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

名词解释:

1、外观主义方法:它是指按商法要求,当事人以交易行为外观为准,而认定其

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德国学者谓之为外观法理,英美法系言称禁反言主义。在法律世界中,本质与外观不符时常发生,依外观主义,法律行为完成后,处于对交易安全之虞,原则上不得撤销。如各国商法上关于不实登记之责任、字号借用之责任、拟发起人、票据的文义性与要式性、背书连续的证明力等,都体现了外观主义的要求。

2、公示主义方法:指商事主体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开告

知的义务。其目的在于保护与平衡商事主体跟其交易的相对人的利益。公司法上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的公告要求,证券法上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收购持股报告制度等均为公示规则,并且有相应法律责任予以保障。

3、主体法定维持原则:它是指商事主体作为市场的健全主体的存续和发展,是

贯穿整个商法的基本精神。商法一直致力于发挥企业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机能,致力于防止因企业的破产、解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点不仅反映在建立破产重整与公司更新制度(如美国)及“企业活动畅顺”与“营业转让”制度设立(如日本)方面,亦体现在商法的各项具体规定中,如创设有限责任、共同海损、保险制度,以缓危险担负;推行适任原则、强化董事会职权、实行公司则本充实、资本不变原则等以维系公司生存发展。

思考题:

1、 试述商法的法律意义和特征。

形式意义的商法是指以商法为名称以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

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并最终表现为一个成文的法律文件——商法典。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的内容通常包括商法一般规则、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基本制度。

实则意义上的商法有以下几种理论:(1)最狭义说:实质意义的商法是

关于企业特有生活关系,即企业特有的设施、构成及活动样态的法律,是调整企业主体、企业设施、组织、活动等企业关系的特有法规总体。(2)最广义说:实质意义的商法着眼于规范性质、规范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实践中的商法”是指虽未以法律规范形式存在,但却被人们普遍承认的商法规则,或纳入商事惯例的范畴,或持续采用的非法律形式的但产生了某种效力的措施。(3)一般实质意义说: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其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散见于民法、行政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有关商事的规定,以及有关的判例(主要指如英美法上有拘束力的判例规则) 、习惯、惯例等。

特征:

(一) 自治性:自治性是指商法中多以任意性规范赋予商事主体自由行使权利,

设定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特性。

(二) 协调性:又叫商法的二元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现代商法兼具私法和公法的特性,是公私法相结合的法。二是商法中既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亦有不少强制性规定,因而商法是同时采用自由主义和严格强制主义的法。

(三) 技术性:商法是商人习惯法基础上发展而来,以经济实用为依归,以反映商事交易的客观规律为己任,其规定的内容包含了大量的技术性规范。特别是现代商务中更多地融进了先进的科学技术,这就要求商事立法中不仅具有诚信、公平的价值理念,而且也要求人们具有更为精确缜密的经济、技术知识和思维.

(四) 国际性:商法的国际性是由商事交易的国际性所决定,商事交易常常没有 国界,特别是20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化大生产规模不断扩大,通讯工具的发明革新,出现了 “地救村”气象,几乎每个国家和地区都参与了国际分工和合作,从而使一国的商事走向世 界的商事,世界商事一体化和国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使得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具有明显的 国际性。

(五) 进步性:商法这种动态化的趋向主要是因为商法所调整的商事活动日新月异、变幻多姿,而且商法植根于这一生动的商事实践,较之其他部门法更能及时反映时代进步的步伐,人民利益的呼声 ,更能超越国家、民族狭隘的界限,弱化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打破传统的陈规陋习,实现新的法律设计和制度创新,因此,商法具有的进步性、革命性、变动性、灵活性等特征是其他法所不能比拟的。

(六) 商法的宽容性:商法上的宽容主要是指对客观事实及商人自治的尊重, 对法律责任的减轻、免除, 对暇疵性商行为效力的承认。

(七) 商法具有营利性之检讨: 一是,商事活动固然有其追求利润的一面,但现代经济现象中常是权利的互惠、交易的双赢才得功德圆满之终结;二是商法为法之一种,法律是一种公平、正义之规则,并不具备营利之品格。商法只提供了一种确保营利可能性发生的正当权利保护机制、环境而已。

