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兰渝铁路广元至重庆段LYS-14标
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手册
中铁十局兰渝铁路LYS-14标段项目经理部
二OO九年十一月
目 录
1、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1
2、关于开展对兰渝铁路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质量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考核的通知(兰渝铁安质(2009)27号)………21
3、关于印发《兰渝铁路建功立业劳动竞赛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渝铁综„2009‟32号)…………………… 30
4、关于印发《兰渝铁路“架子队”管理细则》的通知(兰渝铁安质[2009]62号)……………………………… 53
5、关于印发《兰渝铁路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细则》和《兰渝铁路现场管理检查扣分细则》的通知(兰渝铁安质 [2009]80号)………………………………… 64
6、关于开展兰渝铁路施工现场管理达标竞赛活动的通知(兰渝铁工管„2009‟90) …………………………… 73
7、关于印发《新建兰渝铁路施工及监理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渝铁计财[2009]109号)………………… 80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9‟40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 [2008]160号)同时废止。
2009年上半年信用评价对象统一调整为工程局(集团公司),新办法施行前按老办法开展的检查所有扣分和记录均有效,4月份仍按建建 [2009]19号文要求上报结果。同时,建设单位要抓紧制定两个细则,2009年6月底前按新办法组织检查不少于2次,2009年上半年信用评价的汇总、分数计算、排序、公示、公布和上报等均按新办法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铁路工程施工管理,提高质量,确保安全,提高水平,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现场行为等对施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信用评价分A、B、C三个等级。
第四条 信用评价对象为工程局(集团公司)。以工程局(集团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对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以工程局(集团公司)母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对直接承担施工任务的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以工程局(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对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的,不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录,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直接评定为C级并予以公示和公布。
新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纳入全路
信用评价范围,只在建设单位范围内参与全面评价,其中不良行为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录;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还应按铁道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现场检查
第八条 现场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同、标准和规范,对施工企业进行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和现场管理检查。
第九条 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是指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按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的检查。建设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对《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附件
1)及其中其他检查项目扣分标准、各项检查内容的检查方法等制订《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并执行。
第十条 现场管理检查是指建设单位对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进行的检查。建设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对《现场管理检查扣分表》(附件2)及其中其他检查项目扣分标准、各项检查内容的检查方法等制订《现场管理检查实施细则》并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单位反映经过确认的问题,按《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及《现场管理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实施细则》)进
行扣分。《实施细则》送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现场检查,每2个月不少于1次,每个评价期检查不少于3次(多于3次时按3次折算),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中每项检查扣分必须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原因。
第十四条 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可由铁路局或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检查扣分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发现的联合体施工问题,属于牵头方的,按《实施细则》对牵头方扣分,对联合体参与方不扣分;属于联合体参与方的,按《实施细则》对责任方扣分,同时对牵头方按责任方扣分的20%扣分,对联合体其他参与方不扣分。
现场检查发现的专业联合承包(或合法分包)施工问题,属于牵头方(或总包方)的,按《实施细则》对牵头方(或总包方)扣分,不对专业(或分包)单位扣分;属于专业(或分包)单位的,按《实施细则》对责任方扣分,同时对牵头方(或总包方)按责任方扣分的50%扣分,不对其他专业(或分包)单位扣分。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扣分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
改。每次检查结束5日内,应将检查扣分结果上网(铁路网、建设项目信息网)公示,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建单位,并报监督站核备。
第十七条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整改期结束后应组织复查。
第三章 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不良行为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指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为一般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当联合体承包工程和专业联合承包工程发生不良行为时,记责任方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每项一般不良行为扣分值为2~25分;重大不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其中符合认定条件(附件3)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处罚并记录。
第二十三条 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
或项目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符合认定条件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公示、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
第二十四条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将认定的不良行为于5日内在本项目进行公示,并通知监督站;公示时间为5天,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诉。
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核实,保证不良行为认定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 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确定后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罚情况等书面报送铁路局。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罚情况等书面报送监督总站。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监督站和发现单位应立即向监督总站报告。
