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条例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摘 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实施,为人民法院司法警
察队伍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从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入手,考察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指出新条
例的诞生,是对执行了十几年的暂行条例的一个总结和修正。通过
学习新条例,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司法警察 法院 新条例 暂行条例 训练大纲
作者简介:叶孝亮,乐清市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院司法警察。
2012年12月1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正式实施,1997年
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新《条例》分为总则、
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附则等5章34条,相较于《暂行条
例》,重点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
了较为全面的修订、规范,是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
行十几年来的成果总结。新《条例》的实施,有助于人民法院司法
警务工作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前进,促进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建设。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承担着“维护
审判秩序”、“押解看管被告人或罪犯”、“执行死刑”、“执行司法拘
传拘留”等职责,“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警察的警种之一”,从这些规定来看,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代
表着法律的公正,稍有不慎,就会损害职业形象,亵渎法律的尊严。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十几年来一直工作在执法第一线,
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有切身的感受,在新
《条例》出台之际,本人不揣冒昧,谈一谈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
伍建设。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巨大的成绩,国家
从“一穷二白”的困境中走了出来,人民生活变得相对富裕。与三
十年前那种简单的社会结构相比,现在的人们复杂得多,涌现出各
种不同社会矛盾,整个社会“处于走向现代化”前的矛盾聚集阶段。
矛盾的增多带来了诉讼案件的增多,这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了空
前的压力,也给司法警察队伍带来了一些问题。
(一)司法警察警力严重不足
根据有关文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人数应为本院在编人员总数
的12%,而目前大多数法院的警察人数大都没有达到个数目。司法
警察不足,而诉讼案件增加了好几倍,这种现状严重影响了法警工
作任务的完成,造成司法警察超负荷运转的局面。遇到刑事审判案
件集中时,法院往往向武警部队救助,由武警押解犯人或被告到庭
审判。司法警察警力的不足,也导致了法院“执行难”、“法律白条”
等问题。
(二)司法警察的职责不明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虽然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但
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大为走样,司法警察每天都在院领导眼皮底下
过工作,他们就像一块砖,院长、法官有什么需要,他们就被派去
做什么,很多法院的司法警察承担着司机、文书保管、会计、收发
等工作。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的专业性建设,大大降低了
司法警察的职业品格,导致很多从业人员职业神圣感降低。
(三)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不流畅
现在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是《暂行条例》的产物。《暂行条例》第
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地人民法院和上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这只是一个大的原则,究竟如何
管理、如何操作,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相应的细则出台,这就造成了
各地法院按照自已的需要进行管理,结果是上级管不了下级,上级
领导想管下级法院警察,也无从管起,下级法院警察更多地看本法
院领导眼色行事。甚至出现上级法院只调下级法院警察干活,其它
事不闻不问,下级法院警察借故推脱上级法院交给的任务的现象。
(四)设备落后法警战斗力偏弱
相对来说,司法警察主要由人民法院系统管理,法院是标准的吃
财政饭的部门,不可能有额外的收入,这就造成了司法警察的设备
老旧,很多法院司法警察除了手铐之外,再无其它执法工具。另外,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制定了《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大纲》,但限于人手
不足、经费有限,司法警察的训练处于空白状态。法警的战斗力不
强,导致近几年不时发生罪犯在庭审途中脱逃的现象。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任何问题的产生都有它的原因,作为这支队伍的一员,我认为,
造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如此现状,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不明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究竟处于何种地位,我国的法律没有一个明
确的说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设法警若干名”,
设立若干名法警做什么,并没有一个细则对此详细说明,法警与法
官、书记官有何区别,也没有一个比较好的解释。《人民法院司法
警察暂行条例》的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
下履行职责”,但法警如何在法官的指令下执法,也没有一个详细
的说法。
(二)法院领导不重视法警工作
对于法院领导来说,法院的主要工作就是判案,法官、执行员、
书记员才是法院的主体,司法警察属于法院的辅助人员,这种见解
直接导致了法警地位的下降,出现法警当司机、会计等现象也就不
足为怪。近几年,“执法难”问题突出,法院领导才想起了法警,
但是如何让法警提高执法效率,很多法院领导并没有什么高招,执
行难问题仍然不断蔓延。
(三)法院的经费紧张
法院是靠政府的财政拔款来维持运营的,作为法律的代言人,法
院不可能通过其它途径来增加自己的收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
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法院所承担的工作也在快速增长。很多法院
领导为了保证主要工作能顺利进行,经常把法警建设的费用划作他
用,有些地方的法警,甚至连人民警察的岗位津贴都被法院挪作他
用。
(四)法警的自身素急待提高
