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承包合同

XXXXXXX 有限公司

矿山生产承包项目合同

合同号: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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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人注册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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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人注册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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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就甲方在都江堰的页岩矿山开采承包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承包项目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页岩矿山生产承包项目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获得采矿权证的矿区面积为 ? 平方公里的都江堰市金凤乡金凤村页岩矿山(以下简称“甲方矿山”)发包给乙方进行开采,以满足甲方的生产所需;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包甲方矿山的生产运营工作。但采矿权仍然为甲方所有。

乙方保证其拥有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能力,并已获得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所有内部和外部批准。

2、承包工作地点:甲方矿山(四川省成都都江堰市金凤乡金凤村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页岩矿山)

3、 承包方式:

3.1 甲方按《招标文件》中的设备清单向乙方提供挖掘机、装载车及运输车辆等设备。甲方所提供

设备均须符合法定使用要求及运行状态良好,否则甲方须及时更换、补足相应设备交予乙方使用、管理、维护。乙方负责维护矿山开采作业所需的设备、自行投资对矿山基础设施进行必要的建设、整修和维护,利用自己的采掘技术和采掘队伍为甲方提供生产所需的页岩,对甲方矿山的开采工作实行总承包。

3.2 当甲方提供的上述设备不能满足生产需求时,乙方应自行添置设备以满足生产需要。乙方购置

的(除租赁甲方的外)设备的所有权属乙方所有;但乙方投资建设的矿山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矿山进出道路、平整过的矿山场地、绿化美化等)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在承包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应将这些矿山基础设施无条件交付甲方,且不得进行任何人为损坏。

3.3 乙方应根据甲方制定的年度矿山开采计划、甲方下达的年、季、月度生产任务以及乙方根据甲

方下达的年、季、月度生产任务制定并经甲方审批同意的年、季、月度生产计划保质保量地为甲方提供生产所需的页岩。乙方不得将开采的页岩出售给甲方之外的第三人。

3.4 乙方不得转让、转租、分包和转包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承包的页岩矿山开采工作。否则,甲方有

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 承包工作范围:

乙方负责以下所有项目:

1、 矿山到甲方工厂的运矿道路、上山道路、到废石堆场道路的投资建设(如需要),边坡维护整修

工作(含路面经常清理及沿线杂草清除)。

2、 与矿山开采作业相关的设备的购置或租赁,和维修保养工作。

3、 工业场地以内的供水系统、管路的维修保养工作。

4、 与矿山开采作业相关的现有水土保持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以及新增水土保持设施(如需要)的

投资建设与维护。

5、 投资建设以及维护开采活动所必需的其他设施。

6、 如需要爆破,必须取得甲方批准并由甲方负责实施,如甲方不同意爆破,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导

致供应不上页岩,所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7、 全矿区安全警卫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所需之设备及人员组织。相关生产环保、绿化美化、综合

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及土地复垦等工。

8、 矿山作业制度:正常情况实行一班制,即白班;日产量1000-1200吨、三线投产页岩日产2000

吨。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作业制度,以满足甲方生产需要。

9、 当班页岩生产返空车需完成4#页岩转运站石灰石堆场(800吨-1000吨)的石灰石转运量。如

有必要或有特殊情况甲方会根据具体的生产情况对所述的生产班制和作业时间做调整,乙方必须随时按照甲方要求的生产班制进行生产。转运价格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0、 年产(日产)矿石量:如因天气,检修等原因造成页岩产量降低,应增加工人班次,以满足水泥生产的需求,全年产量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整。

三、 数量:

1 甲方预计,在其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年页岩需求量约为50万吨。

2 乙方应完成的页岩供货量以甲方下达的月度生产任务中的规定为准。

3 甲方按乙方实际供货量与乙方结算费用。

四、 质量要求:

1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矿山资料进行合理开采和装运搭配,预均化页岩指标应达到甲方下达

的月度生产任务中规定的质量要求,进破碎机石块最大一边尺寸应小于1000mm ,任何超过该

尺寸的石块均不得倒入破碎机,如有超过规定尺寸的大块矿石进入破碎机则乙方应按每次

1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大块矿石或泥料过多造成破碎机堵料则乙方也应按每次

1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还应承担对破碎机造成损坏的修理费用。对超过

尺寸的石块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处置,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保证储石平台排水

维持良好,避免积泥和含水量过大。

2 乙方应按照甲方取样的要求用甲方提供的取样器对钻孔进行取样,按照甲方要求制作并向甲

方提供钻孔质量分布图,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生产和质量控制,满足甲方质量标准。相关的

取样标准及操作程序,在矿山生产试运行日前由甲方提供给乙方。

3 质量不达标的扣款办法。

● 招标方有权对投标方供应的页岩质量按指标进行监督、检查。当页岩质量达不到招标方要求的

指标时,招标方有权要求投标方整改,使供应的页岩质量达到控制指标,如因整改造成停产,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方进行赔偿。因甲方原因造成质量不达标由甲方承担责任。

● 若矿山实际矿石品质情况与地质报告有较大偏差已无法进行搭配时,双方重新协商对质量指标

进行确认。

五、 价款

1 初始综合单价:

● 当年供应量低于30万吨(不含30万吨)时按照人民币10.90元/吨(含建安发票)进行结算; ● 当年供应量低于30-45万吨(不含45万吨)时按照人民币9.30元/吨(含建安发票)进行结算; ● 当年供应量在45-52万吨(不含52万吨)时按人民币8.80元/吨(含建安税发票)进行结算 ● 当年供应量高于52万吨(含52万吨)时按照人民币8.50元/吨(含建安发票)进行结算。

每年1-11月均按初始单价8.80元/吨进行结算,但每年的12月的供应数量和单价则按照以上条件进行对前面11月的单价重新进行调整,则每年的12月份的单价将按照调整后的单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2 综合单价的核定和调整

i. 初始综合单价为合同签订第一年的单价。当柴油、润滑油等原材料、电价及地区社会收入

和人工工资等增减幅度在5%(含±5%)以上时,双方应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另行协商,并适

时签订补充协议对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进行确认。每次价格调整后价格至少维持一个月才能

