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时效性】:已失效

【发文字号】:交基发[1996]911号

【颁布日期】:1996-11-04

【生效日期】:1996-11-04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交通部(已撤销)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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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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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ref="#heading_2" class="txt"> 第二章 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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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ref="#heading_3" class="txt"> 第三章 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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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ref="#heading_4" class="txt"> 第四章 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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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ref="#heading_5" class="txt"> 第五章 验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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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ref="#heading_6" class="txt"> 第六章 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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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ref="#heading_7" class="txt"> 第七章 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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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ref="#heading_8" class="txt"> 第八章 附则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1996年11月4日 交通部 交基发〔1996〕911号)

第一章 总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对项目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和工程监理的全面检验。为加强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1990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内河航运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内河航运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于本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包括:

  一、航运枢纽及过船设施工程;

  二、航道整治工程;

  三、港口工程;

  四、修、造船厂工程;

  五、通信工程;

  六、航标工程;

  七、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及其它工程。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引进资金、技术、设备的内河航运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境内涉外项目)的竣工验收,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按照签订的涉外合同办理有关验收手续。

第二章 验收依据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等文件;

  四、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报告;

  五、施工图设计及有关变更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七、境内涉外项目合同和有关文件;

  八、技术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三章 验收条件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性项目及辅助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形成生产能力;

  二、主要工艺设备的制作、安装、调试已完成,各项技术参数达到设计标准,联动重载试车合格;

  三、生活设施按设计内容基本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四、各单位工程经质量检验评定合格;

  五、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取得有关部门的签认;

  六、竣工决算(或预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审计合格;

  七、竣工验收资料符合归档要求;

  八、项目投产前的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内河航运建设各类项目的竣工验收条件按附录一执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境内涉外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内容,经试运行合格后,进行验收。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原设计规模建成,对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 验收程序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的验收分为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对单位工程较多、建设内容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在竣工验收前组织预验,为竣工验收作好准备。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单位工程完工,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由施工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核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的要求见附录二)。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完工,竣工验收资料基本齐备,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预验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预验。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验收组织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参加单位一般有项目审批及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银行以及项目建设、使用(管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竣工预验比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并可邀请办理项目投产有关手续的管理单位及提供外协条件的有关单位参加。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主持竣工验收单位(部门)视工程规模、工程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小组)由主任委员(组长)、副主任委员(副组长)、委员(组员)组成。其成员由主持竣工验收单位(部门)确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小组)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及工程试运行情况,审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确认单位工程交工验收结果,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作出全面评价,并核定工程总体质量等级;

  二、检查工艺设备联动试运转记录和试生产报告,必要时进行抽查检测;

  三、检查项目投产准备情况;

  四、审核竣工决算报告;

  五、对项目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署竣工验收证书。

第六章 验收资料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包括建设管理文件资料、工程技术资料、竣工验收会议资料等(竣工验收资料的要求见附录三)。

class="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满足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class="law_article" name="18">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应符合《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交办发〔1992〕100号)的要求。

class="law_article" name="19">  第十九条 交通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六份。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份数由各地自行确定。使用(管理)单位必须保存全套竣工资料原件。

第七章 竣工决算

class="law_article" name="20">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对项目建设的资金、物资和形成的资产进行清理,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或预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class="law_article" name="21">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对未完的收尾工程,应根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出收尾工程名称及相应的工程量、投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其投资纳入工程决算。

class="law_article" name="22">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所增加的工程投资,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class="law_article" name="23">  第二十三条 对预编制竣工决算的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章 附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24">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25">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

附录一:       各类项目竣工验收条件

class="law_article" name="26">  一、航运枢纽及过船设施工程

   (一)船闸、升船机以及引航道、航标、等待过闸(坝)的靠泊设施、通信导航设施、船舶调度设施等主要项目按设计内容建成。

   (二)船闸经充水、放水及无水试验,升船机经空载、重载试验,引航道经复测。

   (三)船闸、升船机经实船过闸(坝)试验。

   (四)船闸、升船机工程经半年以上试运行。

   (五)航运枢纽及过船设施的其它工程按设计内容建成并符合有关验收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27">  二、航道整治工程