2、 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一) 商事主体法定与维持原则(又称“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在我国采取商事主体法定与维持原则主要体现在一套市场准入、营运、推出制度。它是商事主体作为市场的健全主体的存续和发展,是贯穿整个商法的基本精神。商法一直致力于发挥企业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机能,致力于防止因企业的破产、解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点不仅反映在建立破产重整与公司更新制度(如美国) 及“企业活动畅顺”与“营业转让”制度设立(如日本) 方面,而且亦体现在商法的各项具体规定中,如创设有限责任、共同海损、保险制度,以缓危险负担;推行适任原则、强化董事会职权 、实行公司资本充实、资本不变原则等以维系公司生存发展。

(二) 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原则(又称“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主要体现在: ①交易的简便化;商事合同的标准化和格式化体现了简化手续、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之宗旨 。

②交易的迅捷化;我国《票据法》根据不同情况规定3个月、6个月 、2年不等的几种消灭时效期间,旨在促进各票据权利的早日实现和票据纠纷的及早解决。 我国《海商法》中从第257条至第267条对短期时效作了专章规定。它以牺牲债权人的时效利益换取了交易迅捷的社会效益。

③交易的定型化。证券交易中尤以场内交易形态定型化、交易客体定型化和交易程序定型化三位一体,无纸化、电子网络交易使其达到迅速高效、前所未有的高度 。

此外,还有权利证券化、行为的要式性、免责手段的简便性

(三)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 :这主要体

①强制性。指通过赋予商法的公法属性,对商事关系加以强行法规制。如关于商业登记、商业账簿、反不正当竞争等规定,均直接反映了国家对市场活动的干预、管理。公司法中章程必备条款、票据法中要式性、文义性等规定,都体现了强制主义的要求。

②公示主义。公示主义。指商事主体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开告知义务。其目的在于保护与平衡商事主体跟其交易的相对人的利益。公司法上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的公告 要求,证券法上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收购持股报告制度等均为公示规则,并且有相应法律责任予以保障。

③外观主义。它指按商法要求,当事人以交易行为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在法律世界中,本质与外观不符时常发生,依外观主义,法律行为完成后,处于对交易安全之虞,原则上不得撤销。如各国商法上关于不实登记之责任、字号借用之责任、票据的文义性与要式性、背书连续的证明力等,都体现了外观主义的要求。

④严格责任主义。指为保障交易安全,特别地加重商事交易中某些行为人的责任。(1)普通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 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 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2)广泛适用无过错责任和惩罚性赔偿。(3)行为效力特殊化。包括行为效力的严格主义和内部约定的限制主义。

(四) 促进权利互惠原则 (又称“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即交易双方主体以和平的方式通过交换来实现互相的利益。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和根本目的。它体现了商事交易的平等、公平、诚信、对价等理念,而这些思想均最初源于商品交换行为,又为现代市场经济提供了精神动因和共同纲领。①交易平等。②诚实信用。③自愿公平。

3、 试述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首先,民法侧重于人伦、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而商法则偏重于包括物权、债权、还有股权(在日本称“社员权”) 的规定;民法上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在民法那里自然人“什么时候取得权利能力 ”这一点并不成为问题。在商法里,商人(商自然人、合伙、公司) 是权利的主体。关于商人“什么时候成为商人商人资格的取得时期,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作为营利社团法人的公司当然是权利主体,而成立中的公司,事实上也在和社会打交道,其有无权利能力,这是商法所须探讨的独特课题。

其次,商法与民法虽在立法上向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之争论,但在理论上,几乎都将民法视为私法的一般法,商法作为私法的特别法来对待。毕竟,商法所规范的商事生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市民社会生活的特殊组成部分。因此商法与民法的独立并存表现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地位差别上。

再次,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分别遵守以下原则:

(1)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

(2)商法的适用次序优先于民法。

(3)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涉及公法规范事项, 如商事登记, 民事合伙无强制性要求, 商事合伙一律登记方取得主体资格)

最后,两法价值取向。商法讲求效益至上惠己达人而民法崇尚公平,平等,淳风化俗。故虽同属私法,却有不同的目的、理念及立法价值。

思考题:

1、简述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P129页

第四章

名词解释:

1、营业:“营业”一词有多重意义。

一为主观意义,指营业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连续的、有计划的、同种类的活动(行为),营业自由中的营业乃指此意。

一为客观意义,指营业财产,即供进行营业活动之用的有组织的一切财产以及在营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的总体。

客观意义的营业还可以作为转让、租贷的客体,所谓营业转让中的营业即指此意。

思考题:

