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中关于竣工结算与支付

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11.1 竣工结算

11.1.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

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

可。

11.1.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 天内审核完毕。

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

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 14 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

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1.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 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

包人。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 7 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

完毕;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 1 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1.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 天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 28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

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1.5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 28 天内审核完毕,审核结论与

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 14 天内将同意审核结论或不同意见

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

按本规范第 11.1.3 条 1 款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 11.1.3 条 2 款规定办理。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11.1.6 对发包人或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经审核后无异议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包

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

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

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所建工程的责任。

11.1.7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当地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8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组织专家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并作出

鉴定意见。

11.1.9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主管

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22

11.2 结算款支付

11.2.1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

内容:

1.竣工结算总额;

2.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 7 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

支付证书。

12.2.3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14 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

结算款。

12.2.4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 12.2.3 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

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 56 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

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

的价款优先受偿。

11.3 质量保证(修)金

11.3.1 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

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11.3.2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金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

留,直到扣留的金额达到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止。

11.3.3 在保修责任期终止后的 14 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

余质量保证

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11.4 最终结清

11.4.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最终结清款的支付时限。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

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11.4.2 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证书。

11.4.3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 14 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

支付最终结清款。

11.4.4 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

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11.4.5 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11.4.6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11.1 竣工结算

11.1.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

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

可。

11.1.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 天内审核完毕。

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

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 14 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

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1.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 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

包人。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 7 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

完毕;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 1 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1.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 天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 28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

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1.5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 28 天内审核完毕,审核结论与

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 14 天内将同意审核结论或不同意见

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

按本规范第 11.1.3 条 1 款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 11.1.3 条 2 款规定办理。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11.1.6 对发包人或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经审核后无异议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包

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

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

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所建工程的责任。

11.1.7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当地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8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组织专家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并作出

鉴定意见。

11.1.9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主管

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22

11.2 结算款支付

11.2.1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

内容:

1.竣工结算总额;

2.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 7 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

支付证书。

12.2.3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14 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

结算款。

12.2.4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 12.2.3 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

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 56 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

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

的价款优先受偿。

11.3 质量保证(修)金

11.3.1 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

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11.3.2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金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

留,直到扣留的金额达到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止。

11.3.3 在保修责任期终止后的 14 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

余质量保证

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11.4 最终结清

11.4.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最终结清款的支付时限。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

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11.4.2 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证书。

11.4.3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 14 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

支付最终结清款。

11.4.4 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

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11.4.5 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11.4.6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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