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2005-04-12 信息来源: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1993年10月6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3〕2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维护勘查——设计单位的正当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单位均按本办法实行资格管理。
第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对象是指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及地下工程岩体变形、坍塌、突水、突泥等。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范围包括防治工程前期勘查、监测预报方案的制定、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防治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
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按多项灾种防治或单项灾种防治,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管理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勘查——设计单位资格
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含)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大型或同时承担二项地质条件复杂、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且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两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参加过国家、部门、地方勘查、设计标准编制。
四、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配套并与勘查、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测试、电算和文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甲级勘查——设计单位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 乙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中型或两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社会信誉好。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中型或同时承担两项小型地质条件复杂、难度较大的且有一定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一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
四、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配套并与勘查、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测试、电算和文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乙级单位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七条 丙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独立承担一项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较显著,社会信誉好。
二、技术力量: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主要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和难度一般的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
三、技术水平:有相应的技术专长,掌握本专业的应用技术,能够将计算机技术用于勘查与设计。
四、技术装备:有与承担勘查——设计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较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各级勘查——设计单位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各种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二、乙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含)以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部分单项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也可以和另一乙级单位联合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三、丙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和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部分单项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也可以和另一丙级单位联合承担上述范围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分级见附表二。
第九条 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在限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项目。第三章勘查——设计单位
资格审批和管理第十条资格申请单位必须向资格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资格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其复印件);
三、单位管理体系、质量监控体系的书面说明;
四、以往勘查、设计成果目录和使用单位评价证明或获奖证明(或其复印件);
五、近三年来勘查、设计无重大质量事故的证明。
上述材料,必须有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均为厅局级,下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经初审认为基本合格后,邀请专家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审查和考核,写出资格结论报告。
第十二条 资格管理部门对考核合格的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审批后,发给相应级别的《技术合格证书》和《勘查——设计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经复审后可延长一年使用期限。
取得证书的单位,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勘查——设计市场活动。
第十三条 资格管理部门对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并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填写年检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资格管理部门复审。经复审,对不符合原定资格等级的,予以降级;复审合格者,作为其资格升级或受表彰的重要依据。
申请升级的单位,必须向资格管理部门报送升级申请书和第十条所列的各项新资料。资格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经过第十一条规定的考核、审批过程,对符合升级标准的单位发给相应新级别的《技术合格证书》和《勘查——设计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
第十四条 勘查——设计单位分立或合并时,应向资格管理部门交回原来的全部证书,经重新申请、考核,审批后取得新的证书;歇业、宣告破产或
因其他原因终立业务的,应向资格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回全部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向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上述单位,还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在与其工作范围相当的地区或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第十五条 勘查——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等级、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一、申请证书、申请升级及报年检表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超越核定的勘查——设计业务范围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勘查、设计活动的;
三、逾期三个月未报送年检表且未备案,证书三年期满逾期三个月未参加复审或备案的;
四、涂改、转让、出借、出租、出卖、伪造证书的;
五、变更或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手续的;
六、发生重大质量和责任事故的。
第十六条 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2005-04-12 信息来源: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1993年10月6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3〕2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维护勘查——设计单位的正当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单位均按本办法实行资格管理。
第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对象是指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及地下工程岩体变形、坍塌、突水、突泥等。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范围包括防治工程前期勘查、监测预报方案的制定、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防治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
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按多项灾种防治或单项灾种防治,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管理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勘查——设计单位资格
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含)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大型或同时承担二项地质条件复杂、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且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两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参加过国家、部门、地方勘查、设计标准编制。
四、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配套并与勘查、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测试、电算和文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甲级勘查——设计单位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 乙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中型或两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社会信誉好。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中型或同时承担两项小型地质条件复杂、难度较大的且有一定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一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
四、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配套并与勘查、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测试、电算和文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乙级单位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七条 丙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独立承担一项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较显著,社会信誉好。
二、技术力量: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主要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和难度一般的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
三、技术水平:有相应的技术专长,掌握本专业的应用技术,能够将计算机技术用于勘查与设计。
四、技术装备:有与承担勘查——设计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较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各级勘查——设计单位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各种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二、乙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含)以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部分单项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也可以和另一乙级单位联合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三、丙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和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部分单项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也可以和另一丙级单位联合承担上述范围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分级见附表二。
第九条 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在限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项目。第三章勘查——设计单位
资格审批和管理第十条资格申请单位必须向资格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资格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其复印件);
三、单位管理体系、质量监控体系的书面说明;
四、以往勘查、设计成果目录和使用单位评价证明或获奖证明(或其复印件);
五、近三年来勘查、设计无重大质量事故的证明。
上述材料,必须有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均为厅局级,下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经初审认为基本合格后,邀请专家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审查和考核,写出资格结论报告。
第十二条 资格管理部门对考核合格的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审批后,发给相应级别的《技术合格证书》和《勘查——设计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经复审后可延长一年使用期限。
取得证书的单位,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勘查——设计市场活动。
第十三条 资格管理部门对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并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填写年检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资格管理部门复审。经复审,对不符合原定资格等级的,予以降级;复审合格者,作为其资格升级或受表彰的重要依据。
申请升级的单位,必须向资格管理部门报送升级申请书和第十条所列的各项新资料。资格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经过第十一条规定的考核、审批过程,对符合升级标准的单位发给相应新级别的《技术合格证书》和《勘查——设计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
第十四条 勘查——设计单位分立或合并时,应向资格管理部门交回原来的全部证书,经重新申请、考核,审批后取得新的证书;歇业、宣告破产或
因其他原因终立业务的,应向资格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回全部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向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上述单位,还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在与其工作范围相当的地区或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第十五条 勘查——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等级、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一、申请证书、申请升级及报年检表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超越核定的勘查——设计业务范围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勘查、设计活动的;
三、逾期三个月未报送年检表且未备案,证书三年期满逾期三个月未参加复审或备案的;
四、涂改、转让、出借、出租、出卖、伪造证书的;
五、变更或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手续的;
六、发生重大质量和责任事故的。
第十六条 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