无庸讳言,造成司法警察队伍问题的原因,与法警本身有很大关
系。前些年,我国法院的司法警察,好多人是从司机、收发员、会
计、行政干部转岗而来的,也有的是从法官、书记员系统淘汰而来
的,专业才能无从谈起,个人素质不高,也导致执法能力低下。
三、建设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措施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一直站在执法的第一线,他们的一言一行关
系整个法院的形象。建设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有利于维护法
律的公平正义,提高法院的办事效率,破解执行难等难题。
建设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认真学习落实新条例,明确法警的职权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是对暂行条例实施了十几年的一个总
结,解决了暂行条例存在问题:在职责职权方面,对司法警察执行
安全检查、配合民事执行等职责的定位做出了相对细化、准确的表
述;明确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具备的7项职权,尤其是明
确了司法警察在法官指令下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形,解决了司法警察
在人民法院的地位问题与工作问题,为司法警察的专业化、职业化、
正规化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提高法警的个人素质,将不合格者淘汰出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今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是
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人员担任,并实行警官、警员职务序列。在司
法警察的管理章节中,新条例对新入职的人员作了明确的规定。根
据这些规定,法院的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应根据专业化、职业化、正
规化的原则,对所有的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大规模的考核,不合格者
转岗或退休,提高司法警察的战斗力。
(三)落实司法警察经费来源,提高警用装备水平
《人民法院司法警条例》第四章规定,司法警察经费要纳入法院
的预算、警用装备要现代化,并用一定篇幅对司法警察的工资福利
等做出细化和明确。根据这些条款,司法警察的工作纳入法律条文,
有效地制约了各级法院领导随意施政的行为。作为司法警察的从业
人员,要通过认真学习新条例,争取更好的工作环境,提高法院的
警用装备水平。
(四)认真学习训练大纲,提高队伍的专业化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警工作需要,制定了《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大
纲》,明确教育训练的课目和课时,各级法院也相应制定教育训练
计划。在新条例实施的大环境下,司法警察应根据教育训练大纲的
要求,进行学习和比武,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尤其是要学好程序
法;提高自己的竞技格斗能力,让自己真正成为一个警察。
四、结语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实施,明确了司法警察的地位,为
队伍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如果我们严格按照新条例来训练队伍,司
法警察的执法能力将有一个质的飞跃,人民法院为人所垢病的“法
律白条”问题将得到有效的解决。
参考文献: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
[3]王守铎.关于我国现行司法警察体制的几点思考.中国司
法.2007(4).
[4]宋援埃.加强司法警察建设的途径和方法.人民检察.2005(4).
浅谈新条例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摘 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实施,为人民法院司法警
察队伍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从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入手,考察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指出新条
例的诞生,是对执行了十几年的暂行条例的一个总结和修正。通过
学习新条例,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司法警察 法院 新条例 暂行条例 训练大纲
作者简介:叶孝亮,乐清市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院司法警察。
2012年12月1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正式实施,1997年
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新《条例》分为总则、
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附则等5章34条,相较于《暂行条
例》,重点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
了较为全面的修订、规范,是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
行十几年来的成果总结。新《条例》的实施,有助于人民法院司法
警务工作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前进,促进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建设。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承担着“维护
审判秩序”、“押解看管被告人或罪犯”、“执行死刑”、“执行司法拘
传拘留”等职责,“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警察的警种之一”,从这些规定来看,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代
表着法律的公正,稍有不慎,就会损害职业形象,亵渎法律的尊严。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十几年来一直工作在执法第一线,
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有切身的感受,在新
《条例》出台之际,本人不揣冒昧,谈一谈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
伍建设。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巨大的成绩,国家
从“一穷二白”的困境中走了出来,人民生活变得相对富裕。与三
十年前那种简单的社会结构相比,现在的人们复杂得多,涌现出各
种不同社会矛盾,整个社会“处于走向现代化”前的矛盾聚集阶段。
矛盾的增多带来了诉讼案件的增多,这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了空
前的压力,也给司法警察队伍带来了一些问题。
(一)司法警察警力严重不足
根据有关文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人数应为本院在编人员总数
的12%,而目前大多数法院的警察人数大都没有达到个数目。司法
警察不足,而诉讼案件增加了好几倍,这种现状严重影响了法警工
作任务的完成,造成司法警察超负荷运转的局面。遇到刑事审判案
件集中时,法院往往向武警部队救助,由武警押解犯人或被告到庭
审判。司法警察警力的不足,也导致了法院“执行难”、“法律白条”
等问题。
(二)司法警察的职责不明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虽然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但