第二十九条 自不良行为上网公布之日起10日内,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可以向监督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个人可以向监督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不良行为上网公布30日内,施工企业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对重大不良行为的责任人应予以更换,处理结果报建设单位备案。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不良行为处理情况书面报监督总站,抄送建设管理司。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限定的期限内完成不良行为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和追加扣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铁道部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执法监察等活动,或接到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的问题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属于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按不良行为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属于现场检查方面的问题,建设单位应按《实施细则》进行扣分;属于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按不良行为相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应将扣分和不良行为处理情况书面报监督站,监督站将检查结果和扣分情况报监督总站核备。
第三十四条 监督站应对现场检查及不良行为记录实施监督,并对检查组织、程序、结果按期提出独立报告,现场检查评价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报监督总站,不良行为记录监督报告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监督总站。
第三十五条 监督总站对不良行为记录以工程局(集团公司)为单位进行汇总,汇总结果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
和铁道部办公网公布。
监督总站应建立铁路建设项目参建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第三十六条 监督机构负责申诉调查工作,申诉调查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申诉单位或个人做出答复。
第三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监督总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建设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三十八条 铁路公司和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4计算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名次不得并列),信用评价得分及排名在上报5天前应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企业和监督站,并在本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
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评价结果上报铁路局。
第三十九条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根据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附件4汇总计算本建设单位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名次不得并列),上报5天前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单位和监督站,并在建设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评价结果按附件5报监督总站。
第四十条 监督总站按附件4,根据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计算全路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初步排名,初步排名结果报送建设管理司。
第四十一条 全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排名时前6名,得分相同的、在各建设单位排名第1次数多的排名在前,排名第1次数相同的、在各建设单位排名第2次数多的排名在前,并依次类推。
其他排名时,得分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项目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参评项目数量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的客运专线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
第四十二条 对出现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C级并不再参加各级排名及分数统计计算。
第四十三条 在评价期内,已经竣工交付的工程因质量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施工企业直接定为C级。
第四十四条 对积极参与运营线抢险救灾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相关铁路局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其主要事迹及建议加分值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经建设管理司会同运输局、监察局、监督总站对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等进行确认,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奖励,奖励分值为0.5-2分。特别情况下,奖励加分由铁道部直接确定。按附件4计算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最终得分及最终排名。
第四十五条 全路最终排名前6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
价等级为A级;后3名的施工企业(不含因重大不良行为直接定为C级的)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四十六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包括最终排名、最终得分以及建设单位评价排序、得分)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事宜纳入工程合同,并建立信用评价档案。铁路局建设管理处或铁路公司(筹备组)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相关档案保存到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过程、上报评价结果存在较大问题的,将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时扣分。
第六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信用评价为A级的施工企业,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投标时有3次加分机会,具体加分按铁道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连续3次信用评价均为第1名的施工企业,在第3次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增加1次加分机会。
第五十一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施工企业,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1个月为整改期,整改结束后10日内,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监督总站。
第五十二条 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除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外,还将按照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可按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施工企业相关铁路资质。
第五十四条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直接清出铁路建设市场,并在公布期限内不允许进入铁路建设市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铁道部建立信用评价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铁道部建设管理司010-51844717,010-51848850(传真);铁道部纪委、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010-51844279,010-51841289(传真);监督总站010-51871373,010-51842837(传真)。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
建设项目名称: 标段: 工点名称: 施工企业名称: 检查日期:
检查组成员签字: 施工企业签认: 备注:1.建设单位应依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结合项目进度和专业特点,制订《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补充增加检查内容及子项目,明确检查方法及相关扣分标准。
2.表中所称第三方检测是指除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外,由建设单位、监督机构等委托开展的检测工作。
3.对各施工单位检查的工点和频次应基本均衡。
4.对每个施工单位,每个评价期内本表检查项目的各次累计扣分值不超过150分。
现场管理检查扣分表
项目名称: 标段:
检查组成员签字: 施工企业签认: 备注:1.建设单位应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在上述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制订《现场管理检查实施细则》,补充增加检查内容及子项目,明确检查方法及相关扣分标准。
2.对各施工单位检查频次应基本均衡。
3.检查子项目的扣分不得超过该子项目的扣分上限。
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处罚标准
