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热制度
壹(五)18
吉林热电厂
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批准:牟立新
审核:
编写:
一九八三年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全员培训有计划地培养一支有社会主义觉悟、有科学文化知识、有专业
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的职工队伍,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依据是中央(81)#8文件、电力部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中央组
织部、宣传部有关干部培训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
第三条 我厂各级行政组织(厂、分场、科室、班组)的领导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央#8文
件和上级指示的规定,熟知并严格执行本制度,本着政治、技术文化并重的原则把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抓好。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部门分工
第四条 根据我厂体制实际情况,和现行的职责范围,教育培训工作由生产副厂长(总工
程师)和经营管理副厂长分别领导,下述各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教育培训工作。
1、 教育科:是全厂培训教育的综合部门,负责编制全厂的教育培训计划、规划,半脱产或
业余的小学、中学、中专、大学(电大、函大)外语,各种专业理论、业务学习班的组织管理;负责后备人员培训和委培代培,负责选送各种专业人员、干部到上级举办的各级学校、训练班学习、深造,负责入厂新工人的文化考核和上岗前的文化、技术培训,负责全厂各级人员的文化考核和科室干部的业务考核,负责接收外单位代培实习,负责管理、分配教育经费。
2、 安全科:负责现场在岗生产人员的技术培训(考问讲解、反事故演习、事故预想、技术
问答栏、技术表演赛),负责组织以提高工人实际操作能力为主的各种技术训练班(钳工、焊工等)、负责现场在岗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人事科配合),根据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各种技术培训活动(全能值班员等)。
3、 人事科:负责分场、科室一般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人事科编制计划、提出培训
目标、由教育科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大专毕业生入厂后的实习安排,并组织转正考试,负责徒工培训,组织鉴定师徒合同和徒工转正、定级考试。
4、 组织部:负责中层以上干部和党群干部的培训(作出规划、交教育科实施)考核。 厂领导分工:属于生产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由各部门向生产副厂长请示,属于文化技术理论教育,干部培训由经营管理副厂长决定,中层干部或后备中层干部的培训(脱产)由组织部报主管书记确定。
5、 分场班组的培训组织领导,各级培训人员的职责、权限按部颁培训制度执行。
第五条 厂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各级、各类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经费
预算,分场必须编制季度培训计划。厂、分场的现场工人培训计划,用计划任务
书形式,按月下达到各单位实施。厂编制的年度培训计划、总结和分场编制的季培训计划、总结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备查。
第三章 生产人员培训
(一) 新值班人员的培训步骤和独立工作的规定。
第六条 新值班人员(技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改变工种及调换新工作岗位的工人等)
在独立担任值班工作前,必须经过现场基本制度学习、见习和跟班实习三个培训步骤,每个步骤需制订培训计划。
第七条 独立工作前的考核按所学岗位“三熟三能”标准,由分场考核委员会进行,确认
新值班人员有足够的生产知识和独立操作能力者,经分场 主任批准后,方可独立值班。
第八条 经考试不合格的人员,经分场考试委员会决定,可延长学习时间,必要时应调换
其他适合的工作。对成绩优秀者,可经所在班组申请,分场考试委员会提前考试。
(二) 新检修(试验)人员培训步骤和允许独立工作的规定。
第九条 新检修人员(技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改变工种和岗位的工人等)在独立担任
检修(试验)工作前,必须经过基本训练和检修(试验)实习两个培训步骤。每个步骤应订培训计划。
第十条 独立工作前的考试按所学工种、岗位“三熟三能”标准,由分场考试委员会进行,
确认新检修(试验)人员有足够的生产知识和独立检修(试验)能力者,经分场主任批准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十一条 考试不合格的人员,经分场考试委员会决定延长学习时间,必要时应调换其他适
合的工作。对成绩优秀者,可经所在班组申请,分场考试委员会提前考试。
(三) 独立工作后的生产工人培训。
第十二条 独立工作后的生产工人的培训,应以岗位练兵为主,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采取岗位间互教互学,练功要从难从严,从生产实际出发,苦练岗位基本功。提倡一工多艺、一专多能。
第十三条 独立工作后的运行人员,除在本岗进行岗位培训外,对已达到标准的人员应有计划的安排到下一个岗位进行顺序培训,不准无故把一个人长期固定在一个生产岗位上。 第十四条 已完成本工种顺序培训的运行人员,各分场可分别开展全能司机、全能司炉、全能值班员的培训活动,对确以达到标准的人员要及时组织考核任命。在全能值班员(全能司机、全能司炉、全能值班员)中为使他们的技能不回生,应采取定期岗位轮换的方法,轮换前应创造条件给他们一个熟悉轮换后岗位设备状况的机会,经过考问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在运行人员中对受个人条件所限,不适进入下一个岗位顺序培训的人员,分场应向本人指出不具备哪些条件和努力方向,提供学习机会待达到后再进入下一个岗位的顺序培训。
第十六条 运行人员如果离开工作岗位一个月以上,再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调至同类型设备的相同岗位工作时,须经过考问或跟班实习,期限由运行副主任决定。
