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的财产隐瞒诉讼

协议离婚后的财产隐瞒诉讼

离婚协议中,部分财产分割意见没有写入协议,引来两起诉讼案件,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当事人精疲力竭。

男方代理人:杨生顺律师

简要案情:张男与杨女于2003年结婚未生孩子,2006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内容为:1、昆明市某小区公房归张男;2、昆明市某小区商品房归杨女;3、离婚后张男支付杨女5万元,用于女方支付分得房屋的按揭款。双方尚有共同财产昆明市创意英国房屋一套和车辆(吉利车)一辆没有约定在协议中,双方口头协议:创意英国房产因借款购买,归男方,债务也由男方承担;车辆口头约定归男方,按揭由男方承担。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办理手续后男方收到了女方的起诉状,诉称:1、男方隐瞒创意英国房产,要求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分割给女方一半;2、吉利汽车协议未曾分割,应平均分割;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男方承担。一审法院审理中被告张男认为,创意英国房屋系双方举债购买,其没有隐瞒财产,协议离婚时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虽然双方对房屋处理进行了约定,但是没有写在协议中,是杨女具有预谋,所以才没有写进协议并造成了今天的争议,提出如果杨女分房屋,则承担购买房屋债务,婚前支付房屋价款合计14万余元;同时,杨女能够分割的也仅仅是婚前所付价款,婚后付款部分其不能主张相应权利。一审中,法院采信张男代理人主张,即将房屋的婚前支付价款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给女方一半,但是房屋因涉及男方婚后支付部分,所以没有进行房产分割。判决男方一次性支付7万余元给女方;吉利车因车主登记在女方,离婚时女方也知道,但没有写入协议,故认定女方已经同意将车辆分给男方,故对车辆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男方主张的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应另案主张。

一审判决后,男方不服提起上诉,后经昆明中院建议后撤回上诉,重新提起诉讼。

第二起诉讼:男方起诉要求女方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买创意英国房屋所借债务14万元。提出的证据为借条、还款收据及证人证言,购房按揭款项还款记录等证据。庭审中被告也举出相应证据证实其婚姻期间也借款14万余元,当然未能证明是用于何处。一审法院经分析认定证据,认为14万元男方主张债务实属购买创意英国产生,但是居于男方隐瞒该财产,故偿还比例上,男方承担70%,女方承担30%,女方还应支付男方4万余元。一审后,女方和男方皆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男方要求女方承担7万元,女方要求不承担。经二审审理,最终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律师告诫:

1、协议离婚应注意甚么?应将全部财产分割意见皆进行约定,不写则留有后患。诸如此案,最终女方虽然没有争取到额外权益,但是折腾的非常之久,花费的费用也不言而喻;男方虽不是诉讼的挑起方,但维权也是非常辛苦。多写几条换来几年的安乐,应该是所有人追求的。

2、法律上没有真正的空子可以钻,事实终究是事实。

附:男方上诉状1份:

上诉人:张某,男,彝族, 出生,昆明市人。

被上诉人:杨某,女,汉族。

上诉人因不服(2007)五法北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裁量缺乏法律依据及公平、公正,故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并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共同债务的50%,即7万元。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大部分正确。但认定“原告隐瞒房屋具有过错,且原告经济能力较强,应由原告承担共同债务70%,被告承担30%”存有错误,三七开的裁量缺乏法律依据,也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1、认定上诉人隐瞒财产的事实错误。创意英国苹果园房屋是借款14万元购买的,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就该房产的处理进行过协商,口头约定房产归上诉人,债务也由上诉人承担。因上诉人法律意识淡薄,被上诉人又事先存有预谋,不让将该房屋的分割意见写入离婚协议中,才造成了如今的连环案。所谓隐瞒财产是被上诉人背信弃义造成的。

2、三七开的裁量违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2007)五法北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足额支持了被上诉人“所谓隐瞒的房产”的一半权利75620.3元。而针对上诉人的因购买该房而欠下的债务却认定为三七开,违背权利义务对等的民事基本原则,是缺乏公平、公正的。

3、三七开的裁量缺乏法律依据。一审确定本案为债务追偿纠纷,非常正确,而债务追偿应该考虑的是债务人对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定偿还责任,因夫妻关系产生的共同债务不是按份债务,而是共同债务,故应平均分担。

4、上诉人作为男人,在离婚中已经充分照顾到女方的合法权益,已经做到仁至义尽,请看《协议离婚书》,上诉人将完全产权的房产分给女方,而自己分到的仅仅是拥有40%产权的公房,还约定了付给巨额款项,可以看出上诉人已经做出了大部分财产的牺牲。然可恶的是被上诉人仍不知足,一而再,再而三的提起诉讼,纠缠上诉人,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上诉人受到的待遇谁来替其主持公道?身为男人,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皆由其创造,离婚时又做出了最大的让步,难道还不够吗?为何本案中还得不到应有的公平和正义呢!