2.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铁路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构成犯罪和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有关执纪部门按管辖依法依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依据。
3.发生安全事故的不良行为的,直接按安全事故等级公示扣分。 4. c08项是指经调查属实的的偷工减料。 5.总扣分不得超过90分。
附件4 :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计分及排序原则 一、建设项目计分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施工企业项目信用评价得分。 EEE
a3)(60b3) E(150kk
E90c
1
2
1
2
式中:a为评价期内历次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 b为评价期内历次现场管理检查扣分; c为评价期内所有不良行为扣分; k为评价期内现场检查次数;
上述扣分包括铁道部和相关部委及监督机构发现的问题扣分,但不计检查次数。
当施工企业在同一建设项目中有一个以上的标段,其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取各标段得分的平均值。
施工企业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二、建设单位计分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施工企业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
F(EE)/n(E)/m
m
n
m
i
1i
1i平均
2i
i1
im1
i1
式中:n为建设单位参评的建设项目总数。
m为该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参评建设项目数量,为0时不再计算。
E为该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参建项目的现场检查得分。
1i
E1i平均为该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没有参与施工项目上,
其他施工企业现场检查平均得分。
E为该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参建项目的不良行为考核得分。
施工企业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三、全路计分
2i
1.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全路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
G(FF)/y
式中:y为全路参评的建设单位总数。 x为该施工企业参评的建设单位数。
F为该施工企业在参评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价分。 F为该施工企业没参评建设单位中其他施工企业信用评
x
y
i
i
i平
i1
ix1
i
i平
价分平均值。
2.按照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从高到低进行的初步排名。
3.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最终得分及最终排名(含加分)。
E
HE(GG)抢险加分
G
式中: E=E6平E3平; G=GmaxGmin
6平i
3平
i
min
E3平
;
E为初步排名前6名各自项目最高分的算术平均值。 为初步排名后3名各自项目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和最终得分保留小数点后3位。
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兰渝铁安质„2009‟27号
关于开展对兰渝铁路施工、监理单位 安全质量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考核的通知
兰渝铁路各施工、监理参建单位指挥部、项目部、监理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兰渝铁路建设诚信机制,强化考核,激励施工、监理单位加强管理,规范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我公司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3号)及相关文件、规范,现印发《兰渝铁路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考评表》(附件1)和《兰渝铁路工程监理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考评表》(附件2),进行细化考核。我公司将根据考评表内容对兰渝铁路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和兰渝铁路工程监理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进行考核,请认真遵照执行,并规定具体事项如下:
1.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考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打分。
2.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考评适用于“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及“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日常检查评分。
3.公司根据《兰渝铁路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考评表》和《兰渝铁路工程监理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考评表》的内容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综合检查考评。
4.公司成立检查考评小组,公司领导任组长,各部门相关人员任组员,具体工作由安全质量部负责。
5.公司及其他监督单位日常检查书面结果,将作为评价期考评的组成部分,占总分的60%;综合考评检查占总分的40%。
6.《兰渝铁路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考评表》中的“施工安全管理”及“工程质量管理”任一项扣分超过30%所占比例,本季度考评判定施工企业为不合格;《兰渝铁路工程监理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考评表》中的“不良行为”及“工程检(核)查”任一项扣分超过30%所占比例,本季度考评判定监理单位为不合格。
7.对施工企业考评项目的扣分,不免除监理单位责任,并将在“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时相应酌情扣分。
8.检查考评结果经各方确认后,需经两人以上公司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9.检查考评结果一经各方签字确认,任何一方不得更改。
10.检查考评结果一式三份,分别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保存。
11.如果考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公司将另行通知。
附件:1.兰渝铁路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考评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
兰渝铁路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考评表
标段: 施工单位: 考核季度: 总分:1000分
检查组长: 检查人员:
施工企业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兰渝铁综„2009‟32号
关于印发《兰渝铁路建功立业劳动竞赛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渝铁路各施工、监理参建单位指挥部、项目部、监理站:
现将《兰渝铁路建功立业劳动竞赛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建议,可及时反馈兰渝铁路公司综合部,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兰渝铁路建功立业劳动竞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铁道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关于印发《铁路客运专线建设中开展建功立业劳动竞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铁工发„2006‟21号)精神,为科学、优质、高效、和谐地建设兰渝铁路,全面落实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技术创新“六位一体”的建设管理要求,公司决定在兰渝铁路建设中组织开展建功立业劳动竞赛活动。为使竞赛活动经常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有效化,结合兰渝铁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兰渝铁路开展建功立业劳动竞赛的总体目标是:围绕安全优质、节约环保、高效有序三大主题,依靠科技创新,坚持精心组织,把兰渝铁路建设成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环保工程。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兰渝铁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竞赛统一由兰渝铁路劳动竞赛委员会进行评比,其中施工类结合企业信用评价,按中标施工单位评比(联合中标的施工标段,分别对施工联合成员独立进行评比)。企业信用评价被部评为C级的,劳动竞赛不得进入前三名;在兰渝铁路建设范围内,企业信用评价被评为第一、二、三名的,劳动竞赛分别加8、5、2分。
监理类按中标的监理标段,独立进行评比。企业信用评价被部评为丙类的,劳动竞赛不得进入前三名;在兰渝铁路建设范围内,企业信用评价被评为A类的,劳动竞赛
分别加5分。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依据铁工发[2006]21号文件、《兰渝铁路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兰渝铁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对兰渝铁路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质量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考核的通知》、《兰渝铁路监理工作管理办法》及兰渝铁路工程管理等相关办法制定。具体竞赛考核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劳动竞赛评比严格执行“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认真接受竞赛单位的合理建议和公平监督。