再次调整。每次调整的价格作为调整日以后的结算单价。

3 综合单价的组成

● 本第五条所约定的综合单价(包括初始综合单价、矿山生产试运行日所核定的综合单

价和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等)中均已包含矿山开采所发生的所有投资和所有相关费用,

即乙方从事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工作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矿山采矿、矿山

开拓与采准、用于矿山基础设施建设的全部投资、购置开采设备的投入、设备折旧、

人工费、劳保费、材料费、水电费、管理费、安装费、装卸费、运输费、维护费、维

修费、保险费、乙方利润、税金、按照法律法规或其他政府文件的规定应当缴纳的其

他各项费用及合同实施期内包含的所有风险、安全措施等各项费用。

● 除本第五条约定的综合单价(包括初始综合单价和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等)外,甲方无

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六、 计量、结算和支付

1 计量:生料用页岩以甲方破碎机破碎后生料配料电子秤量为准(以湿基吨位计);水泥用页岩

以甲方水泥磨配料电子秤量为准(以湿基吨位计),若双方对计量数量发生重大分歧,甲乙双

方会同进行熟料及水泥的盘点工作,在对盘点数据达成共识后可以使用熟料和水泥产量返算

的方法计算页岩的使用量;在每次进行废石剥离工作前,双方会同完成“剥离及计量方案”,

该方案应包括:剥离方案、计量方案、可用页岩的处理方法及相应的计量办法;废石剥离工

作完成后双方应依据“剥离及计量方案”对实际的废石剥离量及可用页岩的量进行计量,该

计量数据和“剥离及计量方案”作为结算及付款的依据。

i. 计量:数量以甲方的页岩配料称计量(湿基)为准。

ii. 如卖方有异议,可请有资格的法定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如甲方的计量器具在国家

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费用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甲方还

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弥补因计量不准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 合同结算票据: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单价及页岩配料称计算出的实际结算金额之结算单的单价和数量(湿基)给甲方开具正式发票;若因虚开发票或其他与合同内容不相符的发票,导致买方无法抵扣或被税务机关查处,所有损失全部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

3 结算和支付:甲乙双方于每月月底核对当月页岩矿石供应量并签字确认。甲方根据核对结果

出具结算单给乙方,次月5日前由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上月结算金额和数量提供建安发票,

甲方在收到合格发票且查验其他必要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后,于收到发票和验票后10日内以

银行转帐的方式向乙方付款,遇特殊情况需要延迟付款的由甲方提出后双方另行协商。甲方

有权在付款前扣除乙方应付水电费、应承担的违约金、按本合同附件7的约定应承担的处罚

以及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赔偿责任。若甲方未按期付款或未按双方另行协商的期限付款,视为

甲方违约,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同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七、 安全生产

1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建材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安

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有关安全规定。

2 乙方在从事承包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现行的各项安全制度以及甲方在承包期限内所颁发的

其他安全制度或对现有安全制度做出的修订。甲方现行的安全制度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1“安

全制度清单”。 乙方在此承诺,在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已经将本合同附件1“安全制度清单”中所列的各项安全制度的全部内容告知乙方,乙方已经熟知这些制度并愿意严格遵守该些制

度,如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安全保证金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可以在乙方第一

个月的货款中扣除,如在合作过程中未出现安全事故,甲方在合同期满后随最后一个月货款

一起无息支付给乙方。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乙方或甲方或第三方

人员死亡等)且乙方未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除按国家相关规定赔偿外,甲方将有权没收其

安全保证金。

4 乙方还必须做好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无论下列要求是否已包含在上述第六条

第1、2款所述的法律法规、当地政府的有关安全规定和甲方安全制度中):

i. 乙方对页岩的开采过程中应进行有效的安全保护,在开采过程中的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

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与甲方无关。

ii. 甲方页岩矿极少进行爆破,但一旦需要实施爆破,甲方需办理完善相应手续,乙方必须严

格遵守爆破审批制度,加强爆破安全监控。每次爆破都必须进行设计并将提前将穿孔方案

和爆破设计方案报甲方,设计模版必须符合甲方要求,得到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爆破。若

因正常爆破产生纠纷等,双方共同解决

iii.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爆破安全规程》,有效控制爆破地震效应、空气冲击波和爆破飞石

等的有害影响,确保爆破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爆破震动、噪音、飞石等引起的一切纠纷

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iv. 乙方必须做好矿区各项爆破活动及生产的安全警戒工作,必须有听觉和视觉警示,在爆破

前严格检查警戒区,确认无人员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v. 乙方必须自觉接受当地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及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

监督,并根据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及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乙方对其所属的人员、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自行承担责任。矿山设备、人员的毁损、伤亡事故的处理、罚款和赔偿

等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爆破后,乙方必须立即对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有无盲炮、瞎炮,临空面悬石、后冲及其它危石。发现危险应立即排除。

vi. 乙方负责对运矿道路及建、构筑物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采场及运矿道路洒水降尘、噪音

控制、除雪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vii. 乙方必须在所有生产平台周边、道路临边等区域设护栏、设车挡或反光标杆。车挡的高度

为通过车辆最大轮胎的半径,且不小于1.5米。反光标杆要保持清洁醒目,护栏、车挡要

满足甲方要求。

viii. 乙方承包生产期间必须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相关人

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作业资格证(如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安全员证、特种作业证、爆破工

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等)。

5 除本第六条的上述约定外,甲乙双方还另行签署了一份《矿山开采承包合同安全协议》作为

本合同附件7,由双方遵照执行。

八、 甲方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外,甲方还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于每年末向乙方下达下一年度大概矿山开采计划,乙方必须遵照执行,此开采计划视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 甲方应向乙方下达年、季、月度生产任务(包括具体的供货量要求及质量要求),乙方必须遵照执行;

3 甲方有权审批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年、季、月度生产任务制定并报送给甲方的年、季、月度生产计划;

4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包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和评价并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或改进要求,乙方必须执行;

5 甲方应每天以电话或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前一天进厂页岩的检验结果; 6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矿区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水电费用结算方法:由甲方负责安装计量表,每月抄表一次,经双方签字认可,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价格在每月支付矿石款时扣回;

7 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协助乙方办理与矿山生产运作相关的证件,并承担一切费用。 8 甲方必须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采矿许可证、征或租地证明文件等),作为委托乙方进行矿山生产运作的基础;

