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监发((2012))1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督察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各区(县)监察局、各派驻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质量和执纪效果,经市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印发《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监察局

2012年3月2日

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工作实施办法

为规范南京市监察局(下称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监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及《江苏省监察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市监察局成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案件审理室,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日常工作和案件办理。

其他室应当根据有关职责,协助案件审理室开展行政复

议、行政应诉工作和办理案件的有关事宜。案件审理室在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时,需要其

他室人员协助承办的,可以提出建议,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条市监察局受理下列行政复议申请:

(一)以区县监察局因超越职权范围行为以及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与申请人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为被申请人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以市监察局派出机构因第(一)项所列行为,为被申请人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其他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条案件审理室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当日,由室内勤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登记表》,其他室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于当日告知并转送案件审理室,审理室内勤统一进行登记、填表。案件审理室内勤完成登记后填写《行政复议呈批表》交室主任审查。并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监察局初次报告。

第四条案件审理室对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5日内报经市监察局领导审批后,决定是否受理:

(一)属本机关管辖的,由案件审理室主任指定或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决定2名以上承办人,经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后,由承办人制作并送达《受理通知书》,自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经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10日内,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结果;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等规定,但不属本机关管辖的,经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案件审理室或其他承办部门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等材料一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等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承办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及有关证据等材料后,承办人应当按下列步骤办理: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室务会审议,报监察局长办公会审定,审定后形成《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若申请人接受决定,则办结;若不接受并提起行政诉讼,则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10日内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结果。

第七条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限为60日,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报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八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承办部门经审查认为可以撤回的,报经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不予受理。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九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鼓励并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向市监察局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准许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监察局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市监察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市监察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市监察局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行政应诉由案件审理室牵头办理。其他室收

到应诉通知、起诉状等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转送案件审理室。案件审理室内勤统一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应诉登记表》并报室主任,室主任指定或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决定2名以上承办人,并报市监察局领导批准。收到行政应诉通知后10日内向上级监察机关初次报告。

第十二条承办人应当按下列步骤办理: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经室主任审查,报市监察局领导批准,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他人出庭应诉。若双方接受判决,办结,承办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10日内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结果;若一方或双方不接受判决并提出上诉,则承办人起草上诉状或答辩状,进入上诉程序。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决后,办结。收到二审法院终审裁决后10日内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结果。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前,行政诉讼案件承办部门认为需要改变市监察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提出意见,报市监察局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行政诉讼案件承办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之日起5日内,填写《行政应诉案件判决裁定审查表》。对要求市监察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监察局领导批准;认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报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后,提出上诉或申诉。

第十五条区县监察局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及案件审理室分别按照职责权限对区县监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及案件办理进行督促、指导。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2、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应诉工作流程图;

3、有关表格、文书格式。

附件1

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登记

送室领导审查

受理

不予受理

确定2名以上承办人

复议案件办理

不予受理书面告知

办结

1、行政复议登记表

2、行政复议呈批表

3、初次报告

3、

1、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2、承办人审查意见

3、室务会审议意见

4、局长办公会审定意见

5、行政复议决定书

6、复议决定送达回证

7、结果报告

呈局领导审批

流程说明:

1.室内勤登记行政复议申请并交室主任审查,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完成向上一级监察机关初次报告。

2.室主任审查并呈局领导审批,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属于本机关管辖,则室主任指定或提请决定承办人,由承办人开展具体的办理工作;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室内勤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10日内完成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结果报告;对符合行政复议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3.承办人展开具体的办理工作,应当经过以下办理步骤:承办人审查意见→室务会议(室务会审议意见)→监察局长办公会审定,最终形成复议决定。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限为60日,情况复杂的报监察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承办人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10日内完成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结果报告。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鼓励并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解。

4.最终决定需要送达申请人。若申请人接受决定,则办结;若申请人不接受并提起行政诉讼,则申请人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附件2

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应诉工作流程图

登记

报告室领导

1、行政应诉登记表

2、初次报告

确定2名以上承办人

办结

应诉案件办理

1、答辩状

2、一审判决书

3、上诉状或答辩状

4、二审判决书

5、结果报告

报告局领导

流程说明:

1.室内勤登记行政应诉件并报告室主任,自收到行政应诉通知后10日内完成向上一级监察机关初次报告。

2.室主任指定或提请决定承办人,并报局领导批准。

3.承办人展开具体的办理工作,拟制答辩状,经室领导审查,局领导批准后,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他人出庭应诉,等待一审判决,若双方接受判决,办结,承办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后10日内完成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结果报告;若原告或被告不接受判决,需要上诉,则承办人准备上诉状或答辩状,终审裁决下达后,办结,承办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决后10日内完成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结果报告。