第十七条 独立工作后的检修(试验)人员,各分场应提供深入学习的机会,有计划、有目的的选择适当人员,在本工种的各岗位轮换学习,全面提高检修(试验)人员技术水平和工艺水平。
第十八条 对有丰富检修(试验)经验的老工人、有特殊技能的工人和特殊工种的老工人,分场、班组应选择几名徒弟跟随学习、保教保学,实行交接培训,使老工人积累多年的检修(试验)经验不致失传。
第十九条 独立工作后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都应按部颁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本人上一级“应知”、“应会”标准进行学习,使其尽快达到。分场、班组应随时掌握每个人的技术
状况,为调资、晋级做好准备。
(四) 主要生产岗位工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条 我厂主要生产岗位(工种)确定如下:(全厂共计56人)
1、 班组人员:(4个)
运行正副班长、检修(试验)正副班长及班组技术员。
2、 运行人员:(9个)
汽机司机、锅炉正副司炉、
电气主盘主副值班员、
厂用主值班员、化学调水员、
燃料输煤集控值班员、
燃油运行主值班员、
运输调度员、货调、
内燃机及蒸汽机车司机。
3、 检修、试验人员(43个)
汽机:本体、调速、水泵、阀门、高压焊工及热效率试验工。
锅炉:本体、阀门、风机、磨煤、起重、高压焊工及热力试验工。
电气:发电机检修、主变检修、配电装置、高压电机、载波通讯、远动、继电、仪表工及高压试验工。
热工:自动、电气仪表、机械仪表、标准室工。
化学:水、煤、油、色谱分析工及化学仪表工。
运输:内燃机、推土机、吊车检修及信号工。
修配:热处理、调度员、质检员。
其他:金属试验、金相、光谱、探伤工。
第二十一条 主要生产岗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 运行人员中的正副班长、班组技术员、司机、司炉、电气主值班员应具有或相当于中专
文化程度;经过本工种各岗位顺序培训合格;具有五年以上独立值班经验;技术等级为四级以上者。
2、 检修人员中的正副班长、班组技术员及检修施工负责人应具备换相当于中专文化程度;
经过本工种各专责设备顺序培训合格;具有五年以上独立检修实际经验;技术等级为四级以上者。
3、 试验人员中的班组长、班组技术员和试验负责人应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本工种
各专责顺序培训合格;具有五年以上独立试验经验;技术等级为四级以上者。
4、 其他主要岗位(工种)人员应具备技校毕业水平;经过本工种的顺序培训;具有三年以
上独立工作经验;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者。
第二十二条 对现有主要岗位(工种)人员尚未达到本岗位条件者,应采取自学、轮训等方法逐步达到。对不能达到上述条件的现职主要岗位人员,分场和人事部门共同研究适当调换岗位。
(五) 考核与考试组织
第二十三条 各级生产人员,都必须通过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规程和有关制度的考试。班长以下的工人可免考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厂级干部的考试由上级局进行。其中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的考试每二年进行一次。
每年的定期考试: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应在四月份考完,每次修订后,应组织学习,并再考试一次,对严重违反现场规程制度和电业安全规程的人员,由分场培训技术员建议,主管主任确定,增加不定期的考试。
第二十四条 每年应定出全厂定期考试计划,经安监科长同意后,由总工程师批准,考试日期最迟应在考试前一个月公布。各级考试委员会成员的考试计划由上级主管机关制定。 第二十五条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现场规程制度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新人员独立工作前的考试、全能值班员的考试和检修(试验)施工负责人的考试,都必须由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 各分场主要岗位值班人员,各班组长,班组技术员,全能值班人员,施工、试验负
责人和中专毕业生进行独立工作考试时,由分场主任、分场培训技术员、安全员以及分场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2、 对一般值班人员和一般检修(试验)工人进行独立工作考试时,由分场的班长、班
培训员、分场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分场主任、培训技术员、安全员参加。
3、 对各分场正副主任、值长、各专业工程师技术员、分场安全员、分场培训技术员以
及大、专毕业生分配从事生产岗位工作的考试时,由总工程师、生技科长、安监科长、现场培训、安全监察及有关分场主任(必要时)组成。
4、 厂领导及厂考试委员会成员进行考试时,由上级主管机关有关人员组成。
各级考试委员会除由上述人员组成外,还可聘请技术业务熟练的其他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考试一般采用口试或笔试,也可以采用两者兼用或进行实际操作表演。 第二十七条 评分按百分制,并根据考试成绩做出结论,结论中应指出,被考人是否能胜任所担负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考试后应将考试结果记在考试记录簿内,妥善保存,并将考试成绩记录考试合格证内,交被考人保存。各类人员的考试成绩应予公布,并记入本人培训档案,并作为今后晋级、调资的依据。考试情况应向主管部门和领导汇报。
第二十九条 由于各级生产人员过失发生事故时,除追查该工作人员过失原因外,还应检查其每年考试成绩和准许该工作人员独立工作的决定是否正确,如果事故责任者未经考试合格,或准许事故责任者独立担任工作的决定有错误,应追究错误决定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生产人员的培训方法
(一) 日常培训
第三十条 日常培训项目包括:生产知识考问讲解、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栏和技术学习等。
