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吏考课制度中的“官德”
来源:光明日报 2013.02.28 学术专稿:西安理工大学法律系 张晓玲
中国古代思想家所阐述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明主治吏不治民”,“得人者昌,失人者亡”都说明官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
古代的考课制度,又称为考绩、考功,是按照一定标准,对在职官吏的官德、政绩和功过的考核并评定优劣等级的一种制度,是中国古代职官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对职官的考课制度始创于西周,战国时期初具规模,历经秦、汉、唐、宋、元、明、清等朝代逐渐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职官考课制度。《周礼》提到的“六计”,对中国古代官吏考课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一直被历代统治者沿袭承继,成为我国古代判断和考察官吏的一般标准。《周礼》云:“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是指善于行事,能获得公众的好评);二曰廉能(是指能较好地贯彻落实各项政令);三曰廉敬(是指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四曰廉正(是指品行端正,廉洁自律);五曰廉法(是指明法懂法,严格执法,模范守法);六曰廉辩(是指遇事头脑清晰,不疑惑)。”“廉善”、“廉敬”、“廉正”是针对品德的考核,“廉能”、“廉法”、“廉辩”则是针对能力的考察。而《周礼》“既断以六事,又以廉为本”,故六项标准前均冠以“廉”,而又以“廉善”为首。《周礼》“六廉”标准的部分内容在实行世卿世禄制的 - 1 -
西周春秋就已出现。西周时就以夏商两代后期由于官吏失德而毁政亡国为沉痛教训,特别强调官吏的道德品行,考核实行三年大比制度。
秦朝崇尚法治,在国家治理上强调“垂法而治”。睡虎地秦简中的《为吏之道》集中反映了当时秦国官吏职业规范的基本要求,其中确定“五善”与“五失”的考课标准,“五善”即“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可见当时十分重视对官吏宽厚仁爱、亲民行善的道德品行的考察。汉承秦制,虽有发展仍一脉相承,考察官吏亦不出品行、能力两方面。汉代官吏选拔与考课不分,考选合一,许多选拔官吏的标准亦即考核晋升官吏的标准。其法定的主要标准为“四科取士”和“光禄四行”。由此可见,德被置于选官考察的首位。
唐代的考课已经制度化、法律化,其官吏系统考评体制之完善居历代之首。唐朝统治者遵循“德礼为政教之本”,更加强调德礼在治国中的作用,同时他们也深知“致安之本,惟在得人”,因此在考课制度中贯彻以德为本的思想。唐朝制定的考课法规主要有“四善二十七最”和“四等法”。《旧唐书〃职官二》有详细记载:“凡考课之法,有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善状之外,有二十七最:……一最以上,有四善,为上上。”这是对流内官吏考课的法定标准,“四善”专指品德操行,“二十七最”主要是根据不同部门的职 - 2 -
责规定的具体能力标准。
宋、元、明、清各朝在考课制度上均有变化,但在很多方面包括对官员的德行要求上大体沿袭唐代旧制,宋代的《守令四善四最》考课法和金代的《四善十七最》考课法,其中有关品德标准的“四善”完全照搬唐代“四善”的内容。明代开国君主朱元璋虽厉行重典治世,但也强调“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合治观,曾于洪武六年“令有司察举贤才,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清代考核内容标准为“四格”、“八法”,“八法”系指贪、酷、罢软无力、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与明制同,对官吏道德品行的考察依然是主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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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吏考课制度中的“官德”
来源:光明日报 2013.02.28 学术专稿:西安理工大学法律系 张晓玲
中国古代思想家所阐述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明主治吏不治民”,“得人者昌,失人者亡”都说明官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
古代的考课制度,又称为考绩、考功,是按照一定标准,对在职官吏的官德、政绩和功过的考核并评定优劣等级的一种制度,是中国古代职官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对职官的考课制度始创于西周,战国时期初具规模,历经秦、汉、唐、宋、元、明、清等朝代逐渐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职官考课制度。《周礼》提到的“六计”,对中国古代官吏考课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一直被历代统治者沿袭承继,成为我国古代判断和考察官吏的一般标准。《周礼》云:“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是指善于行事,能获得公众的好评);二曰廉能(是指能较好地贯彻落实各项政令);三曰廉敬(是指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四曰廉正(是指品行端正,廉洁自律);五曰廉法(是指明法懂法,严格执法,模范守法);六曰廉辩(是指遇事头脑清晰,不疑惑)。”“廉善”、“廉敬”、“廉正”是针对品德的考核,“廉能”、“廉法”、“廉辩”则是针对能力的考察。而《周礼》“既断以六事,又以廉为本”,故六项标准前均冠以“廉”,而又以“廉善”为首。《周礼》“六廉”标准的部分内容在实行世卿世禄制的 - 1 -
西周春秋就已出现。西周时就以夏商两代后期由于官吏失德而毁政亡国为沉痛教训,特别强调官吏的道德品行,考核实行三年大比制度。
秦朝崇尚法治,在国家治理上强调“垂法而治”。睡虎地秦简中的《为吏之道》集中反映了当时秦国官吏职业规范的基本要求,其中确定“五善”与“五失”的考课标准,“五善”即“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可见当时十分重视对官吏宽厚仁爱、亲民行善的道德品行的考察。汉承秦制,虽有发展仍一脉相承,考察官吏亦不出品行、能力两方面。汉代官吏选拔与考课不分,考选合一,许多选拔官吏的标准亦即考核晋升官吏的标准。其法定的主要标准为“四科取士”和“光禄四行”。由此可见,德被置于选官考察的首位。
唐代的考课已经制度化、法律化,其官吏系统考评体制之完善居历代之首。唐朝统治者遵循“德礼为政教之本”,更加强调德礼在治国中的作用,同时他们也深知“致安之本,惟在得人”,因此在考课制度中贯彻以德为本的思想。唐朝制定的考课法规主要有“四善二十七最”和“四等法”。《旧唐书〃职官二》有详细记载:“凡考课之法,有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善状之外,有二十七最:……一最以上,有四善,为上上。”这是对流内官吏考课的法定标准,“四善”专指品德操行,“二十七最”主要是根据不同部门的职 - 2 -
责规定的具体能力标准。
宋、元、明、清各朝在考课制度上均有变化,但在很多方面包括对官员的德行要求上大体沿袭唐代旧制,宋代的《守令四善四最》考课法和金代的《四善十七最》考课法,其中有关品德标准的“四善”完全照搬唐代“四善”的内容。明代开国君主朱元璋虽厉行重典治世,但也强调“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合治观,曾于洪武六年“令有司察举贤才,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清代考核内容标准为“四格”、“八法”,“八法”系指贪、酷、罢软无力、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与明制同,对官吏道德品行的考察依然是主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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