   (一)短河段及单滩整治工程:筑坝、疏浚、炸礁、护岸、航标等工程按设计内容完成。

   (二)长河段及滩群整治工程:分段、分滩整治工程按设计内容完成。

   (三)新开运河航道、裁弯取直工程:航道开挖(疏浚)、护岸、航标等工程按设计内容完成。

  (四)交工验收后的航道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及维护,并经设计船型实船适航试验及复测,航道尺度及航行条件达到设计要求。

class="law_article" name="28">  三、港口工程

   (一)货运设施

  1.码头、仓库、堆场、装卸机械、港内道路、铁路等生产性项目按设计内容建成。

  2.联动工艺线(缆车、翻车机、皮带机等)经重载联动试车。

  3.航道、锚地、港外道路等进出港条件满足设计要求。

   (二)客运设施

  1.客运站房、码头、站前广场、客货运缆车按设计内容建成。

  2.客货运缆车经重载联动测试。

class="law_article" name="29">  四、修、造船厂工程

  (一)车间(船体、轮机车间等)土建工程、主要工艺及起重运输设备等按设计内容建成,符合工业与民用建筑、机电设备工程等验收规定。

   (二)船台、滑道、船坞,船舶上下船台、进出坞工艺设施等工程按设计内容建成。

   (三)船台小车、滑道斜架车经空载联合试运转,并经船舶上、下船台试验。

   (四)干船坞经无船充、放水试验,浮船坞经无船下沉、上浮试验,船坞经船舶进、出坞试验。

class="law_article" name="30">  五、通信工程

  (一)通信设备(收发信机、信道机、程控交换机等)按设计内容建成,频率配置、电路分配符合设计要求,经本机测试、系统测试及监控设备检测,符合有关规定。

   (二)通信电源设备(配电屏、蓄电池、发电机组等)按设计内容建成,设备经接地电阻测试,蓄电池经充放电测试,符合有关规定。

  (三)通信线路传输工程(明线、电缆、光缆,天、馈线系统等)按设计内容建成并经线路绝缘电阻、环路电路及近端衰减测试,电缆经闭性气压测试,符合有关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31">  六、航标工程

   (一)航标标体、标灯、电源按设计内容建成并按配布图布设完成。

   (二)航标站房、航标船(艇)、码头按设计内容建成。航标船(艇)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

   (三)电气航标灯帜经通电试验,符合设计要求。

class="law_article" name="32">  七、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及其他工程

   (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1.船舶监测、通信导航、航标系统及监督船(艇)等主要项目按设计内容建成。监督船(艇)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

  2.船舶监测、通信导航设施经实船航行监测、导航试验。

  3.全系统经可靠性测试。

   (二)其他工程

  1.跨河(过河)建筑物按设计内容建成,符合通航要求。

  2.工业与民用建筑、造船、消防等其它工程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

附录二:         交工验收要求

class="law_article" name="33">  一、单位工程按施工图设计内容建成,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经质量监督站检验评定合格,交工验收资料齐全,应及时办理交工验收。

class="law_article" name="34">  二、交工验收主要依据为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加单位一般有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使用(管理)等单位。

class="law_article" name="35">  三、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资料由施工单位编制,主要包括:

   (一)施工图设计会审纪要、技术交底资料及施工组织设计;

   (二)原材料出厂证明,各类材料、半成品、加工件、砼试块等检测和试验报告;

   (三)设备技术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及安装调试、性能考核记录等;

   (四)工程业务联系单、设计变更通知单、隐蔽工程验收单;

   (五)施工记录、施工日志及事故处理报告,分部、分项工程检测记录,主体工程沉陷、位移、变形观测记录等;

   (六)施工小结,施工结算,竣工图(编制要求见附录四);

   (七)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指令、通知、签认等文件;

   (八)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及质量监督站检验评定证明文件。

class="law_article" name="36">  四、航道整治工程在交工验收前,必须进行水上和水下地形、水文、整治构筑物测量,必要时进行扫床检验,其结果须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及质量监督站检验评定合格。

class="law_article" name="37">  五、交工验收证书是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容,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产品)的依据。单位工程交工验收时,建设单位须组织有关单位填写并签署交工验收证书。证书份数根据需要确定,其格式如下:交工验收证书(略)。

附录三:        竣工验收资料的要求

class="law_article" name="38">  一、建设管理文件资料

   (一)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估报告,项目审批部门的相应审批文件。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形图等基础资料。