1、简述营业所的法律上的效果。

答:营业所是作为营业活动中心的场所,是领导营业活动、指挥营业活动的中心,分为主营业所(总管理处)、分营业所(分店)、仓库、工厂、商店(门市部)等不能作为营业场所。公司的营业所所在地是公司的所在地,应在章程中记载。其他企业的营业所也要登记。营业所在法律上是债务履行地,诉讼上规定法院管辖的地点、文书送达地点等等。

第五章

思考题:

1、简述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

答:商事登记,又叫商业登记,指商事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

而依法定的程序将法律规定的应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就其法律特征而言,有三个特征:

① 商事登记是一种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基本目的和意

义在于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的资格和能力。按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特定商事主体资格及其商事能力实质上是具体商事登记行为发生的法律效果,特定商事能力的起始取决于商事登记行为生效的时间。

② 商事登记是一项要式法律行为。这一行为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的登记主管机

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和内容也由法律特别规定,如商业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等皆为必备条款。

③ 商事登记属于商事主体法(商事组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私法公

法化”的性质。过去在商事登记演变过程中,曾有任意登记主义与强制登记主义之分,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事登记成为市场准入的法律形式,作为市场交易的基础条件,它不仅关系到双方交易的安全,还牵涉到经济社会的稳定。因此,商事登记体现了浓厚的“公法”性质的色彩 。

第六章

思考题:

1、试述商号的概念及特征。

答:商号,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事经营中用来表彰自己的名称。商号是指商人(包括独资商人、人合商事公司、资合公司)在商事活动中所使用的名称,商人必须以商号的名义缔结和签署合同,并以商号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① 使用商号者为商事主体。名称的使用主体不同其使用意义亦相异。商事主体,

包括自然人、合伙、公司等,是商号的正当使用人,他们用商号来表示其营业的统一性、独立性、持续性等。

② 使用商号的场合是在营业活动或法律交往中,并以此承担权利义务。商号只

在商事主体进行商业登记、营业、或法律事务中才可使用,除此之外的行为,不应使用商号。商号作为商事主体的名称,在法律上即应以此名义承担权利义务。譬如,倘若商事主体出错商业名称,或者明知他人使用而不加制止或提出异议,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③ 设立商号目的是区别于他人营业,而用来表彰自己。市场经营中,为树立良

好信誉、提高自己知名度、增强社会公众的识别力、亲睐感,商事主体往往标新立异创立自己的商号,因此,商号的闻名程度与其市场份额、价值含量成正比, 可作无形资产转让。

2、简述商号权。

答: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法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

设为抵押。

商号权,即厂商名称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 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商事主体对商号,即商业名称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

特点:一是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

二是商号权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商号权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三是商号权可以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内容:

使用权:即商号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号。

禁止权:禁止他人登记注册与其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号。

转让权: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法将其商号转让给他人使用。

许可使用权:商号权利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其商号。通过商号权性质和内容的学理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特性,商号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

特征:

区域性:1. 商号权具有区域性,商号登记的效力受一定区域范围内使用的限制,除全国驰名的大企业的商号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使有权之外,其他商主体的商号只能在其所有登记的某一地区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公开性:2. 商号权具有公开性,由于商号是商主体的名称,因此一般商号必须进行登记而予以公开,为他人知道,其中登记是公开的程序。

转让性:3. 商号权可以随商主体或商主体的一部分的转让而转让。商号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此商号权是可以转让的。但商号权的转让不同与其他财产转让。

3、简析商号权与商标权。

答: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下,若想将企业商标和商号截然分开是不可能的。 实践中, 商标文字是字号的一部分或字号是商标文字的一部分,是国外大公司维护企业商标权和字号权的一种经营策略。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权的主要特征:

(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二者的区别:

(一)内因:

1、两者的构成要素相似,都可以是文字。

2、两者的识别功能相似,商标与商号同属工业产权的范畴,商标可以区别商品、

服务的来源;商号可以识别不同的商事主体。

3、两者均有承载商事主体享有的商业信誉的功能,公众的消费选择通常将产品

或服务的质量与商标或商号相联系。这就导致普通公众易将商标、商号混同而不加区别。

(二)外因:

1、商标与商号的现有管理体制中存在缺陷。

2、现行法律规范中存在法律漏洞。

3、经济利益驱动下的考量。

第八章

名词解释:

1、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

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思考题:

1、试述公司的法律特征。

答: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

(1)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以营利为目的)

