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附件1: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应达到的基本的办学条件。

第三条 凡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必须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熟悉教育业务的领导班子。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3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担任。

第六条 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有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的比例。培训学校管理人员不少于6 人,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管理人员不少于4 人,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5%以上。教师应具备合格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七条 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独立、固定的场所,其校园、校舍面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要符合教育教学要求,有符合消防、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和与之配备的实习场地。其办学条件具体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第八条 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和制定各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要制定具体的教学管理的要求,包括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使用的教材;要制定管理制度的要求,包括教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学藉管理制度和印章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 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 包括培养目标、培训时间、课程设置和要求、结业考试和鉴定考核、周数分配和教学计划表;教学大纲包括课程的性质和内容、课程任务和要求、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学时分配表、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教学建议。

第十条 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有可靠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渠道。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开办资金分别不低于30万元和10万元。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初级中学设置标准

(试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结合本区的实际,对辖区民办初级中学作如下的设置标准。

第一条 民办初级中学设置标准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颁发国家承认的初级中学学历证书的学校或教育机构应达到的基本的办学条件。

第二条 凡举办民办初级中学的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初级中学的个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力和义务。

第三条 民办初级中学的举办者必须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促进法实施条例设立学校章程,成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机构应当由不少于5人的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有关规定人员构成,要依法按章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民办初级中学要明确学校教育经费渠道,要保证稳定的、充裕的教育经费来源。要制定计划,保证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开支。要保证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学校其他方面的基本开支。学校的开办注册资金必须达到80万以上。

第五条 设置民办初级中学要根据学校规模,来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配备相宜的领导职数,教职员工编制。要根据省的中小学教职工编

制标准实施办法来配置,要有利于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学校不断发展。

第六条 设置的民办初级中学的负责人必须是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本科学历,教师资格,中学高级教师职称,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年龄在65岁以下的人担任;基本按省规定配齐校级领导,初级中学的中层干部60%以上必须达到本科学历。

第七条 设置的民办初级中学要健全内部的机构和人员安排。实行校长负责制,管理架构基本健全,学校要设置校务、教务、总务、德育、团队、学科、级组等各层次的管理和业务机构组织。要完善党支部、教代会、工会及家长委员会等建制,正常开展活动。

第八条 民办初级中学必须保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要执行国家和省课程计划;选用教材应当依法审定;不违规征订教辅资料;开足开齐课程;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不得少于学校教师总数的1/3, 必须具备有关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教师学历达标率95%以上,其中本科学历30%以上。

第九条 民办初级中学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签订聘任合同;招用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外籍人员;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依法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等。

第十条 民办初级中学所有在运行的工作都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教学、生活和辅助服务等各项工作,并要做到具体人员负责,保证落实到位。要重视抓教学常规工作,教学工作计划;教学管理制度要健全,档案、资料要基本健全。

第十一条 每所民办初级中学占地不少于35000m2(52.5亩),生均占地不少于16m2。建筑面积要达到15000m2。必须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校的布局、校址选择、总体规划、校园建设用地、校舍建筑面积等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办学场地、校园规划、校舍建设的规定执行。要以

发展为目标,向标准化、科学化和规格化要求建设学校。

第十二条 民办初级中学必须设置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齐教学仪器、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其应包括:物理、化学、生物、语言实验室、微机室、电化教室、地理室以及仪器室、准备室、药品(包括危险品)储藏室等。还应配备历史室、美术室、音乐室、体育室、图书馆(室)和相配套的教学设施和设备。要建立学校生物园、地理园等。

第十三条 凡设置的初级中学要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国家,省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凡本标准有与其不符之处,以国家和省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规定为准。本设置标准的具体细则释解将另文发布。

第十四条 本设置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3: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小学设置标准

(试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结合本区的实际,对辖区民办小学作如下的设置标准。

第一条 民办小学设置标准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颁发国家承认的小学学历证书的学校或教育机构应达到的基本的办学条件。

第二条 凡举办民办小学的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小学的个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力和义务。

第三条 民办小学的举办者必须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促进法实施条例设立学校章程,成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机构应当由不少于5人的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有关规定人员构成,要依法按章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民办小学要明确学校教育经费渠道,要保证稳定的、充裕的教育经费来源。要制定计划,保证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开支。要保证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学校其他方面的基本开支。学校的开办注册资金必须达到50万以上。