9 矿区开采过程中,发现古迹、坟墓、神址、骨瓮等文物设施,应立即暂停施工并向甲方报告,由甲方依相关法规处理;

10 由于矿权涉及、产生的资源税、环保税及国家、地方所有费税等均由甲方承担;

11 甲方不得以不充分理由和事实提出终止本合同或扣罚乙方。

12 在矿区范围内,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乙方食堂、维修车间、临时加油站、宿舍等建筑物的用地;但相关用地必须经过甲方的批准。

13 如果需要做爆破震动和其它爆破危害测试时,甲方应承担一切费用。

九、 乙方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外,乙方还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半年内将所列的所有设备在甲方矿区备齐并安装调试完毕,如有逾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日人民币1万元的逾期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如逾期超过35日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对乙方处罚偏重,含义不明确,需要斟酌)

2、 乙方必须根据甲方制定的年度矿山开采计划以及甲方下达的年、季、月度生产任务(包括具

体的供货量要求及质量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矿山开采任务。

3、 乙方应根据甲方下达的年、季、月度生产任务编制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并及时报送甲方审

批,乙方必须按甲方审批同意的生产计划执行。

4、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送年、季、月度生产统计报表。乙方应于当月30日以报表形式将当月统

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炸药消耗)、报甲方。乙方每月需要向甲方提供采矿场实测现状图和各个平台不同地点的高程。

5、 乙方必须执行甲方对乙方承包工作进行审计和评价后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项目提出的限期整

改或改进要求。

6、 乙方必须配备一名合格的测量人员负责协助甲方按照附件8 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测量工作。

7、 在整个承包期内乙方必须妥善对其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8、 在整个承包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把设备撤离甲方矿区,设备需要更新时

不得提供与本合同约定不相符的设备,。

9、 如果乙方配备的设备不能满足甲方的安全、生产、排废与质量等要求,乙方必须立即更新或

增加设备。

10、 乙方配备的所有移动设备包括挖机、推土机、矿运车等等都必须配备安全带、听觉和视觉的

倒车安全警示装置及灭火器。汽车要配备停车止轮装置。

11、 即使承包期已届满或已提前终止,在甲方做好接手矿山开采工作的一切准备前,乙方在条件

许可的情况下可继续保质保量地进行矿山开采以满足甲方生产需要。

12、 因甲方页岩破碎机设计生产能力为170--200吨/小时,经实际运转获得甲方破碎机平均生产

能力为 吨/小时,乙方必须合理组织生产确保破碎机在有效运转时间内,从页岩矿山到破碎机的页岩矿运输量每单个小时不少于 吨。以日平均台时产量为 吨/小时为基准,产量降低达10%乙方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产量降低达20%乙方承担2000元/天的违约金,产量降低达30%乙方承担3000元/天的违约金,并依此类推。如因甲方因素造成产量降低,与乙方无关。

(本条所述甲方破碎机平均生产能力待甲方生产线正式投产时明确,由双方共同填入合同中并签字确认) 。(对乙方处罚偏重,含义不明确,需要斟酌)

13、 乙方保证不出现页岩破碎机待料、空转、断料等现象,如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

币1000元的违约金,如上述现象出现并持续超过30分钟以上的,每多持续30分钟则视为一次新的违约,即,每多持续30分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依次累加,此外,因页岩破碎机待料空转、胶带输送机断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次数总计超过10以上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因合同终止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还应支付至合同终止日止的全部违约金。

14、乙方须确保页岩均化库碎石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总库容量的60%;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库存

量低于60%但不影响生料磨产量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每小时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如出现影响生料磨生产或均化库断料时乙方应承担每次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具体数额由甲方根据乙方违约的严重程度确定)。

15、 乙方生产班制初步定为:每周工作7天,每天一个班,每班8个小时。有必要或有特殊情况

甲方有权根据具体的生产情况对乙方生产班制和作业时间做调整。乙方必须随时按照甲方要求的生产班制进行生产。

16、 乙方尽量现场维修车辆,减少出现牵引车辆的情况,若因牵引车辆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由乙方负责承担。

17、 乙方确保安全、产量、质量、环保、回采率(98%)、等指标符合甲方的要求。如果需要做

爆破震动和其它爆破危害测试时,甲方需承担一切费用。

18、 乙方应及时处理三角矿体,岩根,边坡清理维护,长期保持采场安全,平整,维持同一平台

最高点与最低点高差小于或等于0.5m 。

19、 不得将铁器、皮带或其它等未获甲方批准的异物倒入破碎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

方承担。

20、若因乙方未处理好社区关系而造成对甲方的一切影响,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负责解决。甲

方协助乙方沟通解决。

21、乙方负责对已开采完并永久不再开采的区域(包括边坡)及时按《综合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

及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恢复;同时乙方须确保综合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及土地复垦的结果可以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验收认可,并确保甲方可以获得相关部门退回的相关治理保证金。

22、 正式投产后工业场地内的相关设备的监测费用由乙方负责,在合同终止后乙方归还的相关设

备应满足可使用的状态。

十、 保险

1 乙方投保内容:

1.1第三方责任险

乙方应办理并保持一份第三方责任险(公众责任保险),覆盖第三方(包括甲方人员、甲方代表、甲方助理、乙方、分包商、咨询商、设计者)以及根据本合同与在现场实施工程有关的权益方遭受的死亡或人身伤害责任;覆盖对任何财产(包括业主财产)的材料损失或损坏以及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材料损失和损坏。乙方应对其引起的第三方提出的索赔独自承担责任,并使甲方免受此类索赔发生损失或负有连带责任。承保内容必须包括但不限于:场所和运营责任、突然和意外的污染责任、交叉责任条款、首层保险条款、向业主放弃代位追偿权、自有或非自有车辆超赔责任扩展。

1.2 雇主责任险;

乙方应办理并保持覆盖所有员工的雇主责任险。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0元每人每年(适用于所有员工)。

乙方应对其雇员和/或工人根据劳动法提出的索赔独自负责,并使甲方免因此类索赔发生损失

1.3 工伤保险

乙方应办理并保持乙方责任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包括:(1)伤害,医疗,退休,怀孕,