协议离婚法律规定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JIAN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JIAN。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与协议离婚有关的几个问题

1、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复[1985]35号《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男女

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2、虚假离婚。对婚姻当事人来讲,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进行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另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了其个人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然后在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的违法离婚行为。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行为。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行为。虚假离婚属于违法行为,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这就是虚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3、离婚登记后,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 要求法院给予重新处理。对这种情况,根据1986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1986)民字第45号批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性质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

4、对于涉外、涉及华侨和港澳台胞的离婚问题,依照《 民法通则》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协议离婚后的财产隐瞒诉讼

离婚协议中,部分财产分割意见没有写入协议,引来两起诉讼案件,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当事人精疲力竭。

男方代理人:杨生顺律师

简要案情:张男与杨女于2003年结婚未生孩子,2006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内容为:1、昆明市某小区公房归张男;2、昆明市某小区商品房归杨女;3、离婚后张男支付杨女5万元,用于女方支付分得房屋的按揭款。双方尚有共同财产昆明市创意英国房屋一套和车辆(吉利车)一辆没有约定在协议中,双方口头协议:创意英国房产因借款购买,归男方,债务也由男方承担;车辆口头约定归男方,按揭由男方承担。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办理手续后男方收到了女方的起诉状,诉称:1、男方隐瞒创意英国房产,要求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分割给女方一半;2、吉利汽车协议未曾分割,应平均分割;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男方承担。一审法院审理中被告张男认为,创意英国房屋系双方举债购买,其没有隐瞒财产,协议离婚时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虽然双方对房屋处理进行了约定,但是没有写在协议中,是杨女具有预谋,所以才没有写进协议并造成了今天的争议,提出如果杨女分房屋,则承担购买房屋债务,婚前支付房屋价款合计14万余元;同时,杨女能够分割的也仅仅是婚前所付价款,婚后付款部分其不能主张相应权利。一审中,法院采信张男代理人主张,即将房屋的婚前支付价款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给女方一半,但是房屋因涉及男方婚后支付部分,所以没有进行房产分割。判决男方一次性支付7万余元给女方;吉利车因车主登记在女方,离婚时女方也知道,但没有写入协议,故认定女方已经同意将车辆分给男方,故对车辆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男方主张的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应另案主张。

一审判决后,男方不服提起上诉,后经昆明中院建议后撤回上诉,重新提起诉讼。

第二起诉讼:男方起诉要求女方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买创意英国房屋所借债务14万元。提出的证据为借条、还款收据及证人证言,购房按揭款项还款记录等证据。庭审中被告也举出相应证据证实其婚姻期间也借款14万余元,当然未能证明是用于何处。一审法院经分析认定证据,认为14万元男方主张债务实属购买创意英国产生,但是居于男方隐瞒该财产,故偿还比例上,男方承担70%,女方承担30%,女方还应支付男方4万余元。一审后,女方和男方皆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男方要求女方承担7万元,女方要求不承担。经二审审理,最终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律师告诫:

1、协议离婚应注意甚么?应将全部财产分割意见皆进行约定,不写则留有后患。诸如此案,最终女方虽然没有争取到额外权益,但是折腾的非常之久,花费的费用也不言而喻;男方虽不是诉讼的挑起方,但维权也是非常辛苦。多写几条换来几年的安乐,应该是所有人追求的。

2、法律上没有真正的空子可以钻,事实终究是事实。

附:男方上诉状1份:

上诉人:张某,男,彝族, 出生,昆明市人。

被上诉人:杨某,女,汉族。

上诉人因不服(2007)五法北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裁量缺乏法律依据及公平、公正,故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并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共同债务的50%,即7万元。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大部分正确。但认定“原告隐瞒房屋具有过错,且原告经济能力较强,应由原告承担共同债务70%,被告承担30%”存有错误,三七开的裁量缺乏法律依据,也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1、认定上诉人隐瞒财产的事实错误。创意英国苹果园房屋是借款14万元购买的,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就该房产的处理进行过协商,口头约定房产归上诉人,债务也由上诉人承担。因上诉人法律意识淡薄,被上诉人又事先存有预谋,不让将该房屋的分割意见写入离婚协议中,才造成了如今的连环案。所谓隐瞒财产是被上诉人背信弃义造成的。

2、三七开的裁量违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2007)五法北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足额支持了被上诉人“所谓隐瞒的房产”的一半权利75620.3元。而针对上诉人的因购买该房而欠下的债务却认定为三七开,违背权利义务对等的民事基本原则,是缺乏公平、公正的。

3、三七开的裁量缺乏法律依据。一审确定本案为债务追偿纠纷,非常正确,而债务追偿应该考虑的是债务人对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定偿还责任,因夫妻关系产生的共同债务不是按份债务,而是共同债务,故应平均分担。

4、上诉人作为男人,在离婚中已经充分照顾到女方的合法权益,已经做到仁至义尽,请看《协议离婚书》,上诉人将完全产权的房产分给女方,而自己分到的仅仅是拥有40%产权的公房,还约定了付给巨额款项,可以看出上诉人已经做出了大部分财产的牺牲。然可恶的是被上诉人仍不知足,一而再,再而三的提起诉讼,纠缠上诉人,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上诉人受到的待遇谁来替其主持公道?身为男人,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皆由其创造,离婚时又做出了最大的让步,难道还不够吗?为何本案中还得不到应有的公平和正义呢!

协议离婚法律规定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JIAN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JIAN。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与协议离婚有关的几个问题

1、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复[1985]35号《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男女

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2、虚假离婚。对婚姻当事人来讲,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进行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另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了其个人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然后在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的违法离婚行为。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行为。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行为。虚假离婚属于违法行为,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这就是虚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3、离婚登记后,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 要求法院给予重新处理。对这种情况,根据1986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1986)民字第45号批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性质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

4、对于涉外、涉及华侨和港澳台胞的离婚问题,依照《 民法通则》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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