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防并举”的搞好反腐倡廉工作
反腐倡廉工作一直是我党的工作重点。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学习十七大关于反腐败“惩防并举”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对于我们全面理解反腐倡廉方针,正确处理惩治与预防的关系,实现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一、“惩”与“防”的关系
“惩防并举”是一个科学完整的政治概念,是反腐败斗争惩治与预防的辩证统一。
惩治和预防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有效预防呼唤严厉惩治,严厉惩治有利于有效预防。查处一个腐败分子,就会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预防要求及时查处苗头性问题,需要惩治手段作配合。可以说,没有不起预防作用的惩治,也没有不和惩治相联系的预防,惩中带防、防中有惩、惩可助防、防可促惩。我们不可能离开惩治搞预防,也不能抛开预防单抓惩治。
二、“惩防并举”的具体措施
党的十七大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们要
从“惩防并举”的角度突出重点,抓好反腐倡廉建设。
(一)以查办案件为中心,坚决惩治腐败
查办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中心环节,是检验反腐败斗争成效的重要标志,在腐败仍处于易发多发期的现实情况下必须以高压态势惩治腐败。
1、统一思想,准确定位。中央纪委在向党的十四大工作报告中指出,“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中央纪委在向党的十五大工作报告中指出,“把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重要环节来抓”。以上说明了办案在反腐败中的中心地位。办案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是纪检监察机关独立承担的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可替代的特有职能。面对反腐败严峻形势,纪检监察机关不查办案件就是失职,就无法向党和人民交代。只有以查办案件为中心,加大办案力度,才能牢牢把握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推动反腐倡廉其他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才能以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赢得党和人民的信任与支持。
2、突出重点,重拳出击。要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的部署,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坚决惩治腐败。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为重点,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国有企业、金融、组织人事、司法等领域的案件。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对腐败分子决不放过、决不姑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案件初核的职责,对举报管辖范围内干部的问题不需向党委主要领导同志请示可直接初核。要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体现重拳出击,从严惩处。
3.严格规范,提高质量。严格依纪依法、公正文明办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能力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办案质量、扩大惩治效果的关键。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落实办案“二十四字”要求,切实做到有纪有法必依,执纪执法必严,违纪违法必究;要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落实案件线索管理、案件调查、案件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确保办案工作依纪依法进行;要坚持在纪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行和充分运用政策,综合考虑调查对象所犯错误性质、危害后果、认错态度等不同情况,宽严相济,区别对待,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以铁的纪律确保公正办案要切实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要通过以上措施规范办案,提高办案质量。
4.创新机制,促进办案。要建立和完善办案工作责任机
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对查办案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推行案件主办人竞争制、“组阁”制、对办案人员辞退制和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制等举措,为办案人员鼓劲加压,创造有利于办案人员成长、促进优秀办案人才脱颖而出的工作环境。要制定并落实查办大案要案考核奖励办法,完善办案考核奖惩机制。要实行办案年度检查和案后回访制度,对查处的重大案件实行案后必访、案结即访,全面了解办案人员是否依法依纪办案的情况,充分听取各方面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对办案中违纪违法和过错行为,给予严肃追究。
(二)以源头治理为支点,加大预防力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这都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提供了良好条件。我们必须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做好有效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
1.健全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从总体思路方面讲,就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坚实基础;加强制度创新,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强化监督制约,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逐步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2.加强预防腐败的组织协调。各级纪委承担着反腐倡廉组织协调的重要使命,应当深入研究组织协调的有效途经和方法,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贯彻反腐倡廉方针,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组织措施。应在中央纪委和国家预防腐败局的领导下,加强全国预防腐败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等工作,完善反腐倡廉的信息收集、综合分析、评价反馈等网络体系,建立反映廉政状况的指标体系,建立反腐倡廉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反腐倡廉预警机制,通过加强反腐倡廉的组织协调,增强预防腐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3.将预防腐败融入到改革措施和政策规定之中。反腐倡廉是党的建设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要把反腐倡廉考虑进去。各级党委和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都必须把反腐倡廉寓于自己的日常工作之中。总之,要坚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则,把反腐倡廉同改革开和经济建设重大措施的实施紧密结合起来,潜移默化,积少成多,形成反腐倡廉有形和无形、潜在和现实相辅相成的广泛基础。
4.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缔约国预防腐败机构的要求,积极开展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在《公约》框架下,根据我国对外工作的需要
以及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借鉴国外预防腐败的经验,改进国内预防腐败工作。在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开展积极、稳妥的反腐败信息情报交流,争取技术支持和相关帮助。
(三)以构建体系为契机,推进“惩防并举”
党的十七大要求“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我们应当贯彻这一精神,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契机,“惩防并举”,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
1.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各级党委要把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纳入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党委书记要负总责,确定一名党委负责同志具体抓。各级纪委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做到争取领导,协调各方,指导下属。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领导责任制,把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同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
2.突出重点,扎实推进。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已经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当前重点是制定并落实好《贯彻落实2008—2012年工作规划》。《工作规划》既要
继承《实施纲要》的主要精神,又要体现与时俱进。
3.严格考评,务求实效。要加强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评价指标的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评价指标。在惩治腐败方面,既不硬性规定办案数量,又有大致的办案数量和质量的评价标准,防止办案工作不正常的大起大落。在预防腐败方面,力求把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等软指标硬化、具体化,既要有定性的分析,也要有定量的考评,切实把预防腐败工作落实到位。
党的十七大以来,在党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高度重视下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丰硕的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和理论成果,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在今后的工作中坚定不移地做好反腐败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重要思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要不断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切实做好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惩防并举”的搞好反腐倡廉工作