正式员工辞退;以及(2)伤害,医疗,临时员工辞退。

该保险的持续时间包括乙方和其分包商为了工程使用雇用人员的任何时间。或乙方提供

证据证明此类保险政府已经提供。

乙方应对其雇员和/或工人根据劳动法提出的索赔独自负责,并使甲方免因此类索赔发生

损失

1.4 车辆责任险

乙方应办理并保持汽车和其它车辆责任险。

乙方应对其车辆引起的第三方索赔独自承担责任,并使甲方免因此类索赔发生损失

2、 双方应在矿山生产试运行日前向对方提供上述险种满意的保险责任覆盖证据。甲方提出合理要

求时,乙方应随时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保单和保险费付款凭证。

除非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保障水平不能降低、取消或有实质性改变;然而,乙方所持有的本协议要求的保险保障,由于保险公司缺乏偿付能力、破产或无法赔偿赔案,并不能减少乙方的相应责任。

3、 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十一、担保

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乙方以第一个月的结算价款中的20万元作为对甲方的履约保证金。

十二、违约责任:

1、 除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违约,甲方可将此款作为乙方的违约赔偿;若乙方此款不足以弥补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仍应承担不足部分。

3、 若甲方违约,须支付给乙方违约金20万元,若甲方的违约行为不足以弥补乙方的经济损失,

甲方仍应承担不足部分。

十三、合同有效期:

1、 合同有效期为:2010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期届满前六个月,双方应进行

关于承包期续展事宜的商谈,若双方不能在正式承包期届满前就续展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则本合同于正式承包期届满之日自动终止。

2、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提前终止:

i 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维持生产达30日以上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

有权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ii 如任何一方发生任何违约行为而未能改正其违约行为或对其违约行为作出补救的,任何

一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在此情况下违

约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ⅲ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四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发生争议后,除双方有争议的事项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以保证甲方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五 其他条款:

a) 本合同于文首所述之日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

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b)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

i. 附件1:安全生产标准与规定

ii. 附件2: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iii. 附件3:价格分项报价及原材料价格清单

iv. 附件4:生产运营设备表

v. 附件5:页岩矿山开采承包合同安全协议

vi. 附件6:计量及检测程序

vii. 附件7:页岩矿山总平面布置图

viii. 附件8:技术规范与乙方的投标文件;

c) 甲方矿山交付给乙方进行矿山开采运作的基础条件及设施配备情况详见附件4。其他甲

方未提供条件及设备设施,由乙方按本合同实施需要及甲方要求自行配备,并承担相应

的费用。

d) 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一式四份。

e) 相关税、费

(1)乙方自行承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费,如需由甲方在合同款中代扣代缴的,甲方须

提前告知乙方,甲方在扣缴后向乙方提供缴费凭证。除矿权覆盖范围之外的税、费减免

由乙方自行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2)合同价款中已包括开评决标公证费、乙方自身的合同公证费、合同鉴证费、劳保基

金等当地规定由承包方单位的各类税费。(含义不明确,有些需用是否应是双方各自承担,

要斟酌)

(3)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甲方办理的相关手

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4)乙方在矿山开采、运输过程的安全防护费由乙方自付。

f)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方: 乙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邮政 编码: 邮政 编码:

附件8 技术规范

一、现场自然条件

二、现场施工条件

三、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一.现场自然条件:

1矿区主要由粘土质原料和硅质原料组成。粘土质原料平均化学成分:SiO 2 59.03%,Al 2O 3 14.82%,硅酸率n=2.79,铝氧率p=2.38。硅质原料化学成分:SiO 2 73.95%,Al 2O 3 10.79%,硅酸率n=4.68,铝氧率p=2.40。在矿区Ⅳ~Ⅴ和Ⅰ~Ⅱ勘探线间圈出了7个高碱透镜体夹岩层,其岩性与泥岩矿石相同,肉眼难以区分,但可以和其它矿石合理搭配,综合利用,矿山生产实行零排废。 页岩矿出现了部分挖不动的页岩,因表层挖了后里面的未风化强度较硬,不利于直接开采,根据情况只有等待其风化后(有可能需经过爆破处理)才能正常生产。

为综合考虑二、三线扩建,生产作业安全,修筑开拓道路至二期、四期顶部

2矿区地质情况

⑴、矿床属河流相碎屑岩沉积矿床,矿区内出露地层主要为三叠系须家河组中段(T 3xj 2)和少量第四系(Q 4edl )。矿区矿体由6个矿层组成,均赋存于须家河组中段T 3xj 2,分别为T 3xj 2-1~T3xj 2-6。其中T 3xj 2-1、T 3xj 2-3、T 3xj 2-5为粘土质原料层,主要由泥岩、钙质泥岩和粉沙质泥岩组成,厚度较大,是主要原料矿石,但SiO 2和碱含量变化没有规律,质量控制较难。T 3xj 2-2、T 3xj 2-4为硅质原料层,主要由石英砂岩、泥质粉沙岩组成,厚度不均,处理不便,主要出露在矿区东部。

⑵ 、矿区有一北东东_南西西向背斜和一向斜构造,背斜轴部产生一逆向断层F 1,倾向3190~3430,倾角360~470,水平断距>32m,竖直断距>53m,呈北东_南西向贯穿矿区。断层将矿体错开,使矿体形

0000态发生了变化,但对矿体质量无影响。断层以北岩层产状270~22∠12~42,断层以南岩层产状

1500~2350∠140~330(向斜北翼)和2840~50∠160~850(向斜南翼)。

⑶、矿区水文地质简单,共发现2处下降泉(一处位于西采区846m 安全平台上,流量0.010升/秒;另一下降泉出露在白依庵旧址右侧的824.4m 标高,流量0.025升/秒,生产时应注意排水处理)。矿山最低开采标高725m ,高于地下水位(

二、矿山开采、运输条件:

1.矿山具备开采、运输条件,运矿道路及采准平台已修建。

2.施工及生活用水、电:生活用水、电由甲方安装计量表,每月底在承包款支付进扣除。

3.施工单位在投标前要对当地各种条件进行了解,对可能影响报价和施工困难等因素作出自己的判断和估价,据以编制标书,中标后,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增加矿石单价要求。

XXXXXXX 有限公司

矿山生产承包项目合同

合同号:

签订地点:

