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担任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家有何好处?

不担任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家有何好处?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陈琦

早前我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法律风险的二十八个问题》一文中罗列了法定代表人在法律层面上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但我们在实务中发现企业家更在乎的是“利益”,于是我们特此撰文细数企业家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好处”。

一、规避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即法定代表人必然是董事或者经理,其中执行董事、经理更是直接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者。换言之,企业家要担任法定代表人必须要成为董事或者经理。

然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以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家如果因为决策失误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害,其他股东可以向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另外,《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如公司有以下六种行为: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罚款。

二、规避行政责任

如上所述,《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公司的六种违法行为,而且这六种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更是有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风险。而且必须要注意的是,即使企业家仅因为“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所有人的象征而担任,平日从不负责经营管理,也会因为法定代表人在法律层面上是公司法人的代表,对公司的行为负责,有保证公司合法经营的义务,因此即使不实际从事公司经营也需要为公司的非法活动承担责任。

三、规避刑事风险

曾成杰、吴英等著名企业家一个个地倒在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些“犯罪”面前,曾有名律针对中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与法律制度不匹配的状况称,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这句话虽然夸张,却恰当形象地道出了中国企业家的刑事风险畸高。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和《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公司犯罪除了要判决公司罚金之外,还需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就是指“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正是在这样的规定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家们一个个沿着通往监狱的道路走进了大牢。

我们曾处理过一起单位犯罪案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老板的小舅子,挂名公司的总经理却从不管理公司,然而却因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而被放进了看守所,虽然我们为其辩护后能获缓刑,但这也说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尚未达到严格依法办案的程度,不仅真正负责企业经营的法定法表人,即使是从未到公司上过班的法定代表人同样有刑事风险。

根据我们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涉及以下业务领域的企业家尤其需要注意法定代表人背后的刑事风险:①生产制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②物流运输(走私类犯罪);③投标采购(商业贿赂类犯罪);④融资众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犯罪);⑤媒体出版、制造(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此外,企业家在日常经营管理时也经常会遇到以下刑事犯罪的风险,如侵吞资产类犯罪、诈骗类犯罪、挪用资金类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发票类犯罪和出资类犯罪。因此,法定代表人背后的刑事风险不容小觑。

四、避免破产清算义务和再投资障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申请破产的,法定代表人有五项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且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由于破产清算一般耗时数年,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需要在数年时间里被清算事宜所累,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就意味着再投资新企业也只能拥有股东身份,无法进入“管理层”,对于企业家而言这种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的损失远大于金钱。

五、避免企业纠纷对个人工作、生活的影响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民事诉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当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未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主要是未配合执行)、欠缴税款时,法定代表人有可能会被限制出境。

尤其在如今的经济环境下,公司间债务纠纷诉讼频发,其他公司向法院申请

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并不罕见,一旦企业家被限制出境,一方面会影响企业家与外资合作的协商与沟通,另一方面也会影响个人生活,在紧急时可能会带来不便。

对已经逐渐走向职业经理人管理公司的企业家而言,不亲自担任法定代表人所带来的五大好处尤其明显,即使是仍然希望经营管理公司的企业家而言,放弃法定代表人并不代表就失去了公司的管理权,在法律层面上完全可以借助律师的帮助以其他方法实现对公司的有效管理。对于聪明的企业家而言,现在该做的也许是了解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流程了吧?

(金牙大状律师网原创,欢迎转载,但需注明出处)

不担任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家有何好处?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陈琦

早前我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法律风险的二十八个问题》一文中罗列了法定代表人在法律层面上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但我们在实务中发现企业家更在乎的是“利益”,于是我们特此撰文细数企业家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好处”。

一、规避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即法定代表人必然是董事或者经理,其中执行董事、经理更是直接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者。换言之,企业家要担任法定代表人必须要成为董事或者经理。

然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以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家如果因为决策失误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害,其他股东可以向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另外,《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如公司有以下六种行为: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罚款。

二、规避行政责任

如上所述,《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公司的六种违法行为,而且这六种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更是有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风险。而且必须要注意的是,即使企业家仅因为“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所有人的象征而担任,平日从不负责经营管理,也会因为法定代表人在法律层面上是公司法人的代表,对公司的行为负责,有保证公司合法经营的义务,因此即使不实际从事公司经营也需要为公司的非法活动承担责任。

