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总结
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1、1997年198号文-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1998]289号)解释:198号文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缴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缴税。
2、2013年73号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试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缴税,个人股东确有困难可递延5年缴税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转增股本的股东,可享受上述延期纳税的优惠。文发之日前转增股本且已完税的,不再按本通知规定分期纳税。
【总结】资本公积(未区分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需缴税,个人股东确有困难履行程序后可递延5年,限定中关村创新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013.1.1-2015.12.31执行。
3、2015年62号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推广至全国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
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范围包括中关村等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
【总结】资本公积(未区分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需缴税,个人股东确有困难履行程序后可递延5年,限定全国示范区内的未上市或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015.1.1执行。此时,198号文未废止。
4、2015年116号文-全国示范区试点推广至全国范围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补充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总结】对于全国范围内的未上市或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本公积(未区分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需缴税,个人股东确有困难履行程序后可递延5年,2016.1.1执行。
对于全国范围内未上市或挂牌的其他企业,资本公积(未区分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需缴税,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6.1.1执行。
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总结
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1、1997年198号文-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1998]289号)解释:198号文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缴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缴税。
2、2013年73号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试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缴税,个人股东确有困难可递延5年缴税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转增股本的股东,可享受上述延期纳税的优惠。文发之日前转增股本且已完税的,不再按本通知规定分期纳税。
【总结】资本公积(未区分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需缴税,个人股东确有困难履行程序后可递延5年,限定中关村创新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013.1.1-2015.12.31执行。
3、2015年62号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推广至全国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
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范围包括中关村等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
【总结】资本公积(未区分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需缴税,个人股东确有困难履行程序后可递延5年,限定全国示范区内的未上市或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015.1.1执行。此时,198号文未废止。
4、2015年116号文-全国示范区试点推广至全国范围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补充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总结】对于全国范围内的未上市或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本公积(未区分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需缴税,个人股东确有困难履行程序后可递延5年,2016.1.1执行。
对于全国范围内未上市或挂牌的其他企业,资本公积(未区分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需缴税,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6.1.1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