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读书笔记

跨国纳税人从事国际避税的方式

之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主要通过调整经营所得或成本费用、营业损失等可扣除项目在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分布,改变在不同税收管辖权之下的应纳税所得,从而达到调整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其客观表现形式就是对征税对象(即应纳税所得)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移动。这类国家避税方式又可以具体分为以下4种:

1.跨国联属企业通过移动定价进行国际避税。

所谓跨国联属企业,是指分处在两个以上国家境内,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彼此间存在之间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群,包括在上述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方所拥有的或控制的企业。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以及同受母公司或总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之间,都属于联属企业的范畴。所谓转移价格,是指跨国联属企业之间从事内部交易时采取的价格。

跨国联属企业出于全球经营战略的目的,往往在企业内部通过调拨产品、资本及劳务等形成内部交易,以实现对资源的最优配置和最佳利用。这种内部交易的出现,并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而是跨国联属企业利用内部交易价格实现整体经营和集团利润最大化的动机的必然反映。尽管转移定价本身并不必然代表避税行为,但毕竟为跨国联属企业进行国家避税提供了方法和途径:跨国联属企业可以通过转移定价调整位于不同国家(亦即不同税收管辖权)的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从而实现其纳税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当转移定价与市场价格一致时,转移定价不仅反映上述策略,更可能产生避税的结果。因此,国家避税意义上的转移定价,主要是指位于不同国家之间的联属企业内部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之间存在差异,进而存在避税可能的情况。各国处理转移定价也就集中在认定转移定价是否与市场价格相偏差,而非强调纳税人在动机上是否存在逃避税收的企图。

由于各国税率水平高低不一,税基的计算规定差异较大,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将设在高税率国的企业的利润人为地转移到低税率的某个企业实体,避免在高税率国承担过高的所得税义务,从而使联属企业的总体税负大大减少。例如,在母公司所在国税率高于子公司所在国税率的情况下,母公司往往采取将出售给子公司的货物价格人为地压低到极少盈利甚至亏损的程度的方法,使这批货物的利润转移到子公司的账上。子公司也可能通过人为地抬高向母公司提供劳务或技术价格的办法,达到同样的目的。相反地,如果总公司所在国税负低于分支机构所在国税负水平,总公司可以通过把那些与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无关的管理费用大量分摊至该分支机构的办法,人为地降低分支机构的盈利水平,使分支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总公司所在国纳税。这样人为地将联属企业各实体的利润安排在低税率国纳税,从跨国联属企业整体利益考虑显然更为有利。

2.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

所谓“避税港”,一般是指那些对财产和所得不征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或地区。避税港政治稳定,国际航空和通讯服务便利,外汇管制及政府干预宽松,银行秘密与商业秘密保护严格,与很多国家签订税收减免协定等,这些因素都为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提供了条件。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实现国家避税,主要是通过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财产和所得汇集在基地公司的账户下,从而达到避税国家税收

的目的。所谓基地公司,是指那些在避税港设立而实际受到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这类公司的全部或主要的经营活动在避税港境外进行。具体地说,跨国纳税人或者以基地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将联属企业在各地的子公司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集到基地公司帐下,逃避母公司所在国对股息征税;或者利用基地公司虚构中转销售业务,实现利润的跨国转移;或者以基地公司为信托公司,将在避税港外的财产虚构为基地公司的信托财产,从而把经营这些信托财产的所得,挂在基地公司的名下,并逐步转移到避税港,达到免税或少纳税的目的。

3.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

所谓资本弱化,是指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在国外联属企业中的股份投资而增加贷款融资比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这种避税方法产生的基础是,对股东股份投资的股息和贷款融资的利息在税收待遇方面的区别。也就是说,跨国投资人,尤其是那些跨国集团公司,利用股份和贷款两种融资方式的国际税负的差别,对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采用贷款方式提供,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而增加贷款融资比例,从而逃避或减轻其本应承担的国际税负。

股份融资和贷款融资在税收待遇上的主要区别是:第一,股东通过股份投资方式取得的股息,在多数情形下不能从公司的税负所得额中扣除;而投资人以提供贷款形式收取的利息,在各国税法中一般都属于可列支的费用,允许从公司的应税所得额中扣除。第二,通过股份资本取得的收益往往经历两次重叠征税;一次是作为分配股份的公司的应税所得部分课税公司所得税。另一次是作为股东参股所得被再次课税。而贷款融资不致受到这样的多重征税。第三,对跨国股息的分配一般要征收预提所得税,且这种预提所得税在收款人的居住国可能得不到抵免;而对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虽然在许多国家也课征预提税,但税率往往比股息的预提税要低,还有不少国家给予免税待遇。

4.跨国公司利用公司内部重组、收购、兼并或清理进行国际避税。

跨国公司进行跨国境的内部重组、收购、兼并或清理活动,固然主要动机为资源重新配置,但也不能排除附带地享受由此带来的税收好处,甚至纯粹以避税为目的。由于海外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国公司之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完全可以对其进行收购或兼并,从中谋取税收利益。当某一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出现亏损时,通过重组其结构形式或清理其显存资产、宣布破产,也可以在税收方面获得意想不到的好处。