„„„„„„„„„„„„„„„„„„„„„„„„„„„„„„„„„„„„„„„

甲方(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人注册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税务登记号:

„„„„„„„„„„„„„„„„„„„„„„„„„„„„„„„„„„„„„„„

乙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人注册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税务登记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就甲方在都江堰的页岩矿山开采承包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承包项目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页岩矿山生产承包项目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获得采矿权证的矿区面积为 ? 平方公里的都江堰市金凤乡金凤村页岩矿山(以下简称“甲方矿山”)发包给乙方进行开采,以满足甲方的生产所需;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包甲方矿山的生产运营工作。但采矿权仍然为甲方所有。

乙方保证其拥有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能力,并已获得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所有内部和外部批准。

2、承包工作地点:甲方矿山(四川省成都都江堰市金凤乡金凤村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页岩矿山)

3、 承包方式:

3.1 甲方按《招标文件》中的设备清单向乙方提供挖掘机、装载车及运输车辆等设备。甲方所提供

设备均须符合法定使用要求及运行状态良好,否则甲方须及时更换、补足相应设备交予乙方使用、管理、维护。乙方负责维护矿山开采作业所需的设备、自行投资对矿山基础设施进行必要的建设、整修和维护,利用自己的采掘技术和采掘队伍为甲方提供生产所需的页岩,对甲方矿山的开采工作实行总承包。

3.2 当甲方提供的上述设备不能满足生产需求时,乙方应自行添置设备以满足生产需要。乙方购置

的(除租赁甲方的外)设备的所有权属乙方所有;但乙方投资建设的矿山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矿山进出道路、平整过的矿山场地、绿化美化等)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在承包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应将这些矿山基础设施无条件交付甲方,且不得进行任何人为损坏。

3.3 乙方应根据甲方制定的年度矿山开采计划、甲方下达的年、季、月度生产任务以及乙方根据甲

方下达的年、季、月度生产任务制定并经甲方审批同意的年、季、月度生产计划保质保量地为甲方提供生产所需的页岩。乙方不得将开采的页岩出售给甲方之外的第三人。

3.4 乙方不得转让、转租、分包和转包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承包的页岩矿山开采工作。否则,甲方有

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 承包工作范围:

乙方负责以下所有项目:

1、 矿山到甲方工厂的运矿道路、上山道路、到废石堆场道路的投资建设(如需要),边坡维护整修

工作(含路面经常清理及沿线杂草清除)。

2、 与矿山开采作业相关的设备的购置或租赁,和维修保养工作。

3、 工业场地以内的供水系统、管路的维修保养工作。

4、 与矿山开采作业相关的现有水土保持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以及新增水土保持设施(如需要)的

投资建设与维护。

5、 投资建设以及维护开采活动所必需的其他设施。

6、 如需要爆破,必须取得甲方批准并由甲方负责实施,如甲方不同意爆破,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导

致供应不上页岩,所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7、 全矿区安全警卫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所需之设备及人员组织。相关生产环保、绿化美化、综合

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及土地复垦等工。

8、 矿山作业制度:正常情况实行一班制,即白班;日产量1000-1200吨、三线投产页岩日产2000

吨。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作业制度,以满足甲方生产需要。

9、 当班页岩生产返空车需完成4#页岩转运站石灰石堆场(800吨-1000吨)的石灰石转运量。如

有必要或有特殊情况甲方会根据具体的生产情况对所述的生产班制和作业时间做调整,乙方必须随时按照甲方要求的生产班制进行生产。转运价格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0、 年产(日产)矿石量:如因天气,检修等原因造成页岩产量降低,应增加工人班次,以满足水泥生产的需求,全年产量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整。

三、 数量:

1 甲方预计,在其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年页岩需求量约为50万吨。

2 乙方应完成的页岩供货量以甲方下达的月度生产任务中的规定为准。

3 甲方按乙方实际供货量与乙方结算费用。

四、 质量要求:

1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矿山资料进行合理开采和装运搭配,预均化页岩指标应达到甲方下达

的月度生产任务中规定的质量要求,进破碎机石块最大一边尺寸应小于1000mm ,任何超过该

尺寸的石块均不得倒入破碎机,如有超过规定尺寸的大块矿石进入破碎机则乙方应按每次

1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大块矿石或泥料过多造成破碎机堵料则乙方也应按每次

1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还应承担对破碎机造成损坏的修理费用。对超过

尺寸的石块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处置,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保证储石平台排水

维持良好,避免积泥和含水量过大。

2 乙方应按照甲方取样的要求用甲方提供的取样器对钻孔进行取样,按照甲方要求制作并向甲

方提供钻孔质量分布图,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生产和质量控制,满足甲方质量标准。相关的

取样标准及操作程序,在矿山生产试运行日前由甲方提供给乙方。

3 质量不达标的扣款办法。

● 招标方有权对投标方供应的页岩质量按指标进行监督、检查。当页岩质量达不到招标方要求的

指标时,招标方有权要求投标方整改,使供应的页岩质量达到控制指标,如因整改造成停产,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方进行赔偿。因甲方原因造成质量不达标由甲方承担责任。

● 若矿山实际矿石品质情况与地质报告有较大偏差已无法进行搭配时,双方重新协商对质量指标

进行确认。

五、 价款

1 初始综合单价:

● 当年供应量低于30万吨(不含30万吨)时按照人民币10.90元/吨(含建安发票)进行结算; ● 当年供应量低于30-45万吨(不含45万吨)时按照人民币9.30元/吨(含建安发票)进行结算; ● 当年供应量在45-52万吨(不含52万吨)时按人民币8.80元/吨(含建安税发票)进行结算 ● 当年供应量高于52万吨(含52万吨)时按照人民币8.50元/吨(含建安发票)进行结算。

每年1-11月均按初始单价8.80元/吨进行结算,但每年的12月的供应数量和单价则按照以上条件进行对前面11月的单价重新进行调整,则每年的12月份的单价将按照调整后的单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2 综合单价的核定和调整

i. 初始综合单价为合同签订第一年的单价。当柴油、润滑油等原材料、电价及地区社会收入

和人工工资等增减幅度在5%(含±5%)以上时,双方应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另行协商,并适

时签订补充协议对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进行确认。每次价格调整后价格至少维持一个月才能