第二章 劳动竞赛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劳动竞赛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考核、集中评比的竞赛体制。公司成立兰渝铁路劳动竞赛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对竞赛活动进行部署、检查、监督、协调,根据不同建设阶段的特点确定相应的竞赛主题,定期组织竞赛活动的评比、表彰和奖励,推广劳动竞赛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经验。
第七条 劳动竞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综合部,由综合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竞赛的宣传、发动;对日常工作进行协调,督促各专业部门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定期向劳动竞赛委员会汇报竞赛实施情况,反映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跟踪整改;收集、整理有关竞赛资料,搭建信息沟通平台;初审考核,总结竞赛经验。
第八条 参赛单位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原则,按照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的要求,成立相应的劳动竞赛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劳动竞赛实施细则的制定、组织和实施,确保组织有序、开展有效。
第三章 劳动竞赛评比的内容、方式与要求
第九条 施工类劳动竞赛评比,根据施工特点,以单位为划分,按照“六位一体”要求,主要开展“六比六创”竞赛。
比工程质量,创优质精品。以组织、标准、监控、考核为核心,建立科学完善的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国家有关工程规程规范的严格执行,不折不扣按设计要求施工,大力开展工项创优质样板工程竞赛,实现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在工程优良率上创新高、比高下。
比安全生产,创安全示范。以逐级负责制为核心,严格按照分工到岗、责任到人、标准量化、分层控制、逐级考核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开展创安全管理示范点竞赛,在质量安全、人身安全、设备安全、交通安全上创事故零记录、比高下。
比工程进度,创一流效率。根据合同工期总计划,制定明晰的月度、季度、年度单位阶段计划和相应的工段计划,以计划保证年度施工产值总目标、实物工程量和形象进度目标全面、超额完成。在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组织、优化工法、奉献拼搏的劳动竞赛,在施工进度上创效率、比高下。
比环境保护,创环保达标。建立健全环境组织机构,
认真执行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要求,加强施工环境、水土、生活、文物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重点开展落实环境保护规定和措施的竞赛,在创环境达标上比高下,把兰渝铁路建成优质环保线。
比科技攻关,创技术进步。针对重点、难点工程施工,大力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科技攻关,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展开竞赛,在施工手段上创新型工法、比高下。
比节支降耗和文明施工,创标准工地。按照精细施工、环保施工、规范施工、形象施工、和谐施工的要求,确保做到施工道路畅通、材料堆放整齐、警示标志齐全、现场井然有序,成本核算管理严格、节支降耗成效显著,施工“架子队”管理规范,中标联合体内部成员关系、周边居民关系、舆论形象良好。以此为基点,不断拓展主题,大力开展创一流文明工地竞赛,争荣誉、比高下。
第十条 监理类劳动竞赛评比以服务、监督为核心,主要开展“三比三创”竞赛。
比工作成效,创一流工作业绩。被监理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境及水土保护控制良好,达到合同及有关规范要求。以被监理项目分项和总项评价为体现,比出监理措施、过程、结果的完善、规范和有效。
比合同承诺,创一流服务水平。监理工作要有严密的工作制度、详尽的实施细则、明晰的工作职责分工、规范的工作程序、有效的工作控制手段和标准的报表格式。突出被监理项目的指导服务、问题发现和跟踪整改,以兑现
合同承诺为核心,以足够的监理人员和设备、仪器为依托,比职责、义务的全面履行,保证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
比人员素质,创一流监理队伍。监理人员按任职条件配备,精深专业知识、熟知有关规范、有丰富的现场经验。单位不断加强对监理人员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考核。通过多形式的素质竞赛,带出业务、作风过硬的队伍,达到结构合理、业务精湛、行风清廉、坚持原则、立场鲜明、执法公正。无违纪、违规、失职现象。
第十一条 劳动竞赛采取专项动态测评、综合集中检查、半年考核、年终总评的办法进行。考核评分为专项动态测评分(占20%)与综合集中检查评分(占80%)之和。上半年7月5-15日、下半年12月20-30日前,各参赛单位将考核评分表和相关材料、活动总结,报兰渝铁路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结合自评分情况,劳动竞赛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集中检查,按评分标准对参赛单位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结果按排序通报全线。年终评比按半年累计得分,确定优胜单位。
第四章 表彰奖惩
第十二条 年度竞赛评比取前三名予以表彰奖励。施工类年度评比第一名的单位,奖励人民币10万元(其中项目经理1万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8万元(其中项目经理0.8万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5万元(其中项目经理0.5万元)。
对监理类年度评比第一名的单位,奖励人民币2万元(其中监理站长、总监、副总监共0.8万元);第二名奖
励人民币1.6万元(其中监理站长、总监、副总监共0.64万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其中监理站长、总监、副总监共0.4万元)。
款源由被奖励单位自筹。
第十三条 兰渝铁路建功立业劳动竞赛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年度劳动竞赛评选的前三名优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优胜施工单位分别授予年度“兰渝铁路先进施工单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优胜监理单位分别授予年度“兰渝铁路先进监理单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
第五章 竞赛要求
第十五条 广泛宣传发动。各参赛单位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劳动竞赛活动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深入动员全体参建职工积极投身到竞赛中来。要牢固确立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紧紧围绕“建设一流兰渝铁路”的竞赛总目标,按照“六位一体”要求,针对建设中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不断拓展竞赛主题、丰富竞赛形式、采取有效手段,多层面、多形式、多内容掀起竞赛高潮,取得竞赛成效。
第十六条 加强竞赛管理。参赛单位分层建立相应的劳动竞赛组织机构。根据劳动竞赛实施细则,量化阶段竞赛推进方案,完善劳动竞赛激励机制。认真组织实施,阶段推进,逐步深入,切实落实好竞赛的目标管理、量化考核和分类指导。定期研究竞赛情况,解决存在问题,及时
总结竞赛经验,大力弘扬先进典型,不断提高竞赛的领导组织水平。
第十七条 丰富竞赛形式。参赛单位在总体部署竞赛的同时,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分层次、分阶段、抓重点、盯难点,开展各具特色的竞赛活动。要把劳动竞赛作为一项确保兰渝铁路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环保、投资、技术创新”工作长期有效的载体,常抓不懈,务求实效,既要搞形式上的轰轰烈烈,营造志在必得的浓厚氛围,更要注重内容上的扎扎实实,做到长赛不断线、短赛攻关键,形成以“岗位保工点、工点保段落、段落保单位、单位保全线”的竞赛保证体制,为实现兰渝铁路建设目标起到有力推动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将及时吸取参赛单位的意见建议,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兰渝铁路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兰渝铁路建设施工单位建功立业劳动竞赛评分标准考核表
2.兰渝铁路建设监理单位建功立业劳动竞赛评分标准考核表
附件1:
兰渝铁路建设施工单位建功立业劳动竞赛评分标准考核表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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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兰渝铁路建设施工单位建功立业劳动竞赛评分标准考核表
施工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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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渝铁路建设施工单位建功立业劳动竞赛评分标准考核表
施工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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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兰渝铁路建设监理单位建功立业劳动竞赛评分标准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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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兰渝铁路广元至重庆段LYS-14标