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大为走样,司法警察每天都在院领导眼皮底下
过工作,他们就像一块砖,院长、法官有什么需要,他们就被派去
做什么,很多法院的司法警察承担着司机、文书保管、会计、收发
等工作。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的专业性建设,大大降低了
司法警察的职业品格,导致很多从业人员职业神圣感降低。
(三)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不流畅
现在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是《暂行条例》的产物。《暂行条例》第
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地人民法院和上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这只是一个大的原则,究竟如何
管理、如何操作,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相应的细则出台,这就造成了
各地法院按照自已的需要进行管理,结果是上级管不了下级,上级
领导想管下级法院警察,也无从管起,下级法院警察更多地看本法
院领导眼色行事。甚至出现上级法院只调下级法院警察干活,其它
事不闻不问,下级法院警察借故推脱上级法院交给的任务的现象。
(四)设备落后法警战斗力偏弱
相对来说,司法警察主要由人民法院系统管理,法院是标准的吃
财政饭的部门,不可能有额外的收入,这就造成了司法警察的设备
老旧,很多法院司法警察除了手铐之外,再无其它执法工具。另外,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制定了《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大纲》,但限于人手
不足、经费有限,司法警察的训练处于空白状态。法警的战斗力不
强,导致近几年不时发生罪犯在庭审途中脱逃的现象。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任何问题的产生都有它的原因,作为这支队伍的一员,我认为,
造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如此现状,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不明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究竟处于何种地位,我国的法律没有一个明
确的说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设法警若干名”,
设立若干名法警做什么,并没有一个细则对此详细说明,法警与法
官、书记官有何区别,也没有一个比较好的解释。《人民法院司法
警察暂行条例》的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
下履行职责”,但法警如何在法官的指令下执法,也没有一个详细
的说法。
(二)法院领导不重视法警工作
对于法院领导来说,法院的主要工作就是判案,法官、执行员、
书记员才是法院的主体,司法警察属于法院的辅助人员,这种见解
直接导致了法警地位的下降,出现法警当司机、会计等现象也就不
足为怪。近几年,“执法难”问题突出,法院领导才想起了法警,
但是如何让法警提高执法效率,很多法院领导并没有什么高招,执
行难问题仍然不断蔓延。
(三)法院的经费紧张
法院是靠政府的财政拔款来维持运营的,作为法律的代言人,法
院不可能通过其它途径来增加自己的收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
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法院所承担的工作也在快速增长。很多法院
领导为了保证主要工作能顺利进行,经常把法警建设的费用划作他
用,有些地方的法警,甚至连人民警察的岗位津贴都被法院挪作他
用。
(四)法警的自身素急待提高
无庸讳言,造成司法警察队伍问题的原因,与法警本身有很大关
系。前些年,我国法院的司法警察,好多人是从司机、收发员、会
计、行政干部转岗而来的,也有的是从法官、书记员系统淘汰而来
的,专业才能无从谈起,个人素质不高,也导致执法能力低下。
三、建设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措施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一直站在执法的第一线,他们的一言一行关
系整个法院的形象。建设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有利于维护法
律的公平正义,提高法院的办事效率,破解执行难等难题。
建设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认真学习落实新条例,明确法警的职权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是对暂行条例实施了十几年的一个总
结,解决了暂行条例存在问题:在职责职权方面,对司法警察执行
安全检查、配合民事执行等职责的定位做出了相对细化、准确的表
述;明确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具备的7项职权,尤其是明
确了司法警察在法官指令下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形,解决了司法警察
在人民法院的地位问题与工作问题,为司法警察的专业化、职业化、
正规化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提高法警的个人素质,将不合格者淘汰出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今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是
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人员担任,并实行警官、警员职务序列。在司
法警察的管理章节中,新条例对新入职的人员作了明确的规定。根
据这些规定,法院的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应根据专业化、职业化、正
规化的原则,对所有的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大规模的考核,不合格者
转岗或退休,提高司法警察的战斗力。
(三)落实司法警察经费来源,提高警用装备水平
《人民法院司法警条例》第四章规定,司法警察经费要纳入法院
的预算、警用装备要现代化,并用一定篇幅对司法警察的工资福利
等做出细化和明确。根据这些条款,司法警察的工作纳入法律条文,
有效地制约了各级法院领导随意施政的行为。作为司法警察的从业
人员,要通过认真学习新条例,争取更好的工作环境,提高法院的
警用装备水平。
(四)认真学习训练大纲,提高队伍的专业化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警工作需要,制定了《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大
纲》,明确教育训练的课目和课时,各级法院也相应制定教育训练
计划。在新条例实施的大环境下,司法警察应根据教育训练大纲的
要求,进行学习和比武,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尤其是要学好程序
法;提高自己的竞技格斗能力,让自己真正成为一个警察。
四、结语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实施,明确了司法警察的地位,为
队伍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如果我们严格按照新条例来训练队伍,司
法警察的执法能力将有一个质的飞跃,人民法院为人所垢病的“法
律白条”问题将得到有效的解决。
参考文献: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
[3]王守铎.关于我国现行司法警察体制的几点思考.中国司
法.2007(4).
[4]宋援埃.加强司法警察建设的途径和方法.人民检察.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