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工程施工合同书

合同登记编号:2010-4-9

工程项

委托方

承接方

施工合同书 黄山南铜镍矿井下监控安装工程 ):新疆瑞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惠文网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目:(甲方(乙方

签订地点: 乌鲁木齐市

签订日期: 2010年4月 日

有效期限: 2010年 4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第一条 总 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

签署本合同书(以下称“合同”)。

(1)本合同的设备及实施方案以设计施工单位提交的经建设单位审定确

认的设计方案书为依据。

(2) 甲方应提供乙方的施工材料堆放地,等便利条件。

(3) 乙方提供的设备及服务,设备使用的培训。

(4) 双方在合同签定后,甲方、乙方为履行合同的真实性负责,双方有权对合同的履行、项目的实施提出质疑。

(5)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程序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书

(2)报价表

(3)施工方案

第三条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一工程项目

4.1、工程名称: 黄山南铜镍矿井下监控安装工程

2、工程施工地点:

3、工程内容:监控系统安装、监控线路布线、监控设备调试

4、工程工期:十天

本工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如果出现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经双方核实、协商后顺延。

4.3质量等级

(1) 符合ISO IS 1 1801,EIA/TIA568B标准;

(2) 《建筑弱电系统工程设计手册》;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37);

(4)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CA/T 367

4.4合同价款

1 、合同的总金额为:伍万壹仟陆佰壹拾贰元玖角 ¥51612.9 元

2、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应付乙方合同总款的30%的预付款;即:壹万伍仟肆佰捌拾叁元捌角 ¥15483.8

3、乙方带设备、材料入场施工时甲方应付合同款的30%的材料款,即:壹万伍仟肆佰捌拾叁元捌角 ¥15483.8

4、本项目工程完工甲方验收合格后在5工作日内付完剩余的35% 即:壹万捌仟零陆拾肆元伍角 ¥18064.5

5、本工程设备质保维护壹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扣总合同款的5%作为质保押金,壹年后质保期到期后10日内甲方退还乙方5%的质保押金。即:叁仟零玖拾柒元 ¥2580.6

6、本工程款甲方必要以支票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不得用货物或其他任何方式带抵工程款。

第五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5.1甲方任命驻工地现场总代理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技 术人员担任。若甲方代表换人,须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 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5.2甲方代理或其代理人的指令、通知须经其本人签署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代 理,乙方代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收到时间后生效。

5.3甲方驻工地代理及委派人员名单:

第六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6.1施工前保证供电、供水系统正常施工的需要,为乙方人员出入施工现场及住 宿提供便利条件。

6.2开工前五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内信息点的具体物理位置和数量,现场图纸、相关资料等保证数据准确、真实。 .

6.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及其附近管线和临近建筑物的保护。

6.4甲方应提供乙方材料、工具存放场所及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6.5有关协调工作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7.1乙方任命的派驻工地的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代表易 人,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自前任应负的责任。

7.2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 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 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石志斌 黄川 杨伟伟

第八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8.1作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

8.2编制施工人员名单。

8.3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验收规范》作好自检工作。

8.4工程竣工未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和调试,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故障或损坏的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8.5竣工后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设计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 方通知后派工程师维修。由于甲方使用及其它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返修,但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8.6作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的保护。乙方提出保护方案,报甲方有 关部门批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8.7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第九条工期顺延

9.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同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设计变更、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

(2)不可抗力因素;

(3)甲方代表无故不签字,影响下一工序的进度;

(4)甲方资金不足,导致停工、窝工;

(5)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材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6)甲方分包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9.2非10.1列出的各种原因,工程未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且

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合同总价的1%作为工程延期罚金,但 累计罚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 0%。

第十条工程质量等级

10.1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当地有关技术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裁决费用及 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一条检查与返工

11.1乙方按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 甲方派出人员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 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 担。

11.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工程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于验收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代表。经验收合格, 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

12.2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 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