跨国纳税人从事国际避税的方式

之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主要通过调整经营所得或成本费用、营业损失等可扣除项目在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分布,改变在不同税收管辖权之下的应纳税所得,从而达到调整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其客观表现形式就是对征税对象(即应纳税所得)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移动。这类国家避税方式又可以具体分为以下4种:

1.跨国联属企业通过移动定价进行国际避税。

所谓跨国联属企业,是指分处在两个以上国家境内,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彼此间存在之间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群,包括在上述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方所拥有的或控制的企业。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以及同受母公司或总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之间,都属于联属企业的范畴。所谓转移价格,是指跨国联属企业之间从事内部交易时采取的价格。

跨国联属企业出于全球经营战略的目的,往往在企业内部通过调拨产品、资本及劳务等形成内部交易,以实现对资源的最优配置和最佳利用。这种内部交易的出现,并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而是跨国联属企业利用内部交易价格实现整体经营和集团利润最大化的动机的必然反映。尽管转移定价本身并不必然代表避税行为,但毕竟为跨国联属企业进行国家避税提供了方法和途径:跨国联属企业可以通过转移定价调整位于不同国家(亦即不同税收管辖权)的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从而实现其纳税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当转移定价与市场价格一致时,转移定价不仅反映上述策略,更可能产生避税的结果。因此,国家避税意义上的转移定价,主要是指位于不同国家之间的联属企业内部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之间存在差异,进而存在避税可能的情况。各国处理转移定价也就集中在认定转移定价是否与市场价格相偏差,而非强调纳税人在动机上是否存在逃避税收的企图。

由于各国税率水平高低不一,税基的计算规定差异较大,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将设在高税率国的企业的利润人为地转移到低税率的某个企业实体,避免在高税率国承担过高的所得税义务,从而使联属企业的总体税负大大减少。例如,在母公司所在国税率高于子公司所在国税率的情况下,母公司往往采取将出售给子公司的货物价格人为地压低到极少盈利甚至亏损的程度的方法,使这批货物的利润转移到子公司的账上。子公司也可能通过人为地抬高向母公司提供劳务或技术价格的办法,达到同样的目的。相反地,如果总公司所在国税负低于分支机构所在国税负水平,总公司可以通过把那些与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无关的管理费用大量分摊至该分支机构的办法,人为地降低分支机构的盈利水平,使分支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总公司所在国纳税。这样人为地将联属企业各实体的利润安排在低税率国纳税,从跨国联属企业整体利益考虑显然更为有利。

2.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

所谓“避税港”,一般是指那些对财产和所得不征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或地区。避税港政治稳定,国际航空和通讯服务便利,外汇管制及政府干预宽松,银行秘密与商业秘密保护严格,与很多国家签订税收减免协定等,这些因素都为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提供了条件。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实现国家避税,主要是通过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财产和所得汇集在基地公司的账户下,从而达到避税国家税收

的目的。所谓基地公司,是指那些在避税港设立而实际受到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这类公司的全部或主要的经营活动在避税港境外进行。具体地说,跨国纳税人或者以基地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将联属企业在各地的子公司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集到基地公司帐下,逃避母公司所在国对股息征税;或者利用基地公司虚构中转销售业务,实现利润的跨国转移;或者以基地公司为信托公司,将在避税港外的财产虚构为基地公司的信托财产,从而把经营这些信托财产的所得,挂在基地公司的名下,并逐步转移到避税港,达到免税或少纳税的目的。

3.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

所谓资本弱化,是指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在国外联属企业中的股份投资而增加贷款融资比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这种避税方法产生的基础是,对股东股份投资的股息和贷款融资的利息在税收待遇方面的区别。也就是说,跨国投资人,尤其是那些跨国集团公司,利用股份和贷款两种融资方式的国际税负的差别,对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采用贷款方式提供,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而增加贷款融资比例,从而逃避或减轻其本应承担的国际税负。

股份融资和贷款融资在税收待遇上的主要区别是:第一,股东通过股份投资方式取得的股息,在多数情形下不能从公司的税负所得额中扣除;而投资人以提供贷款形式收取的利息,在各国税法中一般都属于可列支的费用,允许从公司的应税所得额中扣除。第二,通过股份资本取得的收益往往经历两次重叠征税;一次是作为分配股份的公司的应税所得部分课税公司所得税。另一次是作为股东参股所得被再次课税。而贷款融资不致受到这样的多重征税。第三,对跨国股息的分配一般要征收预提所得税,且这种预提所得税在收款人的居住国可能得不到抵免;而对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虽然在许多国家也课征预提税,但税率往往比股息的预提税要低,还有不少国家给予免税待遇。

4.跨国公司利用公司内部重组、收购、兼并或清理进行国际避税。

跨国公司进行跨国境的内部重组、收购、兼并或清理活动,固然主要动机为资源重新配置,但也不能排除附带地享受由此带来的税收好处,甚至纯粹以避税为目的。由于海外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国公司之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完全可以对其进行收购或兼并,从中谋取税收利益。当某一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出现亏损时,通过重组其结构形式或清理其显存资产、宣布破产,也可以在税收方面获得意想不到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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