再次调整。每次调整的价格作为调整日以后的结算单价。

3 综合单价的组成

● 本第五条所约定的综合单价(包括初始综合单价、矿山生产试运行日所核定的综合单

价和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等)中均已包含矿山开采所发生的所有投资和所有相关费用,

即乙方从事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工作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矿山采矿、矿山

开拓与采准、用于矿山基础设施建设的全部投资、购置开采设备的投入、设备折旧、

人工费、劳保费、材料费、水电费、管理费、安装费、装卸费、运输费、维护费、维

修费、保险费、乙方利润、税金、按照法律法规或其他政府文件的规定应当缴纳的其

他各项费用及合同实施期内包含的所有风险、安全措施等各项费用。

● 除本第五条约定的综合单价(包括初始综合单价和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等)外,甲方无

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六、 计量、结算和支付

1 计量:生料用页岩以甲方破碎机破碎后生料配料电子秤量为准(以湿基吨位计);水泥用页岩

以甲方水泥磨配料电子秤量为准(以湿基吨位计),若双方对计量数量发生重大分歧,甲乙双

方会同进行熟料及水泥的盘点工作,在对盘点数据达成共识后可以使用熟料和水泥产量返算

的方法计算页岩的使用量;在每次进行废石剥离工作前,双方会同完成“剥离及计量方案”,

该方案应包括:剥离方案、计量方案、可用页岩的处理方法及相应的计量办法;废石剥离工

作完成后双方应依据“剥离及计量方案”对实际的废石剥离量及可用页岩的量进行计量,该

计量数据和“剥离及计量方案”作为结算及付款的依据。

i. 计量:数量以甲方的页岩配料称计量(湿基)为准。

ii. 如卖方有异议,可请有资格的法定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如甲方的计量器具在国家

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费用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甲方还

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弥补因计量不准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 合同结算票据: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单价及页岩配料称计算出的实际结算金额之结算单的单价和数量(湿基)给甲方开具正式发票;若因虚开发票或其他与合同内容不相符的发票,导致买方无法抵扣或被税务机关查处,所有损失全部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

3 结算和支付:甲乙双方于每月月底核对当月页岩矿石供应量并签字确认。甲方根据核对结果

出具结算单给乙方,次月5日前由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上月结算金额和数量提供建安发票,

甲方在收到合格发票且查验其他必要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后,于收到发票和验票后10日内以

银行转帐的方式向乙方付款,遇特殊情况需要延迟付款的由甲方提出后双方另行协商。甲方

有权在付款前扣除乙方应付水电费、应承担的违约金、按本合同附件7的约定应承担的处罚

以及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赔偿责任。若甲方未按期付款或未按双方另行协商的期限付款,视为

甲方违约,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同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七、 安全生产

1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建材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安

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有关安全规定。

2 乙方在从事承包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现行的各项安全制度以及甲方在承包期限内所颁发的

其他安全制度或对现有安全制度做出的修订。甲方现行的安全制度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1“安

全制度清单”。 乙方在此承诺,在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已经将本合同附件1“安全制度清单”中所列的各项安全制度的全部内容告知乙方,乙方已经熟知这些制度并愿意严格遵守该些制

度,如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安全保证金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可以在乙方第一

个月的货款中扣除,如在合作过程中未出现安全事故,甲方在合同期满后随最后一个月货款

一起无息支付给乙方。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乙方或甲方或第三方

人员死亡等)且乙方未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除按国家相关规定赔偿外,甲方将有权没收其

安全保证金。

4 乙方还必须做好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无论下列要求是否已包含在上述第六条

第1、2款所述的法律法规、当地政府的有关安全规定和甲方安全制度中):

i. 乙方对页岩的开采过程中应进行有效的安全保护,在开采过程中的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

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与甲方无关。

ii. 甲方页岩矿极少进行爆破,但一旦需要实施爆破,甲方需办理完善相应手续,乙方必须严

格遵守爆破审批制度,加强爆破安全监控。每次爆破都必须进行设计并将提前将穿孔方案

和爆破设计方案报甲方,设计模版必须符合甲方要求,得到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爆破。若

因正常爆破产生纠纷等,双方共同解决

iii.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爆破安全规程》,有效控制爆破地震效应、空气冲击波和爆破飞石

等的有害影响,确保爆破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爆破震动、噪音、飞石等引起的一切纠纷

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iv. 乙方必须做好矿区各项爆破活动及生产的安全警戒工作,必须有听觉和视觉警示,在爆破

前严格检查警戒区,确认无人员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v. 乙方必须自觉接受当地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及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

监督,并根据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及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乙方对其所属的人员、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自行承担责任。矿山设备、人员的毁损、伤亡事故的处理、罚款和赔偿

等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爆破后,乙方必须立即对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有无盲炮、瞎炮,临空面悬石、后冲及其它危石。发现危险应立即排除。

vi. 乙方负责对运矿道路及建、构筑物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采场及运矿道路洒水降尘、噪音

控制、除雪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vii. 乙方必须在所有生产平台周边、道路临边等区域设护栏、设车挡或反光标杆。车挡的高度

为通过车辆最大轮胎的半径,且不小于1.5米。反光标杆要保持清洁醒目,护栏、车挡要

满足甲方要求。

viii. 乙方承包生产期间必须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相关人

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作业资格证(如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安全员证、特种作业证、爆破工

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等)。

5 除本第六条的上述约定外,甲乙双方还另行签署了一份《矿山开采承包合同安全协议》作为

本合同附件7,由双方遵照执行。

八、 甲方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外,甲方还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于每年末向乙方下达下一年度大概矿山开采计划,乙方必须遵照执行,此开采计划视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 甲方应向乙方下达年、季、月度生产任务(包括具体的供货量要求及质量要求),乙方必须遵照执行;

3 甲方有权审批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年、季、月度生产任务制定并报送给甲方的年、季、月度生产计划;

4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包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和评价并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或改进要求,乙方必须执行;

5 甲方应每天以电话或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前一天进厂页岩的检验结果; 6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矿区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水电费用结算方法:由甲方负责安装计量表,每月抄表一次,经双方签字认可,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价格在每月支付矿石款时扣回;

