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业合作保密协议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

(草案)

甲方:有限公司(你们公司)

乙方:

甲方与乙方合称“双方”,单独称“披露方”/“接收方”。

鉴于甲、乙双方之间将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合作,双方已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对所定义的保密信息按约定互相履行保密义务。

第一条 保密信息

1.1 指任何形式的、与项目、合作意向与条件、各方之间有关的讨论、协商与文件、各方公司业务信息、本协议的目的、签署、条款与条件以及履行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产品、服务、供应商、客户、商业计划、市场区域、调查、研发、软件、发明、商业秘密、专有技术、流程、设计、方案、图表、数据、人员、工程、市场与财务数据信息等有关的任何信息;接收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系披露方保密信息或所有权信息的任何信息;根据信息的性质或披露时的情况被书面标明为保密信息或所有权信息的任何信息;以口头或其他方式披露且能够在披露时被合理地识别为保密信息或所有权信息的任何信息。

1.2双方同意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信息、技术数据或商业信息:

1.2.1 已成为公众所知信息,而接收方对此并无过错;

1.2.2 在接收保密信息之时接收方已经通过合法的途径知晓的信息;

1.2.3 接收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且未附加保密的义务;

1.2.4 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使用和披露限制

2.1 双方同意,只为项目合作目的接收和使用保密信息。

2.2 除披露给根据项目合作目的必须知晓该保密信息的雇员之外,无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任何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披露、公开或散布给任何第三方。

2.3 接收方同意采取合理的、不低于保护己方同类保密信息的保密措施来保护保密信息,以防止任何对保密信息的非授权使用、披露、公开或泄露。

2.4 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为己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接收方一旦发现任何对保密信息的非授权使用或披露、或其雇员、顾问及供应商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立即通知披露方授权代表,且应采取合理措施协助披露方重新掌控该等保密信息和防止对该等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滥用或披露。

2.5 若具有权力的法院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接收方应当:

2.5.1 提前7天书面通知披露方此类要求;

2.5.2 若披露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将配合披露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且接收方只能提供所要求范围内的保密信息。

第三条保密信息的返还

经披露方书面要求,接收方应立即向披露方返还或销毁自披露方获得的全部保密信息的原件、复制件、摘要及任何包含保密信息的材料。自本协议终止后90日内披露方应提出书面要求,如有销毁保密信息的情况,接收方应书面证明其已履行此条的约定。

第四条无义务

本协议下保密信息的披露与接收不应被解释为一方负有向另一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义务,亦不应被解释为一方负有与另一方缔结某种合同或合作关系的义务。

第五条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保密信息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均由披露方保留。除披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外,本协议不应被解释为披露方向接收方关于任何专利权、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的明示或默示的许可,亦不应被解释为披露方向接收方授予任何保密信息的明示或默示的权利。本协议下披露方与接收方是独立的缔约人,本协议所载任何内容不应被解释为在披露方与接收方间创设合资、合伙、雇佣、代理或任何其它协议目的之外的关系。

第六条补救措施

双方理解并同意:保密信息是披露方独特而重要的资产,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可能给披露方带来金钱所不足以弥补的无法挽回的损失。接收方同意,若违约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时,除其他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外,披露方有权:

(1)无需证明实际遭受的损失而获取禁令以阻止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或终止已发生的违约行为;

(2)从接收方获得其所遭受损害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接收方违反本合同义务引起、或与之有关的律师费。

第七条期限

除非本协议通过双方的共同书面协议被提前终止或被双方的共同书面协议所替代,本协议自本协议签署日期之日起至甲方主动披露或相关保密信息可从公开渠道获知时终止。本协议项下各方的保密义务于全部保密信息的秘密性完全丧失时终止。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

9.1 若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在适用法律下因任何原因被认定无效或不可履行,此种条款应自始视为不存在,且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及可履行性。

9.2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修改。任何根据本条款做出的修改对双方及各自的义务继受者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不能解释为其弃权。

9.3 本协议反映了双方对本协议所述主题的全部协定,并取代所有之前关于本协议所述主题的任何协议及以往惯例。

9.4 违约责任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内容的,视为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

9.5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在之前签署的竞业禁止条款终止,双方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进行充分合作,但乙方不得损害甲方的商业信息和进行不正当竞争。

9.6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有限公司(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