关于印发《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监发((2012))1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督察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各区(县)监察局、各派驻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质量和执纪效果,经市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印发《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监察局

2012年3月2日

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工作实施办法

为规范南京市监察局(下称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监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及《江苏省监察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市监察局成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案件审理室,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日常工作和案件办理。

其他室应当根据有关职责,协助案件审理室开展行政复

议、行政应诉工作和办理案件的有关事宜。案件审理室在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时,需要其

他室人员协助承办的,可以提出建议,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条市监察局受理下列行政复议申请:

(一)以区县监察局因超越职权范围行为以及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与申请人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为被申请人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以市监察局派出机构因第(一)项所列行为,为被申请人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其他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条案件审理室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当日,由室内勤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登记表》,其他室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于当日告知并转送案件审理室,审理室内勤统一进行登记、填表。案件审理室内勤完成登记后填写《行政复议呈批表》交室主任审查。并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监察局初次报告。

第四条案件审理室对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5日内报经市监察局领导审批后,决定是否受理:

(一)属本机关管辖的,由案件审理室主任指定或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决定2名以上承办人,经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后,由承办人制作并送达《受理通知书》,自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经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10日内,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结果;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等规定,但不属本机关管辖的,经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案件审理室或其他承办部门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等材料一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等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承办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及有关证据等材料后,承办人应当按下列步骤办理: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室务会审议,报监察局长办公会审定,审定后形成《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若申请人接受决定,则办结;若不接受并提起行政诉讼,则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10日内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结果。

第七条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限为60日,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报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八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承办部门经审查认为可以撤回的,报经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不予受理。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九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鼓励并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向市监察局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准许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监察局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市监察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市监察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市监察局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行政应诉由案件审理室牵头办理。其他室收

到应诉通知、起诉状等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转送案件审理室。案件审理室内勤统一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应诉登记表》并报室主任,室主任指定或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决定2名以上承办人,并报市监察局领导批准。收到行政应诉通知后10日内向上级监察机关初次报告。

第十二条承办人应当按下列步骤办理: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经室主任审查,报市监察局领导批准,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他人出庭应诉。若双方接受判决,办结,承办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10日内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结果;若一方或双方不接受判决并提出上诉,则承办人起草上诉状或答辩状,进入上诉程序。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决后,办结。收到二审法院终审裁决后10日内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结果。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前,行政诉讼案件承办部门认为需要改变市监察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提出意见,报市监察局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行政诉讼案件承办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之日起5日内,填写《行政应诉案件判决裁定审查表》。对要求市监察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监察局领导批准;认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报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后,提出上诉或申诉。

第十五条区县监察局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及案件审理室分别按照职责权限对区县监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及案件办理进行督促、指导。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2、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应诉工作流程图;

3、有关表格、文书格式。

附件1

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登记

送室领导审查

受理

不予受理

确定2名以上承办人

复议案件办理

不予受理书面告知

办结

1、行政复议登记表

2、行政复议呈批表

3、初次报告

3、

1、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2、承办人审查意见

3、室务会审议意见

4、局长办公会审定意见

5、行政复议决定书

6、复议决定送达回证

7、结果报告

呈局领导审批

流程说明:

1.室内勤登记行政复议申请并交室主任审查,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完成向上一级监察机关初次报告。

2.室主任审查并呈局领导审批,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属于本机关管辖,则室主任指定或提请决定承办人,由承办人开展具体的办理工作;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室内勤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10日内完成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结果报告;对符合行政复议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3.承办人展开具体的办理工作,应当经过以下办理步骤:承办人审查意见→室务会议(室务会审议意见)→监察局长办公会审定,最终形成复议决定。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限为60日,情况复杂的报监察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承办人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10日内完成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结果报告。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鼓励并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解。

4.最终决定需要送达申请人。若申请人接受决定,则办结;若申请人不接受并提起行政诉讼,则申请人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附件2

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应诉工作流程图

登记

报告室领导

1、行政应诉登记表

2、初次报告

确定2名以上承办人

办结

应诉案件办理

1、答辩状

2、一审判决书

3、上诉状或答辩状

4、二审判决书

5、结果报告

报告局领导

流程说明:

1.室内勤登记行政应诉件并报告室主任,自收到行政应诉通知后10日内完成向上一级监察机关初次报告。

2.室主任指定或提请决定承办人,并报局领导批准。

3.承办人展开具体的办理工作,拟制答辩状,经室领导审查,局领导批准后,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他人出庭应诉,等待一审判决,若双方接受判决,办结,承办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后10日内完成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结果报告;若原告或被告不接受判决,需要上诉,则承办人准备上诉状或答辩状,终审裁决下达后,办结,承办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决后10日内完成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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