第五条 设置民办小学要根据学校规模,来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配备相宜的领导职数,教职员工编制。要根据省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来配置,要有利于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学校不断发展。

第六条 设置的民办小学的负责人必须是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

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教师资格,小学高级教师职称,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年龄在65岁以下的人担任;基本按省规定配齐校级领导,小学的中层干部60%以上必须达到大专学历。

第七条 设置的民办小学要健全内部的机构和人员安排。实行校长负责制,管理架构基本健全,学校要设置校务、教务、总务、德育、少先队、学科、级组等各层次的管理和业务机构组织。要完善党支部、教代会、工会及家长委员会等建制,正常开展活动。

第八条 民办小学必须保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要执行国家和省课程计划;选用教材应当依法审定;不违规征订教辅资料;开足开齐课程;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不得少于学校教师总数的1/3, 必须具备有关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教师学历达标率95%以上,其中大专学历30%以上。

第九条 民办小学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签订聘任合同;招用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外籍人员;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依法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等。

第十条 民办小学所有在运行的工作都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教学、生活和辅助服务等各项工作,并要做到具体人员负责,保证落实到位。要重视抓教学常规工作,教学工作计划;教学管理制度要健全,档案、资料要基本健全。

第十一条 每所民办小学占地不少于20000 m2(30亩),生均占地不少于10m2。建筑面积要达到10000m2。24个班以上的设置规划。必须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校的布局、校址选择、总体规划、校园建设用地、校舍建筑面积等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办学场地、校园规划、校舍建设的规定执行。要以发展为目标,向标准化、科学化和规格化要求建设学校。

第十二条 民办小学必须设置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齐教学仪器、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其应包括:语言实验室、微机室、电化教室。还应配备美术室、音乐室、体育室、

图书馆(室)和相配套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第十三条 凡设置的小学要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国家,省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凡本标准有与其不符之处,以国家和省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规定为准。本设置标准的具体细则释解将另文发布。

第十四条 本设置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4: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试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结合本区的实际,对辖区的民办幼儿园作如下统一的设置标准。

第一条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幼儿园或教育机构应达到的基本的办学条件。

第二条 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力和义务。

第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必须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促进法实施条例设立幼儿园章程,成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机构应当由不少于5人的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有关规定人员构成,要依法按章参与幼儿园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要明确本园的教育经费渠道,要保证稳

定的、充裕的教育经费来源。要制定计划,保证幼儿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开支。要保证幼儿园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幼儿园其他方面的基本开支。幼儿园的开办注册资金必须达到6—9个班30万元;10—12个班40万元。

第五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学校规模,来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配备相宜的领导职数,教职员工编制。要根据省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来配置,要有利于本园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不断发展。

第六条 设置的民办幼儿园的负责人必须是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教师资格,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年龄在65岁以下的人担任;基本按省规定配齐园级领导,幼儿园的中层干部60%以上必须达到大专学历。

第七条 设置的民办幼儿园要健全内部的机构和人员安排。实行园长负责制,管理架构基本健全,幼儿园要设置校务、教务、总务等各层次的管理和业务机构组织。要完善党支部、工会及家长委员会等建制,正常开展活动。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广东省幼儿园教育指南(试行)》要求。实施教育工作。坚持保教结合。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幼儿的生活、学习和活动。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不得少于学校教师总数的1/3, 必须具备有关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教师学历达标率95%以上,其中

大专学历30%以上。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签订聘任合同;招用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外籍人员;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依法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等。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所有在运行的工作都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教育、生活和辅助服务等各项工作,并要做到具体人员负责,保证落实到位。要重视抓教育常规工作,教育工作计划;教育管理制度要健全,档案、资料要基本健全。

第十一条 每所民办幼儿园占地不少于2000 m(3亩),生均占地不少于10m。建筑面积要达到3000 m。户外活动场地6-9个班500 m。9-12个班以上700 m。必须有相对独立、固定的场地、园舍。幼儿园的布局、园址选择、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建筑面积等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要以发展为目标,向标准化、科学化和规格化要求建设幼儿园。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必须设置与教育教学相关的用室及其附属用房,必须设有行政、教师办公室。要有音乐、科学、美术、体育等各种等基本活动室和相应后勤服务的用室、设备和设施。具体参照《佛山市托幼园所办学基本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 凡设置的幼儿园要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国家,省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22222

凡本标准有与其不符之处,以国家和省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规定为准。本设置标准的具体细则释解将另文发布。