第三十一条 生产知识考问讲解内容以本岗的“三熟”为主,考问与讲解以讲解为主,采用逐级提问的方法,生产工人每月每人不得少于一次,每次不得少于三题。全厂各生产班组都应设置生产知识考问讲解记录簿,并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事故预想应以当值主要设备缺陷、特殊运行方式,季节、气候变化情况,新设备和修后投入运行设备情况及其他临时发生的情况,及时做好事故预想,使有关运行人员心中有数。事故预想原则上应该班班有,天天有,所做预想应填写在事故预想记录簿内。 第三十三条 反事故演习是提高生产工人排除故障能力的有效办法,应以常见设备弱点、人员技术弱点、事故时指挥与联系弱点及厂内外事故教训为内容,在全体运行、检修工人中开展。检修工人应以设备检修演习为主,每个检修班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运行班组每二循环不得少于一次,全分场每季一次,全厂反事故演习每半年一次。
演习前做好充分准备,演习中做好监护,防止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演习后要认真总结,按要求填写在反事故演习记录簿内。
第三十四条 技术问答栏应在各分场各生产班组内设置,内容应结合生产工人中的技术薄弱环节和设备存在的问题,要有一定的系统性,如果问题较复杂,还应指出参考资料,以促进工人钻研技术,技术问答栏每月每班不得少于一期,每期题数不得少于全班人数的十二分之
一。题目公布后应在一周内解答完,答案收到后应有专人审查评议,公布于众。对较好答案,
应保存汇编培训资料。
第三十五条 技术学习要充分利用每周运行、检修(试验)的两小时技术培训时间,各分场、各班组都应有自己的学习计划,应重点学习、讲解现场规程制度条文制订依据,现有设备和新投入运行设备的构造、原理、参数、性能和运行操作方法及维修技能,结合厂内外的事故教训学习有关事故通报。运行人员还要依据设备安全、经济情况进行运行分析。检修班组要学习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检修(试验)方法及质量标准,并应适当学习一些有关运行知识。
(二) 技术培训班
第三十六条 厂和分场都应根据生产需要,举办结合实际的技术培训班。各分场举办培训班前一周应报出技术培训班审报表,结束时应进行严格考试,合格者厂颁发结业证。
第三十七条 有条件的分场,可举办以实际为主的培训班,可以在生产现场边学边练,提高生产工人的实际操作、检修、试验能力,其内容应以“三能”为主。
第三十八条 厂有计划的完善培训场地,逐步配上模拟操作盘,解决运行设备不能实际 操作的困难,以便更好地提高运行人员的操作能力和 事故处理能力。
(三) 检修过程中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根据我厂大小修任务接连不断的现实,结合现场检修任务,抓住施工方法、施工措施、检修工艺、质量标准等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个人练功活动,必要时结合工程任务以实际检修设备进行技术表演赛。
第四十条 对非标准项目和特殊工艺,在检修现场进行一事一训,帮助工人掌握某一方面的复杂技术问题,在整个检修工程中,班长或技术员要加强对关键项目的检查指导,以不断提高检修工人的实际工作 水平。
第四十一条 检修竣工后,在总结检修设备的同时,要总结参加检修人员的技术水平提高情况,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四) 技术表演和技术表演赛
第四十二条 技术表演和技术表演赛都是在现场进行传授和交流工作经验的有效方式,为了完成某项检修任务或推广某种新技术、新工艺、先进工作方法,可以组织技术表演赛;为了提高和考核工人的技术水平,练习过硬基本功,选拔技术能手,可按专业工种组织技术表演赛。
第四十三条 技术表演和技术表演赛都应围绕生产关键或工人技术弱点,有计划、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通过技术表演和技术表演赛,达到提高运行操作、检修工艺和推广先进工作方法的目的。
第四十四条 厂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检修(试验)技术表演赛,下半年进行一次运行技术表演赛。两次表演赛前各分场都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并做好预赛组织工作,按要求选出代表参加全厂比赛。
(五) 检修冬训与运行暑训
第四十五条 每年11月末至次年的3月 初,是我厂检修、试验人员的培训的黄金季节,各分场应抓住这个培训有利时期,结合本年内发生的检修设备事故、临检、返工等暴露出来的人员技术薄弱环节进行补课;结合明年的大小修工程任务,对非标准项目的工艺要求提前训练;对人员的带有倾向性的技术弱点组织轮训。结合检修技术表演赛大练检修、试验个人基本功。
第四十六条 每年六月十五日至九月十五日,是我厂运行培训的黄金季节,停机、停炉后的运行人员有条件的抽出来进行熟悉设备构造,掌握维修技能;分场组织到同类机组电厂学习运行经验,提高现有运行人员的运行水平;在岗位上的运行人员大练个人基本功参加层层选拔的运行技术表演赛。
(六) 组织技术报告会和技术讲
第四十七条 技术报告会是为了解决生产中的一些关键技术问题,提高生产骨干和技术人员技术水平的好办法,厂和分场都应不定期的组织。
第四十八条 技术讲座是结合各专业技术薄弱环节,某些新技术、新设备的采用以及各技术会议精神等,不定期的组织各种类型的技术讲座,组织有关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听讲。
(七) 现场培训标准
第四十九条 全体生产工人都要达到本岗位“三熟”一口清,“三能”一手精。
第五章 干部培训
(一) 厂级干部
第五十条 厂级领导干部应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的政治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熟知党的经济政策和电力技术法规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懂得企业管理,并具有电力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五十一条 厂级干部的培训,应按部局、省市的培训计划进行,参加 上级举办的各种政治、经济、技术学习班,同时应搞好在职学习。
第五十二条 厂级干部的在职学习,每周不少于四小时,学习时间一般不处理工作,也不准在学习时间开会。
第五十三条 厂级干部在职学习,除政治经济理论、党的方针政策及重要文件的学习可组织集体学习外,应根据不同的对象,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分别制订学习计划,组织自学,派专人辅导,在八○前年,现职的厂级干部,应达到上级规定的文化、技术要求(包括外语)。
厂级干部的学习计划,由党委组织部逐人安排落实,教育科组织实施,如在规定的时间不学习,教育科有权监督。
(二) 中层干部培训