施工。甲方验收不合格,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十三条合同价款调整

13.1价格调整因素:

(1)本合同所确定的设备如甲方无合同外的其他要求价格基本保持不变。

(2)甲方代表确认的签证、变更、追加;

(3)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

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审核后,并报送甲方审 定,确定价款的增减。

13.2调整方式:

(1)本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本合同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 的单价;

(3)本合同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新的 单价.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

14.1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或修改通知,乙方接到通

知后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14.2无论甲方或乙方提出修改或变更原设计,均须经双方认可后方可实施。 14.3由甲方提出工程设计变更,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工期顺延。

14.4任何变更及签证均需双方的批准认可.

第十五条安全施工

15.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 安全

15.2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 方代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5.3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 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

16.1甲、乙双方认为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乙方应于验收前1工作日向 甲方提供完整的项目和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1工作日内组织 有关部门验收,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验收后1工作日内提出修改 意见。

16.2甲方收到乙方验收报告后2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不予批准 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即: 可办理结算手续。

16.3项目未经验收,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动用或提前使用,则甲方动用(或使 用)之日即为项目验收日期,由此而发生的安全、质量责任问题及经济支出 或损失,概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项目结算

17.1甲、乙双方在项目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项目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保修

17.1保修期限:以项目验收合格及甲方在验收证书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壹年

17.2保修责任范围:甲方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 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等不予保修。

第十八条争议

18.1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应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违约

19.1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 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

19.2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 约方除承担赔偿违约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1%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索赔

20.1甲方不按合同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 甲方索赔,

(1)有合法正当赔偿理由,且有索赔事项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项发生后十同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十日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理由和证据, 甲方在5工作日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被甲方批准。

20.2乙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义务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 权按以下规定向乙方索赔;

(1)索赔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乙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2)有合法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项发生的真实证据;

(3)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甲方进一步补充索赔 理由和证据,乙方接通知后5工作日内未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乙

方认可。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后生效。

至完工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 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二十二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壹式2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合同登记编号:2010-4-9

工程项

委托方

承接方

施工合同书 黄山南铜镍矿井下监控安装工程 ):新疆瑞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惠文网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目:(甲方(乙方

签订地点: 乌鲁木齐市

签订日期: 2010年4月 日

有效期限: 2010年 4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第一条 总 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

签署本合同书(以下称“合同”)。

(1)本合同的设备及实施方案以设计施工单位提交的经建设单位审定确

认的设计方案书为依据。

(2) 甲方应提供乙方的施工材料堆放地,等便利条件。

(3) 乙方提供的设备及服务,设备使用的培训。

(4) 双方在合同签定后,甲方、乙方为履行合同的真实性负责,双方有权对合同的履行、项目的实施提出质疑。

(5)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程序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书

(2)报价表

(3)施工方案

第三条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一工程项目

4.1、工程名称: 黄山南铜镍矿井下监控安装工程

2、工程施工地点:

3、工程内容:监控系统安装、监控线路布线、监控设备调试

4、工程工期:十天

本工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如果出现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经双方核实、协商后顺延。

4.3质量等级

(1) 符合ISO IS 1 1801,EIA/TIA568B标准;

(2) 《建筑弱电系统工程设计手册》;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37);

(4)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CA/T 367

4.4合同价款

1 、合同的总金额为:伍万壹仟陆佰壹拾贰元玖角 ¥51612.9 元

2、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应付乙方合同总款的30%的预付款;即:壹万伍仟肆佰捌拾叁元捌角 ¥15483.8

3、乙方带设备、材料入场施工时甲方应付合同款的30%的材料款,即:壹万伍仟肆佰捌拾叁元捌角 ¥15483.8

4、本项目工程完工甲方验收合格后在5工作日内付完剩余的35% 即:壹万捌仟零陆拾肆元伍角 ¥18064.5

5、本工程设备质保维护壹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扣总合同款的5%作为质保押金,壹年后质保期到期后10日内甲方退还乙方5%的质保押金。即:叁仟零玖拾柒元 ¥2580.6