第十四条 本设置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应达到的基本的办学条件。

第三条 凡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必须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熟悉教育业务的领导班子。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3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担任。

第六条 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有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的比例。培训学校管理人员不少于6 人,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管理人员不少于4 人,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5%以上。教师应具备合格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七条 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独立、固定的场所,其校园、校舍面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要符合教育教学要求,有符合消防、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和与之配备的实习场地。其办学条件具体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第八条 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和制定各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要制定具体的教学管理的要求,包括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使用的教材;要制定管理制度的要求,包括教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学藉管理制度和印章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 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 包括培养目标、培训时间、课程设置和要求、结业考试和鉴定考核、周数分配和教学计划表;教学大纲包括课程的性质和内容、课程任务和要求、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学时分配表、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教学建议。

第十条 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有可靠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渠道。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开办资金分别不低于30万元和10万元。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初级中学设置标准

(试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结合本区的实际,对辖区民办初级中学作如下的设置标准。

第一条 民办初级中学设置标准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颁发国家承认的初级中学学历证书的学校或教育机构应达到的基本的办学条件。

第二条 凡举办民办初级中学的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初级中学的个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力和义务。

第三条 民办初级中学的举办者必须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促进法实施条例设立学校章程,成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机构应当由不少于5人的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有关规定人员构成,要依法按章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民办初级中学要明确学校教育经费渠道,要保证稳定的、充裕的教育经费来源。要制定计划,保证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开支。要保证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学校其他方面的基本开支。学校的开办注册资金必须达到80万以上。

第五条 设置民办初级中学要根据学校规模,来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配备相宜的领导职数,教职员工编制。要根据省的中小学教职工编

制标准实施办法来配置,要有利于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学校不断发展。

第六条 设置的民办初级中学的负责人必须是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本科学历,教师资格,中学高级教师职称,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年龄在65岁以下的人担任;基本按省规定配齐校级领导,初级中学的中层干部60%以上必须达到本科学历。

第七条 设置的民办初级中学要健全内部的机构和人员安排。实行校长负责制,管理架构基本健全,学校要设置校务、教务、总务、德育、团队、学科、级组等各层次的管理和业务机构组织。要完善党支部、教代会、工会及家长委员会等建制,正常开展活动。

第八条 民办初级中学必须保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要执行国家和省课程计划;选用教材应当依法审定;不违规征订教辅资料;开足开齐课程;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不得少于学校教师总数的1/3, 必须具备有关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教师学历达标率95%以上,其中本科学历30%以上。

第九条 民办初级中学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签订聘任合同;招用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外籍人员;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依法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等。

第十条 民办初级中学所有在运行的工作都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教学、生活和辅助服务等各项工作,并要做到具体人员负责,保证落实到位。要重视抓教学常规工作,教学工作计划;教学管理制度要健全,档案、资料要基本健全。

第十一条 每所民办初级中学占地不少于35000m2(52.5亩),生均占地不少于16m2。建筑面积要达到15000m2。必须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校的布局、校址选择、总体规划、校园建设用地、校舍建筑面积等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办学场地、校园规划、校舍建设的规定执行。要以

发展为目标,向标准化、科学化和规格化要求建设学校。

第十二条 民办初级中学必须设置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齐教学仪器、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其应包括:物理、化学、生物、语言实验室、微机室、电化教室、地理室以及仪器室、准备室、药品(包括危险品)储藏室等。还应配备历史室、美术室、音乐室、体育室、图书馆(室)和相配套的教学设施和设备。要建立学校生物园、地理园等。

第十三条 凡设置的初级中学要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国家,省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凡本标准有与其不符之处,以国家和省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规定为准。本设置标准的具体细则释解将另文发布。

第十四条 本设置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3: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小学设置标准

(试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结合本区的实际,对辖区民办小学作如下的设置标准。

第一条 民办小学设置标准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颁发国家承认的小学学历证书的学校或教育机构应达到的基本的办学条件。

第二条 凡举办民办小学的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小学的个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力和义务。

第三条 民办小学的举办者必须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促进法实施条例设立学校章程,成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机构应当由不少于5人的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有关规定人员构成,要依法按章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民办小学要明确学校教育经费渠道,要保证稳定的、充裕的教育经费来源。要制定计划,保证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开支。要保证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学校其他方面的基本开支。学校的开办注册资金必须达到50万以上。