第五十四条 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熟知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电力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精通本部门的技术业务,懂得企业管理,并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今后提拔中层干部应按上述标准,不具备条件者,不能提拔。 第五十五条 中层干部的培训由党委组干部根据现职干部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管理的需要,提出规划和年培训计划(40岁以下不足初中文化者,首先补习文化),由教育科组织脱产轮训班或按不同专业组织业余学习,中层干部学习时间与厂级干部同。
第五十六条 中层干部的技术业务能力和学习效果由组织部每年考核一次,(必要时可组织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提拔、调资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七条 选送中层干部到院校或其他单位学习深造,由组干部提名,与教育部门共同研究,报党委确定,由教育科办理手续。
(三) 科技人员培训
第五十八条 科技人员(包括中专毕业以上的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会计师、统计师、经济师、医师等)的培训应结合本专业进行,其培训计划由人事科每年编制,交教育科组织实施。培训形式除通用学科可由教育科统一组织(如外语、近代企业管理等),或选送院校、上级办班学习外,一般都由个人制定自修规划,交人事科掌握,以便考核。鼓励工程技术人员结合生产需要搞科学研究试验,在时间、经费上尽可能提供支持、帮助。
第五十九条 文革前(包括工农兵)毕业的大专毕业生,要学灭近代新学科,进行知识更新,未取得工程师职称的,要学学外语(凡技术人员至少应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已掌握一门外语的,可以进一步学习第二外语。工程技术人员的学习时间,每周不上可于四小时。 第六十条 技术人员的日常考核由人事科负责,一般1~3年一次晋职考核由考评委员会负责。其考核内容是:1、专业技术理论水平,2、运用理论解决实际生产技术问题的能力(结合科研攻关、技术改进等项目进行),3、外语熟练程度。
(四) 一般干部
第六十一条 一般干部培训,应本着干什么学什么,就地提高的原则,由人事科根据人员的实际状况和生产管理需要编制年度计划,由教育科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机关科室的一般干部,一般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专业科室部分专责应具备大专水平),学历不够的人员,不能调作机关干部;四十岁以下未达到初中毕业生的人员,要补习文化,限期提高,在业务水平上能独立处理本岗位的各种业务,并逐步达到能担任本科两个以上的岗位工作。
第六十三条 一般干部的培训形式主要靠业务学习日组织业务学习,专业相近或人数较多的可组织专业培训班,或选送院校脱产深造。
第六 十四条 一般干部的年考核由人事科负责,主管科长(主任)负责日常考核,并向人事科提供考核情况,文化业务考核由教育科配合。一般 干部考核一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作为今后晋级、提调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新入厂人员的培训
徒工培训
第六十五条 徒工培训管理由人事科负责。
第六十六条 徒工在招收录用前应按规定进行严格的文化考试,实际文化程度不足初中毕业者,不能录用。
第六十七条 徒工入厂后应进行一段时间的集中教育(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安全及防火教育、民兵训练和文化教育),入厂教育结束后,进行文化、政治考试,并结合入厂后的思想表现由人事科择优分配。
第六十八条 徒工进入现场后,由分场或班组按部颁《学徒工标准》制定出阶段学习培训计划,并指定一名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工人当师傅,组织签订师徒合同,一个阶段终了,应继续签订(一般为一年)。保证在规定的学徒期内达到一二级工的水平。
第七十条 学徒工培训应按师徒合同和学徒标准定期进行考核(平时班组考核三个月一次,分场考核半年一次),每年年终进行学年考试,考核结果应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人事科应定班检查分场徒工培训情况。对于努力学习、成绩优秀、提前达到标准的学徒工,可以提前转正、定级,经考核(试)不合格的徒工,应延长其学徒期限3~6个月,经延长学徒期后仍考试不合格的徒工,则调离技术工种,从事其他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徒工正式工作或独立顶岗,应按生产工人培训制度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二条 学徒工在学徒期内,应以学为主,分场班组要为之创造必要的条件,没有经过“双补”,没取得合格证的徒工,都应有半年以上的时间进行双补(文化、初级技术)教育。 第七十三条 新分配复员转业军人带级学徒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大中专学生入厂后的见习培训
第七十四条 分配入厂大中专毕业生的实习培训管理由人事科负责,转正考核(试)由人事科组织,考试委员会(小组)考核。
第七十五条 大中专实习培训应按部颁培训制度第二章第三节规定执行,中专毕业生分配到运行检修岗位的实习生,其见习培训的管理,按本制度内生产人员培训制度有关章节执行。
第七章 新机组后备人员培训
第七十六条 扩建需要的后备人员的培训由教育科负责,人员的配备由人事科按定员标准和培训制度对各类人员的要求在新机投产前二年配齐。
第七十七条 扩建项目一经批准,教育科内应设专人与人事科配合负责组织新机组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十八条 扩建后备人员的质量要求、配备时间、培训时间和方法步骤,按部颁培训制度
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职工轮训制度
第七十九条 凡我厂职工按照国家政策或工作需要,均应参加在职轮训。
第八○条 轮训的形式
1、 厂级领导干部参加上级举办有关政治、业务轮训班,也可利用业务学习时间,组织
专业自修、分散学习。
2、 中层干部、专业干部,参加上级举办的轮训班,并根据生产需要,厂内组织学习班,
进行脱产轮训,四十岁以下的中层干部、初中未毕业者,先学习初中文化,之后再提高。
3、 工人技术人员要搞知识更新,学习新技术,填补知识空白,并组织学习外语,其形
式可自办学习班或送上级院校培训。
4、 三十五岁以下青工,未取得补课合格证者一律脱产轮训、先过初中关,之后进行初
级技术补课,按上级要求达到相应的水平。
5、 一般管理干部主要利用业务学习,提高专业知识。
6、 富余人员组织脱产轮训,学习 政治、文化、业务,经考试合格人员脱产学习。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吉热制度