(2)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独立的企业法人)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以股东投资行为为设立基础)

(4)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依法设立)

2、论公司章程。

答: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章程为必备性法律文件, 效力贯穿公司始终。

性质:有契约说(英美)和自治说(德日)。

基本特征:①法定性。②真实性。③自治性。④公开性。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章程的制定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共同制定,即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定公司章程,否则公司章程不得生效;二是部分制定,是由部分股东或发起人负责起草制订,而后再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变更是指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章程是公司正常运转和存续的重要因素,不得任意修改。公司章程修改时必须遵循的原则:①不得违法原则。②不得损害股东利益原则。③不得侵害债权人利益原则。④不得妨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原则。 (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40条、第103条、第107条规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的机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的修改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投资的部门修改;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公司章程的内容:是指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以归结为三类:(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分公司的设立,特别股的种类和权利义务等。(三)任意记载事项。如公司变更的事由,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等。 公司章程的效力:(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公司章程通过,并不立即生效,待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终于清算完毕。(二)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公司应当依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法人治理结构,并按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公司名称使用,经营范围应当章程规定。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提起诉讼。(三)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这种约束力不仅限于起草、制定章程的股东,对后来加入的股东同样适用。

(四)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效力。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超出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范围,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负责。

3、简述公司资本三原则。

答:资本三原则是传统的公司法上实行公司资本管理的三项指导原则,其所体现的精神是依法保障公司稳健经营,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

(一)资本确定原则。又称为资本法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对公司的

资本总额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且要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全体股东应一次性足额募足全部资本,公司才可成立。这一原则为大陆法系所采用。它要求资本的实际拥有与其章程载明的数额保持一致,防止设立公司中出现欺诈、投机行为。其不利之处在于妨碍公司尽快设立,不易增加资本、扩大经营,甚至募足充分的资本因公司刚刚成长起步而闲置、浪费,故英美国家多代之以授权资本制。

(二)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的过程中,应当维

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保持公司的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为防止公司资本的不当减少危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各国公司法中确立了资本维持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不得抽回出资。②亏损必先弥补。③转投资额的限制。④股东的填充责任。⑤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面值。⑥除本法特别规定的目的和程序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⑦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担保。

(三)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加或减少

资本,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资本不变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共同点是为了防止因公司资本总额的减少而导致公司责任能力的缩小,从而强化对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区别在于强调“资本不变”也为防止资本过剩而使股东承担过多的风险.

第九章

思考题:

1、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价值及局限性。

答:制度价值:(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易行。

(2)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简单灵活,便于管理,容易协调。

(3)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双重性质,便于股东投资、经营。

(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最大限度减少了投资

风险,有利于公司的建立和发展。

(5)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股票,但其经营能够保证更稳定的状态。 局限性:

(1) 固定责任的有限性极易损坏债权人利益。

(2) 股东的最高人数限制使企业无法大规模筹资,限制了企业的发展规模。

2、简述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组织机构之法制。(注意相关理论)

答: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作了实行多元制的规定,即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唯一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

3、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违法公司法的规定?

A 、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

B 、决定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仅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

C 、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

D 、未召开任何会议,自作主张制定公司经营计划

第十章

名词解释:

1、发起设立:又称为同时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2、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的方式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一种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的公司各机构之间的“分立——制衡”关系的制度安排。一般认为,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是指在公司的权力机构(一般为股东大会)、决策机构(一般为董事会)、执行机构(一般为经理)、监督机构(比如监事会)等组织之间建立制衡化、民主化、科学化、高效率化的运行机制,以求实现股东、经营者、员工、债权人等有关公司人员的利益最佳化、最合理化分配。

4、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或非经营董事等,与董事会中的其他成员相比,独立董事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独立性———独立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在董事会成员中引入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可以在某些董事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从独立的角度帮助公司进行决策。

思考题:

1、试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的意义。

答:如公司未能合法成立,发起人就发起行为所产生的民事义务,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就发起行为所产生、并非专属于成立后公司的权利,分别或共同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如果公司合法成立,但公司创立大会拒绝承受发起行为所生的部分权利义务,发起人对公司拥有诉权。

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购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义务;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④发起人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10%的罚款;⑤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10%的罚款。

注意:三个案例分析未列在上面,请参照书本,页码已标出。

题型有:单选题 多选(百分之九十八在公司法出 百分之二在合伙企业法出)重点看法条

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案例分析(在上面的考试重点出)