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手册
中铁十局兰渝铁路LYS-14标段项目经理部
二OO九年十一月
目 录
1、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1
2、关于开展对兰渝铁路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质量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考核的通知(兰渝铁安质(2009)27号)………21
3、关于印发《兰渝铁路建功立业劳动竞赛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渝铁综„2009‟32号)…………………… 30
4、关于印发《兰渝铁路“架子队”管理细则》的通知(兰渝铁安质[2009]62号)……………………………… 53
5、关于印发《兰渝铁路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细则》和《兰渝铁路现场管理检查扣分细则》的通知(兰渝铁安质 [2009]80号)………………………………… 64
6、关于开展兰渝铁路施工现场管理达标竞赛活动的通知(兰渝铁工管„2009‟90) …………………………… 73
7、关于印发《新建兰渝铁路施工及监理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渝铁计财[2009]109号)………………… 80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9‟40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 [2008]160号)同时废止。
2009年上半年信用评价对象统一调整为工程局(集团公司),新办法施行前按老办法开展的检查所有扣分和记录均有效,4月份仍按建建 [2009]19号文要求上报结果。同时,建设单位要抓紧制定两个细则,2009年6月底前按新办法组织检查不少于2次,2009年上半年信用评价的汇总、分数计算、排序、公示、公布和上报等均按新办法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铁路工程施工管理,提高质量,确保安全,提高水平,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现场行为等对施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信用评价分A、B、C三个等级。
第四条 信用评价对象为工程局(集团公司)。以工程局(集团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对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以工程局(集团公司)母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对直接承担施工任务的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以工程局(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对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的,不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录,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直接评定为C级并予以公示和公布。
新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纳入全路
信用评价范围,只在建设单位范围内参与全面评价,其中不良行为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录;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还应按铁道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现场检查
第八条 现场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同、标准和规范,对施工企业进行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和现场管理检查。
第九条 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是指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按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的检查。建设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对《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附件
1)及其中其他检查项目扣分标准、各项检查内容的检查方法等制订《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并执行。
第十条 现场管理检查是指建设单位对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进行的检查。建设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对《现场管理检查扣分表》(附件2)及其中其他检查项目扣分标准、各项检查内容的检查方法等制订《现场管理检查实施细则》并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单位反映经过确认的问题,按《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及《现场管理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实施细则》)进
行扣分。《实施细则》送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现场检查,每2个月不少于1次,每个评价期检查不少于3次(多于3次时按3次折算),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中每项检查扣分必须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原因。
第十四条 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可由铁路局或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检查扣分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发现的联合体施工问题,属于牵头方的,按《实施细则》对牵头方扣分,对联合体参与方不扣分;属于联合体参与方的,按《实施细则》对责任方扣分,同时对牵头方按责任方扣分的20%扣分,对联合体其他参与方不扣分。
现场检查发现的专业联合承包(或合法分包)施工问题,属于牵头方(或总包方)的,按《实施细则》对牵头方(或总包方)扣分,不对专业(或分包)单位扣分;属于专业(或分包)单位的,按《实施细则》对责任方扣分,同时对牵头方(或总包方)按责任方扣分的50%扣分,不对其他专业(或分包)单位扣分。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扣分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
改。每次检查结束5日内,应将检查扣分结果上网(铁路网、建设项目信息网)公示,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建单位,并报监督站核备。
第十七条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整改期结束后应组织复查。
第三章 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不良行为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指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为一般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当联合体承包工程和专业联合承包工程发生不良行为时,记责任方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每项一般不良行为扣分值为2~25分;重大不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其中符合认定条件(附件3)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处罚并记录。
第二十三条 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
或项目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符合认定条件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公示、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
第二十四条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将认定的不良行为于5日内在本项目进行公示,并通知监督站;公示时间为5天,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诉。
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核实,保证不良行为认定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 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确定后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罚情况等书面报送铁路局。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罚情况等书面报送监督总站。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监督站和发现单位应立即向监督总站报告。