第五条 设置民办小学要根据学校规模,来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配备相宜的领导职数,教职员工编制。要根据省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来配置,要有利于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学校不断发展。

第六条 设置的民办小学的负责人必须是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

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教师资格,小学高级教师职称,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年龄在65岁以下的人担任;基本按省规定配齐校级领导,小学的中层干部60%以上必须达到大专学历。

第七条 设置的民办小学要健全内部的机构和人员安排。实行校长负责制,管理架构基本健全,学校要设置校务、教务、总务、德育、少先队、学科、级组等各层次的管理和业务机构组织。要完善党支部、教代会、工会及家长委员会等建制,正常开展活动。

第八条 民办小学必须保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要执行国家和省课程计划;选用教材应当依法审定;不违规征订教辅资料;开足开齐课程;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不得少于学校教师总数的1/3, 必须具备有关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教师学历达标率95%以上,其中大专学历30%以上。

第九条 民办小学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签订聘任合同;招用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外籍人员;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依法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等。

第十条 民办小学所有在运行的工作都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教学、生活和辅助服务等各项工作,并要做到具体人员负责,保证落实到位。要重视抓教学常规工作,教学工作计划;教学管理制度要健全,档案、资料要基本健全。

第十一条 每所民办小学占地不少于20000 m2(30亩),生均占地不少于10m2。建筑面积要达到10000m2。24个班以上的设置规划。必须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校的布局、校址选择、总体规划、校园建设用地、校舍建筑面积等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办学场地、校园规划、校舍建设的规定执行。要以发展为目标,向标准化、科学化和规格化要求建设学校。

第十二条 民办小学必须设置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齐教学仪器、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其应包括:语言实验室、微机室、电化教室。还应配备美术室、音乐室、体育室、

图书馆(室)和相配套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第十三条 凡设置的小学要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国家,省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凡本标准有与其不符之处,以国家和省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规定为准。本设置标准的具体细则释解将另文发布。

第十四条 本设置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4: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试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结合本区的实际,对辖区的民办幼儿园作如下统一的设置标准。

第一条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幼儿园或教育机构应达到的基本的办学条件。

第二条 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力和义务。

第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必须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促进法实施条例设立幼儿园章程,成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机构应当由不少于5人的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有关规定人员构成,要依法按章参与幼儿园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要明确本园的教育经费渠道,要保证稳

定的、充裕的教育经费来源。要制定计划,保证幼儿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开支。要保证幼儿园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幼儿园其他方面的基本开支。幼儿园的开办注册资金必须达到6—9个班30万元;10—12个班40万元。

第五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学校规模,来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配备相宜的领导职数,教职员工编制。要根据省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来配置,要有利于本园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不断发展。

第六条 设置的民办幼儿园的负责人必须是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教师资格,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年龄在65岁以下的人担任;基本按省规定配齐园级领导,幼儿园的中层干部60%以上必须达到大专学历。

第七条 设置的民办幼儿园要健全内部的机构和人员安排。实行园长负责制,管理架构基本健全,幼儿园要设置校务、教务、总务等各层次的管理和业务机构组织。要完善党支部、工会及家长委员会等建制,正常开展活动。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广东省幼儿园教育指南(试行)》要求。实施教育工作。坚持保教结合。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幼儿的生活、学习和活动。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不得少于学校教师总数的1/3, 必须具备有关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教师学历达标率95%以上,其中

大专学历30%以上。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签订聘任合同;招用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外籍人员;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依法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等。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所有在运行的工作都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教育、生活和辅助服务等各项工作,并要做到具体人员负责,保证落实到位。要重视抓教育常规工作,教育工作计划;教育管理制度要健全,档案、资料要基本健全。

第十一条 每所民办幼儿园占地不少于2000 m(3亩),生均占地不少于10m。建筑面积要达到3000 m。户外活动场地6-9个班500 m。9-12个班以上700 m。必须有相对独立、固定的场地、园舍。幼儿园的布局、园址选择、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建筑面积等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要以发展为目标,向标准化、科学化和规格化要求建设幼儿园。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必须设置与教育教学相关的用室及其附属用房,必须设有行政、教师办公室。要有音乐、科学、美术、体育等各种等基本活动室和相应后勤服务的用室、设备和设施。具体参照《佛山市托幼园所办学基本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 凡设置的幼儿园要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国家,省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22222

凡本标准有与其不符之处,以国家和省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规定为准。本设置标准的具体细则释解将另文发布。

第十四条 本设置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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