第一章:

名词解释:

1、外观主义方法:它是指按商法要求,当事人以交易行为外观为准,而认定其

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德国学者谓之为外观法理,英美法系言称禁反言主义。在法律世界中,本质与外观不符时常发生,依外观主义,法律行为完成后,处于对交易安全之虞,原则上不得撤销。如各国商法上关于不实登记之责任、字号借用之责任、拟发起人、票据的文义性与要式性、背书连续的证明力等,都体现了外观主义的要求。

2、公示主义方法:指商事主体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开告

知的义务。其目的在于保护与平衡商事主体跟其交易的相对人的利益。公司法上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的公告要求,证券法上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收购持股报告制度等均为公示规则,并且有相应法律责任予以保障。

3、主体法定维持原则:它是指商事主体作为市场的健全主体的存续和发展,是

贯穿整个商法的基本精神。商法一直致力于发挥企业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机能,致力于防止因企业的破产、解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点不仅反映在建立破产重整与公司更新制度(如美国)及“企业活动畅顺”与“营业转让”制度设立(如日本)方面,亦体现在商法的各项具体规定中,如创设有限责任、共同海损、保险制度,以缓危险担负;推行适任原则、强化董事会职权、实行公司则本充实、资本不变原则等以维系公司生存发展。

思考题:

1、 试述商法的法律意义和特征。

形式意义的商法是指以商法为名称以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

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并最终表现为一个成文的法律文件——商法典。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的内容通常包括商法一般规则、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基本制度。

实则意义上的商法有以下几种理论:(1)最狭义说:实质意义的商法是

关于企业特有生活关系,即企业特有的设施、构成及活动样态的法律,是调整企业主体、企业设施、组织、活动等企业关系的特有法规总体。(2)最广义说:实质意义的商法着眼于规范性质、规范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实践中的商法”是指虽未以法律规范形式存在,但却被人们普遍承认的商法规则,或纳入商事惯例的范畴,或持续采用的非法律形式的但产生了某种效力的措施。(3)一般实质意义说: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其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散见于民法、行政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有关商事的规定,以及有关的判例(主要指如英美法上有拘束力的判例规则) 、习惯、惯例等。

特征:

(一) 自治性:自治性是指商法中多以任意性规范赋予商事主体自由行使权利,

设定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特性。

(二) 协调性:又叫商法的二元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现代商法兼具私法和公法的特性,是公私法相结合的法。二是商法中既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亦有不少强制性规定,因而商法是同时采用自由主义和严格强制主义的法。

(三) 技术性:商法是商人习惯法基础上发展而来,以经济实用为依归,以反映商事交易的客观规律为己任,其规定的内容包含了大量的技术性规范。特别是现代商务中更多地融进了先进的科学技术,这就要求商事立法中不仅具有诚信、公平的价值理念,而且也要求人们具有更为精确缜密的经济、技术知识和思维.

(四) 国际性:商法的国际性是由商事交易的国际性所决定,商事交易常常没有 国界,特别是20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化大生产规模不断扩大,通讯工具的发明革新,出现了 “地救村”气象,几乎每个国家和地区都参与了国际分工和合作,从而使一国的商事走向世 界的商事,世界商事一体化和国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使得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具有明显的 国际性。

(五) 进步性:商法这种动态化的趋向主要是因为商法所调整的商事活动日新月异、变幻多姿,而且商法植根于这一生动的商事实践,较之其他部门法更能及时反映时代进步的步伐,人民利益的呼声 ,更能超越国家、民族狭隘的界限,弱化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打破传统的陈规陋习,实现新的法律设计和制度创新,因此,商法具有的进步性、革命性、变动性、灵活性等特征是其他法所不能比拟的。

(六) 商法的宽容性:商法上的宽容主要是指对客观事实及商人自治的尊重, 对法律责任的减轻、免除, 对暇疵性商行为效力的承认。

(七) 商法具有营利性之检讨: 一是,商事活动固然有其追求利润的一面,但现代经济现象中常是权利的互惠、交易的双赢才得功德圆满之终结;二是商法为法之一种,法律是一种公平、正义之规则,并不具备营利之品格。商法只提供了一种确保营利可能性发生的正当权利保护机制、环境而已。