7 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协助乙方办理与矿山生产运作相关的证件,并承担一切费用。 8 甲方必须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采矿许可证、征或租地证明文件等),作为委托乙方进行矿山生产运作的基础;

9 矿区开采过程中,发现古迹、坟墓、神址、骨瓮等文物设施,应立即暂停施工并向甲方报告,由甲方依相关法规处理;

10 由于矿权涉及、产生的资源税、环保税及国家、地方所有费税等均由甲方承担;

11 甲方不得以不充分理由和事实提出终止本合同或扣罚乙方。

12 在矿区范围内,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乙方食堂、维修车间、临时加油站、宿舍等建筑物的用地;但相关用地必须经过甲方的批准。

13 如果需要做爆破震动和其它爆破危害测试时,甲方应承担一切费用。

九、 乙方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外,乙方还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半年内将所列的所有设备在甲方矿区备齐并安装调试完毕,如有逾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日人民币1万元的逾期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如逾期超过35日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对乙方处罚偏重,含义不明确,需要斟酌)

2、 乙方必须根据甲方制定的年度矿山开采计划以及甲方下达的年、季、月度生产任务(包括具

体的供货量要求及质量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矿山开采任务。

3、 乙方应根据甲方下达的年、季、月度生产任务编制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并及时报送甲方审

批,乙方必须按甲方审批同意的生产计划执行。

4、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送年、季、月度生产统计报表。乙方应于当月30日以报表形式将当月统

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炸药消耗)、报甲方。乙方每月需要向甲方提供采矿场实测现状图和各个平台不同地点的高程。

5、 乙方必须执行甲方对乙方承包工作进行审计和评价后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项目提出的限期整

改或改进要求。

6、 乙方必须配备一名合格的测量人员负责协助甲方按照附件8 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测量工作。

7、 在整个承包期内乙方必须妥善对其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8、 在整个承包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把设备撤离甲方矿区,设备需要更新时

不得提供与本合同约定不相符的设备,。

9、 如果乙方配备的设备不能满足甲方的安全、生产、排废与质量等要求,乙方必须立即更新或

增加设备。

10、 乙方配备的所有移动设备包括挖机、推土机、矿运车等等都必须配备安全带、听觉和视觉的

倒车安全警示装置及灭火器。汽车要配备停车止轮装置。

11、 即使承包期已届满或已提前终止,在甲方做好接手矿山开采工作的一切准备前,乙方在条件

许可的情况下可继续保质保量地进行矿山开采以满足甲方生产需要。

12、 因甲方页岩破碎机设计生产能力为170--200吨/小时,经实际运转获得甲方破碎机平均生产

能力为 吨/小时,乙方必须合理组织生产确保破碎机在有效运转时间内,从页岩矿山到破碎机的页岩矿运输量每单个小时不少于 吨。以日平均台时产量为 吨/小时为基准,产量降低达10%乙方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产量降低达20%乙方承担2000元/天的违约金,产量降低达30%乙方承担3000元/天的违约金,并依此类推。如因甲方因素造成产量降低,与乙方无关。

(本条所述甲方破碎机平均生产能力待甲方生产线正式投产时明确,由双方共同填入合同中并签字确认) 。(对乙方处罚偏重,含义不明确,需要斟酌)

13、 乙方保证不出现页岩破碎机待料、空转、断料等现象,如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

币1000元的违约金,如上述现象出现并持续超过30分钟以上的,每多持续30分钟则视为一次新的违约,即,每多持续30分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依次累加,此外,因页岩破碎机待料空转、胶带输送机断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次数总计超过10以上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因合同终止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还应支付至合同终止日止的全部违约金。

14、乙方须确保页岩均化库碎石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总库容量的60%;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库存

量低于60%但不影响生料磨产量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每小时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如出现影响生料磨生产或均化库断料时乙方应承担每次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具体数额由甲方根据乙方违约的严重程度确定)。

15、 乙方生产班制初步定为:每周工作7天,每天一个班,每班8个小时。有必要或有特殊情况

甲方有权根据具体的生产情况对乙方生产班制和作业时间做调整。乙方必须随时按照甲方要求的生产班制进行生产。

16、 乙方尽量现场维修车辆,减少出现牵引车辆的情况,若因牵引车辆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由乙方负责承担。

17、 乙方确保安全、产量、质量、环保、回采率(98%)、等指标符合甲方的要求。如果需要做

爆破震动和其它爆破危害测试时,甲方需承担一切费用。

18、 乙方应及时处理三角矿体,岩根,边坡清理维护,长期保持采场安全,平整,维持同一平台

最高点与最低点高差小于或等于0.5m 。

19、 不得将铁器、皮带或其它等未获甲方批准的异物倒入破碎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

方承担。

20、若因乙方未处理好社区关系而造成对甲方的一切影响,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负责解决。甲

方协助乙方沟通解决。

21、乙方负责对已开采完并永久不再开采的区域(包括边坡)及时按《综合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

及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恢复;同时乙方须确保综合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及土地复垦的结果可以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验收认可,并确保甲方可以获得相关部门退回的相关治理保证金。

22、 正式投产后工业场地内的相关设备的监测费用由乙方负责,在合同终止后乙方归还的相关设

备应满足可使用的状态。

十、 保险

1 乙方投保内容:

1.1第三方责任险

乙方应办理并保持一份第三方责任险(公众责任保险),覆盖第三方(包括甲方人员、甲方代表、甲方助理、乙方、分包商、咨询商、设计者)以及根据本合同与在现场实施工程有关的权益方遭受的死亡或人身伤害责任;覆盖对任何财产(包括业主财产)的材料损失或损坏以及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材料损失和损坏。乙方应对其引起的第三方提出的索赔独自承担责任,并使甲方免受此类索赔发生损失或负有连带责任。承保内容必须包括但不限于:场所和运营责任、突然和意外的污染责任、交叉责任条款、首层保险条款、向业主放弃代位追偿权、自有或非自有车辆超赔责任扩展。

1.2 雇主责任险;

乙方应办理并保持覆盖所有员工的雇主责任险。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0元每人每年(适用于所有员工)。

乙方应对其雇员和/或工人根据劳动法提出的索赔独自负责,并使甲方免因此类索赔发生损失

1.3 工伤保险

乙方应办理并保持乙方责任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包括:(1)伤害,医疗,退休,怀孕,

