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试行) 2004-6-8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南省委高等学校工 作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党组 文 号:湘高工委发[2004]3 号发布日期:2004-6-8 执行日期:2004-6-8 各市州委,省直有关厅局党组(党委),各高等学校党委: 现将《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 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对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严格执行。在贯彻执行《实施办法(试行)》中有何问题和 建议,请及时报告。附件: 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促进科教兴湘和 人才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 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等法律、 法规、 条例, 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利益,切实解决 群众的困难。做好老干部工作。 第九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一班人的班长,主持党委 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按分工开展工作;在书记因特殊情况 不能主持工作时,受书记或上级组织委托,主持党委日常工 作。 第二章 校长的职权第十一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教学、 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2、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 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教学、科研、德育和安全保卫工作。 4、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推荐 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5、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 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6、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7、定期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 公开。 8、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 人等)和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 9、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十三条对学校重大事项,校长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论证,制订初步方案并提交学 校党委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基本工作原则: 1、集体领导,会议决定。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等 重大事项,按照持以下1、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委书记、校长要努力成为社 会主义的政治家和教育家。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思想 上、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熟悉教育工作,掌握办 学规律,树立科学发展观、人才观、正确的政绩观,创造性 地开展工作,有效地推动学校的改革、发展。 2、要树立组织观念、大局观念,关心全局工作,切实 履行职责,做到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自觉维护 党委集体领导和校长的行政管理权威,尊重和支持党委书记 的工作,保持步调一致。 3、 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作风民主, 密切联系群众, 经常深入教学、科研第一线,尊重教师,爱护学生。 4、要加强道德修养,率先垂范,做到严于律己、坚持 原则、诚实守信、勤政廉政,强化责任意识,把主要精力用 在学校管理上,树立良好的高校领导干部形象。 第四章 第十六条 项: 1、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整体发展规划,年 度工作计划。 2、学校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实施 必须由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3、上级下达的重要任务的贯彻实施方案,学校重大改 革方案,基本规章制度及住房、医疗、分配政策的制定和重 大调整,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4、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 学科、 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5、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教育、管理、考核和监 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方案。 6、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培养政策,重要奖惩 措施,年度进人计划。 7、年度财务预决算,土地和其他办学设施征收、租售 等资产的管理,预算外大额度资金借贷、使用。 8、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与政策,国内外 重要合作交流协议。 9、需要党委会(常委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施: 1、充分酝酿,提出议题。需要提交党委会(常委会) 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 进行充分论证,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及两个以上可供选 择的方案或建议。党委会(常委会)的议题由书记和党员校 长商定,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应暂缓提出。 对学校重大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2、深入讨论,民主决策。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 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作出决定。如发生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 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 次再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3、责任到人,组织实施。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分别 由党委或校长明确的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 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意见,行政工作经校 长同意后, 报党委会 (常委会) 讨论并作出变更或调整决定。 4、统一思想,加强保障。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 党委应通过各种渠道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通 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以便从 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委决策的实施。 5、加强督办,促进落实。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 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的顺 利完成。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报批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讨论,提出方案,报领导机关审批。 第五章 第十九条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党委会(常委会)。建立党委会(常委会)例会制度。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常委会),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 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到会;书 记、校长如有一人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分管领导没 有出席会议, 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 拟任干部人选, 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到会成员 应对任免事项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 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 第二十条 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建立校务会议制度。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 不在校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校务会议的出席人员是正、 副校长,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及有关人员。 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 的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负责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 工作,研究落实党委会(常委会)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酝酿需提交党委会(常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第二十一条 党办、校办分别负责党委会(常委会)和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收集整理工作,了解并向 会议主持人报告会议准备情况,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 备。上述会议都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议决通知和会议 纪要,按党务、行政分别由书记、校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凡经会议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 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照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 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学校党委应对党政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检查情况报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1、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 行本办法的情况。 2、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定期开 展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党委。 3、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等座谈 会,听取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反映。第二十五条省委组织部和省委高校工委对高校实施本办法的情况开展督查,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 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国家第二十六条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举办的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委高校工委负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党组