壹(五)18
吉林热电厂
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批准:牟立新
审核:
编写:
一九八三年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全员培训有计划地培养一支有社会主义觉悟、有科学文化知识、有专业
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的职工队伍,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依据是中央(81)#8文件、电力部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中央组
织部、宣传部有关干部培训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
第三条 我厂各级行政组织(厂、分场、科室、班组)的领导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央#8文
件和上级指示的规定,熟知并严格执行本制度,本着政治、技术文化并重的原则把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抓好。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部门分工
第四条 根据我厂体制实际情况,和现行的职责范围,教育培训工作由生产副厂长(总工
程师)和经营管理副厂长分别领导,下述各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教育培训工作。
1、 教育科:是全厂培训教育的综合部门,负责编制全厂的教育培训计划、规划,半脱产或
业余的小学、中学、中专、大学(电大、函大)外语,各种专业理论、业务学习班的组织管理;负责后备人员培训和委培代培,负责选送各种专业人员、干部到上级举办的各级学校、训练班学习、深造,负责入厂新工人的文化考核和上岗前的文化、技术培训,负责全厂各级人员的文化考核和科室干部的业务考核,负责接收外单位代培实习,负责管理、分配教育经费。
2、 安全科:负责现场在岗生产人员的技术培训(考问讲解、反事故演习、事故预想、技术
问答栏、技术表演赛),负责组织以提高工人实际操作能力为主的各种技术训练班(钳工、焊工等)、负责现场在岗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人事科配合),根据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各种技术培训活动(全能值班员等)。
3、 人事科:负责分场、科室一般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人事科编制计划、提出培训
目标、由教育科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大专毕业生入厂后的实习安排,并组织转正考试,负责徒工培训,组织鉴定师徒合同和徒工转正、定级考试。
4、 组织部:负责中层以上干部和党群干部的培训(作出规划、交教育科实施)考核。 厂领导分工:属于生产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由各部门向生产副厂长请示,属于文化技术理论教育,干部培训由经营管理副厂长决定,中层干部或后备中层干部的培训(脱产)由组织部报主管书记确定。
5、 分场班组的培训组织领导,各级培训人员的职责、权限按部颁培训制度执行。
第五条 厂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各级、各类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经费
预算,分场必须编制季度培训计划。厂、分场的现场工人培训计划,用计划任务
书形式,按月下达到各单位实施。厂编制的年度培训计划、总结和分场编制的季培训计划、总结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备查。
第三章 生产人员培训
(一) 新值班人员的培训步骤和独立工作的规定。
第六条 新值班人员(技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改变工种及调换新工作岗位的工人等)
在独立担任值班工作前,必须经过现场基本制度学习、见习和跟班实习三个培训步骤,每个步骤需制订培训计划。
第七条 独立工作前的考核按所学岗位“三熟三能”标准,由分场考核委员会进行,确认
新值班人员有足够的生产知识和独立操作能力者,经分场 主任批准后,方可独立值班。
第八条 经考试不合格的人员,经分场考试委员会决定,可延长学习时间,必要时应调换
其他适合的工作。对成绩优秀者,可经所在班组申请,分场考试委员会提前考试。
(二) 新检修(试验)人员培训步骤和允许独立工作的规定。
第九条 新检修人员(技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改变工种和岗位的工人等)在独立担任
检修(试验)工作前,必须经过基本训练和检修(试验)实习两个培训步骤。每个步骤应订培训计划。
第十条 独立工作前的考试按所学工种、岗位“三熟三能”标准,由分场考试委员会进行,
确认新检修(试验)人员有足够的生产知识和独立检修(试验)能力者,经分场主任批准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十一条 考试不合格的人员,经分场考试委员会决定延长学习时间,必要时应调换其他适
合的工作。对成绩优秀者,可经所在班组申请,分场考试委员会提前考试。
(三) 独立工作后的生产工人培训。
第十二条 独立工作后的生产工人的培训,应以岗位练兵为主,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采取岗位间互教互学,练功要从难从严,从生产实际出发,苦练岗位基本功。提倡一工多艺、一专多能。
第十三条 独立工作后的运行人员,除在本岗进行岗位培训外,对已达到标准的人员应有计划的安排到下一个岗位进行顺序培训,不准无故把一个人长期固定在一个生产岗位上。 第十四条 已完成本工种顺序培训的运行人员,各分场可分别开展全能司机、全能司炉、全能值班员的培训活动,对确以达到标准的人员要及时组织考核任命。在全能值班员(全能司机、全能司炉、全能值班员)中为使他们的技能不回生,应采取定期岗位轮换的方法,轮换前应创造条件给他们一个熟悉轮换后岗位设备状况的机会,经过考问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在运行人员中对受个人条件所限,不适进入下一个岗位顺序培训的人员,分场应向本人指出不具备哪些条件和努力方向,提供学习机会待达到后再进入下一个岗位的顺序培训。
第十六条 运行人员如果离开工作岗位一个月以上,再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调至同类型设备的相同岗位工作时,须经过考问或跟班实习,期限由运行副主任决定。