反腐倡廉工作一直是我党的工作重点。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学习十七大关于反腐败“惩防并举”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对于我们全面理解反腐倡廉方针,正确处理惩治与预防的关系,实现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一、“惩”与“防”的关系
“惩防并举”是一个科学完整的政治概念,是反腐败斗争惩治与预防的辩证统一。
惩治和预防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有效预防呼唤严厉惩治,严厉惩治有利于有效预防。查处一个腐败分子,就会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预防要求及时查处苗头性问题,需要惩治手段作配合。可以说,没有不起预防作用的惩治,也没有不和惩治相联系的预防,惩中带防、防中有惩、惩可助防、防可促惩。我们不可能离开惩治搞预防,也不能抛开预防单抓惩治。
二、“惩防并举”的具体措施
党的十七大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们要
从“惩防并举”的角度突出重点,抓好反腐倡廉建设。
(一)以查办案件为中心,坚决惩治腐败
查办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中心环节,是检验反腐败斗争成效的重要标志,在腐败仍处于易发多发期的现实情况下必须以高压态势惩治腐败。
1、统一思想,准确定位。中央纪委在向党的十四大工作报告中指出,“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中央纪委在向党的十五大工作报告中指出,“把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重要环节来抓”。以上说明了办案在反腐败中的中心地位。办案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是纪检监察机关独立承担的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可替代的特有职能。面对反腐败严峻形势,纪检监察机关不查办案件就是失职,就无法向党和人民交代。只有以查办案件为中心,加大办案力度,才能牢牢把握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推动反腐倡廉其他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才能以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赢得党和人民的信任与支持。
2、突出重点,重拳出击。要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的部署,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坚决惩治腐败。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为重点,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国有企业、金融、组织人事、司法等领域的案件。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对腐败分子决不放过、决不姑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案件初核的职责,对举报管辖范围内干部的问题不需向党委主要领导同志请示可直接初核。要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体现重拳出击,从严惩处。
3.严格规范,提高质量。严格依纪依法、公正文明办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能力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办案质量、扩大惩治效果的关键。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落实办案“二十四字”要求,切实做到有纪有法必依,执纪执法必严,违纪违法必究;要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落实案件线索管理、案件调查、案件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确保办案工作依纪依法进行;要坚持在纪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行和充分运用政策,综合考虑调查对象所犯错误性质、危害后果、认错态度等不同情况,宽严相济,区别对待,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以铁的纪律确保公正办案要切实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要通过以上措施规范办案,提高办案质量。
4.创新机制,促进办案。要建立和完善办案工作责任机
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对查办案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推行案件主办人竞争制、“组阁”制、对办案人员辞退制和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制等举措,为办案人员鼓劲加压,创造有利于办案人员成长、促进优秀办案人才脱颖而出的工作环境。要制定并落实查办大案要案考核奖励办法,完善办案考核奖惩机制。要实行办案年度检查和案后回访制度,对查处的重大案件实行案后必访、案结即访,全面了解办案人员是否依法依纪办案的情况,充分听取各方面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对办案中违纪违法和过错行为,给予严肃追究。
(二)以源头治理为支点,加大预防力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这都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提供了良好条件。我们必须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做好有效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
1.健全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从总体思路方面讲,就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坚实基础;加强制度创新,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强化监督制约,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逐步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2.加强预防腐败的组织协调。各级纪委承担着反腐倡廉组织协调的重要使命,应当深入研究组织协调的有效途经和方法,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贯彻反腐倡廉方针,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组织措施。应在中央纪委和国家预防腐败局的领导下,加强全国预防腐败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等工作,完善反腐倡廉的信息收集、综合分析、评价反馈等网络体系,建立反映廉政状况的指标体系,建立反腐倡廉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反腐倡廉预警机制,通过加强反腐倡廉的组织协调,增强预防腐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3.将预防腐败融入到改革措施和政策规定之中。反腐倡廉是党的建设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要把反腐倡廉考虑进去。各级党委和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都必须把反腐倡廉寓于自己的日常工作之中。总之,要坚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则,把反腐倡廉同改革开和经济建设重大措施的实施紧密结合起来,潜移默化,积少成多,形成反腐倡廉有形和无形、潜在和现实相辅相成的广泛基础。
4.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缔约国预防腐败机构的要求,积极开展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在《公约》框架下,根据我国对外工作的需要
以及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借鉴国外预防腐败的经验,改进国内预防腐败工作。在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开展积极、稳妥的反腐败信息情报交流,争取技术支持和相关帮助。
(三)以构建体系为契机,推进“惩防并举”
党的十七大要求“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我们应当贯彻这一精神,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契机,“惩防并举”,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
1.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各级党委要把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纳入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党委书记要负总责,确定一名党委负责同志具体抓。各级纪委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做到争取领导,协调各方,指导下属。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领导责任制,把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同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
2.突出重点,扎实推进。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已经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当前重点是制定并落实好《贯彻落实2008—2012年工作规划》。《工作规划》既要
继承《实施纲要》的主要精神,又要体现与时俱进。
3.严格考评,务求实效。要加强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评价指标的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评价指标。在惩治腐败方面,既不硬性规定办案数量,又有大致的办案数量和质量的评价标准,防止办案工作不正常的大起大落。在预防腐败方面,力求把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等软指标硬化、具体化,既要有定性的分析,也要有定量的考评,切实把预防腐败工作落实到位。
党的十七大以来,在党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高度重视下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丰硕的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和理论成果,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在今后的工作中坚定不移地做好反腐败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重要思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要不断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切实做好反腐倡廉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