6、本工程款甲方必要以支票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不得用货物或其他任何方式带抵工程款。

第五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5.1甲方任命驻工地现场总代理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技 术人员担任。若甲方代表换人,须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 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5.2甲方代理或其代理人的指令、通知须经其本人签署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代 理,乙方代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收到时间后生效。

5.3甲方驻工地代理及委派人员名单:

第六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6.1施工前保证供电、供水系统正常施工的需要,为乙方人员出入施工现场及住 宿提供便利条件。

6.2开工前五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内信息点的具体物理位置和数量,现场图纸、相关资料等保证数据准确、真实。 .

6.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及其附近管线和临近建筑物的保护。

6.4甲方应提供乙方材料、工具存放场所及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6.5有关协调工作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7.1乙方任命的派驻工地的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代表易 人,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自前任应负的责任。

7.2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 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 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石志斌 黄川 杨伟伟

第八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8.1作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

8.2编制施工人员名单。

8.3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验收规范》作好自检工作。

8.4工程竣工未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和调试,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故障或损坏的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8.5竣工后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设计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 方通知后派工程师维修。由于甲方使用及其它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返修,但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8.6作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的保护。乙方提出保护方案,报甲方有 关部门批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8.7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第九条工期顺延

9.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同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设计变更、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

(2)不可抗力因素;

(3)甲方代表无故不签字,影响下一工序的进度;

(4)甲方资金不足,导致停工、窝工;

(5)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材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6)甲方分包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9.2非10.1列出的各种原因,工程未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且

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合同总价的1%作为工程延期罚金,但 累计罚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 0%。

第十条工程质量等级

10.1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当地有关技术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裁决费用及 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一条检查与返工

11.1乙方按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 甲方派出人员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 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 担。

11.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工程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于验收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代表。经验收合格, 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

12.2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 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

施工。甲方验收不合格,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十三条合同价款调整

13.1价格调整因素:

(1)本合同所确定的设备如甲方无合同外的其他要求价格基本保持不变。

(2)甲方代表确认的签证、变更、追加;

(3)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

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审核后,并报送甲方审 定,确定价款的增减。

13.2调整方式:

(1)本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本合同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 的单价;

(3)本合同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新的 单价.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

14.1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或修改通知,乙方接到通

知后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14.2无论甲方或乙方提出修改或变更原设计,均须经双方认可后方可实施。 14.3由甲方提出工程设计变更,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工期顺延。

14.4任何变更及签证均需双方的批准认可.

第十五条安全施工

15.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 安全

15.2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 方代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5.3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 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

16.1甲、乙双方认为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乙方应于验收前1工作日向 甲方提供完整的项目和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1工作日内组织 有关部门验收,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验收后1工作日内提出修改 意见。

16.2甲方收到乙方验收报告后2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不予批准 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即: 可办理结算手续。

16.3项目未经验收,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动用或提前使用,则甲方动用(或使 用)之日即为项目验收日期,由此而发生的安全、质量责任问题及经济支出 或损失,概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项目结算

17.1甲、乙双方在项目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项目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保修

17.1保修期限:以项目验收合格及甲方在验收证书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壹年

17.2保修责任范围:甲方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 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等不予保修。

第十八条争议

18.1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应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违约

19.1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 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

19.2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 约方除承担赔偿违约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1%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索赔

20.1甲方不按合同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 甲方索赔,

(1)有合法正当赔偿理由,且有索赔事项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项发生后十同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十日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理由和证据, 甲方在5工作日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被甲方批准。

20.2乙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义务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 权按以下规定向乙方索赔;

(1)索赔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乙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2)有合法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项发生的真实证据;

(3)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甲方进一步补充索赔 理由和证据,乙方接通知后5工作日内未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乙

方认可。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后生效。

至完工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 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二十二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壹式2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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