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xxx,男,汉族,生于196x年5月20日,身份证号码:510221xxxxxxxxxx现住址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xx村xx组134号附1号,联系电话:xxxxxxxx(江禹洪律师转)。
被申请人1: xxx,男,汉族,生于1xx3年4月14日,身份证号码:5102xxxxxxxxxx,住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xx路xx号3单元3—2,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xxxxx xxxxxx,联系人:xx:
被申请人2:周x,女,汉族,生于xxxx年12月27日,身份证号码:5102271xxxxxxxxx,住重庆市渝北区xxxxx路38号3单元3—2,工作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铁xxxxxxxxxx,联系地址、联系人同上。
执行申请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xx)渝01xxx民初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请求:
1.请求强制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务费xxxxx元及垫付的诉讼费7724元;
2.请求强制二被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xxxx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直至付清为止;
3. 请求强制二被申请人支付因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4. 本案执行费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xxx,xxx民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审理完结,并下达了(2016)渝0xx民初第xxxx0号《民事判决书》, (2016)渝0xx民初第xxxx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申请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375000元人民币及垫付的诉讼费7724元,并以37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5日起,按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付清为止;如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xxx,男,汉族,生于196x年5月20日,身份证号码:510221xxxxxxxxxx现住址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xx村xx组134号附1号,联系电话:xxxxxxxx(江禹洪律师转)。
被申请人1: xxx,男,汉族,生于1xx3年4月14日,身份证号码:5102xxxxxxxxxx,住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xx路xx号3单元3—2,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xxxxx xxxxxx,联系人:xx:
被申请人2:周x,女,汉族,生于xxxx年12月27日,身份证号码:5102271xxxxxxxxx,住重庆市渝北区xxxxx路38号3单元3—2,工作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铁xxxxxxxxxx,联系地址、联系人同上。
执行申请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xx)渝01xxx民初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请求:
1.请求强制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务费xxxxx元及垫付的诉讼费7724元;
2.请求强制二被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xxxx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直至付清为止;
3. 请求强制二被申请人支付因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4. 本案执行费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xxx,xxx民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审理完结,并下达了(2016)渝0xx民初第xxxx0号《民事判决书》, (2016)渝0xx民初第xxxx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申请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375000元人民币及垫付的诉讼费7724元,并以37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5日起,按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付清为止;如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六年 月 日