   (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及相应的批复文件。

  (四)红线图,征用土地、拆迁补偿文件,建设、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国土、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管理部门签证文件及水、电供应等外协条件的有关文件。

   (五)合同、协议及招投标文件。

   (六)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资料。

   (七)其它由建设单位汇编的文件。

class="law_article" name="39">  二、工程技术资料

   (一)各类工程试验、试运行及观测资料。

   (二)监理大纲,监理纪录,以及未纳入交工验收资料的各类监理文件。

   (三)其他工程技术及质量评定资料。

class="law_article" name="40">  三、竣工验收会议资料

   (一)竣工报告,质监报告,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报告。

   (二)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报告。

   (三)交工验收证书。

   (四)竣工验收证书(格式见附录五)。

附录四:         竣工图编制要求

class="law_article" name="41">  一、完全按施工图施工的,可将原施工图作为竣工图。

class="law_article" name="42">  二、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一般性变更,且能在原图上作修改补充的,可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做修改、说明后,作为竣工图。

class="law_article" name="43">  三、总平面布置、结构型式、工艺及其它重大改变,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都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因设计原因造成的变更,施工图由设计单位绘制;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变更,施工图由施工单位绘制;因其它原因造成的变更,施工图由建设单位绘制。

class="law_article" name="44">  四、竣工图应由施工单位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格式(外框尺寸70毫米×50毫米)如下:(略)

附录五:         竣工验收证书

class="law_article" name="45">  一、编制要求

   (一)竣工验收证书由建设单位编制。

   (二)证书规格为16开本(787毫米×1092毫米),字体为仿宋体。

   (三)封面为红底配烫金仿宋字。

  (四)由交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证书正本一式六份,副本若干,落款为“交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验收委员会”。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证书份数由各地自行确定,落款为“×××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

  (五)长距离、多站点系统工程竣工成果(长河段及滩群整治工程、长途通信工程等)应根据设计和工程特点编制成汇总表,作为竣工验收证书附页纳入证书。

class="law_article" name="46">  二、样本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工程交接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小组)成员

【时效性】:已失效

【发文字号】:交基发[1996]911号

【颁布日期】:1996-11-04

【生效日期】:1996-11-04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交通部(已撤销)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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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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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ref="#heading_2" class="txt"> 第二章 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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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ref="#heading_3" class="txt"> 第三章 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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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ref="#heading_4" class="txt"> 第四章 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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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ref="#heading_5" class="txt"> 第五章 验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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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ref="#heading_6" class="txt"> 第六章 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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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ref="#heading_7" class="txt"> 第七章 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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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ref="#heading_8" class="txt"> 第八章 附则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1996年11月4日 交通部 交基发〔1996〕911号)

第一章 总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对项目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和工程监理的全面检验。为加强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1990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内河航运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内河航运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于本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包括:

  一、航运枢纽及过船设施工程;

  二、航道整治工程;

  三、港口工程;

  四、修、造船厂工程;

  五、通信工程;

  六、航标工程;

  七、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及其它工程。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引进资金、技术、设备的内河航运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境内涉外项目)的竣工验收,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按照签订的涉外合同办理有关验收手续。

第二章 验收依据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等文件;

  四、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报告;

  五、施工图设计及有关变更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七、境内涉外项目合同和有关文件;

  八、技术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三章 验收条件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性项目及辅助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形成生产能力;

  二、主要工艺设备的制作、安装、调试已完成,各项技术参数达到设计标准,联动重载试车合格;

  三、生活设施按设计内容基本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四、各单位工程经质量检验评定合格;

  五、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取得有关部门的签认;

  六、竣工决算(或预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审计合格;

  七、竣工验收资料符合归档要求;

  八、项目投产前的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内河航运建设各类项目的竣工验收条件按附录一执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境内涉外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内容,经试运行合格后,进行验收。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原设计规模建成,对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 验收程序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的验收分为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对单位工程较多、建设内容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在竣工验收前组织预验,为竣工验收作好准备。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单位工程完工,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由施工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核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的要求见附录二)。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完工,竣工验收资料基本齐备,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预验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预验。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验收组织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参加单位一般有项目审批及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银行以及项目建设、使用(管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竣工预验比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并可邀请办理项目投产有关手续的管理单位及提供外协条件的有关单位参加。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主持竣工验收单位(部门)视工程规模、工程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小组)由主任委员(组长)、副主任委员(副组长)、委员(组员)组成。其成员由主持竣工验收单位(部门)确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小组)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及工程试运行情况,审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确认单位工程交工验收结果,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作出全面评价,并核定工程总体质量等级;