三、规避刑事风险

曾成杰、吴英等著名企业家一个个地倒在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些“犯罪”面前,曾有名律针对中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与法律制度不匹配的状况称,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这句话虽然夸张,却恰当形象地道出了中国企业家的刑事风险畸高。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和《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公司犯罪除了要判决公司罚金之外,还需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就是指“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正是在这样的规定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家们一个个沿着通往监狱的道路走进了大牢。

我们曾处理过一起单位犯罪案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老板的小舅子,挂名公司的总经理却从不管理公司,然而却因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而被放进了看守所,虽然我们为其辩护后能获缓刑,但这也说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尚未达到严格依法办案的程度,不仅真正负责企业经营的法定法表人,即使是从未到公司上过班的法定代表人同样有刑事风险。

根据我们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涉及以下业务领域的企业家尤其需要注意法定代表人背后的刑事风险:①生产制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②物流运输(走私类犯罪);③投标采购(商业贿赂类犯罪);④融资众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犯罪);⑤媒体出版、制造(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此外,企业家在日常经营管理时也经常会遇到以下刑事犯罪的风险,如侵吞资产类犯罪、诈骗类犯罪、挪用资金类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发票类犯罪和出资类犯罪。因此,法定代表人背后的刑事风险不容小觑。

四、避免破产清算义务和再投资障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申请破产的,法定代表人有五项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且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由于破产清算一般耗时数年,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需要在数年时间里被清算事宜所累,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就意味着再投资新企业也只能拥有股东身份,无法进入“管理层”,对于企业家而言这种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的损失远大于金钱。

五、避免企业纠纷对个人工作、生活的影响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民事诉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当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未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主要是未配合执行)、欠缴税款时,法定代表人有可能会被限制出境。

尤其在如今的经济环境下,公司间债务纠纷诉讼频发,其他公司向法院申请

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并不罕见,一旦企业家被限制出境,一方面会影响企业家与外资合作的协商与沟通,另一方面也会影响个人生活,在紧急时可能会带来不便。

对已经逐渐走向职业经理人管理公司的企业家而言,不亲自担任法定代表人所带来的五大好处尤其明显,即使是仍然希望经营管理公司的企业家而言,放弃法定代表人并不代表就失去了公司的管理权,在法律层面上完全可以借助律师的帮助以其他方法实现对公司的有效管理。对于聪明的企业家而言,现在该做的也许是了解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流程了吧?

(金牙大状律师网原创,欢迎转载,但需注明出处)


相关文章

  • 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
  • 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 问: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有的被称作法人,有的被称作法人代表,有的被称作法定代表人,这些称呼有什么区别?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 ...查看


  • "荐股"收受好处费470余万 牟旭东庭上认罪 (14.12.23)
  • 每经记者 陆慧婧 发自上海 华宝兴业前基金经理牟旭东因"荐股"收受好处费470多万元,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昨日(12月22日)站在了被告席上.同时成为本案被告的还有成都夸常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邹方霖. 昨 ...查看


  • 什么是进出口经营资质?
  • 一.进出口经营资质是什么 经过商务局.海关.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电子口岸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后,企业才能经营进出口业务. 二.进出口经营资质的资格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外贸流通企业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 ...查看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附件4-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受 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担任 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对该工程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对设计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一.根据 ...查看


  • 变更公司法人的流程及步骤
  • 变更公司法人的流程及步骤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时因趋势与形势的不同,故而改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就会涉及到各个相关部门的变更(工商局.税务局.银行.社保局)等都是要逐步去完成的,要跑腿的部门较多.那么变更公司法人的流程及步 ...查看


  • 法人代表的风险和好处
  • 法人代表的风险和好处 公司法人代表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以公司的名义,代表公司行使负责人的职权.法人代表需要对自己和公司负责.那么,法人代表的风险和好处有哪些呢?律伴网小编为你讲解. 责任和义务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 ...查看


  • 挂名法定代表人权利义务与风险防范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 及挂名任职的风险和合理化建议 出具人: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目 录 一.何为"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何产生?任职资格? 三.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四.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 ...查看


  •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清华基金会.英文 译名为Tsinghua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缩写为TUE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 ...查看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
  •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