第二十九条 自不良行为上网公布之日起10日内,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可以向监督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个人可以向监督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不良行为上网公布30日内,施工企业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对重大不良行为的责任人应予以更换,处理结果报建设单位备案。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不良行为处理情况书面报监督总站,抄送建设管理司。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限定的期限内完成不良行为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和追加扣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铁道部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执法监察等活动,或接到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的问题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属于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按不良行为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属于现场检查方面的问题,建设单位应按《实施细则》进行扣分;属于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按不良行为相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应将扣分和不良行为处理情况书面报监督站,监督站将检查结果和扣分情况报监督总站核备。
第三十四条 监督站应对现场检查及不良行为记录实施监督,并对检查组织、程序、结果按期提出独立报告,现场检查评价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报监督总站,不良行为记录监督报告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监督总站。
第三十五条 监督总站对不良行为记录以工程局(集团公司)为单位进行汇总,汇总结果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
和铁道部办公网公布。
监督总站应建立铁路建设项目参建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第三十六条 监督机构负责申诉调查工作,申诉调查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申诉单位或个人做出答复。
第三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监督总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建设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三十八条 铁路公司和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4计算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名次不得并列),信用评价得分及排名在上报5天前应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企业和监督站,并在本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
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评价结果上报铁路局。
第三十九条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根据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附件4汇总计算本建设单位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名次不得并列),上报5天前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单位和监督站,并在建设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评价结果按附件5报监督总站。
第四十条 监督总站按附件4,根据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计算全路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初步排名,初步排名结果报送建设管理司。
第四十一条 全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排名时前6名,得分相同的、在各建设单位排名第1次数多的排名在前,排名第1次数相同的、在各建设单位排名第2次数多的排名在前,并依次类推。
其他排名时,得分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项目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参评项目数量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的客运专线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
第四十二条 对出现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C级并不再参加各级排名及分数统计计算。
第四十三条 在评价期内,已经竣工交付的工程因质量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施工企业直接定为C级。
第四十四条 对积极参与运营线抢险救灾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相关铁路局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其主要事迹及建议加分值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经建设管理司会同运输局、监察局、监督总站对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等进行确认,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奖励,奖励分值为0.5-2分。特别情况下,奖励加分由铁道部直接确定。按附件4计算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最终得分及最终排名。
第四十五条 全路最终排名前6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
价等级为A级;后3名的施工企业(不含因重大不良行为直接定为C级的)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四十六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包括最终排名、最终得分以及建设单位评价排序、得分)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事宜纳入工程合同,并建立信用评价档案。铁路局建设管理处或铁路公司(筹备组)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相关档案保存到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过程、上报评价结果存在较大问题的,将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时扣分。
第六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信用评价为A级的施工企业,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投标时有3次加分机会,具体加分按铁道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连续3次信用评价均为第1名的施工企业,在第3次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增加1次加分机会。
第五十一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施工企业,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1个月为整改期,整改结束后10日内,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监督总站。
第五十二条 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除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外,还将按照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可按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施工企业相关铁路资质。
第五十四条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直接清出铁路建设市场,并在公布期限内不允许进入铁路建设市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铁道部建立信用评价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铁道部建设管理司010-51844717,010-51848850(传真);铁道部纪委、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010-51844279,010-51841289(传真);监督总站010-51871373,010-51842837(传真)。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
建设项目名称: 标段: 工点名称: 施工企业名称: 检查日期:
检查组成员签字: 施工企业签认: 备注:1.建设单位应依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结合项目进度和专业特点,制订《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补充增加检查内容及子项目,明确检查方法及相关扣分标准。
2.表中所称第三方检测是指除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外,由建设单位、监督机构等委托开展的检测工作。
3.对各施工单位检查的工点和频次应基本均衡。
4.对每个施工单位,每个评价期内本表检查项目的各次累计扣分值不超过150分。
现场管理检查扣分表
项目名称: 标段:
检查组成员签字: 施工企业签认: 备注:1.建设单位应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在上述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制订《现场管理检查实施细则》,补充增加检查内容及子项目,明确检查方法及相关扣分标准。
2.对各施工单位检查频次应基本均衡。
3.检查子项目的扣分不得超过该子项目的扣分上限。
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处罚标准