第十七条 独立工作后的检修(试验)人员,各分场应提供深入学习的机会,有计划、有目的的选择适当人员,在本工种的各岗位轮换学习,全面提高检修(试验)人员技术水平和工艺水平。
第十八条 对有丰富检修(试验)经验的老工人、有特殊技能的工人和特殊工种的老工人,分场、班组应选择几名徒弟跟随学习、保教保学,实行交接培训,使老工人积累多年的检修(试验)经验不致失传。
第十九条 独立工作后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都应按部颁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本人上一级“应知”、“应会”标准进行学习,使其尽快达到。分场、班组应随时掌握每个人的技术
状况,为调资、晋级做好准备。
(四) 主要生产岗位工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条 我厂主要生产岗位(工种)确定如下:(全厂共计56人)
1、 班组人员:(4个)
运行正副班长、检修(试验)正副班长及班组技术员。
2、 运行人员:(9个)
汽机司机、锅炉正副司炉、
电气主盘主副值班员、
厂用主值班员、化学调水员、
燃料输煤集控值班员、
燃油运行主值班员、
运输调度员、货调、
内燃机及蒸汽机车司机。
3、 检修、试验人员(43个)
汽机:本体、调速、水泵、阀门、高压焊工及热效率试验工。
锅炉:本体、阀门、风机、磨煤、起重、高压焊工及热力试验工。
电气:发电机检修、主变检修、配电装置、高压电机、载波通讯、远动、继电、仪表工及高压试验工。
热工:自动、电气仪表、机械仪表、标准室工。
化学:水、煤、油、色谱分析工及化学仪表工。
运输:内燃机、推土机、吊车检修及信号工。
修配:热处理、调度员、质检员。
其他:金属试验、金相、光谱、探伤工。
第二十一条 主要生产岗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 运行人员中的正副班长、班组技术员、司机、司炉、电气主值班员应具有或相当于中专
文化程度;经过本工种各岗位顺序培训合格;具有五年以上独立值班经验;技术等级为四级以上者。
2、 检修人员中的正副班长、班组技术员及检修施工负责人应具备换相当于中专文化程度;
经过本工种各专责设备顺序培训合格;具有五年以上独立检修实际经验;技术等级为四级以上者。
3、 试验人员中的班组长、班组技术员和试验负责人应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本工种
各专责顺序培训合格;具有五年以上独立试验经验;技术等级为四级以上者。
4、 其他主要岗位(工种)人员应具备技校毕业水平;经过本工种的顺序培训;具有三年以
上独立工作经验;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者。
第二十二条 对现有主要岗位(工种)人员尚未达到本岗位条件者,应采取自学、轮训等方法逐步达到。对不能达到上述条件的现职主要岗位人员,分场和人事部门共同研究适当调换岗位。
(五) 考核与考试组织
第二十三条 各级生产人员,都必须通过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规程和有关制度的考试。班长以下的工人可免考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厂级干部的考试由上级局进行。其中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的考试每二年进行一次。
每年的定期考试: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应在四月份考完,每次修订后,应组织学习,并再考试一次,对严重违反现场规程制度和电业安全规程的人员,由分场培训技术员建议,主管主任确定,增加不定期的考试。
第二十四条 每年应定出全厂定期考试计划,经安监科长同意后,由总工程师批准,考试日期最迟应在考试前一个月公布。各级考试委员会成员的考试计划由上级主管机关制定。 第二十五条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现场规程制度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新人员独立工作前的考试、全能值班员的考试和检修(试验)施工负责人的考试,都必须由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 各分场主要岗位值班人员,各班组长,班组技术员,全能值班人员,施工、试验负
责人和中专毕业生进行独立工作考试时,由分场主任、分场培训技术员、安全员以及分场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2、 对一般值班人员和一般检修(试验)工人进行独立工作考试时,由分场的班长、班
培训员、分场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分场主任、培训技术员、安全员参加。
3、 对各分场正副主任、值长、各专业工程师技术员、分场安全员、分场培训技术员以
及大、专毕业生分配从事生产岗位工作的考试时,由总工程师、生技科长、安监科长、现场培训、安全监察及有关分场主任(必要时)组成。
4、 厂领导及厂考试委员会成员进行考试时,由上级主管机关有关人员组成。
各级考试委员会除由上述人员组成外,还可聘请技术业务熟练的其他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考试一般采用口试或笔试,也可以采用两者兼用或进行实际操作表演。 第二十七条 评分按百分制,并根据考试成绩做出结论,结论中应指出,被考人是否能胜任所担负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考试后应将考试结果记在考试记录簿内,妥善保存,并将考试成绩记录考试合格证内,交被考人保存。各类人员的考试成绩应予公布,并记入本人培训档案,并作为今后晋级、调资的依据。考试情况应向主管部门和领导汇报。
第二十九条 由于各级生产人员过失发生事故时,除追查该工作人员过失原因外,还应检查其每年考试成绩和准许该工作人员独立工作的决定是否正确,如果事故责任者未经考试合格,或准许事故责任者独立担任工作的决定有错误,应追究错误决定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生产人员的培训方法
(一) 日常培训
第三十条 日常培训项目包括:生产知识考问讲解、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栏和技术学习等。
第三十一条 生产知识考问讲解内容以本岗的“三熟”为主,考问与讲解以讲解为主,采用逐级提问的方法,生产工人每月每人不得少于一次,每次不得少于三题。全厂各生产班组都应设置生产知识考问讲解记录簿,并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事故预想应以当值主要设备缺陷、特殊运行方式,季节、气候变化情况,新设备和修后投入运行设备情况及其他临时发生的情况,及时做好事故预想,使有关运行人员心中有数。事故预想原则上应该班班有,天天有,所做预想应填写在事故预想记录簿内。 第三十三条 反事故演习是提高生产工人排除故障能力的有效办法,应以常见设备弱点、人员技术弱点、事故时指挥与联系弱点及厂内外事故教训为内容,在全体运行、检修工人中开展。检修工人应以设备检修演习为主,每个检修班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运行班组每二循环不得少于一次,全分场每季一次,全厂反事故演习每半年一次。