  二、检查工艺设备联动试运转记录和试生产报告,必要时进行抽查检测;

  三、检查项目投产准备情况;

  四、审核竣工决算报告;

  五、对项目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署竣工验收证书。

第六章 验收资料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包括建设管理文件资料、工程技术资料、竣工验收会议资料等(竣工验收资料的要求见附录三)。

class="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满足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class="law_article" name="18">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应符合《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交办发〔1992〕100号)的要求。

class="law_article" name="19">  第十九条 交通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六份。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份数由各地自行确定。使用(管理)单位必须保存全套竣工资料原件。

第七章 竣工决算

class="law_article" name="20">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对项目建设的资金、物资和形成的资产进行清理,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或预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class="law_article" name="21">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对未完的收尾工程,应根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出收尾工程名称及相应的工程量、投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其投资纳入工程决算。

class="law_article" name="22">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所增加的工程投资,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class="law_article" name="23">  第二十三条 对预编制竣工决算的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章 附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24">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25">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

附录一:       各类项目竣工验收条件

class="law_article" name="26">  一、航运枢纽及过船设施工程

   (一)船闸、升船机以及引航道、航标、等待过闸(坝)的靠泊设施、通信导航设施、船舶调度设施等主要项目按设计内容建成。

   (二)船闸经充水、放水及无水试验,升船机经空载、重载试验,引航道经复测。

   (三)船闸、升船机经实船过闸(坝)试验。

   (四)船闸、升船机工程经半年以上试运行。

   (五)航运枢纽及过船设施的其它工程按设计内容建成并符合有关验收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27">  二、航道整治工程

   (一)短河段及单滩整治工程:筑坝、疏浚、炸礁、护岸、航标等工程按设计内容完成。

   (二)长河段及滩群整治工程:分段、分滩整治工程按设计内容完成。

   (三)新开运河航道、裁弯取直工程:航道开挖(疏浚)、护岸、航标等工程按设计内容完成。

  (四)交工验收后的航道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及维护,并经设计船型实船适航试验及复测,航道尺度及航行条件达到设计要求。

class="law_article" name="28">  三、港口工程

   (一)货运设施

  1.码头、仓库、堆场、装卸机械、港内道路、铁路等生产性项目按设计内容建成。

  2.联动工艺线(缆车、翻车机、皮带机等)经重载联动试车。

  3.航道、锚地、港外道路等进出港条件满足设计要求。

   (二)客运设施

  1.客运站房、码头、站前广场、客货运缆车按设计内容建成。

  2.客货运缆车经重载联动测试。

class="law_article" name="29">  四、修、造船厂工程

  (一)车间(船体、轮机车间等)土建工程、主要工艺及起重运输设备等按设计内容建成,符合工业与民用建筑、机电设备工程等验收规定。

   (二)船台、滑道、船坞,船舶上下船台、进出坞工艺设施等工程按设计内容建成。

   (三)船台小车、滑道斜架车经空载联合试运转,并经船舶上、下船台试验。

   (四)干船坞经无船充、放水试验,浮船坞经无船下沉、上浮试验,船坞经船舶进、出坞试验。

class="law_article" name="30">  五、通信工程

  (一)通信设备(收发信机、信道机、程控交换机等)按设计内容建成,频率配置、电路分配符合设计要求,经本机测试、系统测试及监控设备检测,符合有关规定。

   (二)通信电源设备(配电屏、蓄电池、发电机组等)按设计内容建成,设备经接地电阻测试,蓄电池经充放电测试,符合有关规定。

  (三)通信线路传输工程(明线、电缆、光缆,天、馈线系统等)按设计内容建成并经线路绝缘电阻、环路电路及近端衰减测试,电缆经闭性气压测试,符合有关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31">  六、航标工程

