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 工 承 揽 合 同
定作方:厦门光源贸易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承揽方: 签订地点:
第一条 加工承揽的定作物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 定作物交付时间
承揽方向定作方交付定作物的时间:
第四条 承揽方式
承揽方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项目,未经定作方书面同意,承揽
方不得将其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
5.1 合同价款总额或计价方式: 。 该价款
已包含承揽方按本合同提供的材料款。
5.2 结算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 %即 元作为定金;
(2)定作物交付并验收合格后 天内支付合同价款总额 % 即 元;
(3)余款 元作为定作物的保修金,于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 后支付。
第六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
6.1 原材料由承揽方提供。
6.2定作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
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第七条 双方协作事项
7.1 定作方指定 为该项目的联系人,承揽方指定 为该项目的联系人。
7.2定作方的协作事项:
7.3承揽方的协作事项:
第八条 交(提)定作物
8.1 双方约定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按以下第( )项执行:
(1) 双方约定由定作方自提定作物
1.1 自提定作物的时间:
1.2 自提定作物的地点:
(2)双方约定由承揽方送交定作物
2.1 送交定作物的时间:
2.2 送交定作物的地点:
8.2包装要求:
8.3 包装费用由 承担,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定作
物毁损、灭失的,由 承担责任。
8.4 定作物的运输方式:
8.5 运输、装卸费用和风险由 承担。
8.6定作物需要安装调试的,承揽方应按定作方的要求在指定地点安装调试
第九条 验收标准和期限
9.1 验收标准:
9.2验收期限:
9.3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第十条 定作物的保修
10.1 定作物保修期:
10.2定作物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揽方应及时予以维修或重作,并赔偿
由此给定作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窝工损失、向第三方承担的经济责任)。承揽方未按定作方要求及时维修、重作定作物的,定作方有权自行维修,费用直接从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不足部分定作方有权继续向承揽人追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定作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时间向承揽方支付合同价款,每延误一日,则就该笔未支付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承揽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11.2 承揽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时间交付定作物,每延期一日,应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 %违约金给定作方。如承揽方迟延交付超过 日,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承揽方应当退回定作方已经支付的价款,并要求承揽方向定作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 %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定作方有权要求承揽方继续赔偿。
11.3定作方验收承揽方完成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定作方有权拒收并拒付报酬;定作方有权要求承揽方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物维修或重作,直至验收合格。如维修或重作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交付时间,视为延期交付,按照第11.2条处理。
11.4未经定作方书面同意,承揽方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承揽方应当退回定作方已经支付的价款,并要求承揽方向定作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 %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定作方有权要求承揽方继续赔偿。
11.5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分视为延期交付,按照第11.2条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 按照第11.7条处理。
11.6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11.7 承揽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定作方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总价的 %的违约金。
11.8 对第11.2条至第11.7条所规定的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对定作方造成的损失,定作方有权从支付给承揽方的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不包括第三人违法侵害)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12.2 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发生的,承揽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定作方执 份,承揽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6.1 16.2
定作方: 承揽方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定作方:厦门光源贸易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承揽方: 签订地点:
第一条 加工承揽的定作物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 定作物交付时间
承揽方向定作方交付定作物的时间:
第四条 承揽方式
承揽方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项目,未经定作方书面同意,承揽
方不得将其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
5.1 合同价款总额或计价方式: 。 该价款
已包含承揽方按本合同提供的材料款。
5.2 结算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 %即 元作为定金;
(2)定作物交付并验收合格后 天内支付合同价款总额 % 即 元;
(3)余款 元作为定作物的保修金,于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 后支付。
第六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
6.1 原材料由承揽方提供。
6.2定作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
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第七条 双方协作事项
7.1 定作方指定 为该项目的联系人,承揽方指定 为该项目的联系人。
7.2定作方的协作事项:
7.3承揽方的协作事项:
第八条 交(提)定作物
8.1 双方约定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按以下第( )项执行:
(1) 双方约定由定作方自提定作物
1.1 自提定作物的时间:
1.2 自提定作物的地点:
(2)双方约定由承揽方送交定作物
2.1 送交定作物的时间:
2.2 送交定作物的地点:
8.2包装要求:
8.3 包装费用由 承担,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定作
物毁损、灭失的,由 承担责任。
8.4 定作物的运输方式:
8.5 运输、装卸费用和风险由 承担。
8.6定作物需要安装调试的,承揽方应按定作方的要求在指定地点安装调试
第九条 验收标准和期限
9.1 验收标准:
9.2验收期限:
9.3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第十条 定作物的保修
10.1 定作物保修期:
10.2定作物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揽方应及时予以维修或重作,并赔偿
由此给定作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窝工损失、向第三方承担的经济责任)。承揽方未按定作方要求及时维修、重作定作物的,定作方有权自行维修,费用直接从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不足部分定作方有权继续向承揽人追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定作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时间向承揽方支付合同价款,每延误一日,则就该笔未支付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承揽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11.2 承揽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时间交付定作物,每延期一日,应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 %违约金给定作方。如承揽方迟延交付超过 日,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承揽方应当退回定作方已经支付的价款,并要求承揽方向定作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 %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定作方有权要求承揽方继续赔偿。
11.3定作方验收承揽方完成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定作方有权拒收并拒付报酬;定作方有权要求承揽方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物维修或重作,直至验收合格。如维修或重作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交付时间,视为延期交付,按照第11.2条处理。
11.4未经定作方书面同意,承揽方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承揽方应当退回定作方已经支付的价款,并要求承揽方向定作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 %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定作方有权要求承揽方继续赔偿。
11.5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分视为延期交付,按照第11.2条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 按照第11.7条处理。
11.6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11.7 承揽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定作方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总价的 %的违约金。
11.8 对第11.2条至第11.7条所规定的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对定作方造成的损失,定作方有权从支付给承揽方的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不包括第三人违法侵害)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12.2 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发生的,承揽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定作方执 份,承揽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6.1 16.2
定作方: 承揽方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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