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试行) 2004-6-8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南省委高等学校工 作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党组 文 号:湘高工委发[2004]3 号发布日期:2004-6-8 执行日期:2004-6-8 各市州委,省直有关厅局党组(党委),各高等学校党委: 现将《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 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对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严格执行。在贯彻执行《实施办法(试行)》中有何问题和 建议,请及时报告。附件: 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促进科教兴湘和 人才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 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等法律、 法规、 条例, 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利益,切实解决 群众的困难。做好老干部工作。 第九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一班人的班长,主持党委 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按分工开展工作;在书记因特殊情况 不能主持工作时,受书记或上级组织委托,主持党委日常工 作。 第二章 校长的职权第十一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教学、 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2、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 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教学、科研、德育和安全保卫工作。 4、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推荐 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5、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 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6、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7、定期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 公开。 8、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 人等)和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 9、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十三条对学校重大事项,校长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论证,制订初步方案并提交学 校党委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基本工作原则: 1、集体领导,会议决定。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等 重大事项,按照持以下1、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委书记、校长要努力成为社 会主义的政治家和教育家。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思想 上、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熟悉教育工作,掌握办 学规律,树立科学发展观、人才观、正确的政绩观,创造性 地开展工作,有效地推动学校的改革、发展。 2、要树立组织观念、大局观念,关心全局工作,切实 履行职责,做到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自觉维护 党委集体领导和校长的行政管理权威,尊重和支持党委书记 的工作,保持步调一致。 3、 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作风民主, 密切联系群众, 经常深入教学、科研第一线,尊重教师,爱护学生。 4、要加强道德修养,率先垂范,做到严于律己、坚持 原则、诚实守信、勤政廉政,强化责任意识,把主要精力用 在学校管理上,树立良好的高校领导干部形象。 第四章 第十六条 项: 1、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整体发展规划,年 度工作计划。 2、学校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实施 必须由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3、上级下达的重要任务的贯彻实施方案,学校重大改 革方案,基本规章制度及住房、医疗、分配政策的制定和重 大调整,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4、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 学科、 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5、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教育、管理、考核和监 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方案。 6、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培养政策,重要奖惩 措施,年度进人计划。 7、年度财务预决算,土地和其他办学设施征收、租售 等资产的管理,预算外大额度资金借贷、使用。 8、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与政策,国内外 重要合作交流协议。 9、需要党委会(常委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施: 1、充分酝酿,提出议题。需要提交党委会(常委会) 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 进行充分论证,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及两个以上可供选 择的方案或建议。党委会(常委会)的议题由书记和党员校 长商定,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应暂缓提出。 对学校重大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2、深入讨论,民主决策。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 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作出决定。如发生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 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 次再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3、责任到人,组织实施。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分别 由党委或校长明确的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 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意见,行政工作经校 长同意后, 报党委会 (常委会) 讨论并作出变更或调整决定。 4、统一思想,加强保障。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 党委应通过各种渠道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通 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以便从 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委决策的实施。 5、加强督办,促进落实。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 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的顺 利完成。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报批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讨论,提出方案,报领导机关审批。 第五章 第十九条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党委会(常委会)。建立党委会(常委会)例会制度。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常委会),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 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到会;书 记、校长如有一人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分管领导没 有出席会议, 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 拟任干部人选, 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到会成员 应对任免事项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 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 第二十条 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建立校务会议制度。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 不在校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校务会议的出席人员是正、 副校长,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及有关人员。 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 的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负责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 工作,研究落实党委会(常委会)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酝酿需提交党委会(常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第二十一条 党办、校办分别负责党委会(常委会)和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收集整理工作,了解并向 会议主持人报告会议准备情况,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 备。上述会议都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议决通知和会议 纪要,按党务、行政分别由书记、校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凡经会议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 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照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 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学校党委应对党政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检查情况报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1、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 行本办法的情况。 2、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定期开 展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党委。 3、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等座谈 会,听取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反映。第二十五条省委组织部和省委高校工委对高校实施本办法的情况开展督查,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 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国家第二十六条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举办的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委高校工委负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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