2.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铁路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构成犯罪和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有关执纪部门按管辖依法依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依据。
3.发生安全事故的不良行为的,直接按安全事故等级公示扣分。 4. c08项是指经调查属实的的偷工减料。 5.总扣分不得超过90分。
附件4 :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计分及排序原则 一、建设项目计分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施工企业项目信用评价得分。 EEE
a3)(60b3) E(150kk
E90c
1
2
1
2
式中:a为评价期内历次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 b为评价期内历次现场管理检查扣分; c为评价期内所有不良行为扣分; k为评价期内现场检查次数;
上述扣分包括铁道部和相关部委及监督机构发现的问题扣分,但不计检查次数。
当施工企业在同一建设项目中有一个以上的标段,其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取各标段得分的平均值。
施工企业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二、建设单位计分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施工企业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
F(EE)/n(E)/m
m
n
m
i
1i
1i平均
2i
i1
im1
i1
式中:n为建设单位参评的建设项目总数。
m为该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参评建设项目数量,为0时不再计算。
E为该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参建项目的现场检查得分。
1i
E1i平均为该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没有参与施工项目上,
其他施工企业现场检查平均得分。
E为该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参建项目的不良行为考核得分。
施工企业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三、全路计分
2i
1.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全路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
G(FF)/y
式中:y为全路参评的建设单位总数。 x为该施工企业参评的建设单位数。
F为该施工企业在参评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价分。 F为该施工企业没参评建设单位中其他施工企业信用评
x
y
i
i
i平
i1
ix1
i
i平
价分平均值。
2.按照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从高到低进行的初步排名。
3.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最终得分及最终排名(含加分)。
E
HE(GG)抢险加分
G
式中: E=E6平E3平; G=GmaxGmin
6平i
3平
i
min
E3平
;
E为初步排名前6名各自项目最高分的算术平均值。 为初步排名后3名各自项目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和最终得分保留小数点后3位。
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兰渝铁安质„2009‟27号
关于开展对兰渝铁路施工、监理单位 安全质量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考核的通知
兰渝铁路各施工、监理参建单位指挥部、项目部、监理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兰渝铁路建设诚信机制,强化考核,激励施工、监理单位加强管理,规范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我公司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3号)及相关文件、规范,现印发《兰渝铁路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考评表》(附件1)和《兰渝铁路工程监理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考评表》(附件2),进行细化考核。我公司将根据考评表内容对兰渝铁路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和兰渝铁路工程监理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进行考核,请认真遵照执行,并规定具体事项如下:
1.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考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打分。
2.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考评适用于“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及“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日常检查评分。
3.公司根据《兰渝铁路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考评表》和《兰渝铁路工程监理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考评表》的内容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综合检查考评。
4.公司成立检查考评小组,公司领导任组长,各部门相关人员任组员,具体工作由安全质量部负责。
5.公司及其他监督单位日常检查书面结果,将作为评价期考评的组成部分,占总分的60%;综合考评检查占总分的40%。
6.《兰渝铁路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考评表》中的“施工安全管理”及“工程质量管理”任一项扣分超过30%所占比例,本季度考评判定施工企业为不合格;《兰渝铁路工程监理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考评表》中的“不良行为”及“工程检(核)查”任一项扣分超过30%所占比例,本季度考评判定监理单位为不合格。
7.对施工企业考评项目的扣分,不免除监理单位责任,并将在“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时相应酌情扣分。
8.检查考评结果经各方确认后,需经两人以上公司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9.检查考评结果一经各方签字确认,任何一方不得更改。
10.检查考评结果一式三份,分别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保存。
11.如果考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公司将另行通知。
附件:1.兰渝铁路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考评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
兰渝铁路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考评表
标段: 施工单位: 考核季度: 总分:1000分
检查组长: 检查人员:
施工企业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兰渝铁综„2009‟32号
关于印发《兰渝铁路建功立业劳动竞赛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渝铁路各施工、监理参建单位指挥部、项目部、监理站:
现将《兰渝铁路建功立业劳动竞赛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建议,可及时反馈兰渝铁路公司综合部,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兰渝铁路建功立业劳动竞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铁道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关于印发《铁路客运专线建设中开展建功立业劳动竞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铁工发„2006‟21号)精神,为科学、优质、高效、和谐地建设兰渝铁路,全面落实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技术创新“六位一体”的建设管理要求,公司决定在兰渝铁路建设中组织开展建功立业劳动竞赛活动。为使竞赛活动经常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有效化,结合兰渝铁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兰渝铁路开展建功立业劳动竞赛的总体目标是:围绕安全优质、节约环保、高效有序三大主题,依靠科技创新,坚持精心组织,把兰渝铁路建设成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环保工程。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兰渝铁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竞赛统一由兰渝铁路劳动竞赛委员会进行评比,其中施工类结合企业信用评价,按中标施工单位评比(联合中标的施工标段,分别对施工联合成员独立进行评比)。企业信用评价被部评为C级的,劳动竞赛不得进入前三名;在兰渝铁路建设范围内,企业信用评价被评为第一、二、三名的,劳动竞赛分别加8、5、2分。
监理类按中标的监理标段,独立进行评比。企业信用评价被部评为丙类的,劳动竞赛不得进入前三名;在兰渝铁路建设范围内,企业信用评价被评为A类的,劳动竞赛
分别加5分。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依据铁工发[2006]21号文件、《兰渝铁路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兰渝铁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对兰渝铁路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质量日常工作及不良行为考核的通知》、《兰渝铁路监理工作管理办法》及兰渝铁路工程管理等相关办法制定。具体竞赛考核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劳动竞赛评比严格执行“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认真接受竞赛单位的合理建议和公平监督。
