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一、 年休假适用对象
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劳务关系并在本企业(含本企业关联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的员工,可按本办法享受年休假待遇: 1、 劳动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适用对象一”;
2、 企业招用的征地待工或征地养老人员、外单位下岗、内退、协保、停薪留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非正规组织输出人员、劳务公司输出人员,以下简称“适用对象二”。 二、 年休假天数的确定
年休假由法定年休假和公司福利年休假组成。员工休息年休假,先休法定年休假,再休福利年休假。
员工当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核定。
三、 员工累计工作年限的确定
1、 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指企业所在地社保机构记录的工作年限及缴费年限,扣除自由职业者身份期间的工作年限、缴费年限以及征地人员一次性补缴社保的缴费年限。
2、 员工应在入职报到时提交企业所在地的社保网查询工作年限所需的“个人密码”或企业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工作年限或缴费年限的相关凭证,以供企业确认其工作年限;若未能提供的,累计工作年限一律以该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确定,且当年内不再调整。
3、 员工对个人累计工作年限有异议的,应自行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作年限认定;企业依据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调整工作年限。
4、 员工因累计工作年限重新认定而进行调整造成当年无法安排法定年休假的,不构成未休法定年休假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形,调整后的法定年休假期天数应安排下年度休假。 四、 年休假安排
1、 员工年休假由企业统一安排。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企业各部门应于当年11月底编制部门员工下一年度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部汇总并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
2、 员工应按照审批通过的年度休假计划安排休假,未经批准不得调整;年休假的批准权限参照《考勤与假期管理制度》执行。
3、 员工休假期间,应妥善安排好工作,保持通讯、联系方式的畅通,确保企业业务正常运行。
4、 员工休假以人力资源部发放的《员工年休假通知单》为依据;休假期满,员
工应办理销假手续并交回《员工年休假通知单》作为考勤依据,未办理销假手续的视为已休假。
5、 经企业书面形式安排员工年休假,而员工不休或未休满该假期的,视同员工已休假。
6、 适用对象一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在终止或解除前休完当年未休完的法定年休假天数;企业要求立刻终止的,未休法定年休假天数的工资报酬按国家有关支付规定执行。适用对象二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务用工关系时,其当年未休福利年休假的天数不予补休、也不予补偿未休福利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四、 下列情况不享受年休假
五、 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 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处理
年休假当年度使用,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逾期未使用休假的,视作自
动放弃。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法定年休假,需用工资报酬方式补偿法定年休假的,应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休的福利年休假,不再另外支付福利年休假工资报酬。 七、 附则
1、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日
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一、 年休假适用对象
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劳务关系并在本企业(含本企业关联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的员工,可按本办法享受年休假待遇: 1、 劳动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适用对象一”;
2、 企业招用的征地待工或征地养老人员、外单位下岗、内退、协保、停薪留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非正规组织输出人员、劳务公司输出人员,以下简称“适用对象二”。 二、 年休假天数的确定
年休假由法定年休假和公司福利年休假组成。员工休息年休假,先休法定年休假,再休福利年休假。
员工当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核定。
三、 员工累计工作年限的确定
1、 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指企业所在地社保机构记录的工作年限及缴费年限,扣除自由职业者身份期间的工作年限、缴费年限以及征地人员一次性补缴社保的缴费年限。
2、 员工应在入职报到时提交企业所在地的社保网查询工作年限所需的“个人密码”或企业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工作年限或缴费年限的相关凭证,以供企业确认其工作年限;若未能提供的,累计工作年限一律以该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确定,且当年内不再调整。
3、 员工对个人累计工作年限有异议的,应自行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作年限认定;企业依据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调整工作年限。
4、 员工因累计工作年限重新认定而进行调整造成当年无法安排法定年休假的,不构成未休法定年休假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形,调整后的法定年休假期天数应安排下年度休假。 四、 年休假安排
1、 员工年休假由企业统一安排。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企业各部门应于当年11月底编制部门员工下一年度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部汇总并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
2、 员工应按照审批通过的年度休假计划安排休假,未经批准不得调整;年休假的批准权限参照《考勤与假期管理制度》执行。
3、 员工休假期间,应妥善安排好工作,保持通讯、联系方式的畅通,确保企业业务正常运行。
4、 员工休假以人力资源部发放的《员工年休假通知单》为依据;休假期满,员
工应办理销假手续并交回《员工年休假通知单》作为考勤依据,未办理销假手续的视为已休假。
5、 经企业书面形式安排员工年休假,而员工不休或未休满该假期的,视同员工已休假。
6、 适用对象一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在终止或解除前休完当年未休完的法定年休假天数;企业要求立刻终止的,未休法定年休假天数的工资报酬按国家有关支付规定执行。适用对象二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务用工关系时,其当年未休福利年休假的天数不予补休、也不予补偿未休福利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四、 下列情况不享受年休假
五、 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 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处理
年休假当年度使用,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逾期未使用休假的,视作自
动放弃。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法定年休假,需用工资报酬方式补偿法定年休假的,应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休的福利年休假,不再另外支付福利年休假工资报酬。 七、 附则
1、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