演习前做好充分准备,演习中做好监护,防止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演习后要认真总结,按要求填写在反事故演习记录簿内。
第三十四条 技术问答栏应在各分场各生产班组内设置,内容应结合生产工人中的技术薄弱环节和设备存在的问题,要有一定的系统性,如果问题较复杂,还应指出参考资料,以促进工人钻研技术,技术问答栏每月每班不得少于一期,每期题数不得少于全班人数的十二分之
一。题目公布后应在一周内解答完,答案收到后应有专人审查评议,公布于众。对较好答案,
应保存汇编培训资料。
第三十五条 技术学习要充分利用每周运行、检修(试验)的两小时技术培训时间,各分场、各班组都应有自己的学习计划,应重点学习、讲解现场规程制度条文制订依据,现有设备和新投入运行设备的构造、原理、参数、性能和运行操作方法及维修技能,结合厂内外的事故教训学习有关事故通报。运行人员还要依据设备安全、经济情况进行运行分析。检修班组要学习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检修(试验)方法及质量标准,并应适当学习一些有关运行知识。
(二) 技术培训班
第三十六条 厂和分场都应根据生产需要,举办结合实际的技术培训班。各分场举办培训班前一周应报出技术培训班审报表,结束时应进行严格考试,合格者厂颁发结业证。
第三十七条 有条件的分场,可举办以实际为主的培训班,可以在生产现场边学边练,提高生产工人的实际操作、检修、试验能力,其内容应以“三能”为主。
第三十八条 厂有计划的完善培训场地,逐步配上模拟操作盘,解决运行设备不能实际 操作的困难,以便更好地提高运行人员的操作能力和 事故处理能力。
(三) 检修过程中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根据我厂大小修任务接连不断的现实,结合现场检修任务,抓住施工方法、施工措施、检修工艺、质量标准等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个人练功活动,必要时结合工程任务以实际检修设备进行技术表演赛。
第四十条 对非标准项目和特殊工艺,在检修现场进行一事一训,帮助工人掌握某一方面的复杂技术问题,在整个检修工程中,班长或技术员要加强对关键项目的检查指导,以不断提高检修工人的实际工作 水平。
第四十一条 检修竣工后,在总结检修设备的同时,要总结参加检修人员的技术水平提高情况,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四) 技术表演和技术表演赛
第四十二条 技术表演和技术表演赛都是在现场进行传授和交流工作经验的有效方式,为了完成某项检修任务或推广某种新技术、新工艺、先进工作方法,可以组织技术表演赛;为了提高和考核工人的技术水平,练习过硬基本功,选拔技术能手,可按专业工种组织技术表演赛。
第四十三条 技术表演和技术表演赛都应围绕生产关键或工人技术弱点,有计划、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通过技术表演和技术表演赛,达到提高运行操作、检修工艺和推广先进工作方法的目的。
第四十四条 厂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检修(试验)技术表演赛,下半年进行一次运行技术表演赛。两次表演赛前各分场都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并做好预赛组织工作,按要求选出代表参加全厂比赛。
(五) 检修冬训与运行暑训
第四十五条 每年11月末至次年的3月 初,是我厂检修、试验人员的培训的黄金季节,各分场应抓住这个培训有利时期,结合本年内发生的检修设备事故、临检、返工等暴露出来的人员技术薄弱环节进行补课;结合明年的大小修工程任务,对非标准项目的工艺要求提前训练;对人员的带有倾向性的技术弱点组织轮训。结合检修技术表演赛大练检修、试验个人基本功。
第四十六条 每年六月十五日至九月十五日,是我厂运行培训的黄金季节,停机、停炉后的运行人员有条件的抽出来进行熟悉设备构造,掌握维修技能;分场组织到同类机组电厂学习运行经验,提高现有运行人员的运行水平;在岗位上的运行人员大练个人基本功参加层层选拔的运行技术表演赛。
(六) 组织技术报告会和技术讲
第四十七条 技术报告会是为了解决生产中的一些关键技术问题,提高生产骨干和技术人员技术水平的好办法,厂和分场都应不定期的组织。
第四十八条 技术讲座是结合各专业技术薄弱环节,某些新技术、新设备的采用以及各技术会议精神等,不定期的组织各种类型的技术讲座,组织有关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听讲。
(七) 现场培训标准
第四十九条 全体生产工人都要达到本岗位“三熟”一口清,“三能”一手精。
第五章 干部培训
(一) 厂级干部
第五十条 厂级领导干部应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的政治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熟知党的经济政策和电力技术法规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懂得企业管理,并具有电力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五十一条 厂级干部的培训,应按部局、省市的培训计划进行,参加 上级举办的各种政治、经济、技术学习班,同时应搞好在职学习。
第五十二条 厂级干部的在职学习,每周不少于四小时,学习时间一般不处理工作,也不准在学习时间开会。
第五十三条 厂级干部在职学习,除政治经济理论、党的方针政策及重要文件的学习可组织集体学习外,应根据不同的对象,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分别制订学习计划,组织自学,派专人辅导,在八○前年,现职的厂级干部,应达到上级规定的文化、技术要求(包括外语)。
厂级干部的学习计划,由党委组织部逐人安排落实,教育科组织实施,如在规定的时间不学习,教育科有权监督。
(二) 中层干部培训
第五十四条 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熟知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电力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精通本部门的技术业务,懂得企业管理,并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今后提拔中层干部应按上述标准,不具备条件者,不能提拔。 第五十五条 中层干部的培训由党委组干部根据现职干部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管理的需要,提出规划和年培训计划(40岁以下不足初中文化者,首先补习文化),由教育科组织脱产轮训班或按不同专业组织业余学习,中层干部学习时间与厂级干部同。