第二章 劳动竞赛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劳动竞赛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考核、集中评比的竞赛体制。公司成立兰渝铁路劳动竞赛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对竞赛活动进行部署、检查、监督、协调,根据不同建设阶段的特点确定相应的竞赛主题,定期组织竞赛活动的评比、表彰和奖励,推广劳动竞赛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经验。
第七条 劳动竞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综合部,由综合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竞赛的宣传、发动;对日常工作进行协调,督促各专业部门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定期向劳动竞赛委员会汇报竞赛实施情况,反映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跟踪整改;收集、整理有关竞赛资料,搭建信息沟通平台;初审考核,总结竞赛经验。
第八条 参赛单位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原则,按照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的要求,成立相应的劳动竞赛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劳动竞赛实施细则的制定、组织和实施,确保组织有序、开展有效。
第三章 劳动竞赛评比的内容、方式与要求
第九条 施工类劳动竞赛评比,根据施工特点,以单位为划分,按照“六位一体”要求,主要开展“六比六创”竞赛。
比工程质量,创优质精品。以组织、标准、监控、考核为核心,建立科学完善的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国家有关工程规程规范的严格执行,不折不扣按设计要求施工,大力开展工项创优质样板工程竞赛,实现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在工程优良率上创新高、比高下。
比安全生产,创安全示范。以逐级负责制为核心,严格按照分工到岗、责任到人、标准量化、分层控制、逐级考核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开展创安全管理示范点竞赛,在质量安全、人身安全、设备安全、交通安全上创事故零记录、比高下。
比工程进度,创一流效率。根据合同工期总计划,制定明晰的月度、季度、年度单位阶段计划和相应的工段计划,以计划保证年度施工产值总目标、实物工程量和形象进度目标全面、超额完成。在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组织、优化工法、奉献拼搏的劳动竞赛,在施工进度上创效率、比高下。
比环境保护,创环保达标。建立健全环境组织机构,
认真执行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要求,加强施工环境、水土、生活、文物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重点开展落实环境保护规定和措施的竞赛,在创环境达标上比高下,把兰渝铁路建成优质环保线。
比科技攻关,创技术进步。针对重点、难点工程施工,大力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科技攻关,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展开竞赛,在施工手段上创新型工法、比高下。
比节支降耗和文明施工,创标准工地。按照精细施工、环保施工、规范施工、形象施工、和谐施工的要求,确保做到施工道路畅通、材料堆放整齐、警示标志齐全、现场井然有序,成本核算管理严格、节支降耗成效显著,施工“架子队”管理规范,中标联合体内部成员关系、周边居民关系、舆论形象良好。以此为基点,不断拓展主题,大力开展创一流文明工地竞赛,争荣誉、比高下。
第十条 监理类劳动竞赛评比以服务、监督为核心,主要开展“三比三创”竞赛。
比工作成效,创一流工作业绩。被监理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境及水土保护控制良好,达到合同及有关规范要求。以被监理项目分项和总项评价为体现,比出监理措施、过程、结果的完善、规范和有效。
比合同承诺,创一流服务水平。监理工作要有严密的工作制度、详尽的实施细则、明晰的工作职责分工、规范的工作程序、有效的工作控制手段和标准的报表格式。突出被监理项目的指导服务、问题发现和跟踪整改,以兑现
合同承诺为核心,以足够的监理人员和设备、仪器为依托,比职责、义务的全面履行,保证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
比人员素质,创一流监理队伍。监理人员按任职条件配备,精深专业知识、熟知有关规范、有丰富的现场经验。单位不断加强对监理人员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考核。通过多形式的素质竞赛,带出业务、作风过硬的队伍,达到结构合理、业务精湛、行风清廉、坚持原则、立场鲜明、执法公正。无违纪、违规、失职现象。
第十一条 劳动竞赛采取专项动态测评、综合集中检查、半年考核、年终总评的办法进行。考核评分为专项动态测评分(占20%)与综合集中检查评分(占80%)之和。上半年7月5-15日、下半年12月20-30日前,各参赛单位将考核评分表和相关材料、活动总结,报兰渝铁路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结合自评分情况,劳动竞赛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集中检查,按评分标准对参赛单位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结果按排序通报全线。年终评比按半年累计得分,确定优胜单位。
第四章 表彰奖惩
第十二条 年度竞赛评比取前三名予以表彰奖励。施工类年度评比第一名的单位,奖励人民币10万元(其中项目经理1万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8万元(其中项目经理0.8万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5万元(其中项目经理0.5万元)。
对监理类年度评比第一名的单位,奖励人民币2万元(其中监理站长、总监、副总监共0.8万元);第二名奖
励人民币1.6万元(其中监理站长、总监、副总监共0.64万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其中监理站长、总监、副总监共0.4万元)。
款源由被奖励单位自筹。
第十三条 兰渝铁路建功立业劳动竞赛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年度劳动竞赛评选的前三名优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优胜施工单位分别授予年度“兰渝铁路先进施工单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优胜监理单位分别授予年度“兰渝铁路先进监理单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
第五章 竞赛要求
第十五条 广泛宣传发动。各参赛单位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劳动竞赛活动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深入动员全体参建职工积极投身到竞赛中来。要牢固确立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紧紧围绕“建设一流兰渝铁路”的竞赛总目标,按照“六位一体”要求,针对建设中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不断拓展竞赛主题、丰富竞赛形式、采取有效手段,多层面、多形式、多内容掀起竞赛高潮,取得竞赛成效。
第十六条 加强竞赛管理。参赛单位分层建立相应的劳动竞赛组织机构。根据劳动竞赛实施细则,量化阶段竞赛推进方案,完善劳动竞赛激励机制。认真组织实施,阶段推进,逐步深入,切实落实好竞赛的目标管理、量化考核和分类指导。定期研究竞赛情况,解决存在问题,及时
总结竞赛经验,大力弘扬先进典型,不断提高竞赛的领导组织水平。
第十七条 丰富竞赛形式。参赛单位在总体部署竞赛的同时,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分层次、分阶段、抓重点、盯难点,开展各具特色的竞赛活动。要把劳动竞赛作为一项确保兰渝铁路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环保、投资、技术创新”工作长期有效的载体,常抓不懈,务求实效,既要搞形式上的轰轰烈烈,营造志在必得的浓厚氛围,更要注重内容上的扎扎实实,做到长赛不断线、短赛攻关键,形成以“岗位保工点、工点保段落、段落保单位、单位保全线”的竞赛保证体制,为实现兰渝铁路建设目标起到有力推动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将及时吸取参赛单位的意见建议,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兰渝铁路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兰渝铁路建设施工单位建功立业劳动竞赛评分标准考核表
2.兰渝铁路建设监理单位建功立业劳动竞赛评分标准考核表
附件1:
兰渝铁路建设施工单位建功立业劳动竞赛评分标准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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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渝铁路建设施工单位建功立业劳动竞赛评分标准考核表
施工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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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渝铁路建设施工单位建功立业劳动竞赛评分标准考核表
施工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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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兰渝铁路建设监理单位建功立业劳动竞赛评分标准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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