2、 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一) 商事主体法定与维持原则(又称“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在我国采取商事主体法定与维持原则主要体现在一套市场准入、营运、推出制度。它是商事主体作为市场的健全主体的存续和发展,是贯穿整个商法的基本精神。商法一直致力于发挥企业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机能,致力于防止因企业的破产、解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点不仅反映在建立破产重整与公司更新制度(如美国) 及“企业活动畅顺”与“营业转让”制度设立(如日本) 方面,而且亦体现在商法的各项具体规定中,如创设有限责任、共同海损、保险制度,以缓危险负担;推行适任原则、强化董事会职权 、实行公司资本充实、资本不变原则等以维系公司生存发展。

(二) 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原则(又称“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主要体现在: ①交易的简便化;商事合同的标准化和格式化体现了简化手续、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之宗旨 。

②交易的迅捷化;我国《票据法》根据不同情况规定3个月、6个月 、2年不等的几种消灭时效期间,旨在促进各票据权利的早日实现和票据纠纷的及早解决。 我国《海商法》中从第257条至第267条对短期时效作了专章规定。它以牺牲债权人的时效利益换取了交易迅捷的社会效益。

③交易的定型化。证券交易中尤以场内交易形态定型化、交易客体定型化和交易程序定型化三位一体,无纸化、电子网络交易使其达到迅速高效、前所未有的高度 。

此外,还有权利证券化、行为的要式性、免责手段的简便性

(三)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 :这主要体

①强制性。指通过赋予商法的公法属性,对商事关系加以强行法规制。如关于商业登记、商业账簿、反不正当竞争等规定,均直接反映了国家对市场活动的干预、管理。公司法中章程必备条款、票据法中要式性、文义性等规定,都体现了强制主义的要求。

②公示主义。公示主义。指商事主体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开告知义务。其目的在于保护与平衡商事主体跟其交易的相对人的利益。公司法上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的公告 要求,证券法上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收购持股报告制度等均为公示规则,并且有相应法律责任予以保障。

③外观主义。它指按商法要求,当事人以交易行为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在法律世界中,本质与外观不符时常发生,依外观主义,法律行为完成后,处于对交易安全之虞,原则上不得撤销。如各国商法上关于不实登记之责任、字号借用之责任、票据的文义性与要式性、背书连续的证明力等,都体现了外观主义的要求。

④严格责任主义。指为保障交易安全,特别地加重商事交易中某些行为人的责任。(1)普通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 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 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2)广泛适用无过错责任和惩罚性赔偿。(3)行为效力特殊化。包括行为效力的严格主义和内部约定的限制主义。

(四) 促进权利互惠原则 (又称“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即交易双方主体以和平的方式通过交换来实现互相的利益。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和根本目的。它体现了商事交易的平等、公平、诚信、对价等理念,而这些思想均最初源于商品交换行为,又为现代市场经济提供了精神动因和共同纲领。①交易平等。②诚实信用。③自愿公平。

3、 试述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首先,民法侧重于人伦、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而商法则偏重于包括物权、债权、还有股权(在日本称“社员权”) 的规定;民法上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在民法那里自然人“什么时候取得权利能力 ”这一点并不成为问题。在商法里,商人(商自然人、合伙、公司) 是权利的主体。关于商人“什么时候成为商人商人资格的取得时期,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作为营利社团法人的公司当然是权利主体,而成立中的公司,事实上也在和社会打交道,其有无权利能力,这是商法所须探讨的独特课题。

其次,商法与民法虽在立法上向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之争论,但在理论上,几乎都将民法视为私法的一般法,商法作为私法的特别法来对待。毕竟,商法所规范的商事生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市民社会生活的特殊组成部分。因此商法与民法的独立并存表现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地位差别上。

再次,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分别遵守以下原则:

(1)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

(2)商法的适用次序优先于民法。

(3)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涉及公法规范事项, 如商事登记, 民事合伙无强制性要求, 商事合伙一律登记方取得主体资格)

最后,两法价值取向。商法讲求效益至上惠己达人而民法崇尚公平,平等,淳风化俗。故虽同属私法,却有不同的目的、理念及立法价值。

思考题:

1、简述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P129页

第四章

名词解释:

1、营业:“营业”一词有多重意义。

一为主观意义,指营业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连续的、有计划的、同种类的活动(行为),营业自由中的营业乃指此意。

一为客观意义,指营业财产,即供进行营业活动之用的有组织的一切财产以及在营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的总体。

客观意义的营业还可以作为转让、租贷的客体,所谓营业转让中的营业即指此意。

思考题:

1、简述营业所的法律上的效果。

答:营业所是作为营业活动中心的场所,是领导营业活动、指挥营业活动的中心,分为主营业所(总管理处)、分营业所(分店)、仓库、工厂、商店(门市部)等不能作为营业场所。公司的营业所所在地是公司的所在地,应在章程中记载。其他企业的营业所也要登记。营业所在法律上是债务履行地,诉讼上规定法院管辖的地点、文书送达地点等等。

第五章

思考题:

1、简述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

答:商事登记,又叫商业登记,指商事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

而依法定的程序将法律规定的应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就其法律特征而言,有三个特征:

① 商事登记是一种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基本目的和意

义在于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的资格和能力。按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特定商事主体资格及其商事能力实质上是具体商事登记行为发生的法律效果,特定商事能力的起始取决于商事登记行为生效的时间。

② 商事登记是一项要式法律行为。这一行为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的登记主管机

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和内容也由法律特别规定,如商业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等皆为必备条款。

③ 商事登记属于商事主体法(商事组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私法公

法化”的性质。过去在商事登记演变过程中,曾有任意登记主义与强制登记主义之分,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事登记成为市场准入的法律形式,作为市场交易的基础条件,它不仅关系到双方交易的安全,还牵涉到经济社会的稳定。因此,商事登记体现了浓厚的“公法”性质的色彩 。

第六章

思考题:

1、试述商号的概念及特征。

答:商号,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事经营中用来表彰自己的名称。商号是指商人(包括独资商人、人合商事公司、资合公司)在商事活动中所使用的名称,商人必须以商号的名义缔结和签署合同,并以商号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① 使用商号者为商事主体。名称的使用主体不同其使用意义亦相异。商事主体,

包括自然人、合伙、公司等,是商号的正当使用人,他们用商号来表示其营业的统一性、独立性、持续性等。

② 使用商号的场合是在营业活动或法律交往中,并以此承担权利义务。商号只

在商事主体进行商业登记、营业、或法律事务中才可使用,除此之外的行为,不应使用商号。商号作为商事主体的名称,在法律上即应以此名义承担权利义务。譬如,倘若商事主体出错商业名称,或者明知他人使用而不加制止或提出异议,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③ 设立商号目的是区别于他人营业,而用来表彰自己。市场经营中,为树立良

好信誉、提高自己知名度、增强社会公众的识别力、亲睐感,商事主体往往标新立异创立自己的商号,因此,商号的闻名程度与其市场份额、价值含量成正比, 可作无形资产转让。

2、简述商号权。

答: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法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

设为抵押。

商号权,即厂商名称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 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商事主体对商号,即商业名称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

特点:一是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

二是商号权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商号权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三是商号权可以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内容:

使用权:即商号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号。

禁止权:禁止他人登记注册与其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号。

转让权: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法将其商号转让给他人使用。

许可使用权:商号权利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其商号。通过商号权性质和内容的学理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特性,商号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

特征:

区域性:1. 商号权具有区域性,商号登记的效力受一定区域范围内使用的限制,除全国驰名的大企业的商号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使有权之外,其他商主体的商号只能在其所有登记的某一地区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公开性:2. 商号权具有公开性,由于商号是商主体的名称,因此一般商号必须进行登记而予以公开,为他人知道,其中登记是公开的程序。

转让性:3. 商号权可以随商主体或商主体的一部分的转让而转让。商号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此商号权是可以转让的。但商号权的转让不同与其他财产转让。

3、简析商号权与商标权。

答: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下,若想将企业商标和商号截然分开是不可能的。 实践中, 商标文字是字号的一部分或字号是商标文字的一部分,是国外大公司维护企业商标权和字号权的一种经营策略。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权的主要特征:

(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二者的区别:

(一)内因:

1、两者的构成要素相似,都可以是文字。

2、两者的识别功能相似,商标与商号同属工业产权的范畴,商标可以区别商品、

服务的来源;商号可以识别不同的商事主体。

3、两者均有承载商事主体享有的商业信誉的功能,公众的消费选择通常将产品

或服务的质量与商标或商号相联系。这就导致普通公众易将商标、商号混同而不加区别。

(二)外因:

1、商标与商号的现有管理体制中存在缺陷。

2、现行法律规范中存在法律漏洞。

3、经济利益驱动下的考量。

第八章

名词解释:

1、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

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思考题:

1、试述公司的法律特征。

答: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

(1)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以营利为目的)