第五十六条 中层干部的技术业务能力和学习效果由组织部每年考核一次,(必要时可组织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提拔、调资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七条 选送中层干部到院校或其他单位学习深造,由组干部提名,与教育部门共同研究,报党委确定,由教育科办理手续。
(三) 科技人员培训
第五十八条 科技人员(包括中专毕业以上的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会计师、统计师、经济师、医师等)的培训应结合本专业进行,其培训计划由人事科每年编制,交教育科组织实施。培训形式除通用学科可由教育科统一组织(如外语、近代企业管理等),或选送院校、上级办班学习外,一般都由个人制定自修规划,交人事科掌握,以便考核。鼓励工程技术人员结合生产需要搞科学研究试验,在时间、经费上尽可能提供支持、帮助。
第五十九条 文革前(包括工农兵)毕业的大专毕业生,要学灭近代新学科,进行知识更新,未取得工程师职称的,要学学外语(凡技术人员至少应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已掌握一门外语的,可以进一步学习第二外语。工程技术人员的学习时间,每周不上可于四小时。 第六十条 技术人员的日常考核由人事科负责,一般1~3年一次晋职考核由考评委员会负责。其考核内容是:1、专业技术理论水平,2、运用理论解决实际生产技术问题的能力(结合科研攻关、技术改进等项目进行),3、外语熟练程度。
(四) 一般干部
第六十一条 一般干部培训,应本着干什么学什么,就地提高的原则,由人事科根据人员的实际状况和生产管理需要编制年度计划,由教育科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机关科室的一般干部,一般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专业科室部分专责应具备大专水平),学历不够的人员,不能调作机关干部;四十岁以下未达到初中毕业生的人员,要补习文化,限期提高,在业务水平上能独立处理本岗位的各种业务,并逐步达到能担任本科两个以上的岗位工作。
第六十三条 一般干部的培训形式主要靠业务学习日组织业务学习,专业相近或人数较多的可组织专业培训班,或选送院校脱产深造。
第六 十四条 一般干部的年考核由人事科负责,主管科长(主任)负责日常考核,并向人事科提供考核情况,文化业务考核由教育科配合。一般 干部考核一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作为今后晋级、提调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新入厂人员的培训
徒工培训
第六十五条 徒工培训管理由人事科负责。
第六十六条 徒工在招收录用前应按规定进行严格的文化考试,实际文化程度不足初中毕业者,不能录用。
第六十七条 徒工入厂后应进行一段时间的集中教育(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安全及防火教育、民兵训练和文化教育),入厂教育结束后,进行文化、政治考试,并结合入厂后的思想表现由人事科择优分配。
第六十八条 徒工进入现场后,由分场或班组按部颁《学徒工标准》制定出阶段学习培训计划,并指定一名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工人当师傅,组织签订师徒合同,一个阶段终了,应继续签订(一般为一年)。保证在规定的学徒期内达到一二级工的水平。
第七十条 学徒工培训应按师徒合同和学徒标准定期进行考核(平时班组考核三个月一次,分场考核半年一次),每年年终进行学年考试,考核结果应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人事科应定班检查分场徒工培训情况。对于努力学习、成绩优秀、提前达到标准的学徒工,可以提前转正、定级,经考核(试)不合格的徒工,应延长其学徒期限3~6个月,经延长学徒期后仍考试不合格的徒工,则调离技术工种,从事其他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徒工正式工作或独立顶岗,应按生产工人培训制度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二条 学徒工在学徒期内,应以学为主,分场班组要为之创造必要的条件,没有经过“双补”,没取得合格证的徒工,都应有半年以上的时间进行双补(文化、初级技术)教育。 第七十三条 新分配复员转业军人带级学徒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大中专学生入厂后的见习培训
第七十四条 分配入厂大中专毕业生的实习培训管理由人事科负责,转正考核(试)由人事科组织,考试委员会(小组)考核。
第七十五条 大中专实习培训应按部颁培训制度第二章第三节规定执行,中专毕业生分配到运行检修岗位的实习生,其见习培训的管理,按本制度内生产人员培训制度有关章节执行。
第七章 新机组后备人员培训
第七十六条 扩建需要的后备人员的培训由教育科负责,人员的配备由人事科按定员标准和培训制度对各类人员的要求在新机投产前二年配齐。
第七十七条 扩建项目一经批准,教育科内应设专人与人事科配合负责组织新机组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十八条 扩建后备人员的质量要求、配备时间、培训时间和方法步骤,按部颁培训制度
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职工轮训制度
第七十九条 凡我厂职工按照国家政策或工作需要,均应参加在职轮训。
第八○条 轮训的形式
1、 厂级领导干部参加上级举办有关政治、业务轮训班,也可利用业务学习时间,组织
专业自修、分散学习。
2、 中层干部、专业干部,参加上级举办的轮训班,并根据生产需要,厂内组织学习班,
进行脱产轮训,四十岁以下的中层干部、初中未毕业者,先学习初中文化,之后再提高。
3、 工人技术人员要搞知识更新,学习新技术,填补知识空白,并组织学习外语,其形
式可自办学习班或送上级院校培训。
4、 三十五岁以下青工,未取得补课合格证者一律脱产轮训、先过初中关,之后进行初
级技术补课,按上级要求达到相应的水平。
5、 一般管理干部主要利用业务学习,提高专业知识。
6、 富余人员组织脱产轮训,学习 政治、文化、业务,经考试合格人员脱产学习。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则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