草砖铺地及其缝隙内的少量绿化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居住(小)区内种植乔木的室外停车场,以种植槽方式种植乔木的,种植槽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配套绿地;种植的乔木胸径大于8厘米的,按实际覆盖面积的70%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第 七 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架空平台绿化的规定:

(一)旧城改造项目和城市中心区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经市园林局批准后,配套绿地可部分架空,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70%。

(二)新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原则上不得架空,居住(小)区如确因条件限制需要架空,经市园林局批准后,配套绿地可部分架空,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50%。

第 八 条 新建居住小区集中(公共)绿地的规定:

小区集中(公共)绿地是小区配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集中(公共)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布局,乔灌草结合,适地适树,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集中(公共)绿地总面积地的80%。

(二)集中(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居住小区人均不小于1.2平方米,且不低于居住区建设总用地面积的10%。

(三)单块集中(公共)绿地应符合以下要求:面积大于400平方米、宽度大于8米,并可布置一定的游憩活动设施。

字节第 五 条 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 (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 1.新开发区、旧城改造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

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

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

(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

(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

1.新开发区、旧城改造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内配套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用地面积),其中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单位权属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和超过《条例》规定指标的,以单位总面积计算建设用地总面积;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条例》规定指标的,按本款第1目规定计算。

3.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如该规划绿地参与计算容积率指标但不计算绿地率指标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第 六 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

(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

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2.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规划绿地(以下简称规划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规划绿地。规划绿地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无关的项目。且不得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3.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4.旧城改造建设项目需进行集中绿化建设的实际可配套绿地面积以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查意见为准,不得自行降低。

5.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6.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7.城市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内部道路绿地应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8.建设项目内配套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独核算配套绿地指标。

(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

1.配套绿地面积:距多层及以下建构筑物外墙1米起算,距高层建筑物外墙1.5米起算。如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内部绿化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自架空底层建筑物外墙基起算绿地面积。

2.建设用地内集中(公共)绿地中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小于集中(公共)绿地面积的80%,小于80%的按实际种植物面积计算。

3.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记入配套绿地,其面积不得大于配套绿地面积的10%。

4.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内部道路的行道树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

5.植草砖铺地及其缝隙内的少量绿化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居住(小)区内种植乔木的室外停车场,以种植槽方式种植乔木的,种植槽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配套绿地;种植的乔木胸径大于8厘米的,按实际覆盖面积的70%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第 七 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架空平台绿化的规定:

(一)旧城改造项目和城市中心区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经市园林局批准后,配套绿地可部分架空,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70%。

(二)新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原则上不得架空,居住(小)区如确因条件限制需要架空,经市园林局批准后,配套绿地可部分架空,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50%。

第 八 条 新建居住小区集中(公共)绿地的规定:

小区集中(公共)绿地是小区配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集中(公共)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布局,乔灌草结合,适地适树,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集中(公共)绿地总面积地的80%。

(二)集中(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居住小区人均不小于1.2平方米,且不低于居住区建设总用地面积的10%。

(三)单块集中(公共)绿地应符合以下要求:面积大于400平方米、宽度大于8米,并可布置一定的游憩活动设施。

字节第 五 条 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 (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 1.新开发区、旧城改造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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