(2)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独立的企业法人)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以股东投资行为为设立基础)

(4)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依法设立)

2、论公司章程。

答: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章程为必备性法律文件, 效力贯穿公司始终。

性质:有契约说(英美)和自治说(德日)。

基本特征:①法定性。②真实性。③自治性。④公开性。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章程的制定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共同制定,即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定公司章程,否则公司章程不得生效;二是部分制定,是由部分股东或发起人负责起草制订,而后再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变更是指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章程是公司正常运转和存续的重要因素,不得任意修改。公司章程修改时必须遵循的原则:①不得违法原则。②不得损害股东利益原则。③不得侵害债权人利益原则。④不得妨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原则。 (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40条、第103条、第107条规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的机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的修改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投资的部门修改;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公司章程的内容:是指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以归结为三类:(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分公司的设立,特别股的种类和权利义务等。(三)任意记载事项。如公司变更的事由,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等。 公司章程的效力:(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公司章程通过,并不立即生效,待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终于清算完毕。(二)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公司应当依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法人治理结构,并按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公司名称使用,经营范围应当章程规定。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提起诉讼。(三)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这种约束力不仅限于起草、制定章程的股东,对后来加入的股东同样适用。

(四)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效力。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超出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范围,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负责。

3、简述公司资本三原则。

答:资本三原则是传统的公司法上实行公司资本管理的三项指导原则,其所体现的精神是依法保障公司稳健经营,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

(一)资本确定原则。又称为资本法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对公司的

资本总额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且要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全体股东应一次性足额募足全部资本,公司才可成立。这一原则为大陆法系所采用。它要求资本的实际拥有与其章程载明的数额保持一致,防止设立公司中出现欺诈、投机行为。其不利之处在于妨碍公司尽快设立,不易增加资本、扩大经营,甚至募足充分的资本因公司刚刚成长起步而闲置、浪费,故英美国家多代之以授权资本制。

(二)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的过程中,应当维

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保持公司的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为防止公司资本的不当减少危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各国公司法中确立了资本维持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不得抽回出资。②亏损必先弥补。③转投资额的限制。④股东的填充责任。⑤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面值。⑥除本法特别规定的目的和程序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⑦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担保。

(三)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加或减少

资本,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资本不变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共同点是为了防止因公司资本总额的减少而导致公司责任能力的缩小,从而强化对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区别在于强调“资本不变”也为防止资本过剩而使股东承担过多的风险.

第九章

思考题:

1、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价值及局限性。

答:制度价值:(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易行。

(2)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简单灵活,便于管理,容易协调。

(3)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双重性质,便于股东投资、经营。

(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最大限度减少了投资

风险,有利于公司的建立和发展。

(5)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股票,但其经营能够保证更稳定的状态。 局限性:

(1) 固定责任的有限性极易损坏债权人利益。

(2) 股东的最高人数限制使企业无法大规模筹资,限制了企业的发展规模。

2、简述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组织机构之法制。(注意相关理论)

答: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作了实行多元制的规定,即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唯一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

3、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违法公司法的规定?

A 、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

B 、决定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仅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

C 、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

D 、未召开任何会议,自作主张制定公司经营计划

第十章

名词解释:

1、发起设立:又称为同时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2、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的方式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一种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的公司各机构之间的“分立——制衡”关系的制度安排。一般认为,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是指在公司的权力机构(一般为股东大会)、决策机构(一般为董事会)、执行机构(一般为经理)、监督机构(比如监事会)等组织之间建立制衡化、民主化、科学化、高效率化的运行机制,以求实现股东、经营者、员工、债权人等有关公司人员的利益最佳化、最合理化分配。

4、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或非经营董事等,与董事会中的其他成员相比,独立董事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独立性———独立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在董事会成员中引入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可以在某些董事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从独立的角度帮助公司进行决策。

思考题:

1、试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的意义。

答:如公司未能合法成立,发起人就发起行为所产生的民事义务,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就发起行为所产生、并非专属于成立后公司的权利,分别或共同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如果公司合法成立,但公司创立大会拒绝承受发起行为所生的部分权利义务,发起人对公司拥有诉权。

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购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义务;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④发起人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10%的罚款;⑤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10%的罚款。

注意:三个案例分析未列在上面,请参照书本,页码已标出。

题型有:单选题 多选(百分之九十八在公司法出 百分之二在合伙企业法出)重点看法条

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案例分析(在上面的考试重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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