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国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每年10月,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
贵州是中国八大民族省区之一,地处西南部,拥有17个世居少数民族,省内民族地区包含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208个民族乡。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占全省总面积的55%,少数民族常住人口为1255万人,占贵州省总人口的36.11%。
多民族的省情,决定了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进步是贵州重要问题之一。为此,贵州制定了该《条例》,《条例》共38条,回应了贵州省当前事关民族地区发展的焦点热点问题,明确规定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安排基础设施、扶贫开发、农村危房改造、教育保障等专项资金时,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进行倾斜;建立健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的扶贫开发机制,优先落实对口帮扶资金和项目等。
《条例》规定,行政学院(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培训内容;企业事业单位在培训员工时将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培训内容;有关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研究机构应加强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研究;学校将将民族基本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中华民族大家庭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
《条例》提出,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中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向民族地区倾斜,专项转移支付按照规定直接分配到民族地区。
此外,省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基础设施、扶贫开发、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交通运输、农田水利、文化建设、体育事业、医疗卫生以及产业扶持、教育发展、社会保障、旅游发展、公益事业等项目资金,向民族地区倾斜。民族乡撤乡设镇或者民族乡与其他乡镇合并后,继续享受民族乡有关政策。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应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制度,推进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交流。民族地区的国家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安排一定职位定向招录少数民族公民,省直属事业单位和民族地区的事业单位,可以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公民。禁止以族别、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理由,拒绝录用、招聘少数民族公民。
教育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加大学前教育的投
入,加快民族地区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普通高中和职业院校的建设,发展民族特色教育事业。省人民政府要支持发展民族医药高等教育事业,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模适度、专业设置和层次结构合理的高等、中等民族医药教育体系,加强民族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建设。
服务方面,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设立少数民族事务服务窗口。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少数民族特殊饮食习惯需要,引导支持在机场、车站、港口、学校等地方,建立必要的服务设施和网点。
专家表示,《条例》的贯彻落实在全国具有创新示范效应,必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发挥更大的法治保障作用。
《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国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每年10月,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
贵州是中国八大民族省区之一,地处西南部,拥有17个世居少数民族,省内民族地区包含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208个民族乡。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占全省总面积的55%,少数民族常住人口为1255万人,占贵州省总人口的36.11%。
多民族的省情,决定了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进步是贵州重要问题之一。为此,贵州制定了该《条例》,《条例》共38条,回应了贵州省当前事关民族地区发展的焦点热点问题,明确规定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安排基础设施、扶贫开发、农村危房改造、教育保障等专项资金时,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进行倾斜;建立健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的扶贫开发机制,优先落实对口帮扶资金和项目等。
《条例》规定,行政学院(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培训内容;企业事业单位在培训员工时将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培训内容;有关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研究机构应加强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研究;学校将将民族基本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中华民族大家庭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
《条例》提出,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中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向民族地区倾斜,专项转移支付按照规定直接分配到民族地区。
此外,省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基础设施、扶贫开发、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交通运输、农田水利、文化建设、体育事业、医疗卫生以及产业扶持、教育发展、社会保障、旅游发展、公益事业等项目资金,向民族地区倾斜。民族乡撤乡设镇或者民族乡与其他乡镇合并后,继续享受民族乡有关政策。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应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制度,推进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交流。民族地区的国家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安排一定职位定向招录少数民族公民,省直属事业单位和民族地区的事业单位,可以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公民。禁止以族别、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理由,拒绝录用、招聘少数民族公民。
教育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加大学前教育的投
入,加快民族地区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普通高中和职业院校的建设,发展民族特色教育事业。省人民政府要支持发展民族医药高等教育事业,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模适度、专业设置和层次结构合理的高等、中等民族医药教育体系,加强民族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建设。
服务方面,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设立少数民族事务服务窗口。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少数民族特殊饮食习惯需要,引导支持在机场、车站、港口、学校等地方,建立必要的服务设施和网点。
专家表示,《条例》的贯彻落实在全国具有创新示范效应,必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发挥更大的法治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