正式员工辞退;以及(2)伤害,医疗,临时员工辞退。

该保险的持续时间包括乙方和其分包商为了工程使用雇用人员的任何时间。或乙方提供

证据证明此类保险政府已经提供。

乙方应对其雇员和/或工人根据劳动法提出的索赔独自负责,并使甲方免因此类索赔发生

损失

1.4 车辆责任险

乙方应办理并保持汽车和其它车辆责任险。

乙方应对其车辆引起的第三方索赔独自承担责任,并使甲方免因此类索赔发生损失

2、 双方应在矿山生产试运行日前向对方提供上述险种满意的保险责任覆盖证据。甲方提出合理要

求时,乙方应随时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保单和保险费付款凭证。

除非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保障水平不能降低、取消或有实质性改变;然而,乙方所持有的本协议要求的保险保障,由于保险公司缺乏偿付能力、破产或无法赔偿赔案,并不能减少乙方的相应责任。

3、 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十一、担保

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乙方以第一个月的结算价款中的20万元作为对甲方的履约保证金。

十二、违约责任:

1、 除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违约,甲方可将此款作为乙方的违约赔偿;若乙方此款不足以弥补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仍应承担不足部分。

3、 若甲方违约,须支付给乙方违约金20万元,若甲方的违约行为不足以弥补乙方的经济损失,

甲方仍应承担不足部分。

十三、合同有效期:

1、 合同有效期为:2010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期届满前六个月,双方应进行

关于承包期续展事宜的商谈,若双方不能在正式承包期届满前就续展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则本合同于正式承包期届满之日自动终止。

2、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提前终止:

i 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维持生产达30日以上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

有权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ii 如任何一方发生任何违约行为而未能改正其违约行为或对其违约行为作出补救的,任何

一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在此情况下违

约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ⅲ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四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发生争议后,除双方有争议的事项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以保证甲方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五 其他条款:

a) 本合同于文首所述之日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

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b)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

i. 附件1:安全生产标准与规定

ii. 附件2: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iii. 附件3:价格分项报价及原材料价格清单

iv. 附件4:生产运营设备表

v. 附件5:页岩矿山开采承包合同安全协议

vi. 附件6:计量及检测程序

vii. 附件7:页岩矿山总平面布置图

viii. 附件8:技术规范与乙方的投标文件;

c) 甲方矿山交付给乙方进行矿山开采运作的基础条件及设施配备情况详见附件4。其他甲

方未提供条件及设备设施,由乙方按本合同实施需要及甲方要求自行配备,并承担相应

的费用。

d) 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一式四份。

e) 相关税、费

(1)乙方自行承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费,如需由甲方在合同款中代扣代缴的,甲方须

提前告知乙方,甲方在扣缴后向乙方提供缴费凭证。除矿权覆盖范围之外的税、费减免

由乙方自行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2)合同价款中已包括开评决标公证费、乙方自身的合同公证费、合同鉴证费、劳保基

金等当地规定由承包方单位的各类税费。(含义不明确,有些需用是否应是双方各自承担,

要斟酌)

(3)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甲方办理的相关手

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4)乙方在矿山开采、运输过程的安全防护费由乙方自付。

f)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方: 乙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邮政 编码: 邮政 编码:

附件8 技术规范

一、现场自然条件

二、现场施工条件

三、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一.现场自然条件:

1矿区主要由粘土质原料和硅质原料组成。粘土质原料平均化学成分:SiO 2 59.03%,Al 2O 3 14.82%,硅酸率n=2.79,铝氧率p=2.38。硅质原料化学成分:SiO 2 73.95%,Al 2O 3 10.79%,硅酸率n=4.68,铝氧率p=2.40。在矿区Ⅳ~Ⅴ和Ⅰ~Ⅱ勘探线间圈出了7个高碱透镜体夹岩层,其岩性与泥岩矿石相同,肉眼难以区分,但可以和其它矿石合理搭配,综合利用,矿山生产实行零排废。 页岩矿出现了部分挖不动的页岩,因表层挖了后里面的未风化强度较硬,不利于直接开采,根据情况只有等待其风化后(有可能需经过爆破处理)才能正常生产。

为综合考虑二、三线扩建,生产作业安全,修筑开拓道路至二期、四期顶部

2矿区地质情况

⑴、矿床属河流相碎屑岩沉积矿床,矿区内出露地层主要为三叠系须家河组中段(T 3xj 2)和少量第四系(Q 4edl )。矿区矿体由6个矿层组成,均赋存于须家河组中段T 3xj 2,分别为T 3xj 2-1~T3xj 2-6。其中T 3xj 2-1、T 3xj 2-3、T 3xj 2-5为粘土质原料层,主要由泥岩、钙质泥岩和粉沙质泥岩组成,厚度较大,是主要原料矿石,但SiO 2和碱含量变化没有规律,质量控制较难。T 3xj 2-2、T 3xj 2-4为硅质原料层,主要由石英砂岩、泥质粉沙岩组成,厚度不均,处理不便,主要出露在矿区东部。

⑵ 、矿区有一北东东_南西西向背斜和一向斜构造,背斜轴部产生一逆向断层F 1,倾向3190~3430,倾角360~470,水平断距>32m,竖直断距>53m,呈北东_南西向贯穿矿区。断层将矿体错开,使矿体形

0000态发生了变化,但对矿体质量无影响。断层以北岩层产状270~22∠12~42,断层以南岩层产状

1500~2350∠140~330(向斜北翼)和2840~50∠160~850(向斜南翼)。

⑶、矿区水文地质简单,共发现2处下降泉(一处位于西采区846m 安全平台上,流量0.010升/秒;另一下降泉出露在白依庵旧址右侧的824.4m 标高,流量0.025升/秒,生产时应注意排水处理)。矿山最低开采标高725m ,高于地下水位(

二、矿山开采、运输条件:

1.矿山具备开采、运输条件,运矿道路及采准平台已修建。

2.施工及生活用水、电:生活用水、电由甲方安装计量表,每月底在承包款支付进扣除。

3.施工单位在投标前要对当地各种条件进行了解,对可能影响报价和施工困难等因素作出自己的判断和估价,据以编制标书,中标后,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增加矿石单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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