(草案)

甲方:有限公司(你们公司)

乙方:

甲方与乙方合称“双方”,单独称“披露方”/“接收方”。

鉴于甲、乙双方之间将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合作,双方已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对所定义的保密信息按约定互相履行保密义务。

第一条 保密信息

1.1 指任何形式的、与项目、合作意向与条件、各方之间有关的讨论、协商与文件、各方公司业务信息、本协议的目的、签署、条款与条件以及履行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产品、服务、供应商、客户、商业计划、市场区域、调查、研发、软件、发明、商业秘密、专有技术、流程、设计、方案、图表、数据、人员、工程、市场与财务数据信息等有关的任何信息;接收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系披露方保密信息或所有权信息的任何信息;根据信息的性质或披露时的情况被书面标明为保密信息或所有权信息的任何信息;以口头或其他方式披露且能够在披露时被合理地识别为保密信息或所有权信息的任何信息。

1.2双方同意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信息、技术数据或商业信息:

1.2.1 已成为公众所知信息,而接收方对此并无过错;

1.2.2 在接收保密信息之时接收方已经通过合法的途径知晓的信息;

1.2.3 接收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且未附加保密的义务;

1.2.4 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使用和披露限制

2.1 双方同意,只为项目合作目的接收和使用保密信息。

2.2 除披露给根据项目合作目的必须知晓该保密信息的雇员之外,无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任何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披露、公开或散布给任何第三方。

2.3 接收方同意采取合理的、不低于保护己方同类保密信息的保密措施来保护保密信息,以防止任何对保密信息的非授权使用、披露、公开或泄露。

2.4 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为己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接收方一旦发现任何对保密信息的非授权使用或披露、或其雇员、顾问及供应商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立即通知披露方授权代表,且应采取合理措施协助披露方重新掌控该等保密信息和防止对该等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滥用或披露。

2.5 若具有权力的法院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接收方应当:

2.5.1 提前7天书面通知披露方此类要求;

2.5.2 若披露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将配合披露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且接收方只能提供所要求范围内的保密信息。

第三条保密信息的返还

经披露方书面要求,接收方应立即向披露方返还或销毁自披露方获得的全部保密信息的原件、复制件、摘要及任何包含保密信息的材料。自本协议终止后90日内披露方应提出书面要求,如有销毁保密信息的情况,接收方应书面证明其已履行此条的约定。

第四条无义务

本协议下保密信息的披露与接收不应被解释为一方负有向另一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义务,亦不应被解释为一方负有与另一方缔结某种合同或合作关系的义务。

第五条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保密信息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均由披露方保留。除披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外,本协议不应被解释为披露方向接收方关于任何专利权、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的明示或默示的许可,亦不应被解释为披露方向接收方授予任何保密信息的明示或默示的权利。本协议下披露方与接收方是独立的缔约人,本协议所载任何内容不应被解释为在披露方与接收方间创设合资、合伙、雇佣、代理或任何其它协议目的之外的关系。

第六条补救措施

双方理解并同意:保密信息是披露方独特而重要的资产,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可能给披露方带来金钱所不足以弥补的无法挽回的损失。接收方同意,若违约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时,除其他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外,披露方有权:

(1)无需证明实际遭受的损失而获取禁令以阻止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或终止已发生的违约行为;

(2)从接收方获得其所遭受损害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接收方违反本合同义务引起、或与之有关的律师费。

第七条期限

除非本协议通过双方的共同书面协议被提前终止或被双方的共同书面协议所替代,本协议自本协议签署日期之日起至甲方主动披露或相关保密信息可从公开渠道获知时终止。本协议项下各方的保密义务于全部保密信息的秘密性完全丧失时终止。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

9.1 若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在适用法律下因任何原因被认定无效或不可履行,此种条款应自始视为不存在,且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及可履行性。

9.2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修改。任何根据本条款做出的修改对双方及各自的义务继受者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不能解释为其弃权。

9.3 本协议反映了双方对本协议所述主题的全部协定,并取代所有之前关于本协议所述主题的任何协议及以往惯例。

9.4 违约责任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内容的,视为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

9.5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在之前签署的竞业禁止条款终止,双方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进行充分合作,但乙方不得损害甲方的商业信息和进行不正当竞争。

9.6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有限公司(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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