   (一)航标标体、标灯、电源按设计内容建成并按配布图布设完成。

   (二)航标站房、航标船(艇)、码头按设计内容建成。航标船(艇)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

   (三)电气航标灯帜经通电试验,符合设计要求。

class="law_article" name="32">  七、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及其他工程

   (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1.船舶监测、通信导航、航标系统及监督船(艇)等主要项目按设计内容建成。监督船(艇)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

  2.船舶监测、通信导航设施经实船航行监测、导航试验。

  3.全系统经可靠性测试。

   (二)其他工程

  1.跨河(过河)建筑物按设计内容建成,符合通航要求。

  2.工业与民用建筑、造船、消防等其它工程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

附录二:         交工验收要求

class="law_article" name="33">  一、单位工程按施工图设计内容建成,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经质量监督站检验评定合格,交工验收资料齐全,应及时办理交工验收。

class="law_article" name="34">  二、交工验收主要依据为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加单位一般有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使用(管理)等单位。

class="law_article" name="35">  三、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资料由施工单位编制,主要包括:

   (一)施工图设计会审纪要、技术交底资料及施工组织设计;

   (二)原材料出厂证明,各类材料、半成品、加工件、砼试块等检测和试验报告;

   (三)设备技术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及安装调试、性能考核记录等;

   (四)工程业务联系单、设计变更通知单、隐蔽工程验收单;

   (五)施工记录、施工日志及事故处理报告,分部、分项工程检测记录,主体工程沉陷、位移、变形观测记录等;

   (六)施工小结,施工结算,竣工图(编制要求见附录四);

   (七)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指令、通知、签认等文件;

   (八)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及质量监督站检验评定证明文件。

class="law_article" name="36">  四、航道整治工程在交工验收前,必须进行水上和水下地形、水文、整治构筑物测量,必要时进行扫床检验,其结果须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及质量监督站检验评定合格。

class="law_article" name="37">  五、交工验收证书是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容,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产品)的依据。单位工程交工验收时,建设单位须组织有关单位填写并签署交工验收证书。证书份数根据需要确定,其格式如下:交工验收证书(略)。

附录三:        竣工验收资料的要求

class="law_article" name="38">  一、建设管理文件资料

   (一)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估报告,项目审批部门的相应审批文件。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形图等基础资料。

   (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及相应的批复文件。

  (四)红线图,征用土地、拆迁补偿文件,建设、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国土、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管理部门签证文件及水、电供应等外协条件的有关文件。

   (五)合同、协议及招投标文件。

   (六)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资料。

   (七)其它由建设单位汇编的文件。

class="law_article" name="39">  二、工程技术资料

   (一)各类工程试验、试运行及观测资料。

   (二)监理大纲,监理纪录,以及未纳入交工验收资料的各类监理文件。

   (三)其他工程技术及质量评定资料。

class="law_article" name="40">  三、竣工验收会议资料

   (一)竣工报告,质监报告,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报告。

   (二)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报告。

   (三)交工验收证书。

   (四)竣工验收证书(格式见附录五)。

附录四:         竣工图编制要求

class="law_article" name="41">  一、完全按施工图施工的,可将原施工图作为竣工图。

class="law_article" name="42">  二、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一般性变更,且能在原图上作修改补充的,可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做修改、说明后,作为竣工图。

class="law_article" name="43">  三、总平面布置、结构型式、工艺及其它重大改变,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都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因设计原因造成的变更,施工图由设计单位绘制;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变更,施工图由施工单位绘制;因其它原因造成的变更,施工图由建设单位绘制。

class="law_article" name="44">  四、竣工图应由施工单位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格式(外框尺寸70毫米×50毫米)如下:(略)

附录五:         竣工验收证书

class="law_article" name="45">  一、编制要求

   (一)竣工验收证书由建设单位编制。

   (二)证书规格为16开本(787毫米×1092毫米),字体为仿宋体。

   (三)封面为红底配烫金仿宋字。

  (四)由交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证书正本一式六份,副本若干,落款为“交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验收委员会”。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证书份数由各地自行确定,落款为“×××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

  (五)长距离、多站点系统工程竣工成果(长河段及滩群整治工程、长途通信工程等)应根据设计和工程特点编制成汇总表,作为竣工验收证书附页纳入证书。

class="law_article" name="46">  二、样本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工程交接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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